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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分析

2016-12-30杨翠萍

金融经济 2016年20期
关键词:违约方界定合同法

杨翠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分析

杨翠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与国际接轨的速度加快,我国的法律也在逐步的健全当中。在所有法律当中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并且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我国民法中的合同法更是在我国的经济活动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出现频率可以说是所有法律中出现最高的一种,每天全国的各种各样的合同都与合同法有着一定的关系。合同法在世界各国都被普遍的认同,因为其可以对签署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的经济利益进行有效的保证。合同法对于签署合同者双方或多方的利益保障主要是通过合同法当中的预见规则实现的,因此对于合同法中的预见规则的研究和分析就显得格外重要。

合同法;可预见;规则;分析

我国是一个新兴经济大国,并且近些年正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进行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法制的健全对于经济的进步和提升是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制的健全是一个涵盖了很多方面的话题,在这里我们无法去一一赘述,但是其中对于经济影响最大的应当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而在民商法当中合同法对于经济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小到一批货物的采购大到一笔斥资数百亿的能源交易都与合同有着分不开的关系,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越来越发达,合同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而因此对于合同法的应用也会越来越频繁。我们在确立合同时或对违约事项进行比较深入的讨论,且大部分商业合同也会对违约后果这部分有着极强的重视。违约部分的确立其本身就是依照合同法当中的可预见原则来确立的,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以赔偿。因此可预见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从某种角度而言合同法公平性的一个最突出体现点也在于可预见规则。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关于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

1.可预见规则的分析

我们对于可预见规则的分析应当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一个方面是关于可预见规则的界定方面,这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只有我们厘清了可预见规则的界限才能去公平和有效的施行合同法的可预见规则。另一方面则是对可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进行分析,任何一个法律上的规则其都是必须是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与构成要素的,并且不同的法系其理论基础与构成要素也会有着一定的区别。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的对可预见规则进行分析。

1.1 可预见规则的界定

可预见规则的界定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是有所争议的,很多专家学者都有着自身的不同观点,但是我们目前比较确定的且较为完整的概述应当是从两个不同角度进行阐述的可预见规则。一方面是比较广义的可预见规则,广义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仅对其在所了解的材料信息基础上,依据事物发展规律而且被行为人在特定时限内预料到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适用于侵权法领域与合同法领域。狭义上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在合同法领域中,违约方仅对其在特定时期的所预料到的违约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所研究的可预见规则是在合同领域角度出发并实施的可预见规则,因此我们应当以狭义的可预见规则定义为标准。狭义的可预见规则其本身是具有着一定特征的,其主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下面我们来一一介绍。

1.1.1 法定性

我们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可预见规则其所概述的是单纯发生于合同法这一单独一领域的效力,因此这就将可预见规则非常清楚的进行了界定,其在司法时间当中被应用是必须具有明确的例法规定的。从这方面来看合同法领域的可预见规则是具有强烈的法定性特征。

1.1.2 规律性

可预见性其本身的执行内容和所强调的都是在合同签订时明确说明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内容,其对于合同之外是不予以赔偿的,因此可预见规则本身是遵循着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可预见规则本身是具有规律性特征的。

1.1.3 期限性

可预见规则作为合同生效期限内的一种有意识活动,会随着合同履行情况而决定其有效期期限,一旦超出此期限,预见内容将不再受可预见规则的约束。所以,可预见规则具有期限性特征。

1.1.4 限制性

对于可预见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一定限制意味的规则,其产生的最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限制合同双方中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是在最大程度上对受害方的利益进行维护从而限制了违约方的过少的赔偿,另一方面则是对于过分的赔偿要求也进行了限制,使得在发生违约后合同双方都能拥有公平性,享受各自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1.2 可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

可预见规则在理论基础方面是有着不同说法的,这些不同的说法主要是由于不同的法系造成的,其中大陆法系、欧美法系在这一问题上都是有着一定不同的。

1.2.1 大陆法系对可预见规则的自治说

在大陆法系当中其使用的是自治说,这是一种对当事人风险承受的详细概述,其比较具体的表述为一个人能够合理遇见他所需要承担的损失责任。这里所理解的损失责任是可以合理控制或有义务履行合同责任而避免的损失。

1.2.2 英美法系的公平说与效率说

公平说认为可预见规则是一种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限制的一种法律约束手段。对于双方所收到的损失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一次来实现其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效率说则是一种较为现实且对经济有着直接影响的一种说法,其实先将任何一份合同的你定目的都设为最大程度的追求最高利益,在这个前提下进行风险的评估。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法对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安排那么其就必须进行投保,以这样的方式来对风险进行降低。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是有着一定好处的,并且其还将风险进行了专业使得风险得以更加合理的分配。

1.3 可预见规则的构成要素

可预见规则的构成主要是四个方面,首先预见主体,其次是预见时间,再次是预见内容最后是遇见可能性的判断。这四个方面相互叠加就形成了整个可预见规则。

1.3.1 预见主体

可预见主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民事主体即社会人或者说是自然人,另一类则是“理性人”“理性人”的概念本身就具有着一定的复杂性我们先来看预见主体的社会人,预见主体可以是社会人,即每一个拥有自身思想并且可以有能力对自己未来进行预想的,从而将这些预想付诸于行动,社会人需要对未来发生的损害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预见主体的“理性人”是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理性人”需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有一定的预见,在此之后发生的事情中存在的风险,需要“理性人”来承担损害结果。

1.3.2预见的时间

对于预见时间而言实际上这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这个预见时间本身就是具有随意性的,在任何时间都能被认定为预见时间。不过以我国的法律而言对于预见时间的规定还是按照“合同缔结说”进行的,就是在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作为其公允的预见时间。

1.3.3 预见的内容

预见内容其在遇见规则的理论上和立法上对于其阐述是有着一定分歧的,不过如果我们仅仅止于合同法领域而言,预见内容就是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在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

1.3.4 预见可能性判断

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指在审判或仲裁中确定违约方是否或应否预见到违约所致损害。基于此点,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为:当事人是否预见风险、当事人是主观还是客观预见风险、如何界定预见违约情况的发生。

2.我国合同法中预见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大国以及未来的经济强国,在合同法方面的完善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关于预见规则方面还是有着很多不足的,这些不足使得很多人钻了法律的漏洞没有收到应用的惩罚,这不利于建立一个公平法制的社会更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不足并且将之改善,从而使得我国合同法中预见规则能够更加完善。

2.1 违约方过错问题上存在不足

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了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却没有对违约方是否存在恶意或者是非故意的主观意识情况进行界定,即无论是有意违约还是无意违约其受到的法律制裁都是类似的,这是绝对不应该。法律是必须公平与公正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当违约者故意违约与非故意违约所收到的惩罚一致时,那么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但我国按照统一标准来惩处违约方是弱化当事人诚实守信行为,这是侵害违约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因此,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中存在违约方过错界定不清晰的问题。

2.2 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不足

首先举证责任的履行条件必须在事实存在不确定因素为前提的。就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言,违约方是存在着过错的,其必须承担过错所带来的结果,但是为了维护违约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承担的违约结果是公平合理的,那么守约方就必须拿出可以证明违约方违约行为的相关证明。只是我国在这方面做的并不好,很多时候我国在合同法当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不合理的,且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情况。

2.3 预见规则的立法应完善且要施行统一原则

首先我们要对我国关于可预见规则当中不同情况的违约进行不同的制裁方式,对于故意违约与非故意违约应当有着区别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其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我国目前的法律虽然同样可以对故意违约以非故意违约进行不同的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很多时候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因此我们必须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基准制将约束的内容进行细化并且进行统一化,才能确保对不同情况违约的不同处理方法的公平性。

3.结束语

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我们为了让我国的经济能够更快的与世界接轨并且为我国成为经济强国的目标进去,我们必须做好对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完善工作。尽管这项工作看似不重要,但是实际上其却无时无刻的都在影响着我国的交易的公平性,因此我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1] 孙良国.可预见规则的现代难题.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8(6).

[2] 黄从波.论合同法可预见规则的适用.华中科技大学.2014.

[3] 李富民.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

[4] 余曼曼.论合同法可预见规则的适用.大观.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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