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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12-21于家根高孝日李伟峰刘军坡张戴晖

航海教育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大连海事大学教学大纲海事局

于家根,高孝日,李伟峰,刘军坡,张戴晖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于家根,高孝日,李伟峰,刘军坡,张戴晖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基于STCW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分析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的现状,指出在教学大纲、培训机构和限制规定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对策:教学大纲标准化、建立培训机构的评估机制、取消相关限制规定等。

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教学大纲;评估机制

一、引言

STCW规则A-I/6-3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教员、监督人员和评估人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船上或岸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或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1]STCW规则还要求对海员进行在职培训的任何人员应满足如下要求:对培训计划有正确的认识并对所进行的特定种类的培训的具体目标有充分了解;胜任所进行的培训工作;如果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接受过有关使用模拟器的教学技术的适当指导。所以,航海类教员在教学技术和培训方法及实践上应接受有关的培训。

为满足履约要求和提高教员的教学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组织和实施航海类师资的培训,于2011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2](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来自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的24名航海类教师参加了由海事局组织的集体备课[3]。随后,航海类师资培训工作由海事局授权的培训机构具体执行,并得以陆续开展。师资培训可以提高教员的教学质量,尤其是在教学技术和航海知识掌握方面。然而,师资培训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教学大纲、培训机构和限制规定方面,而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航海类师资培训的质量标准。STCW规则要求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应覆盖教员的资格和经历,由此,中国的航海类师资培训尚有诸多工作需要完善。本文分析了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现状

1.师资培训对象

“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参加培训的从事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教员,应当参加师资培训,但以下教员可暂免培训:(1)师资核验时具有5年以上的船员培训教龄,且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师中级职称;或(2)具有航海类专业本科学历及教师中级职称,且实际担任三副(或三管轮)满1年的教员。对于暂免培训的教员,海事主管机关将定期组织集体备课。

2.航海类师资培训架构

目前,航海类师资培训的架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即教学法、海事法规、专业课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课部分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GMDSS、值班水手、值班机工5个模块。表1是“通知”中给出的航海类师资培训的架构[2]。然而,航海英语的师资培训不在此架构内。2011年,中国海事局授权大连海事大学举办了第一届航海英语师资培训,培训周期为3周。

表1 航海类师资培训架构

需要参加培训的所有教员必须完成架构内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课程,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的教员可免除第一部分(教学法)的培训。第三部分中模块一和模块二的科目限报3门,且“航海学”与“船舶操纵与避碰”不得同时选报。参加第三、四、五模块的受训教员须完成模块下设置的所有科目。

3.培训机构

海事局授权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及其他院校承担航海类师资培训的任务。表2是授权的各院校承担的第三部分中各模块的分布情况[2]。特种船船员适任师资培训海事局授权给了一些特殊的培训机构,在此未予列出。

表2 各培训机构授权的模块分布

授课教员由师资培训机构指定,应是免于培训的教员并且参加过海事局组织的集体备课;授课教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且证书的级别不低于受训教员的适任证书级别。表3给出了授课教员和受训教员之间的对比。

表3 授课教员和受训教员对比

三、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存在的问题

1.缺少标准化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可解释为对组成课程的科目的简要描述。授课教员应该按划分了学时的各科目的教学大纲进行授课。航海类师资培训的架构及学时划分在“通知”中已经给出。然而,从各授权的培训机构制订的培训计划看,架构下的科目及学时的划分并不统一,与官方的“通知”中的科目和学时的划分也不一致。表4是2015年大连海事大学(DMU)航海技术专业师资培训计划[4],给出了培训科目及学时的划分情况。

该培训计划中,引入了“航海概论”科目,学时为16 h,未满足海上资历要求的“航海英语”教员需参加本科目培训。公约和船员管理法规部分由海事管理人员授课,此表未予列出。同“通知”

中的科目划分比较,大连海事大学(DMU)将“船舶结构与设备”和“船舶货运”两个科目依据“11规则”(201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合成了“船舶结构与货运”一个科目,学时降至32 h。计划中包含了“航海英语”科目,学时为32 h。同“通知”相比,科目的课时都有不同程度的缩减,详细的科目课时比较参见图1。对比不难发现,该培训计划中科目的课时远少于“通知”中科目的课时。

表4 DMU航海技术专业师资培训计划

图1 “通知”与DMU计划中各科目学时的对比

师资培训科目的考评是教学大纲中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考评包括理论考试和教学示范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包括教学法和专业课考核,教学示范即教学实践的考核。目前,海事局尚未明文给出具体的考评标准。现行的考评标准是在2012年由海事局组织的集体备课中研讨提出的。表5是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15年师资培训计划中的考评办法[5],是现行考评办法的一个样例。

表5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15年 师资培训计划中的考评办法

2.缺乏对培训机构的评估机制

合格的培训机构和授课教员是航海类师资培训的重要保证。目前,师资培训机构由海事局授权,一般会选择高等航海院校,而授课教员由培训机构指定。

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水平不同,授课教员的教学水平也不一,现阶段还没有适当而有效的评估机制用于培训机构及授课教员的评估,因此,很难保障航海类师资培训的质量。

3.不合理的限制规定

对参加航海技术或轮机工程模块的受训教员,海事局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不能选择超过3门的科目,且“航海学”和“船舶操纵与避碰”不能同时选报,其本意是想通过限制教授科目数量确保教员的科目研究深度,从而达到保障船员培训质量的目的。然而,这一限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航海类教员学习和研究其他航海类科目的主动性,这也限制了一些教学能力强、专业素质高的教员对航海教育培训的贡献。如果受训教员有能力学好多门航海类科目,并且能够在其教育、培训岗位上发挥得更加出色,这一限制规定则会凸显其不合理性。

四、解决航海类师资培训问题的对策

1.教学大纲标准化

航海类师资培训应在教学大纲的指导下进行。教学大纲的标准化符合STCW规则中质量标准的要求,更是确保航海类师资培训质量的关键。

航海类师资培训的科目、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以及不同科目要求的知识的深度,需要通过合理的评估后才能确定,这些内容都是各科目的教学大纲中应该具有的内容。航海类的师资培训计划中包含了各门科目及学时的划分,因此,教学大纲的标准化同时也要求各培训机构制订培训计划时要有一定的标准。

培训计划做好之后,接下来就是要针对计划中的各科目制定内容更为详细的教学大纲。大纲内容应包括教学内容划分、学时分配、考评办法等。教学大纲的标准化并不意味着教学内容和学时具有不变性。现代航海技术的发展要求教学大纲也要持续更新。为了保障对知识及深度的有效传达,教学大纲通常按给出一系列的培训效果来编写,这些要达到的培训效果的标准化,能够有效保障所有受训学员达到大纲要求的最低培训效果,降低培训机构(教学和师资)对培训质量的影响。教学大纲中还要包含考评办法,对于师资培训的理论考试,海事局应该制定统一的官方标准,以规则或文件的形式划定及格的标准。对于教学示范环节,海事局应该规范评估过程、划定评估要素,作为各机构评估团队对受训学员进行教学演示评估的重要指南。

2.建立培训机构的评估机制

为使得培训顺利而有效地进行,应充分确保如下人员和设备的配备与使用:适任的教员,教辅人员,教室及其他培训场所,设备,教材、专业论文以及其他参考资料。[6]因此,对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目的是确保航海类师资培训的硬件和软件可用、有效。培训机构(含授课教员)是师资培训有效开展的关键。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有超过100家的航海类培训机构,有相当数量的教员需要参加师资培训,而2011年下发的“通知”中授权的培训机构共有7家(特培的未统计在内)。如果引入评估机制,更多的合格的培训机构获得师资培训的授权,在缓解现有航海类师资培训的压力的同时,还可增加师资培训地点的灵活性。

3.取消限制规定

对于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模块下的课程,受训教员选报科目不能超过3门,并且“航海学”和“船舶操纵与避碰”不能同时选报,这种限制规定存在的问题前文已经论述。针对存在的问题,取消这种限制是合理的选择。

航海类各科目虽分开授课但却有联系。取消限制规定能够使教学能力强、专业素质高的教员获得学习其他专业科目的机会。掌握更多科目的航海知识及教学经验能够促进教育培训效果的提高,按照能者多劳的原则,让受训教员充分发挥其在航海教育培训领域的贡献能力。因此,限制规定应该取消。

此外,为了培训和管理上的方便,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航海类师资数据库十分有必要。教员的讲授科目、适任证书、海龄、教龄、参训经历、工作单位及其他信息从数据库中应该可以获得。

五、结语

为符合STCW规则的要求,中国海事局组织和实施航海类师资培训。良好的师资是航海培训质量提高的重要保障,也是降低海员出现人为失误的保障。过去的几年,师资培训的开展提高了航海类师资质量,然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教学大纲、培训机构以及限制规定三个方面。本文对此进行深入的阐述,针对师资培训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三个可行对策,即教学大纲标准化、建立对培训机构的评估机制及取消限制规定。

[1] IMO. The Manila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2010[S].Lodon: IMO, 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

[3] 国家海事局“过渡期培训师资班授课教员集体备课”在我院举行.[EB/OL].[2016-08-22]http://www.docin.com/p-731303599.html.

[4]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技术专业师资培训计划[R].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5.

[5]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EB/OL].(2016-08-22)http://www.coscoqmc.com.cn/info/1310/4033.htm.

[6] IMO. Training course for instructors[S].London:IMO, 2001.

[7] 于家根,李鹏,冯宝明.内陆航海中职教育可持续发展培养模式[J].航海教育研究, 2011(2):37-39.

2016-09-0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资助项目(3132016002,3132015009,3132015013); 大连海事大学教学改革项目、国际航海教育研讨会专项项目(2015Y04)

于家根(1984-),男,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船舶智能避碰及航海教育研究。

G640

A

1006-8724(2016)04-0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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