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装备使用风险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2017-01-01彭艳,于雯,王刚,梁新
彭 艳, 于 雯, 王 刚, 梁 新
(1. 海军工程大学 装备经济管理系, 湖北 武汉 430033; 2.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装备财务结算中心, 北京 100034;3. 军事经济学院 国防经济系,湖北 武汉,430035)
军事装备使用风险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彭 艳1, 于 雯2, 王 刚3, 梁 新1
(1. 海军工程大学 装备经济管理系, 湖北 武汉 430033; 2.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装备财务结算中心, 北京 100034;3. 军事经济学院 国防经济系,湖北 武汉,430035)
对军事装备使用中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在阐述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立足理论、实践2个角度,从风险可保性、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环境、社会保险资源以及国内外实践4个方面,论证了引入商业保险开展军事装备使用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基于我军装备管理实际,提出加快制度建设,构建“政府引导、军队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合作化管理模式,从运输装备入手逐步引入商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军事装备;使用风险;商业保险
近几年来,军事装备训练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制约了部队战斗力建设和官兵实战化训练效果。与严峻的装备风险形势相比,我军目前装备风险管控能力相对薄弱。商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否可以引入到装备保障中,能否顺利推广,值得深入研究。
1 基本内涵
军事装备使用风险就是军事装备在使用保障阶段中,使用者对军事装备使用的可靠性所承担的风险[1]。当前,我军军事装备使用风险主要体现为因装备训练与使用突发事故所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除责任外的装备毁损等。从风险产生条件来看,军事装备使用风险产生于平时装备训练、战时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装备使用过程中,本文不讨论战时装备使用风险管理。从保险范围来看,军事装备使用保险可划分为军事装备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前者承保的是军事装备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这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后者则是承保的军事装备在保险期间可能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这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军事装备使用风险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是军队利用商业保险加强军事装备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所谓“引入”,一是要引入商业保险的理念。从外在表现来看,是军队作为投保人为应对风险,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实现风险发生后损失的补偿;从内在本质来看,是保险机构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财力,对共同面临的意外风险发生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转移和分担的经济补偿模式。因此,引入商业保险,就是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手段,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获取装备保障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推进装备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的有益尝试。二是要引入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引入商业保险,由保险机构直接利用商业保险成熟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来完成对军事装备风险评估、事故理赔、损失补偿等事务。保险机构专业的事故处理模式,有助于将部队从繁杂的事故处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保证装备任务的完成;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可为识别、预防和控制军事装备风险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以全面提高部队风险管理水平。部队通过定期缴纳保费的形式,能够确保装备事故赔偿金的可靠来源,防止因事故发生而挤占挪用正常装备经费的现象,有效维护装备经费预算的严肃性,提高装备经费的使用效益[2]。
2 可行性分析
2.1 军事装备使用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但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保,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 属于纯粹风险,不能具备通过保险获利的投机性;(2) 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但风险损失本身具有可测性;(3) 风险损失具有潜在的严重性,但概率不高;(4) 存在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3]。根据以上条件考察军事装备使用风险特性,首先,我军装备系统复杂、规模较大,同一类型装备的风险具有同质性,有足够多的同质风险载体。其次,我军装备的训练和保障有军队经费进行保障,并实行严格的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军队单位不具备通过保险获利的动机和条件,属于纯粹风险。再者,装备在列装前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性能检测和反复试验,列装后的装备性能具备稳定性。可见,装备风险事故是偶然的,且事故引起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可以计量,损失具有可测性;同时,由于装备操作人员均为经过严格训练的军人,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发生装备训练事故的概率基本可控。因此,从保险角度来看,军事装备使用保险具有可保性。
2.2 引入商业保险的社会条件已基本具备
1) 党和国家改革的大政方针指明了方向。习近平主席强调: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开创强军新局面,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军事装备使用风险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就是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背景下提出的大胆构想,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装备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防领域与经济领域在装备风险处理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上,形成双向扩散、交流和融合的有效途径[4]。从保险行业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保险功能从过去仅仅承担风险和经济补偿拓展至保险的风险管理、社会管理等功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发展创新,为引入保险管理模式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持,夯实了基础。
2) 装备经费投入加大,提供了资金保障。军事装备保险所需的财力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款。“十二五”期间,我国GDP持续稳定增长,国家财政用于国防的支出规模也以两位数的速度保持增长。同时,在强军目标指引下,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成为国防建设的关键领域和主要方向,装备经费投入在国防支出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因此,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对军事装备投入的加大,军事装备保险拥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为建设我军军事装备使用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3 商业保险的快速发展积累了资源及经验
“十二五”时期,我国保险行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已基本建立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顺畅的盈利模式。据统计,到2015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已达到12万亿元,保费收入达到2.4万亿元,行业利润增长2 824亿元。同时,随着我国保险业逐步与国际接轨,责任保险发展迅速,逐步涉及食品安全、装备等十余个领域,责任保险保费收入30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91万亿元,为稳定社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国蓬勃发展的保险行业为军事装备使用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5]。
商业保险已经积累了一些参与装备保险的经验。(1) 航天保险的发展。1990年,我国商业卫星的发射就开始有保险公司的介入,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国内航天保险商业化机制。(2) 地方装备制造业保险的发展。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和企业逐步对装备制造流程各个阶段针对性地进行了商业投保,分别在装备制造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使用等阶段设计了相应的保险,逐步建立了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厂商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装备保险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保险技术在装备复杂风险管理各个环节中的作用[6]。2015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国家工信部和保监会联合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为我国装备制造企业提供风险保障164亿元[7],取得了实质性进展。(3) 责任保险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效地减轻了致害人的经济负担、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2009年,公安部已将所属警用航空器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转移了第三者赔偿责任和乘机警员的意外风险,在2011年北京密云水库坠机事故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纵观几十年来我国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断拓展、监管体系日益完善、风险处理技术日益成熟、保险人才素质不断增强,为建立军事装备使用保险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及经验。
2.4 国内外先进做法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
我军军人保险于1998年开始启动改革,2012年《军人保险法》颁布实施。军人保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涵盖“伤亡附加保险”等6项保险内容的较为完善的体系。2011年,军人伤亡保险项目的实施,成功地将商业保险引入到军队领域,迈开了商业保险为部队官兵服务的步伐。我军成立了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并下设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军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保险管理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正逐步建立一种规范的联系机制。因此,军人保险在保险机构设置、投保方式、基金运营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为军事装备使用保险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模式。
保险在西方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美军的装备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具体表现为:
在投保方式方面,一是在装备交付部队前,主要是通过采购合同明确要求武器供应商或合同供应商购买相应保险种类以及限额,将风险转移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实施投保;二是在装备列装后投入使用过程中,主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美国的商业保险机构;三是对于军方需要购买但商业保险市场无法提供的部分保障责任,则采用一次性列支或逐年提取方式积累相关赔偿基金;四是对于目前无法估算赔偿金额的风险,如环境责任风险等,采取不投保方式。
在保险内容方面,美军主要针对部队日常训练、新型装备试验等产生的,针对士兵和民间的民事侵权依法需要负担的赔偿责任,即第三方责任,购买了大量商业保险,涉及车辆运输、军机训练、军用卫星发射等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责任。
在保险管理方面,军方主要聘请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参与整体保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为了保密的需要,要求参与的保险机构均需要与军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根据军方的需求调整理赔程序。
在专业服务人员方面,美军会有针对性地、持续地推荐退役、转业军人进入到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军事装备风险评估和保险安排服务,形成了稳定、专业的团队。
同时,美军引入了保险行业中最新的供应链风险管理体系,一方面定期运用该体系对美军武器装备管理体系进行整体性的风险评估,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用该体系对重要装备和重要零部件的供应商进行整体性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同时有效调整军方武器装备保障思路。
可见,美军在装备全寿命的不同阶段采用多种手段规避风险,充分发挥了保险的分担功能,有力地保证了军事装备战斗力的提升,为我军建立装备使用保险机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3 基本构想
3.1 争取政策支持,加快法规建设
军事装备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所需财力资源规模大的创新制度。引入商业保险开展军事装备风险管理,涉及保费筹集、基金运营、军事保密等关键性问题,需要全面协调国家、军队、保险机构等多方主体。实践证明,《军人保险法》的颁布,对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取得国家和军队各方面政策支持,是促进军事装备保险制度建立和顺利实施的前提。一方面,要加快修订阻碍军事装备保险制度建立的相关法规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快军事装备保险的立法进程。国家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引入商业保险的总括性规定;军队应当在《装备条例》等法规中明确对军事装备实施保险的具体要求;军委装备发展部应当在深入研究、全面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专门的法规全面规范军事装备保险模式运行;各级部队也应当主动研究本单位或部门所管理的装备特性,提出军事装备保险需求,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军事装备保险实施办法。
3.2 立足现有条件,探索运行模式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主要采用以下2种模式:(1) 团体投保的模式,政府或军队以投保人的身份投保团体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军队提供保障,并承担相应风险。此模式一般运用于寿险的管理,比如美军的军人团体寿险和我军军人的伤亡附加保险等。(2) 委托办理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受政府或军队委托管理保险项目,包括保险基金、保险赔付等,其管理服务费由军费支付,美军军事装备保险就是采用这种模式[8]。
基于我军实际,可首先尝试合作管理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军队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军队和保险机构针对投保装备特殊风险定制专项险种或者综合险;国家财政在费率和年度保费上予以政策支持和补贴;军队负责收缴保费,保险公司负责经办相关的保险业务和运营保险基金,并与军队共享基金运营盈亏。这样既可以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更好地保障军队权益;也可以减轻军队开展保险工作的负担。
3.3 突出整体谋划,稳妥推进试点
军事装备保险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具有探索性和超前性,应当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首先可尝试在已有社会实践,且保险模式较为成熟的运输工具保险领域率先开展试点。可根据该险种的相关要求,对我军通用车辆装备、普通运输机、保障舰船等装备实施投保。其次,探索研究军队独有的军事装备保险,根据军队的保障需求逐步建立相关险种。在此基础上,逐步思考战时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军事装备风险规律,并探索战时军事装备保险制度。
3.4 抓住保障重点,强化风险管理
事前预防是装备使用中风险管理的价值所在,应当把风险预防作为引入商业保险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强化官兵的风险管理意识。我国保险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预防性风险管理教育和建设,实施超前预防,通过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因此,引入商业保险,应当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信息、方法和手段,以增强官兵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 结 束 语
军事装备使用风险是装备管理的核心内容。引入商业保险,是从社会中获取资源加强军事装备使用风险管理,全面推动装备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尝试,对创新装备使用风险管控手段,提高装备保障绩效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References)
[1]王汉功,甘茂治,陈学楚,等.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224-226.
[2]梁新,刘宝平,李柱. 建立军事装备保险机制的必要性分析[J].装备学院学报,2016,27(2): 51-54.
[3]马宜斐,段文军. 保险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24;67-89.
[4]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习近平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6:84-97.
[5]2015保险业交出亮丽成绩单 行业发展速度创7年来新高[EB/OL].(2016-01-26)[2016-09-01].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60126-8554732.shtml.
[6]李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1-14.
[7]数说保险业2015:资产、保费双双增两成[EB/OL].(2016-01-25)[2016-09-01].http://www.eeo.com.cn/2016/0125/282714.shtml.
[8]郑莉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军人保险的可行性分析与基本构想:基于外国军人保险的研究[J].保险研究, 2011(7):75.
(编辑:李江涛)
Analysis on the Feasibility of Introduc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toMilitary Equipment Risk Management
PENG Yan1, YU Wen2, WANG Gang3, LIANG Xin1
(1. Department of Equipment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val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Wuhan Hubei 430033, China;2. Finance settlement center, Equip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f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Beijing 100034, China)>(3. Department of Defense Economics, Military Economics Academy, Wuhan Hubei 430035, China)
The paper studies on the risk management in the use of military equipment. On the basis of expounding the connot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from four aspects which include insurability of military equipment us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of national and military policy, social insurance resources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s home and abroad. Then, based on the status quo of PLA’s equipment management, the paper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including accelerating the building of systems, establishing the cooperative management mode of "government guides, military manages and market operates" and introducing the commercial insurance from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 and gradually expanding.
military equipment; risk in use; commercial insurance
2016-09-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军事学项目(16GJ003-104)
彭 艳(1982—),女,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装备经济管理。wanggang982310@sina.com
F58
2095-3828(2017)01-0027-04
A DOI 10.3783/j.issn.2095-3828.2017.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