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和市场监督
2016-12-16洪生伟
■文/洪生伟
论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和市场监督
■文/洪生伟
监督、质量监督、技术监督与市场监督、经济监督是两组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它们直接关系到我国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的机构、职责与任务确定和划分,为此,笔者就此谈谈一己之见。
监督、质量监督与技术监督
一、监督
监督是对产品或某一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如:计量监督是“为检查测量仪器是否遵从计量法律、法规要求正确使用而对测量仪器制造、进口、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所实施的控制(注:计量监督还包括对商品量和对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实验室能力的监督)。”
二、质量监督
GB3935.1-83《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对“质量监督”定义为“根据政府法令或规定,对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的活动。”
ISO8402.1-1986《质量术语》中“质量监督”又定义为“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按有关规定对程序、方法、条件、过程、产品和服务以及记录分析的状态所进行的连续监视和验证。
注:1、为满足合同要求,质量监督可以由顾客或以顾客的名义进行;2、监督时可能需要考虑随时间推移而造成变质或降级的因素。
可见当时的质量监督对象是产品和服务,即活动过程或过程的结果(产品);但随着质量从小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发展到大质量(体系质量、环境质量等);质量监督的定义也扩展为“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可见,质量监督也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
从上述质量监督的定义中可以看到:
一是质量监督是市场经济社会监督活动必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也是政府职能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是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标准;
三是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产品、服务、体系;
四是质量监督的职责是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过程的产品、服务和体系质量(含安全)进行全面监察和督导;
五是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的定义至今还没有统一。有人说:“技术监督是为提高社会产品质量,促进社会效益提高,以质量为依据,以技术为手段,对社会产品的质量及相关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活动。”又有人认为:技术监督是“技术监督机关或相应的职能部门运用技术手段,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迫使与技术质量有关的行为符合计量、标准化和‘质检’的规范。”
上述两个定义中,前者提出技术监督对象为“社会产品”,概念不清;技术监督的依据只是法律,依据的范围太狭窄了,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后者把技术监督主体只确定为国家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并提出了“技术质量”的模糊概念,而且没有指出“迫使与技术质量有关的行为符合计量、标准化和‘质检’的规范”的本质。
为此,作者根据自己40年参与技术监督活动的实践经验及研究探索,认为技术监督的定义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运用计量测试仪器和检测技术,对产品、过程、体系的质量进行检测、审核或评价,从而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认可/认证的活动过程。”
从上述技术监督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
一是技术监督的主体是技术监督部门和机构。我国与欧、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技术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此外,技术监督的主体还有政府部门设立或授权,处于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各种技术监督机构,如:
1、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
2、环境检测机构;
3、卫生防疫机构;
4、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6、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技术机构;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8、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9、认可认证机构等。
二是技术监督的目的。其目的主要是监督和监察社会各类组织(法人)或个人提供的产品、过程和体系质量各类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监理是技术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理的科学、正确,数据准确,还必须开展标准化与计量工作,技术监督法规的制(拟)定和执法检查、各类组织的体系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等技术监督工作。
三是技术监督的依据。其依据是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首先是各级立法部门颁发的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次是各类技术法规即“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们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GB/ T20000.1)。在目前,我国技术法规的主要表述形式是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第三是各类标准、规范和规程,它们直接、量化地表述了产品、过程或体系的质量,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也是技术监督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原因。
四是技术监督的手段。就是计量测试和质量检测技术。
五是技术监督工作领域。主要有:
1、产品质量监督领域;
2、标准化技术和管理领域;
3、计量/测量技术与管理领域;
4、合格评定(认可认证)领域;
5、建筑/建设工程监理领域;
6、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领域;
7、卫生检测和动植物检疫与管理领域;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等。
技术监督本质上是一个合格评定的活动过程;合格评定是“有关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是否达到相应要求的活动过程”,其“典型示例有抽样测试和检验、评价、验证和合格保证(认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GB/T20000.1)。
技术监督正是直接或间接地确定产品、过程或体系是否达到相应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过程。由于技术监督这种合格评定活动过程一般由处于第三方公证地位的政府部门或有关技术监督机构独立地开展,因此具有其他监督不可能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市场监督和经济监督
一、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是指国家依靠经济组织、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遵循市场经济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商品的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当交易,取缔非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市场监督主要内容是对商品经营者的监督,对商品的监督,对市场物价的监督,对计量的监督,对商标的监督,对市场票证的监督。市场监督是市场管理的基本职能。
一是对商品经营者的监督。一方面对企业经营执照的登记和发放进行管理监督,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另一方面监督商品生产者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二是对商品的监督。首先要对进入市场的商品种类进行监督,审查它们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对于那些国家禁止买卖的和有害于群众身心健康的商品应坚决查处。比如:武器,黄金、白银的买卖活动,内容不健康的图片、录像带等。
其次,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严防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是对市场物价的监督。市场物价关系到生产的发展、供求的平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加强物价的监督管理意义极为重大。其主要内容是:首先对国家规定的各类商品物价管理权限进行监督,防止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变动和自行制定价格,其次,监督各类商品价格的执行情况,不准哄抬物价,制止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
四是对市场交易中计量的监督。是指对度量衡等各种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进行检查监督。主要任务是:经常检查商品经营者所使用的度量衡是否标准,同时对广大商品经营者进行商业道德教育,使其改进经营作风,杜绝利用计量器具来克扣顾客,从中谋利的行为发生。
五是对商标的监督。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权和经营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商标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商标进行统一登记注册管理,搞好商标的变更、转让、撤销和补证工作,处理好商标争议,对冒用商标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
此外,市场监督中还有对市场票证的监督。
二、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产物。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各国、各地以及各经济单位之间社会分工极其复杂,为了使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协调、顺利地进行,就必须对国民经济活动及其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经济监督作为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是不可缺少的。经济监督主要有: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物价监督、审计监督、工商监督及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和市场监督、经济监督的关系
在我国,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和市场监督、经济监督都是政府行政监督的重要职能工作,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见图1)
1、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监督,质量监督是技术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督是经济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
2、经济监督、技术监督和司法监督乃至行政监督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技术监督的依据是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由行政部门主要依据行政许可和司法监督来保证实施;经济监督要以技术监督为基础,提供科学可靠的经济技术指标和数据;行政监督的有效实施也必须建立在技术监督基础上。
技术监督与行政监督、经济监督的根本区别就是要使用相应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采用科学的计量测试或质量检测技术,对质量进行科学的测量和检测。没有计量技术与管理手段的保证,技术监督就不可能开展或者不可能有效开展。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
图1 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和市场监督、经济监督的联系与区别示意图
相关链接
我国技术监督部门发展的历史沿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接受苏联委派专家援助建设156个大中型企业项目时,也在这些国有企业内设置了技术监督处/科。
1950年初,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技术管理局下设立标准规格处、度量衡处。
195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成立国家计量局。
1956年,成立国家技术委员会后,内设国家标准局。
文革后1972年,国家重新设立国家标准计量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197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成立国家标准总局、国家计量总局(分别由国家经委/科委代管)。并在国家经委下设质量局。
1988年7月19日,我国为了统一和加强技术监督管理职能,把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和国家经委质量局合并组建为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年,我国又把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电力、邮电部门的电表、电话计费器具计量检定等技术监督工作划归国家技术监督局,并改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次年,又对各省(市、自治区)以下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改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国内及进出口主要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以符合WTO/TBT的要求。质监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管。
2013年,取消省质监部门省以下垂管,一些地方把质监与工商、食药、知识产权等部门整合成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