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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驼印研究——以大英博物馆藏安迪尔古城所出手稿为例

2016-12-10廖靖靖

史志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官印烙印牲畜

廖靖靖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875)

唐代驼印研究——以大英博物馆藏安迪尔古城所出手稿为例

廖靖靖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875)

骆驼是唐代重要经营的牲畜之一。驼印是用不同的印记分别烙在骆驼的相关部位,以便于放牧和管理,标志所有权。本文旨在探究大英博物馆藏安迪尔古城所出手稿中的骆驼图案。文章首先梳理唐代的驼印体系,包括驼印的类型、内容和施用。在此基础上,讨论手稿中疑似驼印的四种可能性,分析驼印孤证出现的原因。

唐代驼印厩牧令丝绸之路

在大英博物馆考察期间,中国和中亚陈列部的金曼仪(Mary Ginsberg)女士给我们展示了多幅斯坦因在中国所获绣片、帛画和手稿。其大部分是以佛教为主题,其中一幅描绘了两只骆驼,属于少见的世俗题材作品。见下图:

此幅纸质手稿标记为:1907,1111.136Recto,尺寸为11×14厘米,发现于安迪尔古城(Endere)。该遗址位于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是唐代丝绸之路南道的重要堡垒,作为边境贸易集中地繁荣一时。画中展现了双峰驼哺乳的场景。母骆驼左腿上的图案,引起笔者关注,这是否是唐代的驼印,有待研究。驼印是指用不同的印记分别烙在骆驼的相关部位,以便于放牧和管理,标志着所有权。其在唐代文献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但实物资料似乎无从发现。作为唐代牲畜烙印体系的一部分,驼印的类型、内容和施用都有继续探讨的空间。

骆驼是唐代的重要牲畜之一,频繁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既是被富商大贾饲养、收藏的西域舶来品,又是北方地区提供脚力的常用驮畜,还是丝路贸易中的普遍运输工具。骆驼研究很早受到学者们的关注,相关论著颇丰。其中涉及驼印的有:张亚萍先生《唐五代敦煌地区的骆驼牧养业》[1]张亚萍.唐五代敦煌地区的骆驼牧养业.敦煌学集刊,1998,(1).(P56-59)研究归义军政府的放驼业,烙印是驼籍的重要内容,表明骆驼的归属,可以起到防止被盗和失物找回的作用;乜小红先生《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2]乜小红.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在“畜群簿籍管理”章节从管理机构和制度的角度分析畜群的烙印,其中监牧官印的施用对象就包括骆驼;杜远东《唐代骆驼研究》[3]杜远东.唐代骆驼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对驼印的讨论包括了官驼和私有骆驼两方面的情况。上述文章都充分利用敦煌文书,并将敦煌地区的放驼业作为探究的重点。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还原了唐五代敦煌地区驼印的使用范围、意义和普及情况。至于骆驼的烙印为何字或何种标记,烙于骆驼身体何部位这些具体问题,并没有系统的归纳和阐述。

一、驼印体系

唐代自立国之初就面临着畜力的巨大需求。军事上,骑兵队伍的充实需要大量战马;交通运输上,唐朝为保证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联系畅通,继承隋制,健全驿传制度,驿马和传送马、驴用量不断增加;农业方面,越来越多的耕畜是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物质保障。这些因素共同促使唐王朝重视畜牧业管理,设置机构并颁行相关法令法规。骆驼是重点经营的牲畜之一。

根据《唐六典》[4](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寺.中华书局,1992.(P479-484)记载,中央官署对骆驼进行管理的机构主要是太仆寺,其下辖四署中的典厩和典牧的主要职掌就包括骆驼的饲养和接受地方进贡的骆驼。此外,尚书省驾部负责天下杂畜簿籍的审核和管理,骆驼也在其中。地方机构中,牧监实际负责牲畜的养育、繁殖、登记和管理,分上、中、下三个等级。骆驼属于其中的下监[4](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寺.中华书局,1992.(P486)。各州的“长运坊”或“转运坊”负责官府物资的运输,除最常用的牛以外,也会使用骆驼。该机构对于驮畜的饲养、运用都有严格的规定。唐代后期到五代,藩镇往往自设监牧。沙州归义军于唐宣宗大中二年(848)设立牧监、监使,主要管理马和驼的放牧。《戊辰(968)十月十八日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现行籍》[5]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书目文献出版社.(P590),将“驼”放在群畜首位,可见骆驼的重要性,文书中还出现“知驼官”之称。

上述是官驼的基本情况。寺院和私人饲养和使用骆驼在唐五代也较为普遍。S542号背面《戌年(818)六月沙州诸寺丁口车牛役簿》记载“曹进兴放驼”,“史朝放羊,贴驼群五日”,可见寺院雇佣牧子放牧驼群。“天宝后,诸军战马动以万计,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6](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兵志.中华书局,1975.(P1338)。私人牧驼既有收藏、娱乐之用,如:“毛仲虽有赐庄宅,奴婢、驼马、钱帛不可胜纪,常于闲厩侧内宅住。”[7](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六)·王毛仲传.(P3253)也有通信、运输之用,如:“伷先前知,以橐它载金币、宾客奔突厥”[8]新唐书(卷一一七)·裴炎传附伷先传.(P4250),这里的“橐它”就是指骆驼。另外还有养驼以出雇的情况,如北图殷字41号《癸未年(923)七月十五日张修造雇父驼契》[9]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P38)。

如果将寺院也归入广义的“私人”来进行理解和阐释,那么官方和私人都是唐代经营牧驼业的主体。如何管理驼群?簿籍管理和烙印是普遍使用的方式。而且,簿籍的主要内容就包括登记牲畜的烙印。所以烙驼印是驼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和部分,它的核心作用是明确归属权,区分驼群。

关于驼印的记载,除《唐六典》《唐会要》和两唐书等,还有敦煌文书和《天圣令》。天一阁藏明钞本北宋《天圣令》于1998年由戴建国先生发现,并在2006年被全文公布。其所附唐令部分,引起海内外学者关注,并成为研究热点。黄正建先生主持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读书班已经完成了《厩牧令》部分的译注释读[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读书班《.天圣令·厩牧令》译注稿.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八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P299-333),唐11-15条、23条和宋10条都有关牲畜印记。

(一)驼印的类型

根据实施主体不同,驼印可以分为官印和私印。

1.官印。

《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寺》:

凡在牧之马皆印。印右膊以小“官”字。右髀以年辰,尾侧以监名,皆依左、右厢。若形容端正,拟送尚乘,不用监名。二歳始春,则量其力,又以“飞”字印印其左髀、膊。细马、次马,以龙形印印其项左;送尚乘者,尾侧依左、右闲印以“三花”。其余杂马送尚乘者,以“风”字印印左膊,以“飞”字印印左髀。骡、牛、驴则官名志其左膊,监名志其右髀。驼、羊则官名志其颊,羊仍割耳。若经印后简入别所者,各以新入处监名印左颊。官马赐人者,以“赐”字印;配诸军及充传送驿者,以“出”字印,并印左、右颊也[2]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寺.(P487)。

在《天圣令·厩牧令》[3]本文所引用的《天圣令》所附唐令和宋令都见于《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校证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中有相似的令文,

唐11诸牧,马驹以小“官”字印印右膊,以年辰印印右髀,以监名依左、右厢印印尾侧。若行容端正,拟送尚乘者,则不须印监名。至二岁起脊,量强、弱、渐,以“飞”字印印右髀、膊;细马、次马俱以龙形印印项左。送尚乘者,于尾侧依左右闲印,印以“三花”。其余杂马送尚乘者,以“风”字印印左膊;以“飞”字印印右髀。骡、牛、驴皆以“官”字印印右膊,以监名依左、右厢印印右髀;其驼、羊皆以“官”字印印右颊。羊仍割耳。经印之后,简入别所者,各以新入处监名印印左颊。官马赐人者,以“赐”字印;配诸军及充传送驿者,以“出”字印,并印右颊。

两处记载字词间略有不同,但可以看出,骆驼在中央畜牧体系下需要受印。根据《天圣令·厩牧令》唐14条“诸杂畜印,为‘官’字、‘驿’字、‘传’字者,在尚书省;为州名者,在州;为卫名、府名者,各在府、卫;为龙形、年辰、小‘官’字印者,小,谓字形小者。在太仆寺;为监名者,在本监”。

“诸杂畜”就是指马以外的牛、羊、驴、骡、驼。烙印“官”字是在尚书省,烙印牧监名则在所处牧监。

2.私印。

《新唐书》卷五○《兵志》:

天宝后,诸军战马动以万计。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皆以封邑号名为印

自别[4]新唐书(卷五○)·兵志.(P1338)。

这段材料阐释出私家牧驼在天宝后已成为风气,权势阶层都参与其中。这使得私营骆驼数量上超过官营,而且烙印骆驼已成为常规的管理方式,最重要的作用是区别驼群。这些非官方骆驼的所有者按照各自的封邑名称制造私印。这里的封邑应该并不局限于帝王所赐给诸侯、功臣的领地或食邑,而是泛指其拥有的领地、食邑。

是否会出现两种类型同时出现的情况?又该如何判断骆驼的归属权?首先要明确的是驼印是官印或私印并不由其归属权决定,而是取决于施印的主体。这样的分类标准建立在实际操作之上,骆驼的归属权是会发生变化的。这种变化可能出现在不同牧监之间,或者牧监和传送坊之间,也有可能在从官营和私营之间,比如“赐第一区、物五百段、奴婢驼马等”[1]旧唐书(卷七八)·张行成传附族孙易之、昌宗传.(P2706)。此类由皇帝赏赐给个人的骆驼,无疑使骆驼从官营体系进入私营。而且,两种驼印确实有同时出现的例子。

《天圣令·厩牧令》:

宋10诸官私阑马、驼、骡、牛、驴、羊等,直有官印、更无私记者,送官牧。若无官印及虽有官印、复有私记者,经一年无主识认,即印入官,勿破本印,并送随近牧,别群牧放。若有失杂畜者,令赴牧识认,检实委无诈妄者,付主。其诸州镇等所得阑畜,亦仰当界内访主。若经二季无主识认者,并当处出卖,先卖充传驿,得价入官。后有主识认,勘当知实,还其本价。

《宋刑统》卷二七“地内得宿藏物门”有类似的记载。另有日本《养老令·厩牧令》:“凡国郡所得阑畜。皆仰当界内访主。若経二季无主识认者。先充伝马。若有余者出売。得価入官。其在京。経二季无主识认者。出売。得価送赃赎司。后有主识认。勘当知実。还其本価。”[2]令集解(卷卅八)·厩牧令.“阑畜条”条,“新订增补国史大系”.吉川弘文馆.(P916)但日本令没有涉及烙印问题。宋家钰先生认为此条是天圣以前的令文,可以复原唐令。

这条令文是关于牲畜走失的处理程序,其中包含着丰富的信息。首先审查印记是处理走失驼的第一步骤。其二,驼印是归还和寻找失主的唯一根据。其三,两类印记于一身既可能是由官入私,也可能是由私入官。其四,驼印是可以“破”的。最后,私人要回骆驼的凭证也是驼印。我们还可以由此推测,在唐人的观念里,官印和私印就是两种主要类型。

具体到研究驼印的细节,在直接史料缺乏的情况下可以参考马印。由于骆驼与马在使用范围、普遍程度、管理方式等有诸多不同,不能将马印的研究成果套用在驼印上。但是在唐代畜牧业的大范畴之下,两者又有许多相通之处,所以可以参考和类比马印的各项规定对驼印进行推理。我们将这种方法运用于驼印内容和施用的探讨。

(二)驼印的内容

前面已经提到“驼、羊皆以‘官’字印印右颊,羊仍割耳。若经印后简入别所者,各以新入处监名印左颊”[3]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寺.(P487)。官方驼印包括“官”和牧监名称。在官方饲养骆驼的过程来看,会有涉及年辰的印,这在《天圣令·厩牧令》唐14条已经提到。年辰印的内容可能是骆驼的岁数。有没有印表示骆驼的年龄阶段?这可以参考日本《养老令·厩牧令》:“凡在牧驹犊……以官字印印左髀上犊印右髀上并印讫。”[4]令集解(卷卅八)·厩牧令“.驹犊条”条.(P927)唐代很可能有“犊”印存在,表示牲畜尚未成年,在饲养和放牧上与成年牲畜不同。相应的也会有表示骆驼成年的印,具体印字较难推测。此外,从官马印的体系可以看到印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区别良、驽,即马的身体条件,这是决定马的去向、用处的前提。骆驼在使用、分配之前同样需要进行区分,所以很可能也有对应的良、次之印。

私印的情况与官印相较应该是更丰富的,除了所属人的封邑名称,以及表示骆驼年岁、长幼、品相的字,还可能包括私人的其他字号。类比私人马印,其在选取、申请上就比较自由。

《唐会要》卷七二:

景云三年正月十四日敕:诸王公主家马印文,宜各取本号[1](宋)王溥.唐会要(卷七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P1546)。

《天圣令·厩牧令》:

唐30诸有私马五十匹以上,欲申牒造印者听,不得与官印同,并印项。在余处有印者,没官。蕃马不在此例。如当官印处有瘢痕者,亦括没。其官羊,任为私计,不得截耳。其私牧,皆令当处州县检校。

同一家内的牲畜很可能拥有同样的烙印,以便于区别它户,而且操作性更强。当然,私人驼印的内容也不能与官印相同,其申牒造印的数量前提可能也与马的要求不同。

(三)驼印的施用

骆驼烙印的施用主体前面已经有所讨论,官印的实施者是尚书省或所在监牧,私印则是私家。作为烙印,其位置的选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理,而且逐渐形成惯例。前面已经提到的驼印位置在左、右颊。

参考马印施用的位置上看,一般是在对马危害不大又易于观察、辨识的部位,如“颊”“项”“膊”“髀”和“尾”。“颊”指脸颊,“项”指颈项,“尾”与今称无异。至于“膊”和“髀”,罗丰先生认为[2]罗丰.规矩或率意而为?——唐帝国的马印.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P117-151)“膊”是前腿上部,或称为肘;“髀”是前腿关节以上的地方;侯振兵先生不同意罗先生关于“髀”的解释,他认为髀是后腿的大腿处[3]侯振兵.天圣《厩牧令》与唐代厩牧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2.。笔者同意侯振兵先生的观点,两字应该分别指前后腿。

考虑到驼印内容的多样性,除了脸颊,很可能会烙印身体的其他部位。因为体型与马有相似之处,“项”“膊”“髀”和“尾”是驼印可能的位置(如下图)。烙印在这些部位既利于观察又对骆驼造成较小伤害。

常见烙印位置示意图

二、手稿中的疑似驼印

(一)四种可能性

回到文章开始处展示的骆驼图,母驼左髀上的标记如果是驼印的话,我们可以推测它的类型和内容。

1.私印。

此图出自安迪尔古城,很可能描绘的是唐五代敦煌的骆驼。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私家养驼在文献中比较多见。敦煌百姓将骆驼作为沙漠地区的理想畜力和交通工具,商人用它连接中西贸易。骆驼图中的印记可能是所述私人的封邑号、字号。

2.官印——传。

唐代实行驿站传制度,其中“传”一方面是给来往使臣或官员提供交通工具,另一方面承担州的运输任务[1]孟彦弘.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以交通与运输之关系为中心.载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P45)。从《唐六典》和《天圣令》来看,马和驴是承担“传”任务的主要牲畜。由于自身耐寒、耐旱、抗风沙、能负重和速度较快的特点,骆驼是运输、乘骑的极佳选择。唐代史料多次记载骆驼进行传信和运输,如“哥舒翰常镇于青海,路既遥远,遣使常乘白骆驼以奏事,日驰五百里”[2](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四三六).(P2089)。到唐代晚期至五代,由于使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在敦煌地区,骆驼很可能也成为重要的“传”畜。参考传送马和传送驴的印:

《天圣令·厩牧令》:

唐13诸驿马以“驿”字印印左膊,以州名印印项左;传送马、驴以州名印印右膊,以“传”字印印左髀。官马付百姓及募人养者,以“官”字印印右髀,以州名印印左颊。屯、监牛以“官”字印印左颊,以“农”字印印左膊。诸州镇戍营田牛以“官”字印印右膊,以州名印印右髀。其互市马,官市者,以互市印印右膊;私市者,印左膊。

唐14条诸杂畜印,为“官”字、“驿”字、“传”字者,在尚书省;为州名者,在州;为卫名、府名者,各在府、卫;为龙形、年辰、小“官”字印者,小,谓字形小者。在太仆寺;为监名者,在本监;为“风”字、“飞”字及“三花”者,在殿中省;为“农”字者,在司农寺;互市印在互市监。其须分道遣使送印者,听每印同一样,准道数造之。

如果骆驼承担“传”任务,其印应该为“传”字,在左髀,即左后腿的大腿处,这正好与骆驼图的字形、位置吻合。笔者认为这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3.蕃印。

骆驼的发源和使用都与周边游牧民族密不可分。虽然没有记载直接证明驼印的存在,但是参照马匹贸易里用马印识别马匹来源,可以推测游牧民族也有烙印牲畜的习惯。《唐会要》“诸蕃马印”里记录了35种蕃马印[3]唐会要(卷七二).(P1546-1550)。是否蕃驼印与蕃马印相同?可能会存在这样情况,即一个民族用以区分族别的牲畜烙印是相同的。从操作上看,这样既满足了区分归属民族的要求,又很实用。对比敦煌手稿中母驼的印记,以下诸部的蕃印字形较为相似。

其中回纥牧驼业兴盛,是中原地区的骆驼来源之一。史料可佐:“光晟因勒兵尽杀回纥群胡,收橐它、马数千,缯锦十万”[1]新唐书(卷二一七上)·回鹘传上.(P6122),“回鹘七百六十人将驼马及车,相次至黄芦泉迎候公主”[2]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P5212),“明年,以使来益献马、牛、羊、橐它,固求昏”[3]新唐书(卷二一七下)·回鹘传下.(P6136)。所以,手稿中疑似驼印可能是蕃印,是回纥蕃印的可能性较大。

4.外国印。

骆驼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运输牲畜,且唐代的贸易对象包括亚欧诸国,所以此印也可能来自其他国家。查阅相关材料[4]得到CentralEuropean University中世纪系博士生Stephen Pow的帮助.,Mahmud al-Kashgari于公元1070年写作的《Compendium of the Turkic Dialects》[5]Compendium of the Turkic dialects(Dīwān luyātat-Turk).Vol.I—III.SourcesofOriental languagesand literatures7 by Mahmūd al-Kās∨yarī;RobertDankoff;JamesKelly,1982.中记录了土耳其22个部落的牲畜印记,如下图[6]Compendium of the Turkic dialects(Dīwān luyātat-Turk).(P102):

(二)孤证的原因

唐代骆驼形象的艺术品众多,包括三彩俑、彩绘陶俑、壁画等。查找其间,并无驼印的遗存,无法与本文讨论的骆驼图对比、参照。这主要原因在于骆驼形象表现手法的局限。骆驼俑突出了骆驼的体型、体态,载物驼俑和骑驼俑都是中西贸易的象征,但是有一定样式,并非写真。壁画如张仲晖墓中的奔驼、行驼和卧驼图都以线条勾勒为主,没有细节描绘;再如敦煌莫高窟中有多幅《商旅图》,其中有给骆驼饮水、给病驼灌药的画面,是日常生活的写实,也是勾勒骆驼的大致形态。此幅骆驼手稿和前面列举的艺术品不同,其手法是细腻而写实的,比较真实地还原骆驼母子的形象,包括驼毛和装饰的飘带都仔细描绘,所以画作中出现驼印是合理的。

图中除母驼外,还有受哺乳的幼驼,它身上并未有烙印。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此图绘画手法的写实性。在唐代的烙印制度中,牲畜打烙印也是年岁的体现,不同牲畜对应的印记内容也不同。参考《天圣令·厩牧令》唐11条,马驹的情况,要到“至二岁起脊”,再分辨其体质强弱,将“飞”字烙在其右髀或者右膊。另可见《天圣令·厩牧令》:

唐15诸在牧驹、犊及羔,每年遣使共牧监官司对印。驹、犊八月印,羔春秋二时印及割耳,仍言牝牡入帐。其马,具录毛色、齿岁、印记,为簿两道,一道在监案记,一道长、尉自收,以拟校勘。

日本《养老令》有相似的规定:《令集解》卷卅八《厩牧令》中有“驹犊条”:

凡在牧驹犊。至二岁者。每年九月。国司共牧长对。以官字印印左髀上犊印右髀上并印讫。具录毛色齿岁为簿两通一通留国为案。一通附朝集便申太政官[1]令集解(卷卅八)·厩牧令.“驹犊条”条.(P927)。

上面提到的驹、犊及羔都要等到二岁,烙印幼驼应该也有对应的时间要求,这从火印创伤的恢复以及观察骆驼生理发育状况来看都更符合实际。所以尚在哺乳阶段的骆驼并没有印记。

三、结语

研究唐代的骆驼烙印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了解骆驼在这一时期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深入分析唐代牧驼业的管理方式以及牲畜烙印的具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驼印是管窥唐代社会生活、经济活动的切入点。本文的写作缘起是揭示大英博物馆所藏骆驼图中的图案含义,虽然并未能得出确切的结论,但在探究的过程中逐渐整理出唐代的驼印体系。受史料所限,一些驼印的细节规定是类比马印进行推测,希望能在以后的研究中不断修正、补充。骆驼承担中西贸易的特殊使命,是丝绸之路的象征符号,亦是唐代对外贸易繁荣发展的标志之一。作为重要的跨境牲畜,今后可以结合丝路各国的史料继续探讨骆驼和驼印。

(责编:樊誉)

廖靖靖,女,四川西昌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隋唐经济史、城市史和社会史。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笔记小说与唐宋城市社会”(项目编号:SKZZY201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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