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并购绩效的关系研究
2016-12-31文/王敏
文/王 敏
股权结构与并购绩效的关系研究
文/王敏
摘要: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畅通的资本流通渠道让更多的企业采取并购的方式来获取更多价值的提升,依托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在短时间内迅速的扩大企业的规模,实现既定的绩效目标。股权结构即所有权结构,在上市公司内部不同类型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是不一样的,这些不同类型股东之间形成的股份比例也有所不同,这种比例关系就是股权结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股权结构的形成也与该国证券市场的状况相关。本文主要从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和第一大股东性质三个方面,阐述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影响,进一步提出优化股权结构和完美并购绩效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并购绩效
一、股权集中度对公司并购绩效的影响分析
股权集中度可以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来体现,它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和影响的程度。大股东们的目标基本趋于一致,那就是追求共同的利益,这就要求大股东更多的要为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负责,大股东的行为要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一致,另一方面,企业还要防范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而扰乱和控制企业的现金流,防范大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控制,避免大股东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整个企业的不稳定,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
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较高,那么它的大股东就有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产生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大股东们完全有这样的能力,一旦让他们得逞,就会增加企业的代理成本,减少企业的整体价值,即“壕沟防御效应”。如果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较低,中小股东的收益会远远大于他们对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如果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大股东则能受到更强烈的监督激励,从而提升企业的公司治理效率。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实施并购,其结果是否成功会直接受到大股东的影响。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更利于大股东参与企业的各项运营和管理活动,此时的中小股东则很少对企业的经验活动进行监督,所以大股东更多的是考虑个人的利益,而将企业的长远利益置之度外,这就会对企业的并购绩效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股权集中度越高,上市公司的并购绩效越低,股权集中度低的上市公司其并购绩效要优于股权较为集中的上市公司。
二、股权制衡度对公司并购绩效的影响分析
股权制衡是一种股权模式,由于企业内各大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不尽相同,其代表的控制权也有所不同,股东之间可以依据控制权的大小形成相互的利益牵制,从而实现企业内部的互相监督、共同决策。如果股权过分集中于某一个股东,那么其他股东就很难对这一个大股东形成约束,如果股权相对分散,就可以很好的避免“一股独大”的情形出现,这样其他股东就能够对第一大股东形成比较强的约束,如果存在几个持股比例接近的股东,那么在这些股东之间也能够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防止股东为了个人利益而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进入“全流通”时代,大股东所持股份已实现了“全流通”,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收益,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越来越紧密的与控股股东的并购行为联系在一起,如果控股股东依然一味的采取以前的“隧道行为”来获取私利而不考虑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变化,那将会使他们得不偿失,所以大股东开始改变策略,一方面依然通过“隧道行为”获利,另一方面为了更大限度的抬升股价他们也会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特别是对那些持股比例较低的中小股东,如果他们不有所行动,那么就很容易被收购,所以他们通过并购行为提升股价的动力更强,这会给企业并购的短期绩效带来一定正向的影响。如果企业中存在多个持股比例相当的大股东时,他们相互之间能够形成一定的制约机制,这种机制能够有效约束股东为了谋取私利而采取的侵害其他股东的行为,从而改善整个企业的绩效。
综上所述,表明股权制衡度高的上市公司,其并购绩效也相对较高,股权制衡度的提升有助于并购绩效的提高。
三、股东性质对公司并购绩效的影响分析
张仁德认为(2003)[3]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第一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全民委托政府进行代理,第二个层次的代理关系是政府委托公司经理进行代理。在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全民作为初始委托人,但是很难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利,只能由第一层的代理人——政府代为行使权利,而政府又在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公司经理代为行使权利。在我国,由于社会性质与历史原因,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前身都具备国有性质,国有大股东也形成了所有权结构上的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使得企业的决策与经营无法受到应有的监督,从而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从另一个方面——内部人控制理论的视角来看,全民虽然是国有股的最终所有者,但是其所有者权利只能通过委托代理来实现,政府任命的企业经营者由于没有相应的股权回报,他们也就没有动力去更好的监督和管理企业,也正是因为这样,全面推进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就是希望国有企业能够通过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对国有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进行优化,让企业拥有确切的法人主体和自然投资人主体,从而让他们与企业经营绩效相挂钩,让他们更有动力的努力提高企业绩效。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在经济上处于弱势,而在行政或者政治上处于强势,这就导致了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无法提高企业的公司治理效率,在并购事件上也存在一些行政干预的痕迹,通过这样的行政命令进行的并购,势必会造成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动力,政府也无法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造成严重的治理效率低下,从而降低并购绩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的国有性质会给上市公司的并购绩效带来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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