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普遍正义是法治必付的成本
2016-12-23马进彪北京石景山
文_马进彪(北京石景山)
追求普遍正义是法治必付的成本
文_马进彪(北京石景山)
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基,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等众多荣誉。此前其被成都高新区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同时,面向社会公众悬赏10万元追踪刘光基夫妇行踪。刘光基夫妇拒绝配合法院落实执行工作,非法转移财产2700万元,其拒执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不能履行”的情形,依法将面临刑事追责。
对司法判定的结果,能不能执行到位,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现实化的保护,也关系到司法判定结果的社会权威性。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仅是在司法上给出了判定结果,而在执行上却无法落实,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现实化的保护,而且任何案件判定结果的无法执行,都会减损国家司法机关的社会权威性,而这样的减损不仅会对具体的个案带来负面效应,更会给法治社会本身带来长久的负面影响。
就目前来说,失信的老赖们已经成为司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老赖们有钱不还,拒不执行法律裁定,这让债权人往往无可奈何。从这个层面上讲,债权人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受保护者,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者,但一纸法律意义上的判定文书,并不能改变他们现实中的“人在囧途”,依然难以得到现实化的法律保护。而这就造成了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的割裂,破坏了法律裁决结果走向现实化的路径,其根本上还是混淆人们对法治社会的认知,误认为法律制裁的终点仅是一纸文书而已。
老赖们面对法律裁定,经常采取逃避责任或拖延责任的形式,拒不执行法律结果,甚至隐名埋姓远走高飞。而他们之所以选择这样做,是因为有着“成功”的先例。据相关报道,全国各地每年都会新增隐名埋姓远走高飞的老赖,而且,其中的有些人确实隐藏得很深,让人难以找到。而这就给后面的老赖们做出了“榜样”,使后继者认为,只要隐名埋姓远走高飞,就谁都拿他无可奈何,从而身上的债务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
另一个原因还在于,从目前来看,司法追逃的社会成本很高,要想在全国范围或是全球范围找到他们,确实需要付出很大的社会成本,因而,这也成了司法机关在执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存在,客观上延迟了法律效力作用于现实层面的时间,无形中会给当事债权人带来遥遥无期的感觉。而作为社会群体公众的观察者,即所有社会成员,有时也会产生法律无力或执法无力的错觉。
而在法治社会中,不管大案还是小案,追求普遍正义就不应有社会成本的对等化考量。对一些案件来说,如果追逃的话,其社会成本一定会大于涉案金额,如果作对等化考量,那么这样的追逃显然是“得不偿失”。但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却不应当有这样的思维意识。毕竟正义本身与涉案金额无关,它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需要看到并感同身受的法治氛围,这是一种正义感的滋润,只有身置于这样的氛围中,才能固化社会成员对法治社会的正确认知。
而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任何案件的执行,其实都并不仅仅只是为了届时的某起具体案件。法律执行的更大社会意义,在于惩前毖后的社会指向性,而这种指向性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的震慑,它可以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的萌芽,是社会必不可少的安定剂。因而,不管是彻底追逃小案还是大案,都是社会必须要付出的成本,而惩前毖后的实现,就是法律效力的递增,它是降低社会司法成本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