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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如何化解情法冲突

2016-12-14田文姬

人民论坛 2016年32期
关键词:情理当事人矛盾

田文姬

【摘要】我国基层社会的治理由最开始的全能型社会管理阶段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社会治理阶段,这些阶段的演变过程既包括了对自身国情的基本判断,又借鉴了西方基层社会治理理论。但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尤其是情法之间的矛盾,司法在对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往往会陷入情理的困境。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 情法矛盾 价值选择 情法统一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基层社会存在的基本问题

社会的迅速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对之前积累起来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案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基层社会由最原始的依靠情理习俗维护逐渐向法律意识觉醒发展,情理与法律却往往不能兼得,比如情理上应该获得制裁,可是根据法律却应该给予保护等情与法矛盾的出现。因此,情法矛盾是当今基层社会治理关注的重点。

首先是利益矛盾。改革开放允许并且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而带动共同富裕。然而,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事实上并不必然能带动全体社会的共同富裕,现实情况是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先富起来的人开始追求金钱以外的东西,比如政治权利,而社会基层的弱势群体则还在为解决温饱和满足衣食住行方面兢兢业业。

其次是民生诉求矛盾。这类矛盾反映的是就医、上学、住房等问题。比如就医问题,虽然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改善“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但尚未完全改善我国紧张的医患关系。对于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我国农村人口占比相当大,而与之不相匹配的医疗、教育等现状,制约着社会进步与发展。

最后是人口问题矛盾。此矛盾主要指人口老龄化问题和流动人口问题,其在农村地区体现得更为显著,大量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农村出现大量空巢老人,人口的老龄化无疑会加大社会治理的压力,尤其是养老问题。这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难点。

由此可见,情与法大多存在冲突,但也具有统一的可能。我们常常听到一个词语叫做“法不容情”,可是实际上情与法的关系应该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1878年,耶利内克提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他认为法律是从属于道德的,法律对我们的道德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事实上我们现在大多数人也认可这个说法。“情法冲突”可以大致理解为情理和法律的冲突,表面上的情法矛盾,是由于舆论的导向和法官的判断发生分歧而产生的矛盾。情法冲突一般发生于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情理应该受到利益或精神支持的一方在法律上却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二是于情理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一方最后却得到法律支持。而情与法统一要求以法律的宽容包容民情,使“情融于法”。这里的“情”是指在社会上具有广泛认同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情”。法律的本质就是社情民意的升华或者说集中反映,什么行为有什么危害应该给予什么惩罚,这本身就是上升为理性的社情民意。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符合民众对此种犯罪行为量刑轻重的司法心理认知,在具体适用法律上不能不顾及民意而“惟法律”就案办案。不然,很容易背离法律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初衷。另一方面,要运用法律说理机制正确引导民情。单纯地对案件作出结论并不是案件的结束,还要通过法律说理给当事人一个明白。

基层社会情与法冲突的普遍性及正确处理的价值

情法矛盾普遍存在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一是历史文化原因。费孝通先生把中国比喻成“乡土中国”,这是一个建立在“熟人关系”上的“熟人社会”,这里的每个人之间都由无形的道德纽带进行连接。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受到的是自身的伦理道德约束和乡村智慧老者的约束。后来伴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意识的觉醒和乡土社会的转型让人们开始对旧社会判断人情事理的一套提出了质疑,“情理”对人们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当依靠情理做出的判断不能使人感到信服时,矛盾的出现就自然而然了。

二是现实社会原因。生活中舆论影响法官判决的情形很多,民意这种社会力量是不容忽视的。民意既来自于自身的正义感,又与社会的公众利益有着分不开的联系。明星离婚案之所以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一方面是社会民众本身的正义感,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民众害怕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而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另外,媒体的报道也对民众的舆论有一定的导向性,民众容易被媒体报道所刺激做出不理智的反应,这种情绪对于正确处理情法矛盾百害而无一利。

那么,正确处理情与法矛盾的价值何在?

第一,维护法治的需要。法治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法制更高级的目标是规范社会且不与其他社会规范相矛盾,实现情与法的统一。另外,要想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同合作,只有当情与法的矛盾得到解决,司法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如果不能正确处理情与法之间的矛盾,那么判决结果往往不能使民众信服,反而容易激化矛盾。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使当事人信服,还要满足社会大众的情理需求,通过这样双边满足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化解情法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对于农村发展来说,在大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为缺乏的情况下,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更具直接意义。

第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效率,然而现实司法审理中很多案子往往一拖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深究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几乎都与情法矛盾有关系,这类案件无法使当事人双方信服。案件审理判决时间拖得越长,司法成本越高,也不利于司法的公信力建设,所以正确处理情法矛盾既有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基层社会情法矛盾的正确处理方法

当代的中国基层社会,情理之于基层人民的约束力大不如前,而法制观念却还没有完全渗入基层人民的日常生活,特别是中国农村更是如此。司法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在情理与法律之间纠结,陷入情理的困境。要想走出困境,必须寻求正确方法。

首先,从强化诉讼外调解的效果入手。我们国家目前处于从情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的阶段,有着优秀的民间纠纷调解系统,并且现在仍然存在这样的体系。这点在传统的中国农村表现非常显著,如家庭纠纷往往由村干部去调解与劝导。由于社会的“去乡土化”,连接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趋于弱化,这种调解系统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弱,所以现在重整村委会的权威就变得十分必要了。如果能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组织,学习相关调解技巧,使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绝大多数情与法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自身的化解,取代司法解决这条相对冷酷的道路,那样将大大提高基层社会矛盾处理的效率。

其次,必须坚决维护诉讼中案件的法治原则。如果经过初期基层管理人员的调解,事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导致需要进入司法程序时,法官对于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尽可能地维持公正,不能仅仅站在自身立场或者某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对案件进行判决。法官自身的成长经历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判断依据,而站在任一方当事人的角度又会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对于进入正常司法审判的案件,法官都应该尽量照顾双方当事人的感受,站在双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以法定的规则做出尽可能正确、公平的判断。

虽然目前我们国家基层治理体制已经大致形成,在实践过程中也在日益完善,并且也积累了许多为今后基层社会治理做参考的优秀经验,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已经取得的进步是远远不够的,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法和手段都还需要更深层次的加强和创新,治理格局也需要健全和完善。另外,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的水平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根据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的情理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作者单位: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

【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2016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中‘法与‘民的冲突与整合研究”(项目编号:2016SJB810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周庆智:《推进基层治理的社会改革——基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制度分析》,《学海》,2016年第1期。

责编/张蕾 孙垚(见习)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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