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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欧盟反倾销大捷

2016-12-28任永忠编辑刘丽娟

中国外汇 2016年16期
关键词:圣泉替代国欧盟委员会

文/任永忠 编辑/刘丽娟

Business 商业

应诉欧盟反倾销大捷

文/任永忠 编辑/刘丽娟

圣泉集团的经验表明,依据自身特征确定是否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积极建议合适的替代国并努力把握每次表达主张的机会,在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尤为重要。

一直以来,欧盟始终位于对华贸易救济发起国的前列,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已成为中国出口企业经营中的巨大“绊脚石”。同时,由于欧盟尚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有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必须接受欧盟委员会的市场经济待遇测试,这又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应诉负担和抗辩难度。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圣泉集团”)在应对欧盟委员会反倾销调查中依据自身特征确定是否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积极建议合适的替代国、努力把握每次表达主张的机会等经验,可供其他出口企业借鉴参考。

案情回顾

本案始于2015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应成员国企业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陶瓷泡沫过滤器(ceramic foam filter)发起反倾销调查。圣泉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济南圣泉倍进陶瓷过滤器有限公司(下称“圣泉倍进”)作为国内唯一应诉出口商,联合其国外子公司SQ Deutschland GmbH(下称“圣泉德国”)和SQ Polska Sp.z.o.o.(下称“圣泉波兰”)应诉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案件进行至近6个月之时,面对圣泉集团的强力反击,欧盟申请方已无力招架,主动于2016年3月8日提出撤销申请。2016年7月2日,根据欧盟官方公报所刊载的欧盟委员会第2016/1072号决议,欧盟该次反倾销调查正式终止,中国出口商不需承担任何反倾销税。这标志着圣泉集团取得了此次反倾销调查的全面胜利。

四大应诉策略全面发力

应诉伊始,代理律师在全盘评估欧盟陶瓷泡沫过滤器市场状况以及圣泉集团内部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在极短的时间内制定出完善的抗辩策略,决定从四个角度发力,粉碎欧盟申请方所谓“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导致共同体产业实质损害”的指控。

首先,基于对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策略的全面分析,圣泉集团决定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一旦成功,应诉企业的国内市场价格将要与其出口欧盟的价格在同一销售层面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应诉企业的国内价格都是低于或者等于其出口欧盟的市场价格的,计算的结果不会导致企业的产品存在倾销的嫌疑。但是,有时基于产品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状况的差异,上述论断并不适用。由于陶瓷泡沫过滤器在欧盟已经得到广泛的适用,欧盟市场已经发展成熟,产品之间的激烈竞争已经使当地价格处于较低水平。然而在中国,陶瓷泡沫过滤器的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产品价格处于较高位。作为出口商的圣泉集团就面临着国内售价高于国外售价的特殊情境,鉴于此,圣泉集团决定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其次,积极建议欧盟委员会采用韩国作为替代国计算倾销程度。申请人要求以美国作为替代国,以抬高圣泉集团替代的正常价值,但律师经调研发现,配合提供替代国数据的美国公司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于是抓住这一点对替代国的选择提出质疑。同时,律师经过研究对比发现,韩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和竞争状况、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的可获得性以及人均国民收入等指标上均与中国相似,选择韩国作为替代国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建议欧盟委员会以韩国作为替代国。为此,圣泉集团高层亲自飞赴韩国,与韩国生产商面谈,争取到韩国生产商的配合,并按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完整的替代国答卷。

再次,在倾销幅度抗辩方面,圣泉集团在完全配合欧盟委员会问卷调查和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单一主体(single entity)抗辩意见,并进行了详尽和全面的分析论证。圣泉集团主张,虽然集团下设多家子公司,然而所有的主体都共同分享集团的资源,在人力资源、厂区资源、采购资源及财务资源等诸方面,均由集团统一管理,并进一步分配给各子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人力管理等多方面,与集团密切相连,不可分割。如果坚持将圣泉集团下属各子公司与集团本身割裂开来,独立对待,反而会使数据分析的过程脱离集团运营的实际操作,使反倾销调查不能反映圣泉集团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圣泉集团向欧盟市场出口价格的计算方面,圣泉集团与圣泉倍进、圣泉德国、圣泉波兰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圣泉集团出口欧盟市场的价格应当以圣泉德国和圣泉波兰销售给欧盟独立客户的价格计算。经过测算,如果采用韩国为替代国计算出的正常价值与圣泉集团作为单一主体计算出的出口价格相比,圣泉集团将不存在倾销幅度。单一主体的抗辩不仅符合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则的要求,并且避免了出口价格被不当低估的风险。

最后,圣泉集团在无损害抗辩方面下足了功夫。圣泉集团及其在欧盟的两家子公司搜集了大量关于欧盟陶瓷泡沫过滤器的市场资料,其中包括申请方以及申请方之外的其他欧盟制造商在经营与财务方面的详实资料。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如欧盟进口商、欧盟生产商和欧盟用户所提供的抗辩意见,也是我方分析的重点。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盟反倾销法规的规定,出口商的倾销行为并不一定导致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欧盟相似产品市场受到了来自倾销产品的实质损害,方能确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圣泉集团通过对欧盟市场真实数据的分析,证明欧盟申请人和其他制造商并未因中国产业的出口而遭受实质损害。即使申请人盈利水平略有下降,那是受全球经济放缓需求减弱的影响,而非中国进口产品所致。

通常情况下,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完整程序需要经历至少15个月甚至更长,其间应诉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应诉企业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负担。圣泉集团用了不到6个月的时间,干净利索地打赢了这场反倾销“歼灭战”。

四点经验启示

首先,在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每一个中国应诉企业都应当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是否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都不应当遵循千篇一律的传统思维,而必须基于客观的条件,理性选择。

其次,关注替代国问题。在反倾销调查中,替代国是中国应诉企业很容易忽略和放弃的问题,因为选择合适的替代国不仅难度很大,而且抗辩很难为调查机关所接受。但是,通常情况下,申请方所提供的替代国对中国企业不利,无法反映中国企业真实的价格和成本水平。在采用申请方提供的替代价值的前提下,中国企业被计算出的反倾销幅度相当高。因此,既然反倾销规则提供了这项机会,应诉企业应当学会利用反倾销规则中对于替代国、替代价值的规定,积极争取公平待遇,减少征税风险。

想要在反倾销调查当中处于主动地位,中国企业应当未雨绸缪,主动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品牌影响力。

再次,在参与调查方面,中国应诉企业应该争取参与到每一项调查程序,争取每一个发表意见、陈述观点的机会。圣泉集团不仅按时、准确和完整地填写并提交了全套调查问卷,并且积极地对替代国的选择做出回应,说服韩国企业提交替代国问卷,争取调查机关接受韩国作为替代国;然后提交“单一主体”抗辩意见,要求调查机关将圣泉集团、圣泉倍进、圣泉德国和圣泉波兰作为同一主体对待;接着提交无损害抗辩,积极证明圣泉集团不仅没有在欧盟市场实施倾销行为,而且圣泉集团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也没有对欧盟相关产品市场造成实质的损害。另外,2016年1月,圣泉集团还在律师的陪同下参与了欧盟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听证会,凭借有力的证据据理力争,充分准确地向欧盟调查机关传递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获得了良好的效果。鉴此,中国应诉企业应当意识到,反倾销调查虽然带来了挑战,同时也提供了表达意见的平台,如果不积极地向调查机关传递相关信息,就有可能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

最后,应诉企业自身的条件也是决定应诉效果的重要因素。内部管理规范有序、产品质量过硬、经营策略得当,这些因素是圣泉集团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处于有利地位的重要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圣泉集团是一家实力雄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欧盟客户接受圣泉集团的产品之前要经过漫长的试用过程,客户看重的是圣泉过硬的产品质量,而非圣泉产品的价格。目前,中国外贸处于转型时期,传统的低端加工业已经无法为企业带来更多收益,也不能满足国外市场的需要,加之频繁受到贸易救济调查的打击,已经丧失了大片国际市场。想要在反倾销调查当中处于主动地位,中国企业应当未雨绸缪,在贸易救济调查到来之前,自发改善经营管理,放弃过去“价格战”的经营策略,主动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品牌影响力,避免被动应对外界挑战。

作者单位: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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