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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台电梯的安全隐患应由谁负责整改

2016-12-16陈永远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4期
关键词:自动扶梯县市乡镇政府

■文/陈永远

这台电梯的安全隐患应由谁负责整改

■文/陈永远

2016年2月22日,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A县市管局)收到A县安办批转的关于“中国 A县”网站县长信箱来信批阅及办理反馈单(编号640,以下简称反馈单),来信的主要内容:XX商业城的一台自动扶梯(户外使用,以下简称电梯)上下两块盖板已经完全锈透,人踩在上面都有可能随时下塌。边上住户的孩子天天在那电梯上玩耍,随时有可能掉到盖板下的齿轮里。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做好反馈落实,经查来信反映的电梯设备型号为:F30MG-100K,出厂编号为:DMF20080006,电梯注册登记证上的使用单位为B公司,产权也属于B公司所有。2011年9月16日,B公司申请该台电梯停用,停用之后再没有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同时自电梯使用单位办理停用以来,A县市管局从未发现电梯有通电进行使用,日常仅作为普通楼梯使用。现在B公司已经无法联系上,同时经上C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B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局里召开的电梯投诉反馈处理会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如何正确处理本案电梯的安全隐患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反馈单上A县领导的批办意见是请县城管办会同安监局调查了解并抓紧协调处置和予以答复。说明这台停用的电梯,只是作为一般的楼梯用,应该按A县领导的意见办,不应该由A县市管局进行监管。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登录C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查询和现场检查得知,这台停用的电梯目前并没有进行报废或者拆除,仍然属于特种设备,A县市管局依法还要进行监管。至于电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来检验,再根据检验结论来进行判断,不可以自己简单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来进行认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台电梯目前属于无主电梯,根据C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C政办【2015】100号)文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C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确定。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产权所有者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乡镇政府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因此,A县市管局应将这台无主电梯情况告知当地乡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落实这台自动扶梯的使用单位,以便消除安全隐患。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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