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伸援手职工权益得保障
2016-12-2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文 王 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律援助伸援手职工权益得保障
文 王 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情简介】
某与工作单位因企业终止经营安置补偿及退休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办律师接待当事人俞某后,经对案件经过和事实了解得知:俞某所在的合资企业于2012年终止经营,并定于2013年1月31日(终止日)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合资企业给出的安置方案为:(1)安置员工再就业,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给付安置资源奖;(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安置资源奖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同时,合资企业的安置方案还规定,到终止日2013年1月31日已经超过和达到法
俞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以上安置补偿。
当事人俞某与合资企业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俞某退休时的岗位性质认定。俞某系1982年入职改制前企业工作,2000年3月原企业改制为合资企业后,俞某与合资企业于2000年8月1日签订了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岗位为“技术中心工人”,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企业对劳动者实行变岗变薪制度。”2001年俞某按照合资企业的招聘流程,竞聘上了技术中心部门经理助理管理岗位,并填写了《干部聘任表》,同时享受管理岗5级的工资待遇,但合资企业并没有将俞某的人事档案和劳动合同及时更改。2004年1月起,合资企业安排俞某待岗直至2012年9月。2012年10月8日俞某年满50周岁,合资企业要求俞某按“工人岗”编制办理退休手续,不给俞某企业终止经营安置补偿费177800元。但俞某坚持自己的岗位性质是“管理岗”,应当年满55周岁退休,企业现决定终止经营,其应按企业《员工安置方案》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由于俞某退休的时间点直接影响到其是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俞某于2012年9月底将合资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1)将劳动合同中岗位“工人” 变更为“管理”;(2)按照管理岗位编制安排其55岁即2017年10月办理退休;(3)补缴待岗期间社会保险差额;(4)支付2004年1月至2012年9月工资差额8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只支持了俞某部分待岗工资差额的请求,其他仲裁请求全部被驳回。俞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也是只支持了部分待岗工资差额,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但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陈述了俞某主张变更工作岗位与确认退休时间是相关联的,审定职工退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另行解决。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俞某在待岗前的具体工作职务是“行政助理”,但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助理的职务性质是否属于管理岗或工人岗,以及俞某应该按何种人员类别确定退休事宜,则属于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俞某的上诉。
两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解决俞某的主要诉讼目的,于是,俞某开始到人力社保部门上访,要求确认岗位性质。俞某的案件进入人力社保部门的信访程序后,人力社保部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书面答复,给的口头答复意见是:职工岗位性质的认定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确定。
【承办经过】
承办律师在了解了主要案情后,一边耐心疏导俞某激动的情绪,一边细心地帮助其梳理案情和证据材料,经分析判断:俞某案件虽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两审终审,但其案件确实存在事实没有理清、证据没有认定的问题。为正确引导上访群众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承办律师决定再次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承办律师帮助俞某搜集到新的证据后,为俞某确立了新的请求事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新的仲裁请求:(1)要求合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补发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第一次仲裁、诉讼期间)的待岗工资8520元;(3)补发2012至2013年度及2013至2014年度采暖补贴1040元。由于新确立的请求事项与第一次仲裁的请求事项完全不同,故俞某的劳动仲裁案件得以顺利立案。在第二次仲裁案件立案的同时,承办律师向仲裁庭提供了“合资公司员工改变岗位(工种)通知单”“劳动合同变更通知单”等能充分证明俞某系管理岗职务的有力证据外,还向仲裁委提出了调取这些证据原件的调查取证申请,申请仲裁部门到合资企业的存档单位调取“合资企业的职工名册、管理人员名册、交接工作明细及员工个人收入台账”等能证明俞某“管理岗”身份的书面材料。
王丽律师
案件经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资企业存档单位不予配合出示相关证据原件,故没有调取到申请人要求仲裁庭调取的证据,但在合资企业对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不予提供,且又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实俞某系工人岗的前提下,仲裁庭裁决支持了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俞某第二次申请仲裁案件首战告捷。俞某二次仲裁案件胜诉后,合资企业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原被告双方无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待岗工资8520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至2013年度及2013至2014年度冬季采暖补贴;(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资企业提起诉讼后,承办律师代理俞某充分准备,沉着应对,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12份证据材料用以充分证明俞某的身份、岗位性质和退休时间,庭审前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及调取申请”,使得法院成功调取了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材料,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俞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付待岗工资及采暖补贴的诉求,俞某的一审案件亦全面胜诉。合资企业一审败诉后,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合资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俞某第二轮诉讼得以全面胜诉,但鉴于合资企业已经于2013年1月31终止经营,俞某真正的维权目的是获得合情、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即与合资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安置资源奖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待遇。因此,俞某胜诉后继续委托法律援助律师,要求代理其落实安置补偿待遇之诉。
法律援助律师再次接受委托后,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为了能够促进和谐健康的劳资关系,找到合资企业的负责人,想通过协商方式与合资企业协调解决俞某的安置补偿问题。但经谈判,合资企业不同意协调解决。鉴于合资企业不配合协调解决双方争议,俞某和承办律师在万般无奈之下,准备提起第三轮仲裁、诉讼,将维权进行到底!
承办律师决定帮助俞某启动第三轮仲裁、诉讼之前,将俞某第一次仲裁、一审、二审诉讼和第二次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的所有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仔细分析。在反复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审查所有案卷材料过程中,承办律师终于找到突破案件胜诉瓶颈的出口:即在合资企业由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第6条的详细规定中,找到了保障俞某第三次仲裁、诉讼能获得胜诉极为有利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代理当事人俞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第三轮仲裁申请,主要主张:(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7日解除(第三次劳动仲裁立案之日);(2)支付俞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安置资源节约奖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77800元。案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开庭审理,在仲裁员的调解和承办律师努力协调下,俞某与合资企业最终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3日解除;(2)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8000元;(3)被申请人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事项;(5)双方此后再无任何劳动争议。至此,俞某与合资企业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自2012年9月起至2015年2月止,时跨四年历经三次仲裁四次诉讼艰难地取得了圆满的最终结果。案件取得最终结果后,俞某立即着手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于2015年3月开始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到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金后,俞某怀着万分感激的心情为法律援助律师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捍卫正义维护公正,敬业正直情暖人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诉涉访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俞某是否能适用合资企业制定的《员工安置方案》,是否能够得到合资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安置资源奖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77800元。案件情节复杂、涉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众多。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俞某启动第二轮仲裁、诉讼获得胜诉后,为第三轮启动劳动仲裁主张安置补偿待遇作了很好的铺垫。在第三轮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明确提出了在合资企业制定的《员工安置方案》第6条特殊人群相关政策第5款中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此类员工可以选择第一安置渠道员工再就业、第二安置渠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第三安置渠道终止劳动合同。”而俞某正好属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所以俞某拥有选择权利。法律援助律师为了尽快解决职企双方的争议,耐心给俞某做调解工作,使得俞某在做了适当让步的情况下与合资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合资企业一次性支付俞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8000元,并配合俞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使得俞某能够尽快办理提前退休。
这起案件自当事人俞某2012年9月第一次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到2015年2月最后一次仲裁调解结案,历时四年,历经三次仲裁四次诉讼。期间因第一轮仲裁、诉讼法院判决岗位性质的认定属于行政职能部门管理范畴,导致当事人到人力社保部门上访要求认定岗位性质。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区域稳定的办案宗旨和态度,积极安抚当事人激动情绪,认真细致办理案件,最终和当事人一起迎来了案件的调解解决。
承办律师办理此案感慨良多,如果合资企业处理安置职工的经办人能够客观、公正、一视同仁的从事本职工作,案件在仲裁、诉讼阶段积极配合审理机关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再多尽一些社会责任和义务,从理想的角度说,可能不会有本案的发生;如果受援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始终保有法治维权意识,此案也不会白走了许多冤枉程序。
虽然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性和复杂化的趋势,但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不断完善和深化,新形势下的职企关系和劳动争议案件必将得到依法调处。
案 由: 劳动争议涉诉涉访案件
办理方式:劳动仲裁、诉讼
指派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