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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2016-12-20郑会婷

价值工程 2016年32期
关键词:计税进项税额营业税

郑会婷

摘要:2016年5月1日, “营改增”政策全面进行推广。对于建筑业来说,将成为试点改革的重点行业。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对于“营改增”的推进将会面临很多的困难及问题。结合建筑企业实际特点,本文阐述了在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意义,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计价体系与工程造价的影响,最后就如何实施“营改增”,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Abstract: On May 1, 2016, the policy of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reform was popularized. Construction industry will become the key industry of pilot reform.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its own particularity, so the reform will face a lot of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 of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on construction pricing system and project cost,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

Key words: construction;"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May 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2-0039-03

0 引言

2016年5月1日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建筑服务业推行“营改增”势在必行。建设项目的周期非常长、每一个项目都要经过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和验收等阶段,生产环节复杂、资金耗费大、流转环节繁多。所以推行“营改增”税费的改革,将造成计价模式及管理方式的改变,会面临很多需要研究的课题。因此,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迫切的客观需求和很大的现实意义。

1 建筑服务业推行“营改增”的意义

1.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主要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税种。以营业额为计取税费的基数,是价内税。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税种,以增值额为计取税费的基数。

1.1.1 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对于建筑业来说,增值税如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营业税则按3%征收。

1.1.2 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算基数,允许总包分包合同差额计税。而增值税以增值额进行缴税。

营业税是价内税,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由销售方承担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以净值(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乘以税率。它在中间流通环节可以抵扣,最终转嫁给购买方。

1.1.3 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属于国税,涉税的范围比较广、金额大,而国家对增值税发票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发票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1.2 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2.1 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情况并存,使得建筑业的税费重复征收,使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破坏,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

比如建筑工程耗用的原材料,像钢材、水泥、砂石料,它们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构建建筑企业的原材料时,增值税已经缴纳。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缴纳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在计取营业税时,企业购进的建筑材料,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会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1.2.2 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并提升专业能力

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后,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更新设备,同时,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可以择优选择供应商,提高了企业的专业水平和竞争能力。

2 “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冲击和实施困难

2.1 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

“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及其管理方式的影响及冲击力不可低估,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2.1.1 “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课税对象、计税方式及其计税依据都发生重大影响。“营改增”实现价税彻底分离。因此,出台相对应的增值税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及其计税办法,才能让建筑业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执行有章可循,招标投标有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1.2 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目前建筑计价模式中,理论计算和和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理论调研通报,“营改增”后应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比原3%的营业税率增加了2.8%。

2.2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主要困难

2.2.1 进项税额抵扣难

建筑企业目前的经营模式,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和实施的力度。比如给建筑企业提供砂、石、地方材料的供应商,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户,他们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直接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重重。如果总包单位发生分包,合同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也不能抵扣进项税费用。

2.2.2 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营改增”后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3%增加到增值税11%。纳税义务发生后,就要缴纳税款,但进项抵扣税费时间滞后,会形成一个时间差,使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高,给企业现金流量带来很大压力。

2.2.3 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会减少。导致营业收入减少的原因,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当企业收入进行确认时,应将税额扣除。导致利润减少的原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如进项税额抵扣不完全时税负会增加,从而让利润下降。

2.2.4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企业的定价模式,要按价格税分离后的要求执行新的定额标准,因此“营改增”除了使企业产品定价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基建投资项目、合同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发生重大的变化。

2.2.5 对纳税义务时间的影响

建筑项目的计算,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还有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审核。项目结算时间很长,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也很复杂,具有不确定性。

3 对于工程计价模式和配套政策的建议

3.1 对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模式的建议

3.1.1 新旧合同过渡期的计价模式:

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在税制改革衔接上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过渡期办法。

新老合同节点为2016年4月30日。对于《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或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4月30日之前工程未完成结算的,均按老项目对待。对老合同,可继续沿用现有政策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也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计价结构如下: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税前造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计税系统3.36%(增值税征收率3%(1+12%)=3.36%)。

当建筑业有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两种方式时,要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方式。如果未完部分所占比重较大,进项税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则可以考虑一般计税方法;反之,大部分已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抵扣的进项税较少,则考虑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这样对企业有利。

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新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国家也给了建筑业企业简易征收的选择权,有以下2种方式可按简易征收3%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清包工方式,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1.2 按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增值税计价管理模式

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筑业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1%,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税前工程造价的内容,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而各费用计算均为净值,即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除税甲供材料+除税甲供设备费))*增值税税率11%,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原营业税的12%)调整后放入管理费中。

税前工程造价按净值计算,要对价格进行价税分离,目前价税分离有2种方法:①通过修改原有的定额取费计取办法来适应税制改革。在现有定额及报价费用的基础上,扣除原先计取的3.41%营业税后,再对原材料价格中的税费进行价税分离,实现真正的裸价,然后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成新的价格及费用。对于老项目,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营改增后价款的调整方式及价格调整办法。②通过执行各省费用定额除税价格,计取增值税下的费用总价。“建标办[2016]4号文”,要求各省在2016年4月底完成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及除税价格颁布。在2016年5月1日后的项目,在招标投标及编制报价文件时,可按照各省市颁布的调整后的除税价格进行组价。目前江苏省已经颁布了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专业计价定额材料除税价目表及机械除税价目表。如材料费单价,现浇砼C30单价264.98元,除税单价242.81元。砼搅拌机400L单价156.81元,除税单价150.22元。管理费原计算方式为(人工+机械)*25%,除税管理费为(人工+除税机械费)*26%;利润原计算方式为(人工+机械)12%,除税利润为(人工+除税机械费)*12%,计算的依据和费率不同。

3.2 “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3.2.1 主动应对,主动接受“营改增”的改革

思想观念上主动接受。要积极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配套实施细则,积极参加相关增值税的培训。企业应建立先进的信息化共享平台和管理工具,及时在企业的注册地进行进项税抵扣,推动增值税政策的实施。

3.2.2 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币功能的,抵扣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国家规定,在增值随发票开具180日内,要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果超过将不能抵扣。因此应从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环节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3.2.3 加强纳税筹划

税收的特点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会给企业带来良好效益。比如对于砂石料,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还是从个体户购入;工程机械与设备,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都有待于建筑企业在预测核算的基础上进行了详细的税务筹划才能做出选择。

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的推行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建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工作。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做好价税分离的造价模式的转换,规范进项税发票的管理,执行国家增值税最新配套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应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改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中国计划出版社.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李跃水.工程计价、合同与审计[M].

[6]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5日).

[7]龙一.为什么国家要推行营改增呢[M].

[8]胡礼锋.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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