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构建策略探究
2016-12-28陈巧玲
摘 要:21世纪,随着各国纷纷加入世贸组织,开始逐渐消弱了关税壁垒。而作为世界外贸大国之一的中国,也减弱了出口力,这样为中国带来了非常惨重的损失。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构建了外贸立法制度,但对外贸行为却很少涉及,对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也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基于此,亟待从立法视角,规制绿色贸易壁垒,并对绿色贸易壁垒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内涵;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32-02
作者简介:陈巧玲(1980-),女,福建龙海人,硕士研究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不断推进的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导致了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国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应付,纷纷采取必要的环境措施,限制国际贸易的实施,绿色贸易壁垒也因此形成。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对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和环境利益。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还是一个世界贸易大国,不完善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对我国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及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由此,需要对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进行借鉴,并对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
一、绿色壁垒之内涵
绿色贸易壁垒简称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一些国家在对外贸易往来中,以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为借口,设置了一系列苛刻的标准和法规,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准入限制,而这种行为,为大多数国家所无法接受。事实上,贸易保护是绿色壁垒的核心。由于绿色壁垒与国际贸易组织的宗旨相违背,因此,我国对设置绿色壁垒并不提倡。但设置适度的绿色壁垒,却能促进我国民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由此可见,“绿色壁垒”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掌握得当,即可使产品质量提升,促进各国经济的增长;掌握不当,则容易发生进出口贸易问题的国际冲突。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绿色壁垒的缺失
(一)损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破坏了国内环境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正源源不断的向我国转移污染,这些印染和化工等洋垃圾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加大了我国污染治理的难度和成本。尤为严重的是,不健全的监管制度,较低的质检标准,导致大量的有毒有害产品进入我国,严重损坏到我国民众的健康,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正面临着产品质量低劣、环境遭受破坏和资源不足的困境。而究其根源,是因为没有制定有效的策略限制外国商品流入中国市场,为此,亟待相关部门制定经济保护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流入。
(二)严重冲击到国内市场,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
我国缺失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造成我国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因为外国质检标准的打压,使我国出口企业部分合格产品无法进入外国市场;另一方面,因为我国较低的质检标准,使外国一些低劣商品大量涌入,国内产品受到倾轧和排挤。例如,欧盟国家出台的偶氮染料禁令,不仅使我国纺织品出口的扩张趋势被抑制,还使我国出口纺织品的成本增加,导致我国119种染料的被迫停产,出口的比较优势发生了逆转。而欧盟研制的偶氮染料的替代品,却有着旺盛的出口量。欧盟这种措施,带有对其国内产业发展明显倾向性的保护,严重打击了我国国内企业的发展。
(三)逐渐加剧的化境污染,加大了我国招商引资的难度
外商来华投资重点考虑的因素,就是良好的环境。一直以来,我国都是采用粗放式的发展模式,造成非常脆弱的生态环境和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因为不健全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因为担心恶劣的环境会对产品的出口带来影响,国外一些高新技术型企业不愿意来我国进行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我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的构建
为了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更好的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制定绿色壁垒制度上,应与国际的基本要求相符。
(一)构建我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方面,应立足于中国国情,遵循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原则。我国无论是在国内经济制度、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工作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由此在对国外经验借鉴和吸收的同时,应对我国的国情进行具体的分析,有机的结合国际制度和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以更好的发挥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的作用。由于我国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关经济发展方面还有一些特殊需求,如果脱离现实情况,一味的契合国际社会的标准,是一种盲目的不切实际的做法。因此,我国应对外贸策略适时调整,对绿色壁垒动态及时把握。
另一方面,要坚持适度原则,把握好绿色壁垒制度建设的分寸。既要规避外贸发展进程忽快忽慢的情形,又要对进出口不平衡结构进行有效预防,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二)建立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在绿色贸易壁垒制度中,一项比较常用的措施,就是对没有取得本国环境标志的产品进行禁止和限制。尽管在1994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并颁布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文件,但这些文件的层次较低,极大地消弱了我国环境标志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因此,为了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环境标志管理,使环境标志更加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我国就需要对有关环境标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和完善,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标志的管理机构、使用期限和要求、审查程序和标准、申请条件以及标志持有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三)完善绿色包装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有相关的产品绿色包装的规定。但因为该法的相关条款原则性极强,不容易在实践中进行操作。因此,我国应进行绿色包装单行立法,对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包装立法经验进行借鉴。严格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产品包装的环保技术标和法律责任,对那些与绿色包装要求不符的产品,明确禁止入口。
(四)完善绿色检验检疫制度
目前我国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关于检验检疫的较为系统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发现,这些立法还存在许多缺陷。首先是科学的标准匮乏,存在法律的漏洞;二是各个立法之间,具有非常突出的冲突问题和重叠现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相对混乱的管理,执法水平不高,导致一些与环境要求不符的国外产品源源不断的进入我国市场。由此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对完善的绿色检验检疫制度进行构建,以实现各个立法之间的有效协调。
(五)绿色补贴制度
在WTO《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绿色补贴属于所规定的不可申诉的非禁用补贴,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开始采用绿色补贴措施。而在有关绿色补贴的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尚处于空白状态,亟待对绿色补贴制度进行建立,通过提供绿色补贴,鼓励企业对新的环保技术的使用和开发。对环保产业的发展大力扶持,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上大幅提升。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障碍,对我国而言,即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我们必须正视,对我国在环保与贸易之间法律协调的欠缺,应充分认识,并意识到环境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能真正趋利避害,在环境立法中纳入环境措施的贸易影响,对绿色贸易壁垒合理利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改善环境管理制度同时,大力发展我国的绿色产品,并尽快完善国内有关贸易与环境立法,通过构建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促进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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