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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新编志书(稿)通病十议

2017-01-07傅常欣

天津史志 2016年2期
关键词:大事记修志志书

傅常欣

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强调指出,要“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的经验教训”。这对于推进我国地方志事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曾于2013年4月就我区开展二轮区志编修问题求教过著名方志学家来新夏先生,他认为要搞好二轮修志,认真总结前志的得与失应是一个首要任务。笔者也曾有幸参加了首轮、二轮几部志书的编纂,在此,仅就二轮新编志书(稿)的有关通病问题谈点管窥蠡测之见,以就教于方家,并共寻“诊治”良方。

对于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旧志通病,唐颜师古、刘知几,宋王象之,元许汝霖,明吕怀,清章学诚、周林,以及近人梁启超、寿鹏飞、朱士嘉、傅振伦等都作过详尽论述;对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首轮新编志书通病,来新夏、黄苇、董一博、仓修良、刘光禄、李明等也都作过系统论述。由于二轮志书编纂任务到2020年才能完成,除少部分业已出版外,大部分还处在编纂过程中,因此,对于二轮志书(稿)通病的论述还不多见。笔者最近披阅了《厦门市志(1996-2005)》《石狮市志(1998-2010)》《北川羌族自治县志(1988-2007)》《宁河县志(1979-2010)》(均为评议稿),以及《朔州市朔城区志(1989-2010)》等志书(稿),觉得这几部志书(稿)从总体上看比一轮志书(稿)在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常见毛病,这些常见毛病有的是旧志书、首轮新编志书遗传下来的顽症,而有的则是二轮修志以来出现的新疾。现分述如下:

一、部头过大。《厦门市志(1996-2005)》评议稿(以下简称厦门志稿)约400万字,《石狮市志(1998-2010)》评议稿(以下简称石狮志稿)约200万字,《北川羌族自治县志(1988-2007)》评议稿(以下简称北川志稿)约92万字,《宁河县志(1979-2010)》评议稿(以下简称宁河志稿)约200万字,而《朔州市朔城区志(1989-2010)》(以下简称《朔城区志》)约290万字,部头大多嫌过大。首轮志书具有明显的统合古今的“通志”特征,篇幅长一些是可以让人接受的(如2004年版《厦门市志》为658万字,1991年版《宁河县志》为120万字),但二轮志书只是记述一二十年(宁河志稿为32年)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历史,甚至连“断代志”都谈不上,这样的篇幅就难以令人接受了。志书(稿)部头过大抑或与元许汝霖在《嵊志序》中讲的“择焉不精”和傅振伦在《中国方志学通论》中讲的“取材无当”不无关系,材料的取舍对于成就一部精品佳志至关重要。1995年,李铁映同志在中指组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上,对已出版的新编志书质量曾作过总体评价:“志书质量从总体上讲基本合乎要求,但……真正高水平的志书为数不多”。仅就县志这一志种而言,动辄几百万字的志书(稿)并不稀见,这些“大部头”充其量是个长编,缺乏剪裁之功,笔者以为这也应该是造成高水平志书“为数不多”的原因之一。志书“消肿”“瘦身”势在必行。《天津通志·旧志点校卷》收录旧志12部,总字数不过530万字,一部“二十四史”总共才4000万字,被誉为“史家之绝唱”的《史记》也只有52.65万字。“言高旨远,辞约义微”,旧史志惜字如金的优良传统是值得发扬光大的。笔者以为,上述市志可根据不同级别(地级市、县级市),正式出版时字数可控制在150万~200万字,县志可控制在80万~100万字。

其实,篇幅的压缩并不意味着真正有价值的历史信息量减少,在缩减篇幅的同时努力扩大信息量也不应该被视为悖论。明方志理论家康海提出的清简体例、详今略古、斫削繁芜、精炼文辞的四种简洁志书编纂的方法,迄今仍有一定参考价值。傅振伦还曾发表过《史志叙事尚简说》一文,倡导志书编纂“宜以简要为主”,可谓经验之谈。

二、断限不守。断限属于志书凡例“通例”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诚然,一轮修志有“上限不封顶,下限一刀切”之说,但此说已不能完全适合于二轮修志,这主要是因为二轮修志对上限的规定是明确的(一轮志书对上限的规定基本上都属于原则性的)。个别事物按照上限的规定作适当上溯无可厚非,但一定要适量、适度,决不能使之形成一种随意或者普适的现象。

前述志书(稿)中都存在过多过远超出上限问题(述体、建置和自然部类尤为突出)。如《朔城区志》的概述与各编首无题序、大事记、建制沿革、人物传等内容均采用贯通历史的写法;再如石狮志稿境域卷在无题叙文和第二章区划中,都将石狮建置追溯到古代隶属晋江县、南安县之时,实际上追溯到1987年底设立石狮市足以。对此应当很好地研究统筹解决的办法,否则将会影响整部志书的系统性,给人一种鲁鱼亥豕之感。再者,从用志角度来说,人们要查阅上限以前的资料,一定会去翻检前志的。前述几部志书(稿)在凡例中均在明确了上下限之后提出酌情或适当上溯、下延问题,但如何在操作层面上做到“酌情”或“适当”是值得深入思考、妥善处理的。

下限不至和突破下限问题虽偶有所见,但也应该引起注意,并加强顶层设计。

三、例不合体。“例”即凡例。《中国方志大辞典》在解释凡例时说:“凡,是指著述的大纲、概要;例,是指著述的体例、格式、样式及规则、条例等”。因此,凡例亦即“编辑例言”。朱士嘉认为,凡例不但“对于编修目的、方法和内容结构”要作“纲领性说明”,而且“对全书有指导意义”。上海市志办编著的《方志编修教程》讲:“凡例在志书中应具有权威性、法规性”,“应当重视并认真制定好凡例,真正做到体例有所依据,取材有所凭借,行文有所遵从,纂写有所条规”。

就目前已出版的一些二轮志书和正在编纂的志稿来看,例不合体或有体无例现象比较突出,与首轮志书相比并无多大改观。厦门志稿凡例规定:“入传人物以卒年排序”,但志文中却是以生年为序;简称“九五时期”,到志文里却变成“‘九五时期”“‘九五期间”。宁河志稿凡例规定要坚持“略古详今”原则,既然上限为1979年,何古之有?《朔城区志》和石狮志稿凡例均规定:“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并辅以纪事本末体”,但实际上志稿中的大事记是货真价实、彻头彻尾的编年体,针对首轮诸多志书凡例中即已出现的这一提法,笔者曾在1999年第4期《中国地方志》上发表过《关于志书凡例中大事记体裁的一种提法之商榷》一文,兹不赘述。与此同时,有的志稿在各专志中设立了很好的“参见”系统和“附记”内容,但惜未在凡例中予以反映。出现例不合体或有体无例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修志者对志书凡例的功用缺乏一定认知和应有重视。

四、记志脱节。往往大事记载述的事物,各专志未载;各专志载述的重大事情,大事记未记,缺乏相互照应。实际上,编年体大事记与纪事本末体各专志的关系应该是既“各司其职”而又“互为表里”,志书中的大事记与单独成书的大事记是有霄壤之别的。譬如,石狮志稿中1998年1月8日-10日大事记记载:“1998年20世纪中国学校体育发展研究实验学校快乐体育交流会在石狮召开”。既然是大事,那志文中一定得记这次交流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可惜志文中却只字未提。宁河志稿在大事记中,对1991年9月稻飞虱、2001年9月20日行政区划、2004年5月14日-17日田径运动会、2008年5月15日-9月28日文化艺术节的记载都颇为详尽,而志文的有关章节却括注“详见大事记”字样,实属本末倒置。凡此种种,大抵是受首轮修志以来一些论者倡导“两体结合式”(即大事记用所谓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体裁)的影响所致。

事实上,记志脱节的现象在首轮是极为普遍的,二轮志书(稿)也几成常态,应该引起广大修志者予以重视。

五、文表复沓。通常情况下,志稿中能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就不必再用表,能用表载述清楚的,文字就要简约。总之,文字表达与表格利用一定得结合好,不能复见叠出,要符合以表附文的原则。

二轮志稿中文表复沓的情形较为常见,尤其是文字记述中出现的数据往往是表中列出数据的简单重复。如石狮志稿人口“自然变动”一节,除了记述1998年、2000年、2007年和2010年四年全市户籍人口数、出生人数、出生率、死亡人数、死亡率、自然增长人口数、自然增长率这些数据外,并没有提供更多其他方面的信息资料,而这些数据在文后所附“1998-2010年石狮市人口自然变动统计表”中都有相应记载,且尺幅之中一目了然,文字记述显得有些画蛇添足。实际上从这一统计表中可以看到,1998年和2003年石狮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是3.8‰、3.9‰,而1999年和2010年却分别达到8.2‰、8.8%o,是何原因、什么情况造成这两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提高,文字记述中却没有作任何说明。宁河志稿文字中还列举出大量的某年同某年相比的增长率,实际上这些增长率通过历年的统计表所记载的数据都能计算出来,除了徒增篇幅和差错外也并无实际用途。当然,志文当中如能增加一些横向比(同其他市县比)的数据还是有其资治、存史价值的,实则这也是新旧志书共同存在的一个短板。北川志稿在经济部类和社会部类中只见文不见表的做法也是有失偏颇的。

《史记》以“十表”内容不仅表现天下大势,而且紧密地与本纪、列传互补,这一历史经验和智慧值得我们很好地珍视、发掘和汲取。

六、勘补不力。对于前志的勘误纠谬、拾遗补缺乃是二轮修志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中指组颁布的《关于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石狮志稿和宁河志稿均设有“前志勘误”“前志补遗”内容,而前者将“前志勘误”置于人物部类之后,将“前志补遗”置于附录之中;后者则将这两项内容均纳入附录,相比而言,宁河志稿的处理方法较为妥当。厦门志稿和北川志稿则缺少这两项内容,应该考虑补上。

就设置“前志勘误”的志稿看,存在着三个突出问题:一是不完全。宁河志稿“勘误表”共胪列出71处差错,实际上远不止这些,笔者在翻检其前志(全志120万字)中,在这71处之外,又发现了100余处,并送交宁河县志办作参考。《朔城区志》前志《朔县志》“《朔县志》(1999年版)勘误”共胪列出20余处差错,皇皇200余万字之巨的《朔县志》是否仅仅这些差错也令人狐疑。二是有遗漏。有遗漏当然是不完全的一个方面,这里主要指志稿中已作更正的内容并未归集到勘误表中。宁河志稿将前志大事记中台湾诗人郑仇雨改作郑愁予,名字改对了,但却未收录到勘误表中。三是欠严谨。如石狮志稿勘误表中将前志“元至元”改作“元代至元”没问题,但“元至元”的写法也不应视为是讹误的,将“当年”改作“这年”似乎也值得商榷。我们要以精益求精的精神确保勘误表本身万无一失,这是勘误工作严肃性、严谨性的性质所决定的。

补遗内容应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由于续志的补遗内容均是超过上限的,因此应首先考虑利用附录来进行集中记述。前述4部志稿的人物传大都是上限之前的,笔者以为还是在附录中作集中反映为好。北川志稿大事记后面的“北川羌族大事记”,因基本属于历史大事记,也以纳入附录为宜。致于分散到各专志的补遗内容,其中也包括对前志重要史实修正的内容,应考虑酌加注释,这样一则可增强志书的学术性,二则可给受众提供阅读的便利。

七、数据抵牾。如今,我们已处在大数据时代,“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国务院《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已是大势所趋,志书编修应跟上历史发展的步伐。我们要把志书数据提高到地方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加快建设数据强国观念,努力提升志书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前述志稿在数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北川志稿大事记记1988年全县总人口为153653人,而人口与计划生育篇表中则记14.898万人。宁河志稿在概述中记“2010年财政总收入30.03亿元,是1979年的204.42倍”,而财政篇则记“财政总收入23.39亿元,是1979年的159倍”。厦门志稿总述记2000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31.96万人。而教育篇的无题叙文和“1996-2005年全市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中却分别记为32.2万人、322305人。

“计算社会科学”的兴起和“计量史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提示我们:要以更加缜密的思维、更加科学的方法和更加精确的语言来编修新方志,让大数据推动二轮志书(稿)编纂与研究实现新变化。旧志因受历史局限,数据不一致、不准确现象较为常见,但这一现象不能在新志中重演,否则将有负于大数据时代;首轮志书出现数据不一致、不准确现象也是有些许理由的,但二轮志书出现这一现象是找不到任何借口的。解决这一问题最现实的方法是把好“数出一门”关,能用统计部门数据的一律用统计部门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请进来”这篇文章,邀请有关专业数据公司或数据分析人员给予帮助。

八、因习模拟。厦门、石狮、北川志稿均有专记(特记、特载,实即瞿宣颖《志列丛话》所论及的“通纪”。类章学诚于《湖北通志》所创“宋陈规德安御寇传”“开禧守襄阳传”)的设置,对此还需持审慎态度。中指组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厦门志稿选择了“九八投洽会”“鼓浪屿”2个专题,放置大事记之后;石狮志稿选择了“中国休闲服装名城”“全国首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色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灯谜)之乡”“中国最具商业活力的沿海开放城市”4个专题,放置大事记之前;北川志稿选择了“汶川特大地震灾难与抢险救灾”1个专题,放置大事记之后。上海市志办编著的《方志编修教程》认为:新志专记“是志书大事记、专志的补充,但处于记和志的从属地位,因为它记述的主要是一地重要而典型的‘点的资料……个别专记、纪略可与专志平列,多数作专志组成部分,也可放大事记后”。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见解,但同时认为,从体裁上说专记说到底也是一种纪事本末体,这与志书普遍采用的章节体(白寿彝先生认为这是一种新的纪事本末体)在体裁上说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能纳入专志的尽量纳入专志,如石狮志稿中专门设有服装卷,本已作了“升格”和“前置”处理,而专记再专门记述“中国休闲服装名城”似没有什么必要,不如在专志中集中记述为好。

总之,在志稿内容的安排上还是要多提倡因地制宜,力避千志一面,否则就有东施效颦之虞。例如,志书(稿)中以“区划”立篇章名的比比皆是,但何谓区划就没有更多人深入研究了,其实行政区划较为规范的缩略语应是政区,而非所谓区划。再如,城市建设篇中均有“旧区改造”的记述,其字里行间充斥着拆迁、拆迁户等不规范的习惯提法,亟待按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提法予以修正。还有,诸多志书(稿)的民国纪年写成阿拉伯数字,其依据应该是《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但这个试行规定早已废止了,尽管《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对此作了模糊处理,但还是主张“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二轮志书(稿)涉及民国纪年应该不多,何不择善而从?因习模拟极易造成承讹袭舛,为二轮志书编纂创新之大碍。黄苇先生说得好:我们新修方志应本着“少因多创”的精神,在保存方志基本特征的基础上,着重创新,编出符合时代特征的新方志。

九、忽视国标。我国于1978年9月成为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正式成员国,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尔后,国家有关部门又制定和公布了一系列的标准化法规。

首轮修志,国家标准并未引起广大修志者的高度重视,二轮修志中忽视国标现象仍然存在,这在前述几部志稿中都有反映。例如,北川志稿和2014年出版的《朔城区志》在凡例中规定在数字用法上以“《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实际上这个规定(GB/T15835-1995)已于2011年被《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取代。《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也正被GB/T15834-2011所代替,从志稿中看,这并未引起所有修志者的注意。顺便提及的是,《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有个别“示例”欠妥。如示例3: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4.8.3.6),这与此前已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中不加引号的示例——五四运动(4.2.3)是互相矛盾的。再有,公文编号:国办发[1987]9号,其中,“公文编号”当为“发文字号”之误;示例1:13/14次特别快车(4.17.3.4),前面还应冠以字母T。这些修志者也应在工作中加以注意。按2011年4月修订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先后排序应是人民法院在前,人民检察院在后,群众团体中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的顺序也不能随意编排,在这方面几部志书(稿)还是有些瑕疵的。

重视国标既是推进依法治志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志书(稿)时代性和减少志书(稿)差错率的现实需要。

十、用时嫌长。《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从这个意义上讲,志书编纂的周期不宜过长,一轮修志那种一搞便一二十年的情形已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需要。前人邬庆时说:“修志不在人多、钱多,尤不在时间长”。来新夏主编的《方志学概论》讲:“有些同志对到底需要多少人、多长时间,如月行云天,迷迷糊糊,心中无数”。地方志书编修周期看似属于方志组织学研究范畴,实际上也会影响到志书编纂质量,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从一些省市志书编修的实践看,二轮区县志书编纂以6年为一个周期为宜,有条件的可在4年左右。市志的编修周期可稍长。建议中指组在考核、评审各地的志书中,也将志书编纂周期列为一个参数,藉以推动《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顺利实施,并确保纲要制定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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