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西省大同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情况的调查
2016-12-15刘瑞民
刘瑞民
摘 要:融资难、融资贵,融资贵主要是指贷款的利率定价较高,甚至高到资金需求者难以承受的地步。这种情况目前是普遍存在的。据调查,山西省大同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与其它国有和民营银行比相对来说较高,而其却又肩负着支持辖区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发展之重任,其贷款定价问题尤其是融资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所以有必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采取措施引导其合理定价,降低社会经济发展融资成本。
关键词:金融机构 贷款定价 调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77-02
一、山西省大同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
(一)2016年1季度贷款利率执行及浮动情况
因贷款品种、承贷主体、贷款期限等要素差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各不相同,上浮幅度参差不一。从机构来看,8家信用社中有两家加权平均利率低于7%,两家接近7%,上浮幅度在60%左右,其它4家加权平均利率则较高,多执行8%~10%之间,上浮幅度在80%,甚至100%以上。北都农商行目前加权平均利率为7.20%,上浮65.52%;大同银行加权平均利率为9.8501%,上浮120%;南郊京都村镇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达14.81%,上浮2.4倍。从业务种类看,公司贷款中,较大型企业贷款利率多执行基准利率的0.9~1.1倍,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多执行基准利率的1.2~1.3倍;零售贷款中,质押贷款利率多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住房贷款利率多执行基准利率或下浮利率,信用循环贷款利率多执行基准利率的1.2倍。从贷款期限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多执行基准利率的1.1~1.2倍,中长期贷款多执行基准利率。
(二)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一年来贷款利率变化情况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间,大同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均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总体趋势为下降,主要是受2015年贷款基准利率下降5次之影响,但变化不大,且没有规律可寻,单次利率变化与央行降息关系不明显。可以说央行降息对金融机构的实际利率执行情况并无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大同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015年1月和2016年4月分别为9.4958%和9.4538%,基本没有变化。其它金融机构利率表面虽有所下降,但主要是加权平均利率与当月贷款笔数有很大关系,并不能真实反映出各机构的实际利率水平,事实上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没有较大的变化,一直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
(三)贷款利率偏高的原因
一是单向定价,随意性大。主要是指贷款利率只能是银行说了算,客户只能被动地接受,随意性较大;二是贷款风险提高,高风险高利率。由于目前社会信用水平仍然偏低,尤其是个体经营者,相对风险较高,为抑制其贷款欲望只能提高贷款利率;三是存款利率一浮到顶,利差缩小。大同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均是一浮到顶,为加大利差空间增加盈利水平,提高贷款利率水平成为其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四是小型金融机构约束力小。主要是指京都村镇银行,由于对其监督力度小,约束力不大,导致了其利率水平高于其它金融机构。更重要的是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于缺乏科学的风险计量、监测系统和利率风险监控制度;缺乏有关利率风险管理的系统软件和专门人才,利率风险管理数据加工处理很难正常运作。例如,大同市辖区10家农村信用联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全部没有建立电子化利率定价系统,80%以上的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利率定价部门。
二、大同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策略
辖内各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定价考虑的主要因素大体类同。定价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只是根据基准利率的变化情况集体研定、适时调整,还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价规则或方法。定价考虑的主要因素也基本类同:期限、金额、行业、规模等。期限长利率高、金额大利率反而低、支持行业利率低、限制行业利率高、规模大企业利率低,规模小企业利率高。大体定价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政策性贷款利率较低,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是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低风险质押贷款基本执行央行基准利率,或较低幅度上浮,一般最高上浮不超30%。三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贷款市场营销和同业竞争的需要,对一些高端客户和对银行或信用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在利率定价基础上进行适当优惠,如个从住户贷款等。四是“三农”企业(如种养业、农产品开发、加工等企业)贷款利率可按实际测算的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如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则按规定执行较低的优惠利率。五是对大型企业大额贷款执行较低利率,如同煤集团贷款各机构执行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基准利率10%左右,对风险相对较大及一般中小企业贷款则执行较高的貸款利率,主要目的是防范风险,抑制其贷款需求。
三、贷款定价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部分机构贷款定价不合理,贷款定价简单、单一
尤其是执行利率是基准利率二倍以上机构,如村镇银行多数贷款利率为15%,只有少数特殊情况低于这一利率,加权平均利率高达14.81%。还有部分信用社也只是按期限执行单一的较高的利率,而不考虑其它相关因素。
(二)贷款利率偏高可能催生信用风险
一般情况下,按照目前基准利率4.35%水平测算,实际贷款利率为6.525%,较基准利率上浮50%。贷款企业销售毛利在扣除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后,可以覆盖贷款利率,在贷款企业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但如果上浮80%甚至100%以上,实际利率达8%以上甚至更高水平时,就会接近或超过贷款客户承受能力。尤其是受经济下行的持续影响,部分行业经营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从而影响客户的还本付息率。如欠本息太多就会产生抵触情绪,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三)利率风险管理与防范制度建设不理想
各行(社)在利率风险管理与防范制度建设方面表现较差,主要是认识不足,只是立足于资产的风险管理与防范,而对其利率风险管理与防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只是机械地进行利率管理。更没有采取了有效的利率风险分析评估措施和方法,在实际利率定价中,只是考虑与盈利关联度大小,多数机构不能对风险溢价程度进行测算。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利率风险管理
目前,地方金融机构将拥有更灵活的定价权,对风险的识别、计量、定价的能力是其最为核心的市场竞争力来源。因此,定价模型的进一步完善、存貸款结构的变化和基准引导利率走势的预测,是确保收益水平的基本前提。为了提高对利率风险的管理能力,应建立适合自身同时又适应市场的科学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充足状况,确定各类行业的定价标准。
(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
各机构利率定价既要立足于自身运营成本,又要充分考虑市场的竞争性价格。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内部成本管理体制,使运营成本尽量低于同行业标准,为市场竞争赢得先机。同时,要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反馈水平,建立样本数据库,并在排除行业风险的同时,甄别潜力型客户,给予合理的风险成本叠加。
(三)建立风险溢价测评体系
逐步建立各项业务经营的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积累各类贷款发生损失情况的各种数据,逐步建立利用数据资料对各种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科学合理测算的体系,提出每笔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和潜在风险管理方案。
(四)将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专业分工,建立按产品、客户、以及业务经营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和业绩考核的管理制度,为贷款定价提供基础数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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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芬.贷款利率定价方法.银行家,2005(12)
[4] 陈志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应对.甘肃金融,2006(1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 山西大同 037000)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