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路径探析
2016-12-27李菊英
李菊英
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路径探析
李菊英
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既有内部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因素。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健全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
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路径选择
世界各国的创新实践表明,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数据,1952~1977年,美国最重要的319项科研开发项目中有200余项为中小企业所创造。20世纪对美国和世界有巨大影响的65项发明和创新,都是由500人以下的小企业或个人创造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研究表明中小企业每1美元研究经费产生的技术创新效益约为大公司的24倍。有数据表明,我国75%以上的自主创新产品都是中小企业创造的,80%以上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正是中小企业在创新中的独特优势,使其成为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的重要生力军。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也影响到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所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已经迫在眉睫。
一、阻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因素
(一)内部因素
1.企业创新意愿不强
有相当部分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仍然热衷于设备引进、简单模仿。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创新的风险和周期顾虑重重,据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一个调查显示,有65.3%的企业认为,风险太大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主要顾虑,而认为周期太长是主要顾虑的企业则占到了68.4%。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8年,其中,真正有较高利润的时间只有2~4年的时间,企业大部分时间只能得到社会平均利润。而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从研发到最终走向市场一般要经过5年以上时间,这种创新周期和利润周期的不匹配严重阻碍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
2.研发人才严重短缺
据某个课题组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最缺乏的创新要素是人才,样本企业中的59.1%选择了这个答案。越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人才需求越是迫切,人才短缺现象也就越严重。目前企业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平均达到30.4人,占研发结构人员数量的10%,但是,企业还是感觉有用的研发人才紧缺。这说明现行的由政府指导的职称评价标准是有问题的,它无法对企业科技人员的水平和贡献作出真实的评价。因此,一方面高级职称人员在快速地增长,另一方面,真正有用的企业科技人才却依然短缺。另外,我国现在收入分配差距还比较大,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国企职工相比,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收入偏低,缺乏吸引力。据对浙江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企业研发人才的收入只有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2~5倍,最低只有1.4倍。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最需要科技人才,而恰恰科技人才最短缺的现象。
3.研发资金投入不足
《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全社会的研发投入为11846.6亿元,研发强度为2.08%。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平均水平不足0.4%。而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其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企业才能生存,达到5%以上,企业才有竞争力,不足1%的企业则难以生存。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绝大部分流向了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得到的很少。另一方面是银行觉得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融资服务成本高且收益小,再加上担保体系不完善,所以贷款也侧重于大企业。据统计,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仅有8%左右能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有70%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增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
4.激励制度不尽完善
目前企业对研发人员的激励方式比较单一,激励力度也不足。据某个课题组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有35%的企业采用提高岗位工资的办法,有30.9%的企业采用一次性奖励的方法,而采用期权激励的只占2.4%。实践证明,期权激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长期激励方式,它把科研人员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促使科研人员毫无保留地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及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提高,也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
(二)外部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惠及所有的中小企业,而是以扶持高科技中小企业为主,如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基金等,对加工制造业中的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重视不够。另外,这些法律法规有重复、有空白,甚至有的还相互矛盾,内容也比较空泛。
2.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首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国家层面形成针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现行的关于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分散在各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中,这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和权威性不高。在此情况下,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就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应,无法有效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比较窄。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扶持中小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涵盖范围不够宽泛,对一般中小企业关注不够。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措施之一,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享受比例明显偏低。山西省的一个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山西有研发活动的大型、中型和小型工业企业中,享受该项政策的比重分别为40.4%、16.7%和11.4%。另外,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研发创新成果,而对创新的过程则关注不够。比如,对企业的融资创新行为、建设自主创新研究院以及为了研发而开展的采购行为,则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3.融资困难重重
技术创新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却困难重重。首先,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在我国的存款、贷款市场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这势必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所能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而由于中小企业信用记录的缺失以及信贷担保体系的不完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的考虑也不太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其次,中小企业也难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从债券融资的情况看,国家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要求非常严格,只有经营状况好、信誉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能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而在股票市场上,虽然创立了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但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而言,门槛依然很高。再次,我国的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也没办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4.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技术创新服务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不尽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规模小、专业性不强,服务功能弱,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所受到的影响更大。一方面,社会中介机构大多设在政府部门,对企业开放较少,即使对企业开放,也只为大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它们的服务。而另一方面,新建立的一些商业性较强的中介公司,服务收费高昂,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5.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应该说,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衍生产品,无法用现有的法律予以调整,致使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很多空白点,不少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具体执行层面,我国实行的是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体制。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也由于法院人才的缺乏,导致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时间过长,进展缓慢。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着“以罚代刑”的现象,特别是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采取这种方式,而且很多案件处罚结果比较轻,不能起到震慑作用,致使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另外,处理案件往往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这也让本来资金就紧张的中小企业无力承担。
二、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路径选择
(一)要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在颁布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过于原则,措施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它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首先,应加快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其次,还应制定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各领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细化的法规政策,弥补现有政策所存在的不足。比如,在清理规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应将分散在各个环节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提升法律层次,形成专门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法规,体现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原则”。
(二)要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首先,要加大政府科技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科技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经济的增长速度,同时,积极创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为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普惠性。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了一定的门槛,比如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是否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等,这使得众多的中小企业无法享受到政策的优惠,不利于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因此,要加快推行税收优惠政策由特惠制向普惠制转变,只要企业开展了技术创新活动,有实际的研发支出,就应该享受税收优惠。再次,加大对风险投资的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要完善现有的相关制度,加大对于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力度,同时降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最后,应丰富税收优惠工具。比如各种形式的“准备金”在国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也可以借鉴。应当允许中小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以及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扩大企业自身资金的供给,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三)要健全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首先,要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借鉴日本的经验,由政府出资成立。其次,要组建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可由民间资本组建中小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也可引导国有和民间资本设立社区银行或者镇村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在监管方面,考虑到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规模小、客户群体少、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应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再次,应大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应明确创业板和中小板的定位,通过优化创业板和中小板的准入标准、审查制度、交易及监管制度等降低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与此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这些措施包括:要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要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改革优化协议转让制度,发展做市业务,扩大长期资金的市场供给;要完善市场体系,建立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对接机制等。
(四)要完善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要加大政府对服务中小企业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逐步形成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经营性服务机构为重要补充的服务体系。应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中介机构建设,如中小企业信息平台、担保公司、孵化器以及培训基地等。另外,还应在市场准入、财税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给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服务体系的建设。要开放中小企业服务市场,保证各类服务机构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领域,尤其是要大力支持优质社会服务机构的加入,从而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五)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快对空白领域进行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要加快制定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同时整合完善现有的法律,特别是要尽快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次,要加大普法教育,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强化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再次,要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的解纷自律作用,构建灵活多样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应鼓励和支持商会和协会开展对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形成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知识产权自律保护机制。第四,要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发展。建立知识产权的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机构,让它们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1]曾用飞.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不足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科技产业月刊,2009,(02).
[2]王艳萍,张瑜.山西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问题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
[3]白晓荣.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4,(08).
[4]薛雅馨,赵鹏.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5,(01)(下).
[5]蒋永康,朱冬林,潘丰.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以江苏省为例[J].管理工程师,2012,(06).
[6]陈劲.中国创新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7]胡凯,蔡波,张胜荣.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江西科学,2014,(06).
[8]马亮.浅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问题与创新型国家建设[J].法制博览,2013,(07)(中).
[9]查全胜.构建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治本之策[N].中华工商时报,2011-12-28.
[10]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08).
李菊英,女,经济学硕士,中共盐城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农业经济、科技创新、收入分配以及企业家问题等。
F276.3
A
1008-4428(2016)0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