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收益分配的制度嬗变与经济实践
2016-12-31梅雨
梅雨
(嘉应学院,广东 梅州 514000)
我国企业收益分配的制度嬗变与经济实践
梅雨
(嘉应学院,广东梅州514000)
[摘要]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发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逐步确立,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也不断发生变化,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经历了从国家放权让利下的政策调整到产权制度变革下的现代制度改革。但是,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性,依然使其成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这必将会促进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企业收益;收益分配;制度嬗变;经济实践
企业在社会化大生产中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自然也就有了分配收益的动机,而企业利益相关者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客观现实使得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来规范分配行为也就成为了必要。对于制度,道格拉斯·诺思(1990)的见解颇具有一般意义。他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甚至可以说是,它是人类设计的,用来制约人类自己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因此,依据道格拉斯·诺思对制度见解可以认为,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实际上就是对企业收益分配活动进行指导和约束的规范,它包括分配的主体、对象、内容、原则和方式等一系列的制度要素。很显然,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不但受到企业利益相关者多元化诉求制约,而且还要受到经济体制局限。此外,我国的制度安排和经济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必然要受制于经济体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也随之不断变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实施的是由国家主持的“统收统支”制度。这是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逐步确定,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也不断发生变化。大体上,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变革经历了国家放权让利下的企业收益分配政策调整期和产权制度变革导引下的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期的两大阶段。
1 国家放权让利下的企业收益分配政策调整
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企业收益分配政策的调整开始启动。1978年,我国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基金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带动了我国企业收益分配的政策调整。它也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的开始。企业基金制度与这之前的我国实施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相比,它允许企业根据企业对国家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而提取3%或5%的企业员工全年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金。这个基金,企业可用于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发放职工劳动竞赛奖金和构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有限范围内项目的开支。企业基金是在完成国家下达给国有企业的计划指标后才能提取的,尽管存在很多不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依然是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创新,极大地调动了国有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979下半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以“盈亏包干”和“利润留成”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是在企业基金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创新。这种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下,企业可以依据国家下达给本企业相关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成程度,提取部分或者全部的利润留成,当然,这种利润留成的比例,国家是有强制要求的。所提取的留成,可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以及企业生产。另外,对一些企业实施利润留成制度确实有困难的,国家通过适当的政策调整使其可以实施不同形式的盈亏包干制度。1979年下半年实施的以“盈亏包干”和“利润留成”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与企业基金制度相比,更有效促进经济利益与经济效果的结合,使得经济权利与经济责任能最大程度对等起来。这对调动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员工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扩大了企业自主经营的可能。但是,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现实差异,使得“留成基数”的难以很好确定。这不但使得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也使企业难以在这样的政策中获得相应权益和保障。
鉴于以“盈亏包干”和“利润留成”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缺陷,1983年和1984年接连实施了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尝试解决了企业与国家之间收入分配矛盾。其主要内容是将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部分,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缴交税收后剩余的利润则归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放弃了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的方式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而改为以税收的法律形式调整和固定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这样做,既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促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的制约和配套改革措施的不够完备,以及“利改税”制度设计和指导思想上存在一定问题,譬如没有真正区分国家的双重身份、国企税率偏高等,使得改革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因之,国家于1987年开始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相对比较固定的契约形式,明确我国企业与我国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制度安排,不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而且也强化了企业在利润分配活动中的相对利益主体地位。但是,由于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安排,是源于对利改税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局部纠偏,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触及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虽然如此,却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利改税制度中的对所得税的承认,使得分配关系难以更进一步规范。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机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化,1991年国家出台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该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将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和税收分开。盈利企业一律按照33%的税率缴交所得税,缴交所得税后应交给国家的投资收益部分以承包的方式确定下来。这既是对1983年和1984年两次利改税政策优点的继承,也是对1987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这不但有利于更进一步明确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还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力。随后,国家于1992年底出台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这“两则”为基础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收益分配关系:企业按33%的税率依法缴交所得税,缴交所得税后的企业收益可以作为企业的留存收益,也可以红利向企业投资者进行分红。同时,为了保障企业经济发展的健康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在实施该项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时,规范和确定了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这样,经过从设立企业基金到基本税制建立的一系列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在1992年以前我国基本上理顺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但是,上述种种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并未触及深层次的企业产权问题,而仅仅是国家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
2 产权制度变革下的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
事物发展总是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由易到难的过程。我国的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亦然,也是一个由易到难,由边缘到核心的过程。虽然早在1992年我国就针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出台了相应的转换经营机制的政策①在该政策中,提出企业应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但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状况,该政策的提出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思维上的创新和理论上的突破,而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但是,真正开始实施产权改革,还是要等到1993年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及1996年11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了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但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则是在1997年9月的党的十五大后,主要标志是在十五届四中全会(1999年9月)上形成的要实现我国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的决策。在这以后,我国的国企改制、国有股“减持”以及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等改革行动才全面展开。
伴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入进行。对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批具有指导企业深化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其中代表性的有:1993年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1997年的《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2000年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2006年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从这些相继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进步的过程。从一开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到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然后是,党的十六大“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并明确地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直至,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
1993年以来,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直至形成如今的以人力资本与财物资本为二元收益分配主体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这既是做到了对管理、技术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充分肯定,也有力推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思维的形成,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化。
3 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不但极大地激活了企业生产动力,而且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产权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和指导思想的自身缺陷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够深入,企业收益分配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该政策中,提出企业应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但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状况,该政策的提出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思维上的创新和理论上的突破,而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不同股权性质的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果实现和社会责任担当存在极大差异。这不但影响企业的财务治理水平,而且也影响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相互关系。特别是,非国有企业更多关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果,而缺少对社会责任的关注,使得其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利益冲突激烈。②虽然劳动与资本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但其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在实际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本所有者往往通过牺牲劳动所有者的利益来确保其利益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利益冲突程度日趋增大。③即便同是资本所有者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的不对称等缘故,利益冲突也有不断加剧的趋势。此外,党的十七大及其以后的相关政策法规反复强调企业收益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然而现实中的这些分配问题的出现,不但没有实现人们所期望的“效率和公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部分企业高管的收入偏高过高,而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增长不公,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持续增长,而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职工工资则长期以来增长缓慢或者停滞不前。很显然,这些问题如若不能得到合理解决,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矛盾冲突就不可能得到纾解,那么,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将受到制约,甚至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将面临重大挑战。因此,我国今后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在中国经济改革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坚持财物资源的市场基础配置作用,不断协调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财富分配,努力构建协调的劳资关系;坚持资本配置的合理与优化,不断协调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资本利得,努力构建协调的资本关系;坚持走市场化的薪酬改革之路,不断协调企业高管和一般员工的薪酬增长,努力推动建立协调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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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3.00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3-0015-03
[收稿日期]2015-10-28
[作者简介]梅雨(1977-),男,安徽无为人,嘉应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