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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

2016-12-16张学军肖群娣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支持

张学军 肖群娣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6)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

张学军肖群娣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福建福州350116)

摘要: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过程既是一个正常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现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资源不足,社会支持力度不强,社会支持系统缺乏整合。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土壤在于社会本身,取决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矫正活动的程度,它们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发挥着不同作用,都是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不可缺少的力量。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会支持; 未成年犯罪人

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过程既是一个正常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要完成好这两个社会化的过程,仅仅依靠司法机关是无法胜任的,必须要社会力量的参与,需要有社会支持并帮助提供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场所和手段。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我们在福州晋安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和泉州的丰泽区总共接触和调查了125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发现他们对社会支持有着强烈的需求,但社会提供的支持却非常有限。

(一)未成年服刑人员需要社会支持

未成年犯罪人是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他们还处于成长期,缺乏充分的理性分析和价值判断能力,不具备独立的社会生存能力。他们需要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保障,还需要有教育和就业等发展权益的保障。

首先,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环境需要社会干预。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它是社区矫正依靠的力量,也是一个需要被教育的对象。不良的家庭环境如果没有改进,不仅无法给社区矫正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而且容易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一个成年人,家长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已经形成,如果没有外界的帮助,他们很难发现自身的教养方式存在问题,很难自觉纠正自身的不当行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虽然要求家庭参与矫正工作,但不会主动干预家庭的内部关系,家庭也不会欢迎公权力对自己的家庭生活进行干预。家庭治疗和亲职辅导等专业社会工作,可以帮助家长学会亲子交流的技能,降低家庭冲突的程度。

家庭问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我们接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当中,有19位属于单亲家庭,12位属于父母外出务工的留守家庭,还有11个是来自外来务工的流动家庭,这三种家庭占调查总数的33.6%。更为严重的是,每一个被调查对象都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与家庭的监护和教育管理问题相关。家庭角色的缺失或错位导致了家庭关系的失调,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支持参与调解家庭矛盾、提供家庭服务、协助家庭养育、修复家庭功能。

其次,未成年犯罪人需要被社区接纳。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他们离不开社区的接纳和支持。社区以邻里和睦、社区和谐为自己的发展目标。社区是个体和家庭生活的舞台,是其进行前台表演的地方,也是交往朋友的场所。社区成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区活动进行交往与互动,人与人之间由不熟悉变为熟悉,由弱纽带的人际关系变为强纽带的人际关系,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也由弱变强。社区通过弘扬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校正社会偏差行为,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过程中提供价值导向作用。

虽然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不能公开宣告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姓名,但他们被逮捕和被关押的经历还是容易被周边居民所获知,他们的身份也易被社区居民定格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受刑人”。这种刻板印象使人们形成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保持警惕的态度,希望他们得到严厉的惩罚,忽视了他们还拥有需要帮助成长的未成年人身份。调查发现,有36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面对别人的排斥和歧视,不敢和社区成员进行交往,占调查总数的28.8%。在正常的社会交往遇到障碍的情况下,一些矫正对象会形成自卑的心理状态,选择躲避与他人进行交往的方式,使自己处于一个孤立无助的封闭状态。还有一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选择对交往对象进行转移,减少甚至停止与社区成员的正常交往,加强与不良人群的交往,他们的行为方式有可能再度偏离社会主流价值和规范的期待。

再次,未成年犯罪人社会竞争能力需要提高。通过社会支持发展其理性能力,帮助他们树立社会竞争能力,增强其社会适应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是社区矫正的关键。未成年人一般处于就学或初步就业阶段,经历一段关押和起诉时间,原有的学习机会和劳动岗位中断,需要寻找新的学习机会和就业岗位。社区矫正对服刑对象要求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的规定,以及自由流动的规定,导致他们在寻找工作过程中必然受到时空限制,他们的机会比同龄人少很多,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边缘地位。

调查发现,有75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认为自己遭受过社会排斥。社会排斥会使矫正对象得不到平等对话的机会,得不到他人的理解。一些未成年矫正对象感觉自己处于无能的处境,选择自我封闭式的生活,逐渐认同和强化自身的边缘地位,进一步降低自身的社会竞争能力,影响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符号互动论者的观点,由于未成年犯罪人自我形象尚未形成,因此自身可塑性强,这也决定了其再社会化成功的可能,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其自我形象的尚未形成,故极易在再社会化过程中产生偏差。”[1]

(二)社区矫正社会支持资源不足

我们认为在诸多研究社会支持的学者当中,See Cohen S.和Wills T.A.的分类最具有代表性。他们将社会支持归纳为友谊支持、情感支持、物质帮助和信息提供四种类型:1)尊重的支持,又称情感支持,指个体受到他人的尊重、称赞和接纳。2)信息支持,指帮助个体界定、理解和应对问题。又称为忠告、评价支持或认知指导。3)友谊支持,又称为归属感支持,是指与人交往,有所归依,能够帮助个体实现与他人合群与交往的需要。4)工具性支持,称为物质帮助,指提供财力帮助、物质资源或所需服务等。[2]我们对福州市125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发现,这四种社会支持都比较缺乏。

首先,物质帮助不足。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最基本的需求是物质帮助,物质帮助能够解决被支持者的现实需要,减轻他们的生存压力。“社会支持具有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的功能,无论是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单位的福利体系以及近亲属群体之间的网络体系,它们首要功能就在于满足维系个体生存与发展的物质需求。”[3]只有当物质需要得到了满足,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它方面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实现。调查显示,121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物质帮助主要依靠家庭,占总数的96.8%。51位曾经遇到过实际问题和紧急情况而需要家庭之外的社会支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中,45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是提供支持的主要来源,占总数的88.2%。

其次,友谊支持和情感支持缺乏。友谊支持满足了被支持者与他人接触的需要,情感支持满足了被支持者的归属体验。这两种社会支持都是社会接纳的表现形式,有利于自尊的建构,有利于社会归属感的产生。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都会经历内心的折磨,普遍情绪低落。有的害怕法律制裁,有的内疚、自责甚至羞于见人,他们对前途感到担心、甚至绝望,这时最需要有情感支持给他们提供面对困难的勇气。家庭的支持本是未成年矫正人员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社会支持,他们能回归家庭才能回归社会。调查发现,家庭不全和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不能够给未成年矫正人员充分的情感支持。犯罪之前,他们习惯到同龄群体中寻找友谊支持;犯罪之后,原来的不良交往群体需要隔离,新的同龄伙伴难以建立。友谊支持难以获取是社区矫正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

再次,信息提供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提供可以帮助被支持者正确认知、理解和评价社会事实,有利于个体的进一步发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的社会信息有限,他们还不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不能够规划好自己的人生发展目标。有57位矫正对象抱着得过且过的念头,打算熬过自己的刑期,占调查总数的45.6%。他们在教育、劳动等培训的时候采取被动的应对方式,遇到不如意的状态不会主动改变只会抱怨。长此以往他们会变得消极,自己给自己“贴标签”。 这就需要有相应社会机构对他们进行认知训练,提供文化教育与技能培训,使矫正对象在更短时间内顺利融入社会。另外,需要建立社区专家信息网络,充分了解社区已有的专业人士与专业机构,挖掘和动员新的社会支持资源,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实际问题和紧急情况及时提供支持。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的主体构建

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有官方和非官方之分,“社区私营机构(包括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与政府管理部门相结合,共同管理和改造符合要求的少年犯罪人。”[4]美国各地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不仅设有专门的训练学校、释后安置等社会组织支持体系,还开展了庇护之家、家庭治疗等项目活动,注重发挥志愿者的服务支持作用。“志愿者的参与已经成为帮助罪犯适应社区生活的最有价值的方式之一。”[5]英国的社区刑罚设有专门机构发挥专职人员作用,“英国设有属于非政府组织性质的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由负责缓刑的公务员、教师、警察和卫生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6]英美等国的社区矫正实践表明,专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等社会支持主体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都是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力量。社区矫正在我国也经历了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涌现了不少工作模式,比较突出的是“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主要是政府向民办社会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由民办机构承担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和教育转化等工作。“北京模式”以司法所为主导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每个司法所从监狱抽调1-2位干警,并向社会招聘若干社工,再辅以来自其他行业的志愿者。福建的社区矫正工作接近“北京模式”,不同的是它没有抽调监狱干警协助工作,而是聘用社工作为司法协理员协助司法行政人员工作,并注重发挥心理咨询师、社区居民等志愿者的作用。各地的司法实践显示,专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已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并取得一些成功的经验。国内外的社区矫正实践表明,要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必须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构承担,专业工作队伍建设滞后。司法系统本身并不具有内在的教化作用,程序化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的工作方式,导致司法工作人员不会真正去理解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和独特需求,无法做到从未成年人自身实际出发,无法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专业人员秉承尊重和接纳等价值理念,他们提供的认知训练更能使矫正对象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所在,更能使他们理解和认同社会所公认的伦理价值,真正从思想上得以转化和纠正。专业人员还能够根据服务对象自身的问题、潜能和优势,提供相应的心理治疗、教育培训和技能培养,增加其个人效能,增强自我适应、自我发展的能力,引导新的自我的产生。

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是社工。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导致社工的发展缺乏保障,社工流失严重,无法建立一支稳定而有经验的社工队伍,社区矫正的教育效果因此受到影响。目前亟需相应管理制度创新,解决专业人员的职业身份和职业地位问题,从而建立一支稳定而有经验的社工工作队伍。

2. 建立一支成熟的志愿者队伍

社区矫正的社会土壤在于社会本身,取决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志愿参与矫正活动的程度。许多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都有一支稳定可靠的志愿者队伍。新加坡对于青少年的社区缓刑推出社会感化服务,广泛吸纳社区志愿者参与到各种个人活动、集体活动、教育、娱乐和社交活动中。“目标是保证有足够的活动和服务以满足青少年的不同需求,不管他们是在‘家’里还是出来后的监管期。”[7]日本设立了专门的“保护司”,聘请民间志愿者作为专职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日本的社会处遇,即更生保护的专职人员,由国家公务员和民间志愿者组成。”[8]民间志愿者人数一般保持在5万左右,远远多于1000余人的保护观察官数量。家庭妇女和宗教人士是日本未成年社区矫正志愿队伍的主要来源。

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度不高,志愿者队伍建设滞后。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以退休老年群体为主体建立志愿者队伍。我国已经处于老龄社会,大量退休的健康老年队伍为志愿队伍的组建提供了可能性。在传统上,老年人追寻“老有所为”的生活模式,以老年人为主体的乡绅就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主要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有助于体现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另外,参与社区矫正的社工等专业人员一般比较年轻,他们自身有可能人生经验缺乏,或者也面临生存和发展等问题带来的心理困扰。因此,建立以老年人为主体的志愿队伍可以弥补专业人员的缺陷,可以让老年人把自己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知识传递给专业工作者和未成年矫正对象,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3. 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

社区是社区矫正对象主要的生活世界。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为社会成员进行日常生活与互动提供了技巧、能力和知识,人们凭借生活世界创建和维持了社会关系。一个人通过生活世界才能达致沟通,才能发展、改进和更换其在社会的角色和自我认同。未成年人犯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方面,“近年来,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罪犯的50%左右。”[9]这就说明未成年犯罪人不会尊重他人的利益,只会简单粗暴地对待他人,还没有学会与他人互动的技巧。社区矫正要发挥社区的作用,让未成年犯罪人掌握互动的技巧,协调他们与被害人、监护人和邻里的关系,协调不同的意见和行为,带给他们社会归属感。

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由政府的行政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单位管理和考核。在这种自上而下的体制里面,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产生一种依赖心理,不会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等应该出现的支持群体没有出现,许多需要社区居民参与的矫正事务落到社区居委会的头上。这既增加了居委会的负担,也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

三、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和整合各种社会支持资源,建立完善社会支持系统。

1. 整合社会价值,形成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健康发展的共同意识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犯罪人还拥有强烈的重刑主义思想和刑罚报应观念,对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实行社区矫正还缺乏共同认识与普遍认可。社区矫正是相对监狱矫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更加先进的刑事司法制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10]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社会专业人士和一般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这一刑事制度了解甚少,理解社区矫正内涵的更是寥寥无几,没有真正意识到在未成年人中普遍推行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改革与社会进步的要求。

司法人员应该认识到,在未成年犯罪人中普遍推行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改革与社会进步的要求,对未成年犯罪人首先考虑判处缓刑等刑事处分,适当放开假释条件,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社会民众需要提高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树立接纳意识,以平等的身份对待矫正对象,帮助他们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促进其对社会的认同。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国家,传统文化对中国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它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以官为本”的思想仍然顽固地存在于广大社区居民当中,行政化的社区管理方式更使居民的政府依赖心理有增无减。人们需要突破传统的家庭本位文化心理,在社会意识上把“小家”和“大家”沟通融合起来,树立参与社会事务的国民意识,提高社会参与意识,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活动。

2.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司法部门和专业组织的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法律行为,刑事司法系统贯穿于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系统的法律规范,明确检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司法行政过程中的职责内容和办事程序。既要避免司法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又要防止出现责任真空地带,做到各个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

司法部门和专业组织,需要联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目前,一些地方虽然聘用了社工协助工作,但目的是应对社区矫正发展而相应增加的工作压力。社工的工作内容与司法工作人员大致相似,在越权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并没有发挥好社工的专业性作用。我们认为,应该由社会工作机构等专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组织可以摆脱对司法行政机构的依附地位,独立承担符合自身角色内容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作用。

3. 创新社会参与制度,发挥各个社会支持主体的整体作用

目前,社会参与社区矫正还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还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各种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之间还没有形成互动,他们各自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服务,导致不同类型的社会支持不能进行流动,只能简单地把资源由支持者流向受助者,不能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社会支持资源。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些矫正对象社会支持严重不足,而另一些矫正对象则获得过度的支持资源。

这就需要对不完整、不系统的社会支持资源进行整合,提高社会支持的效果,这种整合工作可以由社会工作者承担。社会工作具有中间服务的功能,社工可以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际需要出发,打破不同支持群体的限制,努力整合各种社会支持资源。合并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又突出各自优势,走一条专门机关与其他支持系统相结合之路。

4. 整合社区资源,为未成年犯罪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资源支持

社区是个人社会化的主要场域,也是社区矫正活动的主要场所。社区可以动员社区组织和志愿者,整合社区资源开展一些项目活动,为矫正对象提供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的限制,社区矫正的相关设施还不完善。受此影响,小组活动难以展开,个案辅导工作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形式简化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社工对社区矫正人员只能做到基本的监管和控制,却无法实现较高水平的专业教育、矫正和服务。很多矫正活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得不大打折扣。社区矫正遵循“人在情境中”的理念,需要社区提供舞台上扮演角色的道具与布景,如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场所、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公益劳动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场所与设施,以及社区氛围等等。这些道具和布景对取得角色认同、树立角色权威、加深角色认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没有舞台情景无法进行角色扮演,社区矫正环境中硬件设施的不完善会阻碍社区矫正各个主体厘清自身的角色内容。

犯罪行为的发生,说明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化过程出了问题,生活世界这个知识库对他们的教化没有成功。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初级群体形态弱化,社区邻里关系冷漠,各种性质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导致了大量亚文化的产生。未成年犯罪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性,容易受到各种不良文化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动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组织发育,明确社会行为规范,为未成年犯罪人社会化建立正常、完整的知识库。

注释:

[1] 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2] Cohen S.& Wills T.A. ,“Stress,social support,and the buffering hypothesis”,PsychologicalBulletin,vol. 98,no.2(1985),pp. 310-357.

[3] 汪明亮:《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72页。

[4] 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43页。

[5] 刘 强:《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概要》,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9页。

[6][7][8] 刘 强:《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51,170,75页。

[9] 操学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动向的数据报告》,《法制日报》2010年9月1日,第9版。

[10] 程味秋、杨 诚、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责任编辑:石雪梅]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321(2016)01-0094-05

作者简介:张学军, 男, 江西宜春人,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整合视角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12BSH009)

收稿日期:2015-09-14

肖群娣, 女, 江西于都人,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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