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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新常态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

2016-12-12尚启君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北京100011

产权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企业

◎ 尚启君(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北京100011)

浅析经济新常态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

◎ 尚启君(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北京100011)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应有之义。这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使国有企业既更有效地发挥功能作用,又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经济新动能,使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

1 经济新常态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出发点

经济发展史和经济理论都表明,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经济新常态的显著特征是,支撑经济增长的新技术由主要依靠引进转向主要依靠自主创新,进而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在核心和关键产业技术上长期受制于人的局面。在此意义上,创新驱动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在经济新常态下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就是在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优势,以功能定位引导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领国有企业优化重组,从而使国有企业实现功能履行和效益提升的统一。

1.1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目标

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有企业必须体现国家意志,服务国家战略,实现国家目标。国家也主要依靠国有企业实现其核心意志和目标。“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保增长和调结构。所谓保增长,根据“十三五”规划建议,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2016-2020年,经济年均增长必须在6.5%以上;所谓调结构,即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使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而且必须是通过调结构实现保增长。通过调结构,加快供给侧改革,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有明显优势。仅就中央企业而言,科技投入占全国总研发经费的1/4,中央企业的研发机构,特别是国家级研发机构,都占到全国的1/3以上,中央企业两院院士占全国的1/4。近年来,在高铁、核电、特高压、航天等产业领域,中央企业已处于世界的前列。

根据产业革命的历史经验,关键和核心产业技术主要集中在交通、通信、能源、材料、制造、信息等六大领域。而在我国,这些领域主要由国有企业主导。就中央企业而言,主要布局在军工、石油石化、电力、电子、装备制造、汽车、材料、煤炭等产业领域。因此,我国经济能否实现转型升级,迈向中高端水平,关键要看国有企业的作为。

1.2提升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国有企业利润曾主要来自能源和重要原材料行业。2012年以来,石油、煤炭、钢材、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导致能源和重要原材料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利润显著下滑。2014年同2011年相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别下降93.9%、87.3%、84.8%、83%和28.5%。这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上升缓慢甚至出现明显下滑。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在2012年、2014年、2015年分别下降7.8%、8.9%和 21.9%,只有2013年增长4.9%。2015年利润总额为10944亿元,比2011年下降5514亿元,降幅为33.5%。

企业的最基本属性是要有盈利,没有盈利,企业不可能生存和发展。国有企业也是如此。国有企业增强盈利能力,对于巩固基本经济制度、补充社会保障基金,也有着特殊的意义。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个时期,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失去需求支撑,能源和重要原材料领域国有企业发展不可能再寄希望于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针对这种情况,要使国有企业利润实现增长,只能另辟利润之源。为此,国有企业必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凭借核心和关键产业技术,创造新需求,开拓新的市场空间,从而实现利润增长由依靠价格向依靠技术的转变。

2 国有企业结构性问题的主要表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与重组。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系统地阐述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97号),明确提出国有资本需要集中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提出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 ~ 100家的目标。

国家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近20年,国有企业的结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这表现在三个层面:(1)整个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过广,该集中的没有集中,该退出的没有退出。就中央企业而言,在国民经济大类行业中,中央企业所属三级以上企业的行业覆盖面达到90%;就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而言,有的省份监管企业大类行业分布面超过95%。(2)国有企业之间同质化经营,重复建设,无序竞争。为了争夺市场,相互杀价,严重削弱了国有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近几年,在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工业行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明显低于非国有控股企业。(3)单个国有企业一方面涉及领域过广,主业不突出,有的企业在国民经济96个大类行业中涉及70多个;另一方面管理层级多、法人链条长。目前中央企业管理层级最多的有九级,法人层级个别企业达到了两位数。这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在2016年进入世界500强的50家中央企业中,有26家的营业收入利润率低于所在行业世界500强企业的平均水平。例如,中国医药集团的营业收入利润率为1%,而所在的制药行业为20.33%。

国有企业结构性问题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大量国有企业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承担大量社会职能,非经营性开支负担重;在经济高速增长期,许多企业发展多元化混业经营,为了经济效益,过度扩张。当前,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结构性问题面临难得的机遇。一是国有企业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指明了国有资本集中的三个领域,并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地位提出要求。这就为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指引了方向;二是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将得到基本解决。今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要求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这将为国有企业每年减少费用1400多亿元,从而为国有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三是消费结构升级、“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易于激发国有企业在重组联合基础上加强研发的积极性;四是非公有制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引进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更为容易。2014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计中,非国有企业占61.2%,比10年前提高13.2个百分点。

3 经济新常态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基本思路

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实质上就是围绕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不断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根据“十三五”规划建议,我国将加快突破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核心技术;构建新型制造体系,促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发展壮大。在这些领域,国有企业都占有重要地位。

国有企业要从有利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发,根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围绕“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利用运输成本下降和信息充分共享的有利条件,按照专业化思路,整合产业链,实施强强联合,避免同质化竞争,解决“大而全”的问题,集中资源,形成合力,做强主业,抓住建设“一带一路”的战略机遇,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带动中国装备和中国标准走向世界。具体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整个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向有利于发挥功能作用的领域集中。特别是对纺织、造纸、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等国有企业盈利水平偏低(多年的主营业收入利润率均低于3%)的行业要加大退出力度。对家具、化学纤维、仪器仪表等国有企业盈利水平较高的行业,可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将国有资本集中到需要加强的行业。(2)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核心竞争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推动同一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特别要打破区域和行政界线,充分发挥不同国有企业唯一所有者的优势。(3)单个国有企业内部压缩管理层次,整合法人层次和业务板块,剥离副业,专攻主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掌握行业核心技术,抢占行业制高点和产品定价权。

今年以来,中央企业中的中国五矿集团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中国港中旅集团与中国国旅集团、中国建筑材料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的重组,都体现着集中优势、强强联合的专业化整合思路。

4 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应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作用

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过程中,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逃废金融债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应重视发挥产权市场的重要作用。2016年7月1日发布的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三种情况。每一种情况,都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的介入: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016年7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6号),将掀起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高潮。这对产权交易机构而言,是新的发展机遇。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过程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三种情况必然大量存在。特别是在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时,涉及到亏损破产企业处置、不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出让、为引入非国有资本而发生的企业产权转让等行为,都为产权交易机构带来新的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国有企业重组提供优质服务,进而夯实产权交易机构存在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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