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业催款人讨债:想说爱你不容易
2016-12-21颜梅生
颜梅生
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由于欠款问题造成的损失至少有6000多亿元人民币,由此导致的巨大讨债需求和空间,又催生了至少有50万人在从事职业催款。而让职业催款人讨债,往往不仅没有给债权人带来效益,甚至还给债权人造成了意想不到的风险,以至于一些债权人最终只好无可奈何地哀叹:让职业催款人讨债,想说爱你真的不容易!
讨债未果 惹来处罚
【案例】自2013年元月起,一家工厂先后14次向一家企业供应了价值460余万元的货物,而企业付给工厂的货款只是个零头。对剩下的400万元,不管工厂怎样好说歹说,企业就是无动于衷。不想因为诉讼得罪客户的工厂,无奈之下,想到了启用职业催款公司。鉴于催款公司收取5万元佣金之后,在约定的三个月内并未带来任何成效,工厂只好要求催款公司退回佣金。由于遭到拒绝,工厂只好于2014年2月提起了诉讼。让工厂始料不及的是,不仅5万元佣金被法院收缴,还被法院处以1万元罚款。
【点评】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本案所涉催款公司属于非法机构,且工厂让催款公司讨债的行为也属非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即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随意委托 债权缩水
【案例】鉴于一家大型超市拖欠230万元货款将近两年,而公司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仍毫无进展,公司最终选择委托“催款超人”李某负责,并授予其“承认、放弃、变更”权利。2014年3月1日,李某虽然凯旋而归,可到手的货款只有200万元。原来,其余30万元已被李某私自放弃。公司当即抗议,并要求超市继续承担偿还余款的义务,却被超市断然拒绝。
【点评】《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公司(被代理人)已经委托李某(代理人)负责收款,并授予李某“承认、放弃、变更”之权利,也就意味着虽然李某在放弃30万元货款之前没有向公司请示、报告,但不等于公司无需受到李某放弃行为的约束,即公司只能自食其果。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对委托的催款人授权不明,而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债权人也照样必须为自己所委托催款人的行为买单。这就要求在委托他人催款时,必须就委托权限、时间做出明确界定,以免自惹麻烦。
非法催债 招来赔偿
【案例】李某由于生意之需曾向周琳琳借款10万元,可到期之后,李某不但没有还款,甚至避而不见,常常连电话也不接。无奈之下,周琳琳决定将催收任务交给曾有过为他人催债经历的赵某等三个“混混”,并指令他们扣押李某的一辆货车,只要李某拒不付款,就将车扣押不放。于是乎,赵某等将李某的货车扣押了七个月之久。出乎周琳琳意料的是,李某不但一直未付分文,还于2014年5月8日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货车停运期间的13万元损失,而法院竟然也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让催款人讨债,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指使、教唆催款人以下列方式讨债,同样为法律所禁止:以各种手段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未经债务人许可,强行拿走债务人财物或者威逼债务人交出自己的财物抵债;捕风捉影、散布谣言恶意中伤债务人的名誉和人格,或者以债务人的私生活及其隐私相要挟,逼迫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武力或者其它方式对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恐吓,或者以武力等其它方式威胁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等等。不然,轻则必须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也指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