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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例外

2016-12-28李鲁锋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16期
关键词:单行受益人单据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如何应对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例外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相符时,开证行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基础合同。上述原则可能为受益人欺诈申请人或银行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实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这便是欺诈例外的原则。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及法国等国的法院判例也表明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同时,如果存在善意的第三方,比如有议付行进行了善意的议付,还是要保证议付行的利益,这便是欺诈例外的例外。关于信用证项下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例外中国也有自己的司法解释。

关于我国信用证的司法解释

欺诈例外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欺诈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所谓欺诈例外,是指虽然信用证下银行仅处理单据,不受基础合同履行等因素影响,但当出现欺诈行为时,就将受到客观事实的约束,这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不予兑付;法院亦可以颁发止付令对银行的兑付行为予以禁止。

欺诈例外的例外(第10条)。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符合第8条),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即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根据上述解析,我们可以看出,开证行有责任承付相符交单,同时对按其指示行事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存在欺诈,开证行可以不予兑付;法院亦可以颁发止付令对银行的兑付行为予以禁止。但是如果指定银行已经进行了善意的议付,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业务下存在受益人利用单据欺诈开证行和申请人的风险。开证行了解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对于保障自身利益相当重要。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即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就是欺诈例外的例外。

真实案例

中国A行(开证行)VS 韩国B行(交单行&议付行)

LC2007001:受益人为ABC CO.,PUSAN, KOREA.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限制自由议付)

要求提交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期限为见单后90天。

交单行:韩国B银行

面函:“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MOUNT OF DRAFT NEGOTIATED BY US….(我们已经议付汇票金额)”

2007年7月30日申请人出具承兑书并取走单据正本;

8月3日,申请人说明因证下货物不存在、无法承兑付款,要求拒付。当日开证行发电拒付并退单。

8月4日,交单行催承兑。8月6日,交单行来电,表明不接受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并说明了开证行的拒承兑超出了5个工作日,同时,再次敦促开证行立即付款。8月7日,开证行回电,坚持不符点拒付。9月11日,交单行重申反驳。

2007年9月5日,开证行收到区人民法院止付裁定,并于当天向交单行发电告:因为止付的原因,我行无法如期承兑付款。后中国开证行查明该证项下的提单、相应船期、货物等均不存在,提单为伪造 。最终,B银行提起诉讼。

韩国法院的三审判决结:LC2007001号信用证—拒付的不符点均成立,但因拒付为时过晚,开证行不能主张交单与信用证条件不一致。

“议付”是指定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不意味着必须提供信用证原本。虽然议付行向受益人议付时未取得信用证原本,但此类议付合法并有效。

欺诈与善意议付问题:该信用证有关欺诈问题,交单行议付当时对此事情已有所知、或有充足的理由应该提出怀疑等主张,但均证据不足。最终,韩国法院认定交单行的议付为善意议付。开证行应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加上从原汇票到期日次日至二审宣判日按商法规定支付6%利息以及次日至全额还款日按特例法规定支付迟延损害金20%。

案例启示

欺诈例外的例外就使得我们作为开证行开出了类似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之类的兑用类型的信用证后,面临着善意议付等,无法对抗欺诈例外的例外。案例中的开证行如果能在收到单据后及时发出拒付,也就能摆脱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会使自己处于面对诉讼的境地。在申请人没有特别要求开立自由议付或限定议付行的信用证时,将信用证限定在开证行兑用是对开证行最有利的方式。

因此,开证行应做好各种应对措施。首先,谨慎应对国际结算业务中客户申请止付、提起诉讼等举措,并重视对基础交易背景的审查,尽量选用对开证行有利的信用证兑用方式。其中,选择开证行兑用的信用证,可以免除面对欺诈例外的例外。其次,及时对外拒付,一次提出所有不符点,这点非常重要。在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先拒付是处理欺诈问题中最直接、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再次,做好应对欺诈和欺诈例外的例外的应急预案。在感觉一笔业务可疑时,要求我们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要多方配合,积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最后,对于信用证的司法管辖权要有清醒的认识,并需加强有关信用证业务的学习和业务操作培训。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总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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