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2016-12-16

关键词:农地借款人经营权

林 建 伟

(福建江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林 建 伟

(福建江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政策鼓励和行政推动下不断创新发展,但客观上潜在着道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抵押品处置风险、法律风险和民生风险等各种风险。与其他信贷风险不同的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主要是由于农地经营权的性质限制、法律困境、薄市场约束及配套制度与条件缺乏等因素所致。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市场辅佐人的作用,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强化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关键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

近年来,宁夏、福建、四川等地积极探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模式创新。然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的各种风险,影响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陈沙沙等认为,农地经营权质押的风险包括:主体风险、操作环节风险、法律风险、质押变现风险及其他风险[1];兰德平等认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制度风险、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农地处置风险和民生风险[2];童彬列举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流转风险、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等[3];谢林钰认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会产生信贷市场风险和民生风险[4];俞建军基于银行视角分析了金融机构将面临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5];张立认为,金融机构将面临法律风险及抵押物变现风险[6]。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金融从业人员行为谨慎,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公司、土地协会等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后才予以发放贷款,从而增加了借款人的信贷成本。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问题,探讨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风险、成因,并提出防范对策以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

一、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的主要风险

风险指某种决策的不确定性抑或损失的不确定性。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是指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效用的不确定性。从全国各地试点情况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能潜在以下主要风险。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又被称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系指银行的借款者或交易对手不能承担事先约定的偿还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中,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往往会编造有利的信息使自己符合信贷条件。获得贷款后,经营能力差的借款人往往采取“赖债不还”的策略。虽然,从理论上说,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金融机构有权处置其设押的农地经营权以偿还贷款的本息,但由于我国当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健全,农地经营权往往难以变现,这无疑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条件发生不利变动而引发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农业生产经营的周期较长,且受制于自然环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因无法预料农地经营权的价格、贷款利率、市场波动或市场流动性等相关条件的变化,存在现实的不确定性。由于土地是农户的核心生产资料,农业产出收益在农户家庭收益中的占比较大,若农业产出收益未能达到预期,借款人(或抵押人)无法偿还到期贷款的概率增大,必然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当操作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包括贷前审查存在的操作风险和贷后管理存在的操作风险。由于种种原因,信贷人员可能疏于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控,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如在资格审查时,未对农户的资信和还款能力作出准确的评价;或是价值评估时,未按规范操作甚至未进行抵押品价值评估;或者资金贷出后,未按照规定及时跟踪、认定、报告不良贷款风险,未建立清收现金、以物抵债等清收管理办法,让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不及时核销,以致损益核算不实,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或是在呆账核销后对已核销的呆账不再追索或催收,等等。

(四)抵押品处置风险

由于农地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品,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农地产权流转的信息传递不顺畅,金融机构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农地经营权合适的受让人将其变现。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在国内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使得银行无法将设押的农地经营权留为自用。因此,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禁止耕地闲置、荒芜;另一方面,因农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抵押人暂时失去对设押农地经营权的交易权,银行将陷入两难境地。实践中,各试点地方政府由于担心实现农地经营权抵押权会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往往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严格限定,如通过限定农地经营权的抵押比例、抵押期限等来控制农民的失地风险。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之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面临着抵押品处置难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目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项创新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依靠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但政策具有因时而变的特征,而现行法禁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家庭承包的农地经营权为抵押品设定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面临着政策变更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因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只能依法认定抵押无效。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主要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同时也是借款农户可能面临的一种风险。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双方须返还财产,借款农户也须将借款返还给金融机构,这无疑将给其生产经营带来不确定性。可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建立在政策之上的制度设计,稳定性相对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和农户双方当事人实现合理的经济预期。

(六)民生风险

理论上,民生风险主要是农户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风险。现阶段,农地经营权仍然承载着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户而言,失去农地经营权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失去生活保障。现实中,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农户,若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将面临丧失农地经营权的风险,即民生风险。

具体而言,“小农户”对承包土地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农地经营权发挥着生产要素和生存保障的双重功能。由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一旦农户遇有不测,抵押的农地经营权被处置,其经济收益和生活保障将受严重影响,难以在短时期内赎回农地经营权,从而会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对“流转大农户”或农业企业而言,若土地流转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可能面临原土地承包户要求解除合同的风险;若土地经营效益不佳导致经营亏损或破产时,则面临流转大户或农业企业的违约风险,原承包户可能无法获得剩余年限的流转租金。此时,若银行强行将用于抵押的农地经营权进行处置,原承包户将面临失去收取预期流转租金收益的风险。而通过以农地经营权入股农业合作社抵押贷款的模式,因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若其未经社员同意擅自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并将贷款挪作他用,农户也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成因分析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是诸多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农地经营权的性质限制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生成的内因,法律制度困境是风险生成的制度因素。此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借款人信用危机、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农地经营权流转薄市场的约束及政府的不当干预等因素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生成的微观原因。

(一)农地经营权的性质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拥有农地经营权。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捆绑在一起,却与农地所有权的主体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行使所有权的“集体”,可以是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但由于农民集体是个“集合”概念,客观上导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虚置。国家控制和垄断土地所有权市场,农民集体无法完全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保留了土地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等。农民只是以承包方式取得对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在相关交易中处于“下风”,议价能力低;若农地被征用或征收,承包关系将被解除;若土地市场发生价格变动,原有的产权安排可能受到冲击,造成农民收益的损失。与其他信贷风险不同的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是由农地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性质决定的。我国农村土地兼具生产要素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土地在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因此,有关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度设计,更多地考虑土地的政治目的和社会功能,致使现行的制度安排更多地考虑制度的“保持社会稳定”作用而非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

(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困境

自2008年以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强调“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不断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为了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如《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杨凌示范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等等。

但从现行法律规范看,现行法明确禁止以家庭承包的农地经营权设定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7条禁止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物权法》第184条延续《担保法》禁止以家庭承包的农地经营权设定抵押的基本立场。虽然政策对现行法有所突破,但一旦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各方当事人只能遵循法治原则承担相应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更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农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现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把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使用权视为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土地权利,担心农民失地成为流民。为了鼓励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探索,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以规避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之后,2016年颁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虽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相关试点地区暂停相关禁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条文的实施,但对于上述法律的这些禁止性规定,农户和金融机构仍会有所顾虑,并在实践中予以慎重考量。

(三)借款人的信用危机

我国农民具有朴素的信用意识,但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不利影响,农民的借贷观念和认识也存在一定偏差,有些农民认为向金融机构贷款可以慢慢还甚至可以拖着不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朴素的信用观念逐渐淡化,而新的信用观念又尚未确立,因此有的农民对贷款存在侥幸占有的心理。另外,信息的不对称也催生了农民的信用危机。由于金融机构无法掌握每个抵押贷款人的全部信息,如果抵押人报送的资料失实,金融机构将无法对抵押人的实际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现实中,由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难以把握完整的信息,借款人往往会积极申请贷款,甚至编造出有利信息使自己符合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而发放贷款后,一些经营能力差的借款人往往会选择“赖债不还”的策略,拒绝还款。理论上,抵押权的实现规则对借款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由于农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农地经营权客观上难以处置,而依《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机构又不能自己经营土地,因此丧失农地经营权的威胁对抵押人来说是不可置信的。用“不归还贷款,就收回并变卖土地”的压力或威胁对农户很难产生作用,相反他们还会采用策略性行为故意不归还贷款[7],因此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四)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问题

当前,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在积极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这些金融机构多采用多级管理、一级经营的体制,因管理环节多,其职能设置、岗位配置、技术流程等受制约的因素多,自主经营能力不足。加上面向农村,网点分布偏远,基础设施配给相对较弱,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创新性金融业务,是一项挑战性的业务,农村信贷员往往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要求。对此,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以约束。但现实中,信贷业务风险管控的流程并不完善,管理与经营脱节、风险预警水平低,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关键风险节点把控不足,难以有效控制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五)农地流转薄市场的约束

我国农村土地市场虽已建立但尚未发育成熟,且农村土地细碎化现象严重,小幅的农地经营权较难在土地市场上流转。由于缺乏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交易主体难觅,所以农地经营权难以流转。加上中国农村的乡土社会结构,农村集体的外部成员,一般无意在陌生的地方购买小面积的土地并在细碎化的土地上生产经营。而农村集体内部的其他成员,基于熟人社会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虑,缺乏购买的动力,因此处置农地经营权面临市场竞争性不足的约束。有学者指出,农村土地抵押处置市场是一个缺乏竞争性的薄市场[8]。

(六)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行为

政策推动之下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由于农地产权的结构性缺陷,决定了金融机构难以抗拒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于地方经济发展或地方利益保护的考虑,地方政府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各种理由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过分行政性的安排违背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则,可能造成贷款难以及时回收,产生不良贷款,影响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对于农地经营者来说,地方政府为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而进行的行政干预,也有损农地经营者权益的危险。如为了实现抵押权,在处置农地经营权时,政府可能以行政命令推动,违反土地用途管制,侵害农地经营者的权益。

三、防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当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的最大障碍在于法律困境,因此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农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性,从根本上化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也应发挥各自的积极性,采取有效的措施共同防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提高农户的风险认知能力

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大部分农户因顾及生存保障,不敢轻易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因为按照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则,若无法偿还贷款,用以抵押的农地经营权将被依法处置,势必影响抵押农户的生计。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户的基础经济知识教育,提高农户的风险认知能力,使其能充分认识农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并正确评估风险,形成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正确预期,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防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潜在风险。

(二)强化对抵押贷款关键环节的管理

1.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的分析。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是金融机构应予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道德风险的数据获取具有困难性,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有效的借款人信用分析,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做好客户的风险预测、防范和控制,降低和减少信贷风险发生,使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信息互通和信贷支持的良性循环。

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分析首先应多方搜集与借款人信用有关的资料,包括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获得的资料,以及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园区办的贷款初审意见。其次,要仔细分析收集获得的资料,形成对借款人的客观信用评价。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应从借款人的道德水平、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农地经营权担保条件等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除了贷前的借款人信用分析外,对借款人的贷后信用跟踪分析也不可忽视。贷后的信用跟踪分析,对贷款风险进行估测,把握贷款违约的早期信号,对于信贷风险防控也至关重要。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如果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经济状况变差,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可能随之下降,贷款违约的风险将相应增大。

2.严格对抵押品的选择与评估。抵押品的正确选择与评估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的又一关键环节。抵押品的产权稳定性、市场价值、流转寻求成本等指标是重点考量的因素。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前提下,农地产权存在主体多元化、主体交叉等问题,加上土地的内部成员分配制和福利性,一些地区土地承包的程序和手续不完善,农地经营权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完整性和天然的不稳定性。特别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科学的价值评估方法,农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存在现实的困难。由于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交易主体和交易机制的双重欠缺导致农地经营权变现困难。

值得欣慰的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的抵押品的选择与评估逐渐有了政策规范化的指引。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下列农村农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的。(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这一规定对于金融机构防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3.规范抵押贷款的流程运作。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等存在的根源性问题决定了风险管理不够精细化,某些关键风险点的管理存在遗漏和缺失。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创新产品,其风险管理未能与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保持同步;制度之间缺乏衔接,甚至相互矛盾。因此,信贷流程的规范化运作是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范的关键性环节。

(1)金融机构必须增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信贷人员必须提高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形成正确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意识。应当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体制机制,规范对贷款审查、发放、监控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大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管控力度。

(2)要严格贷前审查。应当建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资格认定、授信管理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贷款申请审查管理机制。在法律禁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背景下,要严格控制试点范围,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是否合法取得农地经营权,有无相应的农地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防止权属不清的农地经营权成为抵押标的。同时,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财产和资信状况,注意贷款申请人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及整个资信状况。

(3)加强贷中监控和贷后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应当建立有效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跟踪机制,加强对贷款的监测。应从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实际出发,实行区别管理,实施优质客户战略。对于规模经营业主,要以市场行情的科学预测为手段,量化信贷风险,及时检查信贷账目,分析贷款去向,规范其财务行为,有效地引导资金科学利用,提高农作物的产出收益。

(三)发挥政府作为市场辅佐人的关键作用

关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市场自由主义理论与政府干预理论持有不同的主张。不同时期,各国政府总是接受其中一种对自己有用的理论,用以指导本国的经济,总是在市场自由主义或者政府干预主义之间不断交替选择。就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而言,应进一步探讨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政府的作用等问题。

实践中,为了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充当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动员”“救火员”和“最后买单者”[9],在市场辅佐人的角色定位上出现了异化和偏差。如贵州湄潭的农地抵押融资实践,当地政府一次性直接注入300万元资金成立了土地金融公司强力推进业务开展,地方政府部门几乎全程参与了该土地金融公司抵押贷款的具体业务操作,最终导致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冲突,致使湄潭实践以失败告终。此外,四川崇州模式设立的风险保障机制,规定所有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均由蜀兴担保公司负责担保,并由财政出资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分摊风险。福建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也有类似的情形。如南平建瓯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土地抵押担保平台——建瓯绿瓯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收储和担保服务;邵武市人民政府出资3000万元的土地流转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直接承接辖区内涉农金融机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所有风险;明溪县建立的农村土地流转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规定由县财政出资按贷款总额的1.5%进行补偿。这些做法,使金融机构有效地规避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通过反担保等制度设计将风险转嫁给地方政府、担保公司、基金或其他农户,使政府成了市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理应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而非以行政权力强制推动和运作。地方政府应当谨守自己的权力边界,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选择权、决定权交由市场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行使,由农户和金融机构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自行防范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我国幅员辽阔、农村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在此背景下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地方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不能越俎代庖或包办代替,而应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以政策的形式选择适当的地区进行试点。通过积极构建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探索和协调、指引作用,消除农户和金融机构对于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担心和疑虑,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结语

在现行制度背景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着各种风险。我国幅员辽阔,应当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通过与土地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建立信贷关系,节约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营成本,防范信贷风险。通过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市场辅佐人的关键作用,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强化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关键环节的规范操作和监管。在当前法律禁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背景下,我国的农地金融改革只能依靠积极的政策加以推动,但从长远来看必须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从根本上化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建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补偿机制和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有效化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真正建立经济而又有效率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

[1]陈沙沙,李妍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风险及防范研究[J].时代金融,2013(2):179-180.

[2]兰德平,刘洪银.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形成与控制[J].金融纵横,2014(4):84-86.

[3]童彬.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以制度困境、主要模式、风险控制与处置机制为途径[J].社会科学家,2014(10):105-109.

[4]谢林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6):35-36.

[5]俞建军.银行视角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17):27-30.

[6]张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障碍与重构[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7]惠献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双方博弈行为研究[J].唐山学院学报,2013(5):33-36.

[8]汪险生,郭忠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两权分离及运行机理[J].经济学家,2014(4):49-60.

[9]唐薇,吴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瓶颈”与制度创新[J].河北法学,2012(2):62-71.

(责任编辑: 庄艺真)

Risks and precaution of mortgage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LIN Jian-wei

(SchoolofInternationalEducation,FujianJiangxia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108,China)

With the government encouraging policies and administrative promotion, mortgage businesses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has continuously been innovated and developed, but actually potential risks such as moral risk, market risk, operational risk, collateral disposal risk, legal risk and livelihood risk still exis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other credit risks and risks of mortgage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indicates that the latter is mainly caused by factors like the properties limitation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legal dilemma, thin market discipline, and the lack of supporting system and conditions.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local government policy as "market assistant", enhance farmers′ risk awareness,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key links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mortgage and efficiently prevent from the risks of the mortgage business.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mortgage; risk

2016-07-30

林建伟(1966-),男,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法学。

F830.58

A

1671-6922(2016)05-0014-06

10.13322/j.cnki.fjsk.2016.05.002

猜你喜欢

农地借款人经营权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备案而非登记
农地规模经营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制度重构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问题探究
家庭非农收入、养老保障与农地流转参与
——基于农地福利保障调节效应的分析
浅论借户贷款情形下隐名代理的法律适用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研究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
小微企业借款人
小田变大田破解农地零碎化
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