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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新分类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12-19王亚琴

安全、健康和环境 2016年4期
关键词:危险性化学品类别

王亚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青岛 266071)

危险化学品重新分类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王亚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青岛266071)

研究了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重新分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变化,分析了危险化学品重新分类后在储存、运输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设置与危险货物保持一致、制定或修订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等5条建议。

危险化学品 重新分类 危险货物 储存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以下简称《名录》)同时废止,至此,实行危险化学品8大类分类的时代结束,开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1-2]。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发生了变化,化学品需要重新分类以适用新《目录》的分类。新《目录》发布前非危险性化学品的,可能分类为危险化学品,即使新《目录》发布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根据新的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危险性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化学品企业在积极应对化学品危险性变化的同时,发现重新分类后的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运输等法律法规方面不明确或是空白,致使企业茫然不知如何操作。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危险化学品重新分类后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化学品相关主管部门参考。

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围变化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此套标准是依据GHS第4修订版转化而来,其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共95个小项,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目录》根据GB 30000.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结合GHS的积木原则,从28类8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不再只关注物理化学危险性与急性危害,而将化学品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型、环境危害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围。

《目录》与《名录》关于物理危险性分类基本相同,《目录》的物理危险性的爆炸品增加了不稳定爆炸物和1.2项的分类,易燃气体类别增加了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的分类。

《目录》共有2 828个条目,从《目录》中列明的化学品数量上而言,《目录》比《名录》数量上明显减少,但就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而言,却大大增加,例如:苯甲酸甲酯(CAS号93-58-3),根据《名录》的分类范围,苯甲酸甲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依据2015版《目录》,苯甲酸甲酯分类为“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规标准进行管理。此外,《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也发生了变化,详见表1例举的化学品重新分类后的危险类别变化。从表1可以看到,同样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物质,重新分类后增加了健康和环境危害。

表1 2015版《目录》与2002版《名录》分类差异性举例

2 存在的问题

2.1 健康危害分类范围过大的问题

由于2015版《目录》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围重新确定,将许多健康慢性危害以及环境危害纳入到危险化学品的范畴,皮肤腐蚀/刺激性类别2和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也划入到危险化学品的范畴,而GB30000.19将皮肤刺激定义为“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 h后对皮肤造成可逆损害的结果[4]”,GB30000.20将眼刺激定义为“将受试物施用于眼睛前部表面急性暴露接触,引起了眼部组织损伤,或出现严重的视觉衰退,且在暴露后的21天内尚不能完全恢复[5]”,这两类危害性化学品极易达到,许多化学品不具有其他危害,但因皮肤腐蚀/刺激性类别2或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而分类为危险化学品。例如,柠檬酸,在食品、化妆品、医药等行业应用广泛,但根据欧盟数据,分类为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这就需要柠檬酸相关企业(如:生产、使用、运输等)对柠檬酸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有许多类似于柠檬酸的化学品,不具有其他危害性,但因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的危害性分类为危险化学品,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法规标准进行管理,企业管理成本增加。

2.2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的问题

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是我国货物运输的分类标准,这2项标准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转化而来(以下简称《规章范本》),GB6944-2012和GB12268-2012与其相关技术内容与一致。GB6944-2012中的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第9类的杂项物质和物品的分类,是2015版《目录》分类不涉及的。

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基本与危险货物一致,但不稳定爆炸物、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的分类危险货物未涉及,其余物理危险性的分类设置与危险货物一致,但具体的项别设置,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些不同。例如,气溶胶、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比危险化学品范围更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分类范围危险化学品比危险货物范围更大,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二者相互交叉,又不完全相同。

此外,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中有个比较奇怪的现象,除去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杂项物质和物品不在化学品的范畴,但属于化学品范畴的某些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这些危险性有分类为爆炸物1.5项、1.6项,气溶胶类别2、类别3,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F型、G型,有机过氧化物G型。这些属于危险货物分类范围却又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分类范围的危险性项别的危险性也是比较大的,例如,关于爆炸物1.5项的分类标准定义为“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本身又很不敏感的物质或混合物,虽然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以至于在正常条件下引爆或由燃烧转至爆轰的可能性非常小”,假设某化学品,经鉴定分类为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F型,根据目前的分类标准,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样,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某些化学品并不属于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分类差异性举列详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分类差异性举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章中规定了关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时的要求,但由于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不完全相同,在二者交叉范围外的化学品,企业在运输时不知按照何种标准运输,例如,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毫无疑问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根据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其并不属于危险货物;分类为气溶胶类别2的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却属于危险货物,这些化学品在道路、水路运输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还是普货运输?化学品企业和执法人员均疑问重重,无法操作。

2.3 储存危险化学品时的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新的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分类为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如何储存?分类为致癌性,类别1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如何储存?或者存在2种或2种以上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如2-萘胺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危害性分类为:致癌性,类别1A;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2,2-萘胺应当如何储存?目前并没有相关标准或者规定,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的时候很茫然。

2.4 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分类的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0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要求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化学品危险性包括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3个方面,根据《目录》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化学品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属于危险化学品,均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但仅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不一定不具有健康和环境危害,即使不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也不能说明其一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氰化物、砷化合物均不具有物理危险性,但毒性较高,有的是剧毒,让这类化学品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显然不合适,因此,安全监管部门仅对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进行管理是不够的,需要同时关注其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需要与卫生、环保等部门联合推动鉴定分类工作。

3 建议

为更好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不给企业造成过重负担,针对以上危险化学品分类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a)危险化学品关于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的确定原则修改至类别1,取消类别2的分类。

b)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设置与危险货物保持一致,即爆炸物的分类增加1.5项和1.6项的分类项别,气溶胶的分类增加类别2和类别3的分类项别,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增加F型和G型的分类项别,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增加G型的分类项别。

c)制定或修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标准,以满足目前28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需求。

d)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公布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指南,明确运输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又不给企业造成过重负担。

e)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探讨联合推动化学品物理、健康、环境危害鉴定分类的思路与方法,发布工作指南,共同推动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学品整体危险性的鉴定与分类工作。

[1] 危险化学品目录[OL].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88/2015/0309/247 041/files_founder_1579016810/2845817799.doc, 2015-02-27.

[2] 危险化学品名录[OL ]. http: / /www. bjsafety. gov. cn / file /041685% E5% 8D%B1% E5% 8C% 96% E5% 93% 81%E5%90%8D% E5%BD%951. doc, 2002-09-10.

[3]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OL].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5/0902/257317/files_founder_177523788/1280818513.doc, 2015-08-19.

[4]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S].GB30000.19-2013, 2013.

[5]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S].GB30000.20-2013, 2013.

IssuesandSuggestionsaftertheReclassificationofHazardousChemicals

Wang Yaqin

(SAWS,National Registration Center for Chemicals, Shandong, Qingdao 266071)

The changes of hazardous categories when chemicals were re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List of Dangerous Chemicals Version 2015 were studied. And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the re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chemicals was analyzed.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physical hazard categories setting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dangerous goods. The establishment or revision of storage standards of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another five suggestions for re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chemicals were proposed in this paper.

hazardous chemicals; reclassification; dangerous goods; storage

2016-02-18

王亚琴,工程师,2008年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应用化学专业,现就职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主要从事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化学品危险性检测试验标准、化学品混储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及活性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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