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意义与困境
2016-12-30张磊
张磊
[摘要]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新的社会历史形势下,强化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对于预防和惩治高校的权力腐败行为、推进高校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加强,以及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以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监督同级党委“难到位”、监督二级单位“易缺位”以及监督的“实效”不强和监督的“难度”很大,是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的主要困境。
[关键词]高校纪委;监督责任;意义与困境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工作的职责就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权力在党纪国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内正常运行。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校违规违纪和权力腐败案件,表明高校反腐倡廉的形势依然严峻,揭示了高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明确实施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丰富内涵和现实意义,认清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的现实困境,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发挥权力防控作用是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关键。
一、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内涵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真正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纪委的监督责任更加突出纪委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性质,更加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的职能。作为高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高校纪委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高校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监督的客体或对象、监督的职责内容等方面”。
首先,作为高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高校纪委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独特作用;其次,高校纪委的监督对象范围较广,包括对同级党委及其下级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委、委员和下级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任负责人进行监督;高校纪委的监督责任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监督责任意味着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再次,高校纪委监督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是对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权力行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是对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和权力腐败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二、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意义
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对于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党风建设和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助于预防和惩治高校的权力腐败行为、推进高校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加强,还将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一)预防和惩治高校的权力腐败行为
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多表现为利用组织“公权”牟取个人“私利”。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而言,腐败行为的影响是广泛而深重的,“对个人而言,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对家庭而言,腐败官员往往面临牢狱之灾,家庭支离破碎,子女受到影响”,但更深的影响是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运行和社会系统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尽管被称为“象牙塔”,但高校不是世外桃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在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受社会腐败现象诱惑侵蚀的危险增多”,近年来发生的许多高校腐败案例为高校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可以通过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以及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种权力腐败行为。
(二)推进高校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加强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既紧迫又重要的任务。党的作风建设包涵着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学习作风,关系到人心的向背,影响着社会的风气,决定着党的命运,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作为党章中规定的主要任务之一,“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基于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和当前内外环境所赋予各级纪委的。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可以及时和有效地纠正各种歪风邪气,促进高校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端正党风、保持党的纯洁性,在党纪国法面前心存敬畏、行之有度,促进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形成,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高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推动高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三)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党的教育方针的集中概况,它不仅阐明了高等教育为谁服务、如何服务以及培养什么人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明确了高等教育工作的方向、目标和路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四条将“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规定为党的各级纪委三大主要任务之一。在日常工作中,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有助于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驾护航,因为高校纪委要监督高校党组织和主要领导者是否按照党的教育方针行事,保证高校各层面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决策内容的科学性。
三、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困境
高校纪委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查处违纪行为、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但高校纪委监督却面临监督同级党委“难到位”、监督二级单位“易缺位”以及监督的“实效”不强和监督的“难度”很大等方面的困境。
(一)双重领导体制导致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难到位”
一是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底气”不足。虽然党章中规定纪委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但“纪委作为同级党委的纪律检查机关,所开展的工作均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并对同级党委负责”,且纪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和办公经费等权限也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使纪委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附甚至受制于同级党委。
二是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力气”不大。高校纪委对党的同级委员会成员违纪的立案和审理,必须报同级党委批准,而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其成员违犯党纪,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只能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并请求协助处理,既没有对被监督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也没有对违纪的同级领导干部立案审查的独立的行使权。
三是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勇气”不强。作为同级党委的纪律检查机关,高校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面临着“行使监督权力、调查违规乱纪”与“服从组织领导、维护班子团结”之间的潜在矛盾,同级党委在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往往导致纪委对同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不敢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造成高校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难以到位。
(二)权力封闭运行导致对二级单位的监督“易缺位”
一是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高校中,包括教学院部、教辅单位、机关处室和后勤部门等在内的二级单位,承担着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不同的职责,都有各自的校级分管领导。工作实践中,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人、财、物的控制权和处置权不断增大,且大都集中于单位主要领导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重要问题的处理中信息公开程度不足。
二是二级单位的工作运行过程相对封闭。高校二级单位有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和相对独立的业务范围,如财务管理、设备招标、招生录取、基建管理、人事聘用等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纪委对二级单位职能和业务的了解总是有限的,对于存在廉政风险的工作环节和防控措施的掌握必然会不够全面和准确,使纪委的监督更多停留在程序上和环节上。
三是二级单位的内部防控机制较为薄弱。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高校二级单位大都建有内部防控机制和相关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部门内部人员关系熟悉和部门“共同利益”的存在,导致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不强,使二级单位的自我监督防线形同虚设,在很大程度上将部门权力监督的任务推向学校纪委,过于依赖纪委的监督。
(三)队伍建设滞后削弱了权力运行的监督“实效”
第一,高校纪委工作人员的结构失调和素质不高。当前高校纪委的干部队伍建设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数量不足,虽然“高等学校纪委机构比较健全,但编制人数偏少,一般院校2—4人,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大多在6-9人”,难以有效开展监督工作;二是结构失调,很多高校把年龄较大或难以安排到其他岗位的干部安排到纪检岗位,导致纪委“老龄化”问题突出,同时在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个性特征等方面缺乏系统考虑和调配,导致结构不够优化,不利于日常工作的开展;三是素质不高,部分高校纪委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在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能力和探索工作技巧方面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二级单位纪检人员的地位不高和作用有限。高校二级单位中,党总支和党支部都设有纪检委员,甚至设有专门的纪检员或监督员,对本单位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纪检人员监督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一是纪检人员的地位不高,二级单位的纪检人员要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作为普通工作人员,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二是纪检人员的能力不足,大都缺乏相关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不懂得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无法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三是纪检人员的意识不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担心引起同事的反感和抵触,招致领导的批评和指责,缺乏开展监督的驱动力。
(四)社会环境复杂加大了履行监督职责的“难度”
一是多元思想交融中主流价值观的“偏离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社会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在多种思想和文化相互交融中,主流价值观的地位受到极大的挑战,各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急功近利”的思想甚嚣尘上,高校也难免不受到影响。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认为权力具有“有效期”,即“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大肆利用任职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监督就是“找茬”,即“吹毛求疵,没事找事”,对纪委的监督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存在存在故意抵触和逃避的行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纪委监督职责的履行。
二是不同行业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我国当前正处于发展转型期,社会转型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剧,使得社会规范的建设远滞后于实践的需要,国家政策和行业制度不能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时,各种“潜规则”便应运而生,成为不同行业和领域人们的行为规范。高校虽然相对封闭,但是在招生、招聘、基建、后勤和设备招标等诸多工作中,必然要与外部社会产生联系,这些工作中存在的“感谢费”、“介绍费”、“收提成”、“拿回扣”等权钱交易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化、多样化,加大了高校纪委监督的难度,人民大学的“招生腐败”案和武汉大学的“基建腐败”案就是例证。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也更加艰巨。高校纪委作为高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如何有效强化权力监管、查处权力滥用、规范权力运行,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任务。但纪委组织现有的双重领导体制、高校自身特殊的环境和结构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实际效果。高校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需要不断深化改革,通过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切实促进高校纪委在权力监督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强化高校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