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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初探

2016-12-15杨淑娟裴一飞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法保密

文/杨淑娟 裴一飞

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初探

文/杨淑娟 裴一飞

目前,我国关于中医药产品技术的实质性保护有专利和商业秘密两种方式。相比较于专利保护而言,商业秘密对中医药产品的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定专门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未来趋势。

中医药产品与技术保护;商业秘密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中医药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神农尝百草,历史之久非时间可以计数。而在滔滔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了无数的古医典籍和秘方,比如蜚声国际的《本草纲目》《伤寒杂病论》等。至于那些不知名的散落民间的古方、秘方更是不计其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传统中医药也走上了国际舞台。然而正当中医进入了国际视野,大多数人认为可能不会被西医世界所认同的时候,中医药却在全球范围内刮起了一波“天然药物”的旋风。在无数西医学者感叹中医的万物皆可入药,并纷纷肯定了中医药疗效的同时,许多逐利之徒也瞄准了中医药这块蛋糕。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法律完善程度相对落后,这一现状不仅损害了我国中医药从业者的利益,也大大延缓了中医药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如何传承祖先留下的中医药瑰宝,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传统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弱项,由于起步较晚,其中关于中医药商业秘密的专项著作几乎是空白。[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及其401个重要中成药品种调查时发现,企业对61.8%的中成药品种采取了技术保密措施。多数中药企业对其中药产品配方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如云南白药、片仔癀、速效救心

丸、乌鸡白凤丸等。商业秘密保护是我国中药的传统保护方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Trade Sec 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点,弥补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另一手段专利保护对中医药保护的不足。根据专利保护的一般原则,申请专利保护的相关技术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然而,我国传统中医药中一些传统秘方很多已经记载在医典之中而被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很难通过“三性”审查而获得专利。所以,商业秘密保护才是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更适宜的方式。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医药保护不力,许多珍贵的中药秘方未采取保密措施而流失国外。例如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选择我国210个经典古方批准为医疗用药,仅1994年日本国内产值已达15亿美元,超过了我国当年中成药年销售总额。其中,在我国六神丸基础上研制出的“救心丸”一个品种的年销售额就超过1亿美元。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80余个古方、验方进行研究,1990年中医药产值已相当于我国目前中药产品出口总额,其中采用我国牛黄清心丸一个品种的产值就达 0.7亿美元。[2]

三、我国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缺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条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提及。[3]其他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规定则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等,商业秘密保护认知率很低,这一现状导致了很多医药企业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去申请专利保护而忽视了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持有人没有保密意识,企业内没有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虽然我国加入WTO已有一段时间,但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旧薄弱。尤其在传统的中医药领域,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保

护理念。在配方、加工工艺、临床数据等环节采取保密措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商业秘密泄密事件频频发生。主要原因一是商业秘密持有人自己的不谨慎,保密意识不强,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二是企业办公用具保密性不高,从业人员保密意识薄弱,对其平时使用的计算机、仪器不加以涉密的保护,比如计算机不设定密码,处方研究室不设定门禁等。这样薄弱的保护意识很容易让别有用心之人有可乘之机。三是由于没有确切的关于商业秘密泄露的追责的规定,导致行业主管部门也可能由于疏忽而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商业秘密的设想

首先,完善现有法条并制定《中药商业秘密保护法》。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出一套跟我国国情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有完善了相应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在出现中药侵权事件之后做到相应的赔偿,所以制定法律是完善我国中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中之重。

其次,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在社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多设立普法角,多办一些普法讲座,让群众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学社团联合,组织法学专业相关学生在进行社团社会活动的同时进行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学教育。比如在某高校组织学生去社区工厂献爱心的同时,可以进行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宣讲,话剧表演,形式越活泼,群众接受程度越高。对相关的药企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集中进行普法讲座,树立并提高他们商业秘密保护的理念,使他们能够运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在公司内部长期设立法学课程,设定固定的课表,结合工作情况,针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从知识层面解决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薄弱的问题。

再次,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建立防范体系。完善商业秘密持有者内部的保护体系,制定完善的内部保密规定,与相关责任人员签署好保密协议。建立商业秘密泄露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和追责的主体。[4]在医药公司系统内部设定好分级保密规定,按内容机密程度的不同分出“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并且严格规定每个等级的不同保密程度。可以建立特定的保密室,资料只能储存在“保密室”当中,如果想查阅也必须在经由主管领导的同意下在保密室查阅。尽可能减少可以接触到绝密文件的人员数量,除非万不得已不将绝密文件转移,绝密文件的所有经手人必须直接向主管领导报备。

[1]周蕾,王艳翚. 我国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J]. 医学与社会,2014,(10).

[2]龚玉平. 中国与加拿大商业秘密保护法比较研究[D]. 兰州大学,2009.

[3]王知津,王楠. 基于档案管理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J]. 云南档案,2008,(6).

[4]张贤为.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J]. 现代妇女:理论版, 2014,(4).

杨淑娟,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医学博士,研究方向:医疗纠纷与医疗防御法律制度;裴一飞,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医疗。

责任编辑 李冬梅

D912.29

10.13784/j.cnki.22-1299/d.2016.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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