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与企业价值创造税收问题研析
2016-12-29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转让定价与企业价值创造税收问题研析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201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15项工作成果,并通过二十国集团(G20)各国领导人背书。BEPS最新成果核心理念是要按照“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重塑国际税收规则。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在转让定价管理中落实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原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现行转让定价中价值创造匹配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与价值创造不匹配导致税收流失
BEPS导致税收流失严重。据OECD估计,BEPS导致的全球企业所得税流失可能占到全球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10%,即每年达到1 000亿-2 400亿美元。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有:跨国企业实施的恶意税务筹划、不同税收管辖区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各国税务机关缺乏透明度与税收合作、有限的国内税收征管资源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等。归根结底,跨国公司利用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各国税制的差异和征管漏洞,通过转让定价、滥用协定等多种方法实现了税收与经济实质和价值创造的错位运行。
避税港低税地收益与价值创造不匹配问题突出。基于避税港税负低、保密性强和外汇自由等原因,跨国公司在统筹分配产业链和价值链过程当中,容易人为地将价值创造的形式与实质割裂开来,将价值创造人为地赋于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再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留在避税港和低税地,既逃避来源国税收管辖,又逃避居民国税收管辖,最终形成双重不征税后果。据OECD统计,跨国企业位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所申报的利润率,几乎是其全球集团利润率的两倍;大型跨国成员公司承担的实际税率,比从事类似业务但仅在国内运营的企业要低4%-8.5%。
数字经济发展助推税收与价值创造不匹配。数字经济是信息与通讯技术转型过程带来的产物,在经济的各个领域中不断优化商业流程和激励创新。跨国公司充分利用数字经济整合其全球业务运作,加快改变其全球价值链分布。数字经济促使跨国公司管理和运营网络化、数字化、系统化的同时,更容易实现时间、空间、价值创造形式上的自由调整,也更容易让税收管辖与实际价值创造相脱节。因此,BEPS行动计划报告认为,数字经济对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带来系统性挑战,如何确保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如何确认经济活动与征税国的关联性都将是巨大的难题。
(二)无形资产价值贡献税收回报偏高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无形资产价值贡献较大。按照西方价值链理论,货物劳务创造的价值主体部分体现在产品设计、研发和核心组件生产活动,以及市场营销、品牌推广活动当中。上述活动成果通常体现为无形资产,因此无形资产应当获取相对高额的投资回报。以此理论为基础,跨国公司通过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安排与分布,将大部分利润留在了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仅仅赚取微薄的利润。根据美国加州大学和雪城大学《捕捉苹果全球供应网路利润》中的分析,2010年卖出的苹果手机中,苹果公司占据了58.5%的利润,塑胶、金属等原料供应国则拿到了第二多的利润,第三是韩国,依靠技术输出占据4.7%的利润,而中国大陆劳工成本只占1.8%。
BEPS行动计划认为无形资产是税收与价值创造不匹配的重灾区。BEPS行动计划通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相对于研发费用支出的集中度”来研究通过无形资产进行利润转移的问题。结果表明,部分低税率国家研发支出很低,而特许权使用权收入却较高。BEPS行动计划报告认为,“应税利润与创造价值的活动发生地相分离的现象在无形资产领域尤其明显,且这一现象呈快速增长态势”。从我国近年来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查的情况看,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明显被高估,而部分无形资产的本地化价值贡献则被跨国公司忽略,形成了对我国税基的大量侵蚀。无形资产由于其价值难以准确界定、可比交易难以寻找等特征,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重要工具。
(三)地域性特殊优势价值贡献税收体现不足
地域性特殊优势主要包括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地域性特殊优势价值贡献是指特定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区域性因素为跨国公司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成本节约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将业务转移到低成本地区或者在低成本地区开展业务而获取的净成本节约。这里的低成本可能来自于当地原材料、土地、劳动力、租金、基础设施、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环境补偿要求等要素的低成本。市场溢价是指本地市场自身的特性,比如市场规模、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消费倾向等,将对企业和行业的供给需求产生影响,有时会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
地域性特殊优势价值贡献税收体现明显不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为引进外资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给予外商低成本的土地、配套低成本的人力,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部分跨国公司充分利用不同地区招商引资的压力,与政府谈判更为有利的政策优惠,争取更多的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提高,有效需求快速上升,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市场之一。但是,从目前我国转让定价实践看,大部分案件尚未在转让定价成果当中单独反映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的利润贡献,税收与地域性特殊因素价值创造明显不相匹配。
(四)跨境重组价值贡献税收计量复杂
跨境重组税收问题主要出现在跨国公司内部重组。按照OECD定义,转让定价研究的跨境重组是指跨国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资产和功能的跨国重新分配,包括有形资产的转移、无形资产的转让、对已有协议的终止或实质性重新谈判。重组可能涉及重组企业合理化、专业化和去专业化的活动,也可能导致重组企业经营规模的缩小或者停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我国将集团内跨境重组分为两类:一是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二是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跨境重组价值计量复杂。跨境重组实现的是风险、资产和功能的跨境重新分配。企业重组的动因较多,涉及交易类型较多,相关税收政策也较多,对集团公司或某成员公司所产生的价值贡献难以简单估量。自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出现的跨国公司内部重组越来越频繁,既有外商投资企业和“走出去”企业股权结构的内部调整,也有公司内部资产和功能的调整。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的确认,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以及股权债权的转让定价,重组带来的潜在利益的再分配等。对于跨境重组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资产补偿的公平性、估值方法的选择、潜在利益的补偿等等,都是我国税务机关面临的焦点和难题。
二、确保转让定价与价值创造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认识企业价值及价值创造要素
正确认识企业价值。从金融经济学角度讲,企业价值是企业预期自由现金流量以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贴现率折现的现值,体现企业资金时间价值、风险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企业价值包括账面价值、市场价值、评估价值、清算价值、拍卖价值等多种形式。在财务决策中,主要使用市场价值和内涵价值作为企业价值的评判依据,充分考虑企业未来收益能力、发展前景以及竞争优势。企业价值创造因素包括内部创造能力和外部要素贡献两个部分,既包括企业未来增值能力、企业风险、企业存续期等,还包括整体经济和金融环境、行业前景、股东分布和投票权,以及企业重要领导人事变动等因素。
正确认识企业内部价值创造能力。内部创造能力主要包括:业务层面的组分能力,即研发、采购、生产到销售服务价值链;支持层面的结构能力,即组织结构、人力资源、信息平台和财务系统等管理支持;发展层面的动态能力,即改变其竞争优势基础的能力,形成于由企业资产地位及其路径塑造的组织管理过程中。企业通过优化供应链,完善企业信息系统,激活企业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进行业务流程重组,改进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企业价值链,不断关注顾客需求、降低产品成本、优化作业流程、识别目标顾客,最终提升企业创造价值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正确认识企业价值外部要素贡献。从外部要素看,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政府政策管制与导向等要素的影响,同样会体现在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内涵价值里面。比如,中国概念股就是外资因为看好中国经济成长而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的称呼。从受到热烈追捧,到美国做空机构频频做空,中国概念股诠释了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对企业价值的巨大影响。OECD转让定价指南在反对将全球公式分配法作为转让定价方法时提到,全球公式法并未考虑市场状况、单个企业的具体情形以及管理者自身对资源的分配,不能认识到重要的地域差异、单个公司的效率等。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市场状况和地域差异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二)充分厘清企业价值链形式与实质
注重企业价值链动态分析。企业价值链分析是转让定价分析的基础,但是企业价值链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如上所述,企业内部价值创造能力有三个层面,需要在转让定价过程中对企业业务组分能力、支持结构能力和发展动态能力分别进行适时分析,厘清企业在发展重组过程当中业务层面和支持层面各环节在不同成员企业的变化情况、各环节随着时间推移的价值占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方参与度与价值贡献大小的变化情况。
注重企业功能风险实质分析。传统的转让定价规则往往偏重于依据合同协议来分配功能、风险和资产。BEPS行动计划报告认为,应当识别关联企业间实际进行的交易,避免根据不具有经济实质的合同安排确定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必须有实际商业决策作为支持;投入资本但不执行任何功能的企业仅能获得无风险回报。因此,功能风险分析最重要的是要透过形式分析实质,界定企业实际承担的功能与风险,确认企业实际履行的相应功能、管理职责和使用的资产。如果合同信息不完整,或与实际行为不相符,应当要求关联方提供补充性证明或以相应的合同取代,以还原真实的功能风险。
注重识别企业真实交易和高风险事项。转让定价管理不仅要关注企业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还应当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必要性。BEPS行动计划报告提出,要通过对关联交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察,运用功能风险分析描绘出交易的本质,找到企业真实的交易。如果交易本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在独立可比情况下不会发生该交易,则税务机关可以否定或重新定性该项交易。对于关联劳务、集团总部费用和管理费用等行为,由于内涵界定难、数字经济影响大、劳务行为与股东行为难以区分等原因,属于特定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应当特别予以关注。
(三)客观分析特殊因素价值创造与贡献
客观认识无形资产价值贡献。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对经济的重要驱动作用。无论是企业品牌还是核心技术,无形资产都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资源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因素,也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因此,跨国公司十分重视知识资本的投入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保护。另一方面,要认识到无形资产价值贡献的变化特点。无形资产分为营销型无形资产和营业型 (交易型)无形资产,两者在价值贡献的时间和空间变化上具有不同特点。营销型无形资产是指在企业销售环节存在的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标、渠道等。这类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空间性特征,对新市场的直接适用性不强,需要企业在新市场中重新开发、开拓、提升、维护和保护。因此,营销型无形资产在新市场的价值贡献与时间成正比,时间越长价值越大,且新的市场开拓对无形资产自身整体价值贡献较大。营业型无形资产是指用于生产产品与提供服务的专利、设计、专有技术等。这类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时间性特征,容易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被复制、赶上、替代和超越,其价值贡献与时间成反比。
客观认识地域性特殊优势价值贡献。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地域优势的价值贡献。2015年,BEPS行动计划成果报告明确了地域性特殊优势与无形资产一样都能够成为企业的比较优势,帮助企业获取超额利润。成果报告还提出在采用利润分割法分析转让定价时,应当考虑比较优势为价值链做出的独特的和有价值的贡献。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地域性特殊优势的动态变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性特殊优势会随着自身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具有较强的时间性特征。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角色将逐渐从劳动力大国向技术大国、创新大国转型,劳动力成本优势等成本节约因素将逐步降低。随着国际市场壁垒的逐步打破、中国消费习惯的进步变化、国内供给侧改革的实施等因素影响,原有的市场溢价贡献也将会逐步降低。
客观认识跨境重组价值贡献。其一,要充分肯定跨境重组可能带来的商业价值。通常讲,企业跨境重组一般能够使得交易参与者提高各方的经营效率,实现协同收益和“规模经济”。其二,不是所有重组都能带来单纯的商业价值,税收动因的重组也不在少数。税收倒置交易是较为典型的税收动因重组。比如,全球第二医疗器械生产商美力敦公司收购爱尔兰同业柯惠医疗,合并后的新公司注册在爱尔兰,享受当地的低税率优惠。因此,对于跨境重组必须分析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其三,要充分考虑重组过程中利益的合理分配与补偿。除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债权的交易应当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外,要关注跨境重组中的潜在利益分配问题,即是否还存在未作价的价值(权利或其他资产)的转移,包括功能风险调整带来的补偿、持续经营本身的价值等。
三、完善我国转让定价与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建议
(一)强化关联交易基础数据管理
一是切实抓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42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梳理中国反避税工作实践的最新成果,也是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成果报告《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在中国的落地,将有效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质量水平。企业应当切实遵循42号公告要求,尽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税务机关应当抓好工作宣传与业务辅导,严把数据质量关。二是切实抓好信息化系统支撑与保障。42号公告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较之前要求更高,收集数据更多,必须抓好数据报送的信息化建设与支撑,尽快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完善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报送模块。三是加大不按要求报送资料的处罚力度。当前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的突出问题是资料报送不完整、信息质量不高,部分企业甚至不填报、乱填报、假填报,极大地影响了后期数据分析利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四是要重视外部数据信息采集与应用。健全税务与海关、统计、商务、工商、银行、驻外使领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不断扩大国际税务行政合作,大力开展国际间税务情报交换。五是要严格保护企业数据信息。严格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对关联交易信息系统的操作、阅读、分析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强化使用人员的责任监督和追究。
(二)强化价值链风险管理
我国正在全面调整产业布局和助推产业升级转型,工业现代化正在迈向全价值链现代化,必须动态发展地认识中国企业为全球价值链和世界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一是分户建好价值链和功能风险分析台账。42号公告在关联交易申报环节新增国别文档要求,在同期资料准备环节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文档,在内容上更强调企业全球整体情况、全球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说明,这将有效改变过去反避税调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突出问题。税务机关应当分户建立企业价值链和功能风险台账,并对重点企业的价值链和功能风险进行初始设置,以后逐年开展情况变化分析和风险管理分析。二是强化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分析。在建立跨国公司价值链和功能风险台账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强化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结合价值贡献和功能风险健全监控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税收风险应对。三是强化价值贡献和功能风险实质审核。在案头审核分析基础上,应当对企业价值贡献和功能风险进行实地查验和实质审核,既确保企业实际情况与报送资料情况一致,更要确保企业价值链各环节的本地化贡献能够及时完整地体现在功能风险的识别和利润税收当中。
(三)强化无形资产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
一是要加强无形资产基础数据管理。4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同时将无形资产交易分为所有权交易和使用权交易,并要求分别披露境内外无形资产关联出让和受让前五位交易的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在同期资料主体文档中要求披露企业集团层面无形资产开发、应用、权属及内部交易等信息。税务机关应当辅导督促企业准确完整申报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情况,强化可比分析和价值贡献分析。二是牢固把握营销型无形资产空间性特征。应当充分考虑外来营销型无形资产在本地市场价值创造能力的有限性和相关性,以及本地企业在其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各个环节中执行的重要功能、控制的重大风险和贡献的资产,要确保本地企业的价值贡献与利润回报或者费用补偿相匹配。三是牢固把握营业型无形资产时间性特征。应当充分考虑营业型无形资产在本地价值贡献的相关性和受益性,其价值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步降低,甚至完全被替代而失去价值。本地企业在其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各个环节当中的价值贡献应当获取相应的利润回报或者费用补偿。
(四)强化地域优势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
一是完整考虑地域性特殊因素的价值贡献。42号公告明确了地域性特殊因素的范围,包括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务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理等。应当将地域性特殊因素的价值贡献作为转让定价分析、调查和调整不可缺少的部分和必经程序。二是科学量化地域性特殊因素价值贡献。地域性特殊优势价值判断一般步骤包括:判断地域性特殊优势是否存在,判明地域性特殊优势是否产生超额收益,量化并测量来自地域性特殊优势的超额收益,确定如何分配超额收益的转让定价方法。国内有税务机关已经成功地实施了地域优势量化测算与转让定价调整,还有学者提出了回归分析和因素分析模型,都具有较强的参考性和操作性。三是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建立地域优势税收价值贡献研究小组。由税务总局牵头,以重点行业的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研究为重点,以关联交易国别报告数据和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为参考,研究形成分行业的地域优势价值贡献指标分析模型、工作指引,建立典型案例库,供全国税务机关借鉴使用。
(五)强化跨境重组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
一是强化合理商业目的判定。在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对跨境重组当中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之前,应当首先就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实质性审查,从交易的主观方面判断交易形式是否符合实质以及交易是否出于商业目的而不是为了避税,排除企业重组安排仅仅是带来了税收义务的免除、减少或是延迟。OECD 建议从两个方面就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分析:独立第三方在相似情况下是否会基于合理商业行为采纳相似的协议安排,以及是否有其他现实可行的选择。但是,在评估重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从跨国公司整体角度进行判定,而非单一的交易项目角度。二是在具体事项当中落实OECD原则。在我国税收实践工作中,重点要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等文件要求,重点关注外资股权从非税收协定优惠国家(地区)转移到税收协定优惠国家(地区)后的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或资产实现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资产或股权、“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倒置交易等问题。三是强化独立交易原则应用。重组涉及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以及股权债权的转让定价,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四是强化潜在利益价值分配。OECD 对跨境重组潜在利益的识别分为四步:第一步,审核终止、不再续订或者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是否有书面补偿条款;第二步,审核合同条款、保证条款、补偿条款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第三步,分析商业法规或者相关判例法是否支持该项赔偿;第四步,分析非关联交易方是否愿意在终止、实质性变更合同的相似情况下提供赔偿。
(六)鼓励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中国企业价值贡献
“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是当前世界各国达成的共识。从长远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利益主要取决于该国在世界经济分工与产业链当中价值创造的大小与活力。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税收不仅应当在转让定价当中按照价值贡献理论争取最大税收利益,更应当在提升中国企业价值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实施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驱动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快速增长的重要动力。充分利用优惠税率、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中国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迁移更多的研发中心。二是实施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经济发展要从低附加值转向高附加值,从高能耗高污染转向低能耗低污染,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充分发挥税收在优化产权结构、产业结构、分配结构、消费结构当中的资源调节作用。三是实施鼓励提升中国本地品牌的税收优惠政策。品牌就是转让定价当中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集中体现。要积极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品牌建设当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著名品牌从区域性品牌向全国性品牌和国际性品牌跃升,切实为“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服好务。四是实施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BEPS行动计划逐步落地的过程,也是跨国公司调整其全球架构的过程。中国应当顺应这一变化趋势,充分利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契机,积极打造总部经济环境,实现中国全球价值分配的最大化。
执笔人:杨林林
责任编辑: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