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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下乡后形成的农业组织模式及治理*

2016-12-29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财会通讯 2016年32期
关键词:经理人农户资本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 王 毅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张 雄

资本下乡后形成的农业组织模式及治理*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王毅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张 雄

本文首先探讨资本下乡后所形成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农业组织的内部治理方法进行系统分析;然后以阿里巴巴的实践为例,考察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本下乡所产生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及其相关治理问题,这对提高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综合治理水平,提升农业生产的绩效和农业总体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资本下乡 农业组织 结构治理

一、引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利用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的资金、科技和装备投入,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资本下乡既可以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城乡一体化进程,也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小农经济模式转变为规模经营模式(周飞舟和王绍探,2015)。在国家政策支持和资本逐利性的作用下,工商企业纷纷携带资本,源源不断的涌入农村,参与到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当中。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流转进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达到2800万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比例超过了10%,近年来更是呈加速发展的态势,2012和2013年土地流转面积增长率分别达到了34%和40%。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与非农产业尤其是工业的利润率和开发强度相比,农业和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受到了资本的忽视,农业尚未得到大规模资本的开发,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农业将会是中国经济下一个重要的增长点,也是工商企业的新的利润增长点,这也是工商资本对农村地区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可以说,工商企业携带大量资本进入农村,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化农业的根本出路。然而,资本下乡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和后果,如由工商资本和农户、农业合作社等主体组成的农业组织结构内部的治理问题、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对农户福利的影响及其差异,对工商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和监督问题,以及资本下乡所带来的公司、农户与基层政府之间关系的变化及其重构等等。本文将主要对资本下乡所涉及到的组织模式治理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对策与思路。

二、资本下乡后形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分析

(一)“公司+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指的是公司和农户之间通过签订互惠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规定的农产品品种和数量进行生产和交付,而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采购、加工、销售,交易价格或利益分享规则也已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杨水根,2014)。美国制度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2011)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衡量交易费用: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的频率。从资产专用性看,无论是农用土地、农业机械、农村人力资本,还是农产品销售和加工,都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水平,这意味着农户需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而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通过签订购销合同,能够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进而提高双方的经营效益。从交易的不确定性看,其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偏好改变以及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从交易次数来看,农业产业化组织能够极大的减少交易的频率,其中通过中介组织进行交易比农户与公司直接进行交易的效率更高,交易费用也相对更低。

(二)“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 罗必良等(2007)研究指出,选择恰当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是实现交易费用节约和经济效率提升的关键所在。与“公司+农户”模式相比,“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合作社不仅可以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采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也能为公司提供集体收购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同时还能够将公司制定的农业生产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分散农户,从而更加有利于降低资产的专用性和交易频率、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但也应看到,合作社等中介组织较易沦为下乡资本的牟利工具及农村精英投机资本的载体(冯小,2014),这就给农业组织模式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1)公司成立并主导合作社与农户对接。现实中,这一类型最为常见,绝大多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都采用这一模式。公司通过合作社建立起与农户之间的纵向契约关系,农业合作社相当于是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基地。农业合作社的决策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全部在于公司,农户则以合同工的形式参与到这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当中。农户与公司之间并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所谓利益共同体。这种模式的运行特征在于,公司给合作社下达生产计划,同时为合作社提供生产品种选择、投入品供应、流动资金补充、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改善等方面的服务,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农户作为公司雇佣的合同工,只需要按照公司为合作社下达的生产计划和指令进行生产即可,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公司按照契约规定,依据农户生产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为农户支付生产报酬。

(2)公司与农户共同领办合作社。采用这一合作类型的公司多属于小微企业,其资金实力无法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相比,因而更偏向于采用共同领办合作社的组织模式。公司和农户在合作社中按比例占有合作社股权,双方形成了一个初级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合作社组织内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要素契约代替了市场契约。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公司同时以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到生产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从而有利于确保生产活动按照生产计划予以严格执行。第二,农户作为所有者和具体生产者,其可以直接参与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从而有利于较为充分的反映农户群体的利益诉求,便于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模式通过建立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使得公司和农户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变农户群体处于弱势的状态,因而也能够促进农户的参与热情和生产积极性。

(3)农户成立并主导合作社与公司对接。当农户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调和,农户的利益很可能严重受损,此时农户将有足够的动力和激励,自行组建合作社,以此与公司进行对接,从而扭转自身所处的不利局势和地位。在这种模式下,农户摆脱了公司对其的控制,因而具有充分的话语权,其通过合作社统一与公司进行谈判,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契约,实现互利互惠。但是农户自办合作社,意味着农户需要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这就对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4)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公司。与前面几种模式相比,这种模式实现了完全由农户主导的纵向一体化,农户具有完全的自主决策经营权。农户通过自办的合作社,按照市场需求状况及其预测,制定生产计划,不仅彻底摆脱了公司对农户生产的控制,摆脱了长期以来公司对中下游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链条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农户及合作社拓宽生产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还可以与公司展开竞争,摆脱了在农产品供给中只能与供应链条的上中游环节竞争的局面,因而也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高。然而,这种模式对农户的资金投入和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较高。现实中,这种模式并不具有代表性,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户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未来这一模式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资本下乡后形成的农业组织内部结构治理

罗来军等(2014)研究发现,资本下乡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作用最为关键,且需要资本下乡先行。未来,随着涌入农村的工商资本的持续增加和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可以预见,工商企业在管理农业组织时,将会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即投资人负责提供资金和技术,制定企业的经营政策方针和发展目标,具体的生产管理活动则交由具有农业领域管理经验的专门经理人处理,而农业组织进行生产活动必须雇佣劳动力(这里主要指农户)。此时,将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既包括投资人对经理人的委托代理,也包括经理人对员工的委托代理,即存在着投资人、经理人和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

(一)合作制合作制的农业组织类型,只有合作性质而没有股权性质,合作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来行使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享,合同的制定由合作各方以协商的方式进行。合作制农业组织的常见形式是,以租赁的方式租入农户的土地,再雇佣农户作为合同制员工。

(1)经理人与农户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治理。现实当中,资本下乡企业往往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一定时期内(如每年)向农户支付固定租赁费用,然后再与农户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农户作为企业的员工。员工的雇佣由经理层完成,经理人希望雇佣的劳动者能够表现良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经理人的经营业绩的好坏依赖于员工工资的努力程度,因此经理人有足够的动力对农户的工作实施监督。但对于农户来说,其只收入固定的土地租赁收入,以及合同性工资收入,农户不需要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与其无关。农业生产的特点使得经理层对农户的监督成本很大,而获得的监督收益可能并不足以补偿所付出的监督成本。那么,如何既降低监督成本,又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经理人对农户的代理问题、激发农户的主动生产积极性呢?想要从根本上激发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必须让其对企业具有归属感,将农户利益与企业利益进行捆绑,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本文认为,对待农户员工,应以激励为主,监督为辅,而激励方面,则应以显性激励为主,隐性激励为辅。

一是显性激励。显性激励指的是当事人预期可获得性的物质利益的总和,既包括合约规定的利益,也包括合约之外的、预期可得到的物质利益。显性激励理论假设当事人总是理性的,即所谓“经济人”假定。

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计划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其最早诞生于以福特汽车公司为代表的美国公司当中。职工持股计划是企业所有者与职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有助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感和工作积极性。职工持股作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一大重要方向,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于合作制模式下的农业组织来说,农户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司股份认购,如利用土地入股、农机具入股、现金入股,以及其他具有专用性价值的资产等。通过职工持股,农户的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捆绑到一起,既大大减少甚至消除了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还极大提高了农户的工作主动性。但是可能有少数农户由于自身物质条件较差、不愿意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等原因,拒绝加入职工持股计划中,此时应根据农户具体情况,对其采取适宜的激励措施。

年薪制。年薪制最初的主要实施对象是企业的经理人,其后年薪制的实施对象逐渐宽泛化,在有些企业当中对一般员工也实行年薪制。对农户实行年薪制,将农户的报酬与其最终的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相挂钩,也是一种激励农户努力工作的可选方式。

二是隐性激励。隐性激励与显性激励相对应,主要指的是非物质方面的激励,且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隐性的职务消费、无既定标准的各种津补贴、红包等。隐性激励具有多个优点,如激励标准灵活多变、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围等,但其激励效果有限,且价值导向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标准,这就使得隐性激励只能作为显性激励的附属激励措施。

(2)投资人(股东)与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治理。当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时,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导致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于农业生产组织来说,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较高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人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和代理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和重要。为了减少和消除代理成本,促使经理人的目标函数与投资人(股东)的目标函数尽可能的保持一致,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是经理人持股。与职工持股相类似,作为一种利润分享制度,经理人持股的目的也是为了促使经理人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进行捆绑,使两者成为同一个利益共同体。经理人持股不仅有助于实现其与股东利润函数的一致,从而降低甚至消除了代理成本,还能够激发经理人的工作主动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当然,经理人持股比例的确定也很重要,实施恰当的持股比例,才能够将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更好的降低代理成本。

二是股票期权。其属于长期激励的类型,股票期权通过赋予经理人在未来以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对经理人的行为进行激励。在我国,股票期权还是一种相对较新的事物,直到2005年底,我国政府才颁布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力的推动了我国股票期权业务的发展。通过赋予农业组织经理人股票期权,能够提高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努力程度。

三是适当改革公司的业绩计量和评价机制,在重视业绩的财务计量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业绩的非财务计量。众所周知,农业生产的周期普遍较长,且不确定性较高,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公司价值可能更多地反映在未来的时期当中,因而在重视业绩财务计量指标的同时,应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非财务计量指标,如创新、质量和服务、生产力、雇员培训等方面,从而可以适当转变经理人的业绩观念,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经理人从事财务舞弊的潜在动机和意愿,还促使经理人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能力的提高,避免短视行为的发生。

(二)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是垂直一体化的两种重要形式,其中股份合作制指的是农户以土地、机械、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入股,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共同组建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双方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因为农户既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也为企业提供劳动,因而农户既可以按股分红,也能够获得劳动报酬,从这个意义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股份性质和合作性质双重属性。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模式来讲,尽管农户仍然受企业雇佣,为企业提供劳动,但其已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享有股份,享有股权分红的权利,从农户自身来看,其自身利益已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利益相绑定,因而具有足够的激励去努力工作。因此,理论上来讲,此时经理人对农户的委托代理问题将不复存在。

股份制企业指的是农户和龙头企业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行使权力、义务和分享企业利润。股份制形式只有股份性质,没有合作性质,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各自的出资比例。目前,这种类型的企业模式很少,因为现阶段农户的出资能力普遍有限。股份制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只存在股东(包括农户和龙头企业)对经理人的委托代理问题,不存在对农户的委托代理。

四、案例分析: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本下乡——阿里巴巴的尝试

(一)案例基本情况在国家政策鼓励下,互联网领域大佬阿里巴巴联合浙江兴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牵手安徽省绩溪县农民,推出首个“互联网定制私人农场计划”,这一投资项目被形象的称为“耕地宝”。电商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与绩溪县近300户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然后电商再委托农业合作社,按照投资者的需求,对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上,合作社仍需雇佣农民进行具体的土地耕作,但由于农产品需求已被提前定制,避免了盲目种植可能带来的销售难问题。互联网的介入不仅可以扩大土地流转的半径,实现土地的跨时空流转,还能够形成产销一体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大大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运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开发农村土地,实现“农地”与电商的对接,还弥补了传统农业在资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短板,有利于发挥电商对生产要素的聚合效应,有利于扩大农业投资和提升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案例分析

(1)农业产业化模式分析。资本通过互联网实现下乡,其产业化模式与传统的资本下乡模式存在显著的差异,前者更类似于电商的O2O业务模式,即线上购买线下享受。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其与传统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第一,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本下乡,投资资金来源于众多的普通百姓,将百姓的小资金汇集起来,实现了大投资,不仅满足了百姓的需求,提高了百姓的福利,也通过促进土地流转改善了农户的福利,从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得以提高;第二,由于种植的农产品品种都是经投资者提前定制的,这就彻底解决了产品的销售问题,或者说根本不存在产品的销售问题。

(2)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内部治理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土地流转”模式同样存在内部结构治理问题。首先是电商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问题。电商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但具体的农业生产管理和农产品提供则全部委托给了合作社。从电商的角度看,其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也是投资者和农地对接的纽带,从而也是最大的责任主体,其期望合作社能够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对投资者的农产品生产和配送服务。从合作社的角度看,其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完成电商对其的委托。合作社的目标与电商的目标并不总是完全一致,因而难免产生代理成本。其次,合作社与农户雇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作社通过雇佣当地农民耕种租赁的土地,农民每个月领取2500元左右的固定工资,由于受雇农民并不享有合作社的剩余收益分配权,因而缺乏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与上文合作制模式下对农户的委托关系基本相同。最后,投资者与电商的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获得优质的农产品供应,而电商作为企业主体,具有追逐利润的本性,两者的目标函数并不完全一致,从而可能带来委托代理问题。当然,投资者具有“用脚投票”的权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代理成本。

(3)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土地流转”模式同样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农牧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大众投资者又是预先付款,如何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土地投资面临一定的政治和法律风险,毕竟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仍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和支持,且政府实际上并不支持资本大规模租赁农村土地,相关的土地租赁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公布;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农产品的产业链较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投资人的“差评”甚至退单。

五、结论

现阶段,农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加快农业发展,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实现农业强国、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保障。工商资本下乡不仅带来了农村亟需的资金和技术,也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发展。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资本与农业结合所形成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类型,并就这些组织模式的内部结构治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还初步考察了“互联网+资本下乡”这一全新模式的相关治理问题。未来,农村地区在大力引入工商资本的同时,应着力改善相关农业组织的内部治理水平,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绩效,并最终实现农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南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生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BM Z081)阶段性研究成果。

[1]周飞舟、王绍琛:《农民上楼与资本下乡:城镇化的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2]杨水根:《资本下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路径与机制》,《生态经济》2014年第11期。

[3]奥利弗·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4]冯小:《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以“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为例》,《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2期。

[5]罗来军、罗雨泽、罗涛:《中国双向城乡一体化验证性研究——基于北京市怀柔区的调查数据》,《管理世界》2014年第11期。

(编辑 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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