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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转口贸易的本外币协同监管机制

2016-12-28陈刚编辑李淑玲

中国外汇 2016年15期
关键词:本外币外汇局收支

文/陈刚 编辑/李淑玲

建立转口贸易的本外币协同监管机制

文/陈刚 编辑/李淑玲

在转口贸易方面,外汇管理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监管政策存在较大差异。总体来看,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外汇管理较为严格,而人民银行对转口贸易中的跨境人民币流动监管相对宽松,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鉴此,探索建立转口贸易本外币协同监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外币转口贸易政策差异

一是监测核查差异。人民银行是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贸易资金收付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进行监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则向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而外汇局则是通过企业主动报告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且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实施专项监测。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人民银行的RCPMIS系统从统计角度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情况;但未构建相应的分析预警指标体系,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对异常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情况及时有效的监测。而外汇局在非现场核查阶段设定了总量核查指标,构建了企业报告制度,对转口贸易实施专项监测,外汇收支监测核查体系相对完善。

二是分类管理差异。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部委对货物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即负面清单管理,并每年更新。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于境外。而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货物贸易企业划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只在出口所得人民币资金存放于境外方面对负面清单企业进行制约,约束措施相对单一;而外汇局对于B、C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均有严格限制,但仅限于对外币结算的转口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并不在其限制范围内,相关违规行为也得不到惩戒。

三是审核管理差异。人民银行规定:转口贸易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的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外汇局也要求金融机构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对于B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应审核买卖合同、收入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C类企业禁止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在审核要素方面,仅要求企业填报进出口报关和收付汇信息。对于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在保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基础上,结合“展业三原则”进行审核,但对于具体审核单据并无明确规定。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审核要求较为严格,要求银行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确认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银行如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四是事后处理差异。人民银行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RCPMIS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外汇局对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审核贸易真实性,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等情况,也明确规定了相关处罚依据和标准。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违规行为最严重的惩罚措施是取消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格;外汇局依据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违规处罚措施。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外汇局可以实现本外币全口径的非现场核查,但到了现场核查和处理阶段,只能对转口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相应处罚,对转口贸易人民币业务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

政策差异引致的问题

一是加大了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本外币转口贸易政策差异为企业规避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外汇局核定的B、C类企业使用外汇受到一定限制,企业可通过人民币结算的方式规避额度限制及业务范围管控等外汇管理法规限制。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的快速增长以及境内外利差、汇差的长期存在,企业利用本外币监管真空,通过转口贸易渠道进行跨境套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是增加了监管成本和难度。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的扩大,企业办理跨境资金交易的币种和结算方式的选择增多。由于本外币资金分别监管,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均无法实现对跨境资金全口径、全流程的管理,亦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监测分析预警难度和监管成本。

三是增大了维持汇率稳定的难度。境内外利率、汇率制度的差异,不仅会对境内外企业的资金结算方式和行为产生较大影响,也会进一步影响国内的本外币市场的供求关系。这种供求形势会随着人民币汇率的升贬值预期而不断变化,加大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压力,不利于维持汇率的稳定。

本外币协同监管建议

一是将以人民币结算的转口贸易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范畴。鉴于转口贸易自身的特殊性及套利机制的复杂性,可将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支视同为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在非现场核查指标设定、现场核查、违规处理等方面,统一本外币转口贸易的监管政策;同时,及时调整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政策,将90天以上的跨境人民币远期信用证纳入外债规模进行管理,以压缩转口贸易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套利空间。

二是统一本外币转口贸易分类管理制度。依据本外币异常资金流动监测指标,对转口贸易本外币业务实行统一的分类管理,加强对转口贸易跨境资金收付的监测和预警,并重点关注资金收付明细不匹配、收支差额在辖内总收支差额占比较大的企业。严格对B、C类企业本外币协同监管的约束措施,以防范企业利用政策进行套利所引起的风险。

三是建立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报告制度。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转口贸易跨境贸易融资,应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的规定,由企业向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履行报告义务。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对企业报告的转口贸易人民币收支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根据监测内容记录可疑情况,再进行现场调查。对应当报告而因自身原因未报告或无法解释可疑情况的企业,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限制其办理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转口贸易业务。

四是实施转口贸易本外币收支专户管理。通过设立转口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对企业以外币结算和人民币结算的转口贸易跨境收付,实行统一的账户管理。通过这种方式,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可以全面掌握企业转口贸易资金收支情况,对转口贸易跨境资金流动各环节都能实施有效监管。

五是建立转口贸易本外币数据共享机制。外汇局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合作,及时交流、通报在本外币业务监管中发现的可疑情况,从而实现对本外币项下转口贸易业务的全方位监管。

作者单位: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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