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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解释

2016-12-28

当代经济 2016年24期
关键词:团场兵团变迁

魏 巍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新疆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解释

魏 巍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按照农机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的不同特征,将新疆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分为计划经济时期、家庭承包时期和农机产权改革后三个历史阶段。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诱因是兵团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方式是强制性变迁。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实质是兵团、团场、农机经营主体以及农户之间的利益再分配过程。

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制度变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自成立以来,农业机械化就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整个发展史就是农业机械化经营产生、变迁的历史。伴随着兵团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团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农机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权利变化为主线,农机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征。同时,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的变迁历程,也是团场、农机经营主体、农户之间的博弈过程。

一、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历程

1、计划经济时期的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分析(1954—1982年)

计划经济时期兵团农业机械化发展依靠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统一调配,农业机械化经营形式主要有拖拉机站、机耕队和机农合一机械化生产队,经营制度表现为:第一,农机所有权:国家所有。建国后至20世纪70年代,兵团所有农机均由国家投资,属全民所有;70年代间,兵团农机的投入主要靠兵团统筹;1979年后则采用了企业所有这种新形式。第二,利益分配:“大锅饭”。1954年前为供给制,1958年后兵团对于机车经营问题曾尝试过多种经营责任制,主要有“三包”奖赔责任制、单车核算联产奖赔责任制、单项提成综合奖赔责任制、大包干责任制等。第三,收费与结算:内部转账。1955年以前,兵团农机作业实行供给制,一切费用直接计入农业成本。1956年至1982年,实行农场内部转账结算方式。

2、家庭承包时期的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1983—1996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也相应开始改革。这一时期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形式呈现出以承包制的机耕队和机农合一模式为主体的局面,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机所有权:国营为主,多种经营并存。1984年后国家允许农垦职工私人购买农机,各团场农机作价转让开始展开。截止到1988年底,兵团农机经营呈现出以国营农机为主,多种农机经营形式并存的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第二,利益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农机国家经营利益分配方式出现了新形式。首先是费用包干、利润分成责任制,团场、机耕队、机车组分成比例多为4:2:4。其次是计件工资制,机长、驾驶员、农具手按5:4:3比例分配。在收费方面,一些团场仍按内部计划价格制定成本作业价格,造成农机作业入不敷出,农机工人减少以至倒挂。1984年,农二师二十一团场农机工人亏损面高达78%,最高亏损8600元。而其他经营形式为其他职工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一般先收费后作业,价格随行就市,由供需双方议定。

3、农机产权改革后的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1997—至今)

这一时期兵团的农业机械化经营形式是以农机户为主导,除了自购自用外,还有农机服务公司等形式。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农机投资:团场对农机总量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2004年以来团场将农机补贴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第二,农机所有权:农机产权改革之后,农机所有权主要归农机户或其他农机经济组织所有,2000年大中型拖拉机个体所占比重达到81%。随着农机产权改革的深入,国有农机的比例进一步下降,目前兵团农机基本归农机户所有。第三,农机经营权:“私车公管”。为实现统一机械作业,团场对农机的经营权进行限制,农机进行统一管理,所有作业农机必须服从所在连队的统一调配,以连队为单位,根据农机保有量划分相对固定的作业区域。第四,作业质量。兵团坚持农艺技术要求与农机化技术有机结合,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在作业过程中,团场农机科、连队农机副连长、农户等对农机作业质量进行监督。第五,价格与收费。兵团统一制定实施农机标准亩工作量折合系数,各团场核算农机标准工作量的作业成本,确定农机标准亩收费标准,连队执行标准工作量折合系数和收费标准。农机户持有农机作业质量验收单并交由农机副连长签字后,到连队财务统一结算农机费用。

二、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诱因

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的变迁是一种制度变迁,一般认为,影响制度变迁需求的因素则构成了制度变迁的诱因。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是影响制度需求的主要诱因,而兵团农机经营的价格一直是由兵团或是团场管控,要素价格市场并没有形成,因此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动不能作为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诱因。本文认为引起制度变迁的诱因是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可以作为有价值的分析。林毅夫指出:“由于某个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一种新制度安排的出现往往会拉动相关的制度安排发生变迁,这种连锁效应十分类似于产业变动的连锁效应。兵团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会拉动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的变迁。

1、计划经济体制的解体

在计划经济时期,兵团使用较大型农机,除完成农场本身的作业外,还为附近农民代耕代种,对地方农民起到了启蒙和示范作用,培养了大量专门农机人才,在农业机械化生产计划、机具选型配套、机械化栽培技术、机械作业定额、维护保养等方面积累了经验,为兵团农业机械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兵团利用进口农机具,仿制适合兵团使用的农机,也为兵团的农机工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队生产”这一发展模式在新疆兵团发展中,出现了“搭便车”以及激励不足等诸多问题,加上当时的政治导向,较少考虑农机的经济效益以及农业生产投入产出的合理性,导致拖拉机站经营亏损;农机的所有权归国家,管理链条太长,管理人员过多;作业项目单一,以机耕为主,配件短缺,维修工作跟不上,农机利用率较低;在作业季节,经营者与使用者直接的矛盾比较突出。

2、“一主两翼”改革和团场企业承包制

1978年,中国开启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伟大的制度变迁。兵团根据自身特点,开始推行“一主两翼”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为:以推行职工家庭农村为主导,以发展职工开发性家庭农场和职工庭院经济为两翼。“一主两翼”的改革改变了长期以来全民所有制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方式,提高了团场在农业生产和分配上的自主权,实现团场这一内部控制者真正的形成。此项改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包户的劳动积极性,但由于农机作业费用标准较低,且团场拖欠农机作业费时有发生,农机工人队伍仍不稳定。

这一时期的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依然是以国营农机为主体,虽然进行了承包制改革,但也不过是从“大锅饭”改为了“中锅饭”,没有对农机工人产生相应的激励作用。如何解决农机工人激励不足的问题呢?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以减少队员的偷懒行为。一是市场竞争。即团队外的投入要素所有者可以提出更低的报酬要求,来替代那些过度偷懒的成员。在兵团国营农机中,机组成员是由农机的代理人即连长或其他领导来决定的,而不是自由的组合,团队不能因为某个队员过度偷懒就让其退出,此外在整个机组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岗位,每个岗位的报酬是总利润的固定比例,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团队外的人自己降低报酬要求,来替代其他队员。二是设立专门人员作为监督者来检查队员的投入绩效。兵团国营农机实行机组承包制,机组队员之间相互监督,并且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监督的效果非常不理想,因为这样的监工也和其他队员一样怀有偷懒的动力。因此,在现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机工人的激励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3、“两费自理”

兵团于1993年开始全面推行“两费自理”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户自负盈亏,改变了长期以来职工种地、盈亏由团场负责的经营体制。但是,依然存在“搭便车”行为,且机组工人劳动是不同质的,收入分配不合理,甚至技术比较好的机组成员选择退出,农机改革势在必行。

90年代中后期,兵团作为国家特殊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也不容乐观,针对农机经营,团场面临着农机承包经营亏损和农机更新投入等问题。为此,团场也采取了“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改革战略,将国营农机“放”下,推行国有农机产权改革,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人、股份合作和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个体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的比例逐渐增大,至2000年,农机产权改革基本完成。

三、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方式

强制性变迁是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史由于“外在”或者“潜在”的利润而引发的,但此利润仅存在于新的制度框架中,在现有的体制当中是无法获取的。如果要想获得这一利润点,也就是使利润内在化,就需要新的制度产生,斯诺对发明新的制度的人定义为“初级行动团体”,他们在争取利润内在化的过程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制度变迁。但是,制度环境所给予的边界以及制度变迁的成本是制度创新出现的决定机制。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社会组织。

为了维护边疆的稳定,兵团治理框架实行集中、垂直、命令式的管理。市镇政府的经济和行政职能依附于兵团、师、团场的垂直集中体制。兵团的集中管理制度与地方政府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的动员力方面,兵团强于地方。在兵团特殊体制下,由于行政力量是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推动力量,自然兵团就成为了变迁的主体;而且行政主导的制度变迁中,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遏制“搭便车”现象,消除制度供给的外溢性,成本可以分摊到每个获得供给制度收益的个体身上,从而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在降低失败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相对较高的制度变迁效率。

此外,兵团的特殊体制使单个的经济行为主体无法成为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制度创新的主体。兵团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特征非常明显,即使兵团职工或农机经营组织有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制度创新的强烈需求,在谈判中也无法与兵团行政垄断力量抗衡,因而不具备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创新的能力。因此,排除了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个行为主体进行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可能,就只能由兵团行政力量来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并且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兵团,可以很好的克服诱致性变迁路径下的缺陷。

在“两费自理”和农机产权改革中,兵团和团场自身具有强大的动力。在农机承包时期,团场作为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在将风险降低到最低。团场是农机的发包方,获取一定的承包费,将面临着三重风险。首先,机组经营亏损,团场将无法完全获得承包费,农机工人是团场的职工,团场每个月给农机工人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农机工人经营的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了团场;其次,机组若是经营严重亏损,团场将面临着机车的折旧费、维修费等成本无法完全收回,由于农机的折旧费、维修费等费用是机组在年底与团场进行结算,若是机组经营严重亏损,机组将挂账,这些费用的风险也将由团场来承担;最后,农机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若是承包机组耽误农时,影响了农业生产,则团场将面临着来自农业的经济利益的损失,甚至还影响团场的政治声誉,这样,团场还面临着管理的风险,并且要不断为农机具的更新筹集资金。因此,团场具有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制度创新的强烈需求,也就有了以后的“两费自理”和农机产权改革。农机产权改革后,团场不再对农机进行投资更新,从农机经营中退出,避免了农机经营的风险,同时通过权威机制对农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团场在农机经营中的权威并没有丧失。

但是,行政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必然拥有长期稳定的动力源。兵团行政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着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利益最大化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也有人称其为“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这两方面的冲突”。不同的制度供给者预期目标函数(效用函数)存在差异,强制性变迁中的兵团是多重利益的综合体,既有经济利益因素又有非经济利益因素,而只有当几方面综合仍然能够有综合利益剩余时,兵团行政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才会发生。从这个角度出发,兵团在一定时期内容忍低效率的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就可以理解了。

四、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实质

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变迁的实质是兵团、团场、农机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再分配过程,制度变迁不仅仅意味着利益格局的调整,更意味着权力结构的变化。权力中心供给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无论制度创新与变迁对于初始条件的依赖程度有多大,从根本上说,制度变迁就是权利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由于制度的选择不过是各种特殊利益集团相互制约、相互冲突和相互妥协的缔约过程,因而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性质。正如樊纲(1996)所说:“社会性的制度,本身包含着利益的冲突,对制度的选择只能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

就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的现实而言,团场主要通过限定农机作业价格、划定作业区域等手段来限制农机经营主体,而农机经营主体则因划定作业区域而不得不依附于团场,同时农户丧失了自主选择农机经营主体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团场最大的利益在于其权威性,当然也包括一些投机主义者倾向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农机经营主体进行“设租”,团场的力量处在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的核心地位。农机经营主体处在附属地位,而农户在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中处于被服从的地位。三者在对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的控制和分配、结构位置和行动的可能性是不等同的,他们之间的权力和影响也是严重不对称的。团场处于明显的优势,他的行动对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的选择、创新产生重大影响,而处于劣势的农机经营主体和农户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即使发出声音,也难以引起团场等强势集团的注意。这样的权力差异,即不同利益集团行动能力与权力相关性位置的差异,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摩擦及其矛盾,必然形成对新制度的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将直接影响到兵团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的选择、创新和安排。

从现实来看,兵团各级行政主体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如果不改变团场、农机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分配,那么兵团农机经营也就难以健康发展,并拖拽兵团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在兵团层面,如何保证有效的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制度持续供给从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又要善于运用利益手段消解利益问题就成了农业机械化经营制度制度变迁中的内在的一个难题。

[1] [3]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96.

[2] 刘俊浩.新疆兵团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与展望[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6):10-13.

[4] 科斯,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192.

[5] 樊纲.渐进式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18.

(责任编辑:梁蒙蒙)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YJC790368;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基金项目,项目编号:D20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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