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电梯安装告知是否受理
2016-12-16
本案电梯安装告知是否受理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电梯安装告知可以受理吗》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5年11月23日,A公司(电梯安装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为B省E市)通过B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C市质监局告知要在其辖区内安装1台乘客电梯,C市质监局特安科人员在受理
审查A公司电梯安装告知时刚好收到B省D市质监局2015年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情况通报文件,在这份文件中A公司2015年被D市质监局评定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而根据《B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市局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新增业务。C市质监局特安科人员就是否应当受理A公司电梯安装告知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质监分局陈玉、王晓伟、焦雪培、山东省德州市质监局王洪革、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认为:
我们认为应当“接收”A公司的告知,主要理由如下:
C市质监局能否受理A公司的电梯安装告知,应从告知的目的及性质、告知内容、接收告知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2013年对部分地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再次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文强调要求各地监管部门立即进行检查整改。《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另,文件中指出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同时,方便施工单位报审手续。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所以法定程序接收即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监管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属于监管部门面向特种施工单位提供的服务事项,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其次,施工单位告知的内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根据质检办特[2013]684号文,施工单位只需填写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收告知的监管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第三,接收告知的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是监管部门应公布接收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及联系人姓名。监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施工单位网上告知的平台,采取网上方式接收告知。二是监管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告知书内容失实、错误或关键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通知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进行修改。三是监管部门不得将施工告知纳入行政许可审批范围,不准设立告知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也不得因告知原因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所以,监管部门对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及时做出决定。
最后,《管理办法》是B省质监局为加强本省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施工单位的行为,落实电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电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B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B省从事电梯施工的单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市局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新增业务。笔者认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文,属于变向增加审查内容,因为从前面陈述可以得知,只要施工单位告知内容完整、准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收到告知后,都应审查通过,不应附加条件。
在本案的实际操作中:A公司在D市被评为丁级,事件发生在D市,应是发生在A公司在D市施工过程中,即D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依据A公司在其辖区的安装、维修状况出现的不合格项下达的《指令书》,并不能完全反应A公司在C市的工作状态。A公司如果安装、维修资质完整告知,且材料齐全,C市可以参考《B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和D市特种设备监督部门下达《指令书》内容对A公司工地、资质等进行现场核实,如果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则接受其告知,准予其开工。如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则依法责令其整改。
综上所述,本案第一种意见正确。
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本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种意见没有考虑A公司2015年被D市质监局评定为丁级电梯施工单位这个安全隐患因素,若受理这台电梯的安装告知,风险较高,对社会危害性较大。
第二种意见虽然考虑A公司2015年被D市质监局评定为丁级电梯施工单位这个安全隐患因素,但是处置时依据不是很充分,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D市质监局的通报地域效力能否覆盖C市,这还得向B省质监局请示答复。
处理本案既要考虑通报的安全隐患,又要做到依法行政,才能切实保护乘客人员的安全,这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又是我们工作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