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性质、构成及正当性*
2016-12-14媛陈曦杨德兴
赵 媛陈 曦杨德兴
(1.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 成都 610064;2.四川音乐学院图书馆 成都 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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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性质、构成及正当性*
赵 媛1陈 曦2杨德兴1
(1.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 成都 610064;2.四川音乐学院图书馆 成都 610021)
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是弱势群体享有的,无障碍知悉、获取、利用公共信息及其服务的权益,是由信息平等权、信息安全权、信息自由权和信息特殊保护权等一系列子权益构成的有机整体。人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存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弱势群体 公共信息服务权益 子权益 性质 构成 正当性
〔引用本文格式〕赵媛,陈曦,杨德兴.论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性质、构成及正当性[J].图书馆,2016(11):56-61,74
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的有效获取对每一位社会公众工作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重大,而对弱势群体生存与发展状况的提升、弱势状况的改善更是至关重要。因此解决弱势群体信息贫困问题已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而这首先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下功夫。明确弱势群体所享有的各种信息权益、尤其是公共信息服务权益,是构建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探讨弱势群体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及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意义重大。
1 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内涵、性质及体系构成
1.1 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内涵界定
公共信息服务权益是社会公众依法在政府等相关公共信息服务主体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过程中应享有的权益。其权利主体是一般社会公众,其义务主体是政府部门、公共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服务主体,其客体是与个人信息相对的公共信息以及相关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提供的各种服务(或服务表现出的行为)。
弱势群体与非弱势群体平等享有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同时,受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弱势群体所享有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既具有一般性,又具有特殊性。一般性指弱势群体作为普通社会公民在公共信息服务过程中与其他社会公众平等享有相关权益。特殊性是指弱势群体作为需要得到社会特别帮助和关爱的群体在公共信息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特殊权益(即“类人权”是具有某种共同特质的特定类型人群所享有的人权,主要针对存在权利实现障碍的人群设置),此特殊权益的价值是要消除弱势群体在实现如同普通人同样权利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据此,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是弱势群体依法在政府、公共图书馆等相关公共信息服务主体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无障碍知悉、获取、利用公共信息及其服务的权益,是一般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和特殊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统一,具体体现为信息平等权、信息安全权、信息自由权和信息特殊保护权。
1.2 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性质
从性质上说,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是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特殊人权。
首先,它属于人权范畴。人权是人因其作为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享有的权利,属于一种应有权利,即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而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实质上是作为人而理所当然享有的一种权益,因而属于人权范畴。
其次,它是弱势群体享有的人权。不可否认,弱势群体所享有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与其他社会公众享有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在本质上是一样的。然而,弱势群体的弱势状况导致弱势群体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在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过程中出现障碍,需要给予其特殊保护。这就决定了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弱势群体。
其三,它是需要相关义务主体积极作为的人权。弱势群体在实现其公共信息服务权益上存在普通社会公众所没有的障碍。要消除这些障碍,需要相关义务主体的积极作为。从该意义上说,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价值指归就是要通过让政府等相关义务主体履行其相应的信息保障义务,使弱势群体能够无障碍知悉、获取、利用公共信息及其服务,实现其在信息知悉、获取、利用等方面与普通人(非弱势群体)实质上的平等,从而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形式上的平等变为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弱势群体信息服务权益是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特殊人权,其特殊性就体现在其以相关义务主体的积极作为为权利实现的条件上,体现在弱势群体无障碍的权利实现上。
1.3 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体系构成
从权益性质和范围上看,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体系由信息安全权、信息自由权、信息平等权、信息特殊保护权等权益要素构成。这些权利构成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有机整体(见图1)。
图1 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构成
首先,这些权益构成要素相互区别,各有侧重。①信息平等权作为基本人权,强调弱势群体与非弱势群体之间、弱势群体之间在信息知悉、获取、利用等方面应享有平等地位和待遇;②信息安全权基于弱势群体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强调弱势群体所知悉、获取和利用的信息在内容上及知悉、获取方式等方面的安全性;③信息自由权从基本人权保护角度出发,强调弱势群体在信息知悉、获取、利用等方面应是自由的、无障碍的,使弱势群体自由地、无障碍地知悉、获取和利用信息有了法律保障;④信息特殊保护权则从事前援助、事后救济视角,使弱势群体在信息知悉、获取、利用等方面享有与其弱势地位相适应的特殊保护待遇,强调对弱势群体保护上的倾斜性。
其次,这些权益构成要素具有共同特征。作为一般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和特殊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统一,无障碍构成了这些权益的共同特征。它既具有一般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公平、公正性特点,又包含了针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性质。因为这里的无障碍不仅要求在弱势群体对信息的知悉、获取和利用等过程中没有任何来自于信息展示、物理环境、应用设施的障碍,更要求不受任何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差异的影响和限制。而其中的无障碍信息援助和无障碍救济保护更是完全针对弱势群体弱势状况的特殊权益设置,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其三,这些权益构成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权益的有机整体。①从各权益相互关系看,信息安全权和信息平等权是信息自由权、信息特殊保护权的基础。因为没有安全的信息、没有安全的信息获取渠道和方式,弱势群体的人身和财产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信息的知悉、获取和利用就没有任何价值。而只有公平、平等的信息获取机会和待遇,才能确保信息自由权和信息特殊保护权的实现。信息自由权是核心和关键。它从无障碍知情权、无障碍获取权和无障碍利用权三个方面直接对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权益进行规定、成为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权益体系中的主体内容。信息特殊保护权作为保障性、派生性、补充性权利,使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与人文关怀得到了最有力的体现。②从信息自由权的子权益看,知情权是其他两项子权益的基础。要保障弱势群体对公共信息的获取,必须首先赋予其“知的权利”,只有享有了“知的权利”,才可能有信息的获取和利用。而要实现“知的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和途径,即信息获取[1],因而信息获取权是知情权实现的保障。在获取的基础上,对信息的利用是最终的目标,知情权和信息获取权都是为了实现信息的利用权。此外,从信息特殊保护权的子权益看,信息援助权与信息救济保护权都是保障性、保护性权利,共同服务于弱势群体信息安全权、信息自由权、信息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
2 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正当性分析
无论从人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还是科学发展观理论上看,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都有其正当性。
2.1 人权理论
2.1.1 人权的涵义及性质
什么是人权?“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或者说,是人类每个成员可享受或有权享受的各种权利”[2];“所谓人权,即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人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人,包括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幼童,健康人和残疾人,本国人和外国人,有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以及战争俘虏和罪犯,总之,包括一切人。这里所说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环境权利,总之包括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3];“人权(Human Rights)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4]。
上述定义虽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却揭示了人权的以下性质特征:一是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凭借人的资格所享有的权利。二是人权是人应当享有、可以享有的各种权利。三是人权是人的“应有权利”,因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生。人权存在并不以法律是否确认为转移,而且会随着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发展。
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自由和平等。也即,人权首先要保护的就是人作为人应享有的自由。而作为社会的人,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上的一律平等,则是人权保护的目的。《世界人权宣言》就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一个人都享有本宣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一是应有权利,即指人按其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是法定权利,即指应有权利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三是实有权利,指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实际拥有的权利。
2.1.2 人权发展历程——三代人权理论
对人权的发展历程,目前在国际社会具有很大影响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理论。
第一代人权——自由权,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人身人格权利、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不被剥夺或受侵害等)。它形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诞生与确立标志。其核心是一种免于国家干预与束缚的自由,故其实现手段是国家的不作为。它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以实现。它只强调“人”这一人的共性,而不强调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等人的差异性,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第二代人权——社会权,即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如就业权、休息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形成于19世纪,20世纪之后开始盛行。“其核心是要求平等和社会公正,需要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5]其出现背景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的激化、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密切相关。“在此不稳定的社会背景下,要求国家和社会积极‘作为’,以使人们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得以实现。”[6]
第三代人权——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并以发展权为代表。它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将人权保护从个人扩展到国际环境,扩展到全球化视野下。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必须强调的是,随着社会发展而相继出现的三代人权,虽然体现了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权整体上重心的转移,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会相继取代。相反,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发展阶段,自由权永远都是人权的根本,是人权中最根本的权利。社会权和发展权最终都服务于自由权的实现,是以自由权为价值指归。
2.1.3 人权是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存在的基石
自由权、社会权和发展权,从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到对实际平等和公正的追求,再到全球化视野下、在国际社会新秩序中,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实现,充分诠释了人权的内涵、价值取向、追求和发展历程,成为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存在的基石。
第一,从自由权上看。自由权是一种排除了人的个性差异,只基于人的共性,即人这一属性即可享有的权利,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以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我国宪法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说,自由权让弱势群体与非弱势群体在形式上站在了同一个台阶上。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它为弱势群体实现在法律面前实质性的平等奠定了基础。正是基于此,弱势群体才能理直气壮地与强势群体平等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公共信息服务是国家和社会相关主体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信息需求而进行的公共信息开发、采集、加工、处理、公开、提供等一系列活动。如果说社会强势群体为此享有相应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话,社会弱势群体也必然同样享有。
第二,从社会权上看。首先,“社会权在本质可以说是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上的优先权”[7]。社会权的主要价值指归就是通过国家的积极作为,为弱势群体寻求实质上的平等和社会公正,使弱势群体能过上如同正常人般有尊严的生活,进而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社会权的出现使包括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在内的“类人权”成为现实。自由权虽然让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得到了平等,但由于弱势群体的弱势性而缺乏实现权利的条件,这种平等就只是形式上的,在某种意义上,它可能还会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事实上,“在各个国家,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8]。因此,按照社会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需要对特殊类型群体(主要是实现其自由权有障碍的某类群体,如弱势群体)给予特殊援助或保护。“类人权”顾名思义就是具有某种共同特质的特定类型人群所享有的人权。“类人权主体的出现超越了抽象的一视同仁,开始根据人的特质区别对待,但区别对待的主体不是占据社会主流的人群从而使他们获得特权,而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存在权利实现障碍的人。这种根据类的区别对待,实质上是要在更深层次意义上实现一视同仁。”[9]在信息时代,弱势群体作为信息穷人,在对信息安全性的甄别上、对信息的知悉、获取的机会、条件和具体的利用上都面临着其他强势群体所未面临的种种障碍。为此,就迫切需要基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基于信息无障碍理念,给予其相应的权利保护、援助和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使弱势群体在信息社会能与非弱势群体真正平等共享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其三,从信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作用上看,不安全的信息、不平等的信息知悉、获取和利用待遇、机会和条件、不到位甚至欠缺的信息援助都会使弱势群体在经济社会中应享有的其他社会权利(如就业权、教育文化权、健康权、各种社会保障权等)难以得到有效实现,甚至成为空置权利,这不利于社会权价值目标的实现。从此方面看,社会权也理应包括信息平等权、信息安全权、信息自由权和信息特殊保护权等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其四,从个体权益看,安全权作为基本人权,必然全面覆盖相关主体的各个方面,对于弱势群体这种需要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而言,就理应包含安全地、无障碍地知悉、获取和利用安全的、非欺诈性的、真实可靠的、不会对弱势群体人身、财产和相关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损害和威胁的公共信息及其服务的权利。相应地,信息平等权、信息自由权、信息援助权和信息救济权等都必然成为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符合人权保护从形式到实质的发展规律。权利越具体,针对性就越强,就越具有可操作性,其从形式到实质趋向性就越强。
第三,从发展权上看。发展权将人权置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发展进程中进行考察,其核心是“关于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强调发展的全面性、可持续性和协调性。这实际上就是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生态系统来统筹考虑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体现了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从“事后性矫正性救济性保护”发展到了“事前预防性导向性保护”,力图通过改善权利保障的外部环境来根除弱势群体形成的外部障碍,这对弱势群体权利发展与保障具有更直接、更重要的意义。
发展权既要确保社会个体成员平等享有参与、促进社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又要确保其能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发展权的内容理应覆盖有利于所有这一切得以实现的各个方面。而对安全的、有价值、有针对性信息的自由、平等、及时、无障碍的知悉、获取和利用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就信息安全权而言,安全的、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及其服务是确保弱势群体参与、促进和共享社会发展所所带来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就信息平等权和信息自由权而言,自由、平等本是最基本的人权,而在当今信息时代,正如2003年12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发表的政治声明所言:“信息的公平获取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因此,平等地、自由地享有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同样必须以对信息的平等、自由获取和利用为基础和前提。所以,发展权中其实内含着信息自由权和信息平等权。
信息特殊保护权作为针对弱势群体的一种“类人权”,其实也同样内含在发展权中。只要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发展,都应属于发展权的权利内容。毫无疑问,弱势群体解决基本生存问题需要信息,解决发展问题同样离不开信息,故其理应享有相应的各种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2.2 人民主权理论
2.2.1 人民主权的含义及本质
什么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又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集中表达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控制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全新地界定了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确立了人民在政治现代化国家中的主体地位。”[10]“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一种观念,其核心思想为: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国家的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11]“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是指主权来自人民、人民掌握主权及主权服务人民,也即主权的起源、主体和归属都是人民。”[12]
上述对人民主权的认识,虽然文字表述有一定差异,但却明确了人民主权的本质,即: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
在当今世界,“主权在民”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首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如此,各国宪法还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2.2.2 人民主权理论奠定了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理论基础
首先,作为人民主权存在和表现形式的人民民主权利,不仅尊重和保护多数人的权利,同时也关注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民主的首要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即多数裁定制。这是一个保护多数人利益的规则。它“意味着多数人的利益优于少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利用公共权力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是合理的。”[13]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理论所追求的机会平等,结果平等是相悖的。事实上,多数裁定并非总是有效。毛泽东同志就曾经指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据此,为弥补多数裁定的不足,还需要特定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少数人,尤其是弱势群体,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在信息已成为一种发展资源的今天,对信息的及时知悉、获取和利用对于社会各主体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更是弱势群体实现其各种正当权益、改善和消除其弱势地位的先决条件之一。就以选举权这个最基本的公民民主权利而言,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对相关信息(如候选人相关情况、选举时间、方式、途径等信息)的了解状况。对这些信息的获取,弱势群体就存在非弱势群体所不具有的障碍。因此,赋予有助于弱势群体知悉、获取和利用信息、尤其是公共信息的一系列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就显得尤为必要,可以说,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之一。
其次,人民主权的目标就是要保护人权,而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就是弱势群体的“类人权”。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双重含义”[14]。而相较于非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在信息(主要是公共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上的各种障碍,严重阻碍了其人权的实现,迫切需要相关保障主体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反过来说,就是应给予弱势群体在此方面相应的权益(即一系列公共信息服务权益)。这是“类人权”的表现,也是人民主权实现其目标的要求。
再次,人民主权理论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实施、以及确保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公民知情权等一系列权益实现的宪政基础。按照人民主权理论,国家的所有权利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而了解政府信息是当家作主的前提。因此,政府必须承担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对知悉、获取信息有困难和障碍的弱势群体而言,政府的信息公开就必须以方便其了解、知悉和获取的方式进行。简言之,必须是无障碍的。这是政府及其相关信息服务主体必须履行的职责。相应的,这也就是弱势群体应该享有的、包括无障碍信息自由权、信息平等权和信息特殊保护权在内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否则,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悖于人民主权的要求,不能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3 科学发展观理论
2.3.1 科学发展观的含义及性质
什么是科学发展观呢?“科学发展观是指对发展的一种科学认识,把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的确立建立在科学基础上,使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生产力本身发展的自然规律,也就是要求解决好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15];“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16];“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包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17]。
以上观点尽管不尽相同,但对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认识有共通之处:
第一,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发展观的新发展,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的科学、合理的发展观。
第二,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让社会改革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其出发点,又是其归宿所在。
第三,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要求和现实需求。科学发展观就是合理调节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要素,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各个要素都协调发展,只有科学的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
第四,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发展既指人的全面发展,又指社会各方面、各领域的全面发展;协调就是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对一系列矛盾和冲突进行协调与整合,使各个方面能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可持续是指发展不能只看眼前,还应考虑未来,为子孙后代着想。
20世纪以来,各国对发展理念的解读经历了从单纯的增长到“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的变迁。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实践,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为理论基础,逐步形成了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即科学发展观。
2.3.2 科学发展观是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存在的理论基础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这些既是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又是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存在的理论依据。
第一,从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看。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超越传统发展观的核心和关键,其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全体人民的发展,而不是部分人的发展。这就要求社会发展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关注全体人的共同发展、平等发展、和谐发展,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作为全体人民组成部分的弱势群体自然应享有与其他群体同等的发展权利,也应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在当今信息时代,公共信息服务已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对社会发展的参与、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分享,甚至对各种公共服务的利用,都首先决定于社会所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状况。也即,只有确保全体人民都能及时知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才能确保他们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而这对已经成为信息穷人的弱势群体尤其重要。因此,可以说公共信息服务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所要求的。那么,按照权利义务互存这一法理,既然相关公共信息服务主体承担有公共信息服务的义务和职责,那么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必然享有相应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
第二,从全面发展观看。全面发展观既指社会的整体发展,又指人的各个方面的发展。要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解决因利益关系失衡和社会公正缺失所造成的弱势群体问题;要解决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同样必须要解决弱势群体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要消除造成其处于弱势状况的各种因素,而其中就包括其在信息的有效知悉、获取和利用上存在的障碍和困境。这就意味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必须充分考虑和体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弱势群体能与其他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行使无障碍知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并能获得特别帮助和救济的各种公共信息服务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确保弱势群体享有和行使各种公共信息服务权益,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所要求的。
第三,从可持续、协调和谐发展看。可持续、协调和谐发展要求不能只顾经济的增长而忽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正。“要保持可持续、协调和谐发展,就必须注重三种资源的可持续性:一是物的资源(即自然、环境等资源);二是人文资源(即知识、信息、思想、道德、文化等资源);三是政治资源(即良好的民主政治、健全的法律体系、稳定的政治局面和坚强的领导核心)”[18]。那么,在我国弱势群体人数众多、类型多样的背景下,如何确保上述三种资源的可持续性呢?其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并借助政府等主体的公共服务来对上述资源进行公平公正高效的配置和利用。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将弱势群体的发展纳入社会整体协调发展运行的框架中,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特别利益诉求,为其创造自我发展的条件。而通过采取优惠的、无障碍措施来保障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就是可持续、协调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信息平等权、信息安全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特殊保护权在内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也是弱势群体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3 结语
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的理论依据充分说明了该权益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为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然而,要使弱势群体的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除了需要首先从理论上探寻其存在基础外,还必须在国际国内视野下寻求其存在的立法和社会实践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各子权益的具体内容、要求、缺失和相应的解决方案,进而构建全面有效的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保障体系、保障制度。后续研究将在这些方面展开。
(来稿时间: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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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ature, Composition & Legitimacy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 Public Information Service Rights
Zhao Yuan1Chen Xi2Yang Dexing1
(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ichuan University; 2.Library of 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
The vulnerable groups ’public information service rights is enjoyed by the vulnerable groups, it contributes to their understanding, acquiring, utilizing public information and its service accessibly. And it is an organic whole consisting of a series of subordinate rights, such as information equality, information security, freedom of information, special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and so on. The human rights, people’s sovereignty theory and the concep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theory have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to support the vulnerable groups ’public information service rights.
Vulnerable groups Public information service rights Subordinate rights Nature Composition Legiti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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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保障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TQ021)的阶段性成果。
赵媛(1965-),女,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教授,主要从事信息法、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管理、数字图书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陈曦(1983-),女,四川音乐学院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信息服务;杨德兴(1991-),男,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图书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