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展业三原则”对我国外汇管理的思考
2016-12-29田耘
田 耘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 银川 750001)
“银行展业三原则”对我国外汇管理的思考
田耘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川750001)
摘要: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业务”(KYB)和“尽职审查”(CDD)的展业三原则开展外汇业务,这既是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理念和要求,也是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汇局对银行业务监管的重要准则。在此过程中,如何有效促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充分发挥银行在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机制中的作用,是外汇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银行展业;原则;外汇管理;思考
一、与“银行展业三原则”相关的国际借鉴
“了解你的客户”,最早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声明》(1988年)中提出,现已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基础制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TAF)反洗钱40项建议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等做出了规定。在较为成熟的国际市场,“展业三原则”的实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识别客户。在客户关系的每一个阶段包括建立账户、进行交易等,银行必须明确规定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确保客户使用他们的真实身份从事金融活动。二是监控交易。银行需要持续监测客户的信息和行为,应依据客户所在地、资金来源地等标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高风险账户或活动进行额外审查。三是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能,明晰银行内部各部门的责任及目标,制定针对全系统的培训计划,不同条线应按照较高标准统一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
(一)美国情况
在美国的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中,对应“展业三原则”可归纳为客户识别制度(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简称CIP)和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简称CDD)。
客户识别制度的规定源自美国“爱国者法案”和美国财政部的反洗钱法规。该规定要求银行开户时必须获取开户人的以下信息:客户名称、客户出生日、地址、识别号码。银行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过证件和非证件形式对以上信息加以核实。此外,银行还必须根据新开公司户的风险程度对其签字人或实际操控人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获取其个人信息以进一步了解公司。
客户尽职调查是美国财政部反洗钱法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洗钱或恐怖融资存在高风险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要求尤为严格。客户尽职调查是在对客户完成CIP后再进一步对客户进行CDD。根据客户反洗钱风险的高低进行不同程度的尽职调查,包括询问客户开户目的、账户资金来源、客户的业务种类、客户的职业、客户发生交易的地区和交易伙伴、账户的预期活动金额等。银行必须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客户通过尽职调查获取足够信息,以便日后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客户尽职调查必须持续进行,一旦客户账户活动发生变化,银行必须更新客户信息。
(二)英国情况
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洗钱法案2007”(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07)。该法案第二章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CDD检查及最终受益人的定义;CDD检查的适用情况;持续监控;停止交易的要求;简单的CDD与升级的CDD。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与审慎监管局(PRA)在其监管手册中也对反洗钱工作做出相应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英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原则性监管”,由被监管者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为其具体内控制度与措施,以达到监管目的。
作为金融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英国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良好的反洗钱合规文化,能够将尽职调查工作放在最优先的地位,因此整个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英国监管机构仅对客户尽职调查做出原则性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及相关监管规定,建立自身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制度、流程以及相关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对在开展各种对公、对私业务过程中能否进行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做出判断。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二、我国外汇管理实施“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启示
在外汇管理转型中,要让展业三原则真正服务于外汇管理,就必须从外汇管理角度和外汇监管需要出发,围绕展业三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以体现外汇管理对外汇资金流动、外汇市场秩序以及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关注。
(一)重视银行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在提高银行业务审核自主性的同时,应要求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银行应根据外汇管理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客户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就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方法,建立详尽的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外汇局应对银行在外汇管理领域执行“展业三原则”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和相关系统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强化对银行外汇业务数据统计报送的管理和监测,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筛选、比对和分析,查找业务疑点和线索,监测外汇业务总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银行业务凭证和资料,对银行是否按“展业三原则”履行业务审核和报送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三)营造外部支持环境
外部辅助环境包括数据信息系统、第三方中介服务等。银行可以借助系统取得相关数据支持,对企业涉及海关、税务、审计、物流及外汇收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进而甄别业务真实性,提高业务判断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第三方的信息支持有助于银行了解客户身份以及开展尽职调查,从而掌握客户真实经营状况。尤其是针对涉外主体信息,通过黑名单制度、征信记录监测体系等,银行可以有效掌握企业信用、违规记录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
三、我国外汇管理应用“银行展业三原则”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执行标准
目前,监管部门未就在外汇业务领域执行“银行展业三原则”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或业务准入底线,各银行的理解程度和执行标准不一,缺少科学评定的系统支持。同时,银行间也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导致部分银行随意降低执行标准争揽业务,以实现短期业务规模迅速扩张,造成市场管理规则不统一,引发无序竞争,甚至为个别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机会,还可能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二)管理手段较为单一
目前,银行了解客户身份、客户交易和尽职调查的手段单一,仅通过考察经营场所、人员沟通谈话、查阅报表资料等传统方式获取表面信息,缺少第三方信息支持,难以深入掌握客户真实经营状况。对于境外主体身份信息等要素,境内银行缺乏调查手段和渠道,更多地依靠企业自律。此外,由于缺乏对违规主体统一征信记录的监测体系和对其跨境资金收支的限制机制,导致企业违约成本较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解读政策绕开监管,银行因信息不对称难以有效掌握企业信用、违规记录和在他行的业务办理情况。
(二) 系统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银行各业务系统之间的关联度不高,相关数据信息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抓取、自动生成,对数据分析造成不便。银行营业机构仍以单笔业务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审核为抓手,难以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如企业通过伪造、变造、虚构交易背景等方式在不同银行重复办理相同业务,银行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现问题。目前,银行主要通过对企业整体业务数据(包括海关、税务、物流及各银行外汇收支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发现问题,但由于缺乏各渠道信息共享的数据连通系统,银行无法借助系统获取相关数据支持,给业务判断带来很大难度。
(三) 管理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外汇收支真实性管理正处于从“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变过程中,“银行展业三原则”外汇业务政策还缺乏相应操作指引以及评估手段。对于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银行难以判定操作可行性,执行“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合规性经营成本较大。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银行展业三原则”执行框架
外汇局在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完善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与银行建立沟通机制,通过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银行在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机制中的作用。借鉴银监、反洗钱等“银行展业三原则”工作平台,建立外汇管理“银行展业三原则”工作机制。建议由银行同业公会牵头建立银行公约,规范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基础条款,要求银行自律性加入,从而互相制约,保持市场管理的相对平衡。
(二)强化银行内部自律机制
健全完善的银行内控机制是保障“银行展业三原则”得以较好执行的基础。应要求银行在充分识别风险的基础上,设计适合其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将KYC和CDD原则与银行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强化银行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内部机制保障;同时应要求银行制定内部指引,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严格的管理监督、明晰的责任分工、完善的系统控制;此外,还应要求银行根据外汇法规的调整,及时更新其程序、措施及相关合规指导文件。
(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提供系统支持
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对交易主体、资金性质、交易对手方进行分析,甄别异常资金信息,及时向银行发布预警,为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提供依据。协调建立包括人行、外汇局、海关、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银行信息查询渠道,有效提升尽职调查的工作效率。
(四)加强展业三原则的操作培训
展业三原则对于外汇监管而言既是一项新的系统工程,也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其最终都要靠人来落实。因此,除出台操作指引外,还必须加大对银行人员的培训力度,将银行在内部工作制度和流程方面的内部培训与外汇局在展业三原则相关操作指引方面的外部培训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宋国军.关于进一步细化展业三原则的思考[J].中国外汇,2015,(07):70-72.
[2]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外汇检查处课题组,曹吉平,马丽红,刘明东.对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实施展业三原则监管方式的建议[J].河北金融,2015,(10):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