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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相容视角下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研究

2017-01-01李湘黔

装备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参军解密保密

林 琳, 李湘黔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73)

激励相容视角下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研究

林 琳, 李湘黔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73)

当前,民企参军成绩斐然但问题不少,其中知识产权激励成为制约民企参军一个突出瓶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优势民企参与国防科研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从激励相容理论视角,阐述了其对知识产权激励问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探讨了民企参军进程中知识产权激励缺失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在权属分配、定价评估、保密解密、产权纠纷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激励相容的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的对策措施。

激励相容;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放开国防科工市场部分领域进入限制,使得“民企参军”成为武器装备建设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在我国现阶段军民融合进程中,民营企业作为一大主体,发挥了提升国防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作用,成绩斐然但问题不少,其中一个突出问题便是知识产权激励缺失。因此,在实际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激励引导优势民企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是值得探讨的一个课题。

对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但总的来说还有待深入探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我国对民企参军研究起步较晚,总体上还处于文字描述阶段,现代经济学分析范式运用得不多;(2) 由于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理论分析支撑不足,对策建议多方向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因此,本文在吸收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经济学的激励相容理论,从知识产权权属分配、出资入股、定价评估、保密解密等多角度分析民企参军知识产权缺失的主要问题,并立足我国国情军情,提出在激励相容视角下优化完善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的思路与对策。

1 激励相容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对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的现实价值

激励相容理论是一种互利双赢的制度设计,是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双向统一的机制设计理论基础,对分析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和指导意义。

1.1 激励相容理论的基本内涵

激励相容理论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维茨提出,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企业和公共管理中的激励机制设计基础原理。其本质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思想,其个人行为都会按自身利益最大化规则行动,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通常处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有一种制度安排,在不了解所有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能够给予每个参与者一种激励,使其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同时,恰好与企业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1]。激励相容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相互绑定、和谐分配。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群体或组织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表现一致,当代理人对其个人利益追求变为与委托人的共同利益追求时便不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了。现代经济学理论与实践也表明:合理运用激励相容理论,可以使行为人在选择获取个人利益、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尽可能多的为集体目标做出贡献,促使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手段、效果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相契合,有效解决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

1.2 激励相容理论对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的现实价值

将激励相容类比到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激励,认为民营企业和代表国家的政府、军方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自身利益价值最大化,即民营企业要通过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市场化来满足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而军方所代表的国家整体则更侧重于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及安全性,意图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实现保障国防安全和公共利益这一根本目的。但我国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现状表明:国家出于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本意而制定的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企参军的积极性,未能将技术、人才等优势资源成功引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民营企业追求私人经济收益最大化的行为,与国家为追求国防安全、集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存在多方面矛盾和不一致,军方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不能很好地通过民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同步实现。因此,以激励相容理论为依托,使政府和军方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重点转向激励,通过调整民营企业行为选择方向,推动民营企业做出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提升军事竞争能力的行为选择;而民企的“参军”行为相容于政府和军方的知识产权行为之中,会根据政府和军方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度、行为决策做出有利于优化军事技术、保障国防安全的公益性反应。运用激励相容原理完善我国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促使民企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巩固国家安全、增强军事力量等公共目标,推动民企特别是优势民企等社会资源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2 激励相容视角下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的主要问题

民营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参军”过程中其最终目的和落脚点仍是获取自身经济收益而非公共利益。而国防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强烈政治性和公益性,促使政府以众多政策制度给予其关键保护。因此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的主要问题,便是民营企业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知识产权行为与军方、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安全利益最大化目标之间存在不一致这一激励不相容矛盾,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权属分配、技术入股、定价评估、保密解密等方面。

2.1 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权属分配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执行国家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完成单位,但以保证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为目的,并由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这一意见针对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中产生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采取了“放权原则”,有利于激发民企参军积极性。但在实践中,难以准确界定上述条款所提及的例外情况,由国家投资研发的国防项目,出于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考量,通常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掌握在国家或军方手中[2]。这一制度安排无形中使得研发企业无法保证其对“参军”专利技术等核心知识产权的主体地位和基本权益,难以通过专利技术商品化、市场化获得垄断经济收益,造成民营企业期望效益与国家安全保障的激励不相容。

2.2 民企参军技术入股比例限定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表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3]但这一规定限制了民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比例上限,使其难以凭借技术优势占据较大合作股份额并获得相应经济收益,降低了民企参军的期望收益。因此民企可能因经济收益过低选择放弃“参军”;或民企为了成功“参军”后的潜在效益,以次优或非前沿的技术成果投入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使得其认股比例既与自身技术成果市场价值相符又满足民企参军的出资比例范围限定,尽量减少对自身收益的可能损害,但这无疑会影响国防科工领域和武器装备的优化发展。对民企参军技术入股比例设定严格上限,在客观上制约了民企参军,使得民企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这一根本目标之间出现激励不相容矛盾。

2.3 民企参军知识产权定价评估

国防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定价是知识产权转化、投资交易双方经济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在《非公经济36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及《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中均缺乏明确、规范的知识产权定价方法和标准,同时因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安全等特殊属性,使得其难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来确定价值。因此现有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是由“军方—民企”双方直接谈判议价,这种主观性定价方法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科研经费拨款、交易双方谈判能力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技术价值的高估或低估。而且,大多数民营企业具有规模小、谈判能力弱、创新研发依赖国家科研经费资助和政府科研拨款的特征。因此民营企业在与军方直接谈判时,缺乏专利技术价值谈判信心和经验,甚至在正式谈判前就可能已对自身“参军”专利技术的评估定价抱有悲观心态,降低了参与研发国防专利技术的热情和积极性。

2.4 民企参军知识产权保密解密

我国长期存在重保密、轻解密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军方、政府均主张不对外公开相关国防专利技术,并尽量减少可能接触到关乎国防重大安全等核心技术的相关个人和单位组织,从源头上最大限度保证国防知识产权的安全保密。但国防知识产权严格的保密限制以及较长的保密期限,意味着民营企业所提供专利技术被完全锁定于军品市场,难以在民用市场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和投产,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民企在取得军品市场有限订单和政府低额经济补偿外,无法获得可观的市场经济收益,微薄的利润前景使得民营企业丧失“参军”热情[4]。出于保障国防安全意图所做出的重保密、轻解密制度安排,不仅影响了民企自身经济利益,同时因其“参军”积极性降低,国防科工领域多元发展难以推行,武器装备质量性能和军事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速度减慢,出现激励不相容矛盾。

3 激励相容视角下的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对策建议

针对现有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不相容问题,应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定价评估、保密解密、纠纷处理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激励相容的国防知识产权体系,推动优势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积极性,加快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

3.1 明确激励相容的民企参军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剩余利益分配

我国应有条件放权,将国防知识产权依照一般专利和合同协议的规定交由发明单位,只有在明确界定的特殊情况出现,如该知识产权涉及国家重大安全利益时,才由国家享有该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当国防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时,应满足民企作为创新研发主体的利益价值需求,给予其一定限度内的精神或物质补偿;当国防知识产权归项目研制民企所有时,要充分考量国防安全和公共利益,赋予国家为国防目的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无偿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等权利[6]。民营企业享有的国防专利所有权、使用权、补偿权,可满足其短期盈利和长远发展等潜在利益需求,驱动其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升武器装备质量性能,增强国防安全保障能力,实现互利共赢。

3.2 构建激励相容的民企参军知识产权的定价与评估体系

国防知识产权评估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以帮助相关各方了解国防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内部价值,充分利用高技术成果[7]。因此要建立客观公平的量化评估机制,对“参军”民企的武器装备研发生产专利技术进行精准评估和合理定价。依据实际评估结果,政府和军方对参军民企给予差异化的精神或物质激励、补偿;同时专利技术丰富、创新程度高的民营企业在客观评估下可脱颖而出,促进参军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和市场流转。这种激励相容的评估、定价制度安排,可以激励民营企业将国际领先水平、智力创新程度高的技术成果投入国防科工领域,以获得尽可能高的正向激励,在民企追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军事力量强化这一安全保障目标。

3.3 完善激励相容的民企参军知识产权的保密、解密制度

国防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不仅会给民营企业带来私人收益,同时还会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不能一味地封闭,而要适度解密,在技术发展和国防安全之间把握平衡,使保密解密制度发挥激励相容作用。通过政府干预对国防专利技术进行分级审查保护,保密性和重要性层级不同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应采取不同程度保护。同时对保密国防专利进行定期审查,将符合解密条件的知识产权及时解密[8]。重点保密、及时解密制度可使得民营企业在突破自身原有市场禁锢、踏入全新国防科工领域的基础上,保留并发展在民用市场的领先地位和技术优势,在不放弃和损害原有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军品研发生产额外利润,并为推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国防安全做出贡献。

3.4 建立激励相容的民企参军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在武器装备采办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军方和民企为了整体安全和自身利益而产生冲突、纠纷,即存在激励不相容。我国目前主要依靠协商解决。借鉴美国处理国防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模式,我国也应在保证国防安全的前提下,本着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原则,建立多层次、多方式的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激励民营企业为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同步实现增强军事竞争力量、优化国防安全保障等根本目的。在协商解决的基础上,明确调解的主体和程序,并对调解内容做出规定;引入仲裁方式、司法手段,最终形成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由轻及重、相互配合的民企参军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9]。建立对民企参军知识产权纠纷、申诉的保障机制,使得民企免除后顾之忧,以更高涨的热情投入国防科工领域的研发生产中,统筹自身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保障。

4 结 束 语

着力解决民企参军知识产权激励不足这一突出问题,可破解民企参军思想障碍和进入壁垒,有效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我国应通过清晰权属分配、客观定价评估、放宽保密解密、健全纠纷处理等制度措施,构建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激励体系,加强民企参军的激励力度,统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References)

[1]钟春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利益博弈:基于激励相容的视角[J].科学经济社会,2010(13):37-42.

[2]甘志霞.建立军民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J].科技管理研究,2006(9):178-179.

[3]曾慧,杨文斌.国防知识产权的生成、转化与激励机制研究:以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为例[J].军事经济研究,2009(11):17-19.

[4]郭永辉.国防工业合作创新中的国防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2):83-86.

[5]梁清文,欧阳国华,丁德科,等.国防知识产权激励与管理政策研究[J].军事经济研究,2011(10):62-64.

[6]李江磊.国防科技创新的产权激励制度研究[D].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5:31-33.

[7]胡浡洲,李湘黔,郭春光.美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做法及借鉴[J].科学管理研究,2015(6):113-116.

[8]马惠军.论国防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J].军事经济研究,2009(6):5-7.

[9]刘国锋,李红军,宋志强.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与启示[J].装备学院学报,2015,26(6):52-56.

(编辑:李江涛)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entive ofPrivate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inArmament Development From the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Perspective

LIN Lin, LI Xiangqi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 Changsha Hunan 410073, China)

At present,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by private enterprises participa-ting in the military modernization proces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o be tackled, of whic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IPR) rights incentive has become a bottleneck that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enthusiasm of private enterprises participating in national defense scientific research activities.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theory, expounds the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of IPR incentive. Then, it discusses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lack of incentive of IPR. At last, it proposes some countermeasures on how to build and perfect the IPR incentives which should include ownership allocation, pricing evaluation, confidentiality and declassification, and property rights disputes, etc.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particip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n armament develop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entive

2016-11-09

林 琳(1993—),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装备建设投资。727020807@qq.com 李湘黔,男,教授,博士生导师。

F063.3

2095-3828(2017)01-0039-04

A DOI 10.3783/j.issn.2095-3828.2017.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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