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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垄断案评析

2016-12-31靳雨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当代经济 2016年3期
关键词:高通公司决定书反垄断法

靳雨露(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高通垄断案评析

靳雨露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摘要: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于3月2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该案因其涉及标的巨大等原因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一直受各界学者关注。本文对高通垄断案的案情进行梳理,总结其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的几大原因,并对《处罚决定书》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案情;案件特色;滥用必要标准专利行为分类及建议;案件思考

一、高通垄断案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根据两家美国公司的举报启动了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对高通在北京和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获取了高通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高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高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经15个月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2015年3月2日,发改委在网站上发布的对高通垄断案的《决定书》中指出,高通公司在COMA、WCDMA、LTE无线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高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规定。发改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人民币。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配合调查,提出了五个方面一揽子整改措施。[1]对上述结果,高通表示接受,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于3日内缴清罚款。

二、“高通处罚”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的几大原因

1、创下中国反垄断调查罚款金额之最。2015年2月9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公开表示,国家发改委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垄断案件实施经济制裁2013年为11亿元,2014年18亿元,比2013年增长50.7%。这意味着高通案的罚款金额将是去年一年反价格垄断罚款的三倍多,是2013、2014两年反垄断案合计罚款的两倍多,刷新了中国反垄断调查的最高处罚记录。

2、双方正面交锋次数之多。本案从2013年11月立案发起调查到2015年2月9日正式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时长达15个月之久。高通公司连续八次派出高官及随从律师到国家发改委交换意见并接受询问,整个过程经历了20多次沟通。

3、案情复杂,调查难度之大。本案不仅涉及许多专业性问题,诸如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支配地位的确立、何谓无正当理由搭售、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而且涉及知识产权、专利许可等反垄断前沿领域,这些问题在过去的案件中从未碰到过,难度可想而知。

4、《决定书》页数之长,字数之多。过去一般处罚决定书三至五页,最多也不超过十页,此次对高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二十页,全文共10861字,也是创历史最高纪录。

5、影响之深远。此次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垄断的处罚,终结了高通依靠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业内强推的“免费反向授权”的专利模式,这对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着现在还无法估量的深刻影响。同时,高通案不仅影响到国内许多无线通讯通信企业,在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也都引起了连锁反应。剧外媒报道,该案还惊动了美国上层。[2]也反应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能力,鼓舞了我国与反垄断行为抗争到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士气。

三、高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垄断行为的分类及建议

依据发改委的调查结果,高通实施了两大类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别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现将其细化为四小类:

(1)对过期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标准必要专利随着技术标准的更新换代处于不断地变化中,部分专利可能退出技术标准,甚至因专利过期而处于公共领域。而高通公司实施的一揽子模糊许可费收费标准,使得在对其SEP许可费中包含了许多对过期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在对高通的《决定书》中提到:“本机关查明,截至2014年1月1日,在当事人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中,有部分相关专利已经过期,且包含一定数量的重要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且“当事人的过期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包含在对外许可的专利组合中,被许可人未能获得公平协商的机会以避免对当事人的过期专利支付许可费”。高通该做法无疑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

(2)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计费基础。高通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涉及无线通信技术,而不涉及无线通信终端的外壳、显示屏、摄像头、电池、内存和操作系统等。高通却以无线通信终端的整机批发净售价,而不是其必要标准专利仅涉及的无线通讯技术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同样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

(3)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行为,广东省高院在2013年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予以认定。该案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终审广东省高院均认同这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3]

《处罚决定书》中指出,“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与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性质不同、相互独立,分别对外进行许可并不影响上述两种不同专利的应用和价值”。高通在进行专利许可时,不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区分,而是采取设定单一许可费并进行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搭售许可。被许可人为了获得高通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而不得不接受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这使得与高通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替代性技术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机会和可能,严重排除、限制了相关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竞争,阻碍、抑制了技术创新,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4)要求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高通在许可合同中设置了“免费反向许可”条款,即要求设备商A缴费获取高通专利许可的同时,必须将自己的专利(设备商A的专利)免费反向许可给高通。另有一种“专利交叉许可”是专利许可中的常见现象,即交易各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以实现技术互补。[4]但经发改委查明,高通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强迫某些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向当事人进行许可;强迫某些被许可人免费进行反向许可;要求某些被许可人不能就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客户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高通强迫被许可人向当事人进行专利免费反向许可,在专利许可费中不抵扣被许可人反向许可的专利价值或者支付其他对价,已不属于“专利交叉许可”。

在发改委公布的《决定书》中,认为高通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取了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将其与上述1、2行为归为一类,认为其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但笔者认为,高通占有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支配地位,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利用其SEP可替代性弱等优势,而不顾被许可人的专利价值一味地要求其提供免费反向许可,并拒绝支付被许可者合理的对价,该免费、不对等地使用被许可者专利的行为俨然是价格垄断行为中“低买”行为,违反的是《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而不应与上述行为1、2归于一类。

四、结语

从2013年11月底立案调查开始,备受各界学者关注的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历经15个月,最终随着2015年3月4日《决定书》的正式公布,落下了帷幕。但其带来的后续影响却远没有结束: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反垄断的处罚终结了高通依靠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业内强力推动的“免费反向授权”的专利模式。这对改善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着现在还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同时,对高通垄断案的查处,凸显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深入执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树立执法自信、塑造执法部门公正执法形象的决心和成果。其不仅具有国际示范价值,也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向高精尖领域推进,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规制的态度。

[5]

然而,也有专家学者对此次处罚结果仍有遗憾,例如: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俊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称,这次处罚尽管彰显了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决心,但并没有改变高通的盈利模式;另有反垄断法专家指出,高通垄断“七宗罪”之一将整机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在这次处罚结果中只是得到了部分解决;行业内期望的改变高通盈利模式——将专利许可费的基准由整部设备改为手机的一些部件——并没有实现;另外,《决定书》中虽然指出高通公司5%比例的收费过高,但并未明确定义按照怎样的比例收费才是合理的,超过怎样的比例就会违反《反垄断法》等等。

但笔者认为,虽然此次执法仍有需要改进之处,但由于有效地决定了高通的许可费水平,发改委已经比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得更远。这些瑕疵与遗憾也恰恰表明,高通垄断案处罚决定宣布后,我国反垄断执法将继续前进,绝不简单的移植西方的一套,而是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制定与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同时,本案也留给我们对中国未来反垄断执法的更多期待。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委对我委对高通公司垄断行为责令整改并罚款60亿2015-02-10.来源: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子站.

[2] 知识产权编辑部.2012电子知识产权年度新闻盘点 国际篇[J].电子知识产权,2013 (1、2合期).

[3] 邓志松,戴建民.简析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类型:以高通案为视角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年第8期.

[4] 马海生.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第19卷总第110期.

[5] 任海洋,吴景委.规制滥用市场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反垄断论坛 价格理论与实务,2015年第2期.

(责任编辑: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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