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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件管理到行为管理

2016-12-10鲍淡如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6期
关键词:核定基数经办

文/鲍淡如

从条件管理到行为管理

文/鲍淡如

鲍淡如

曾任上海市社保中心主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受聘任清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特约研究专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上海现代金融职业研究所所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底管什么、怎么管?提出这个问题似乎很傻。我们已经有了20多年的管理实践,社保事业也取得了巨大发展,难道还不清楚这个基本问题?其实不然,有管理实践并不一定能清晰地表述出管理理论。而没有清晰的管理理论指导,管理实践一定会存在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反思。

笔者对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演变感受较深。当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是上海城镇户籍的职工,实行的是严格的身份管理,也就是条件管理。符合条件的参保,不符合条件的拒之门外。这种状况一直到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才彻底改变。现在只要是与上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论身份,一律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这也可称之为状态管理,其实就是行为管理。人的状态在一生中会有相当大的变化,而身份则稳定得多。从条件管理到状态管理适应了人们的客观实际,是更为人性化的管理。

社保管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基金管理,包括缴费基数核定、基金征缴等。按理说企业实际发生多少工资就核定多少,并不复杂。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倾向于少报一点,怎样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就成了考验经办机构能力的问题。当年上海采用的是二、三级审核的办法,即先由专管员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再交科长甚或分管副主任审核。虽然慎之又慎,但面对庞大的企业群体,这种办法的效果并不好。2000年上海改用两个基数一致的核定方法,即单位缴费基数是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在每年缴费基数调整的月份,对企业的缴费基数进行一次集中核定,先核定企业每个员工的上年平均工资性收入,再核定企业新的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尽管仍然是条件管理,但已经侧重于形式审核。然后每个月只要企业发生人员变动作了变更申报,就自动生成对应月份的缴费基数。没有变动的则延续原有的缴费基数。在核定工作量减少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将重心放在稽核上,即对企业此项工作的行为管理。为了解决经办机构人力缺乏和专业技术欠缺的问题,又采用了购买服务的办法,由社会审计、会计机构受托开展对企业的专项审计。上海一直保持平均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原因也在于此。

政府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将事前的审核简化,管理重心放到事后监督,比如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备案登记制等。条件不是不重要,而是行为更重要。政府部门的管理精力如果集中在条件审核上,一是权力过分集中,既影响社会活力又暗留寻租空间;二是挤占监督管理的人力和精力。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更多的是一种服务。单位和个人并不是我们的管理对象。我们管理的对象只是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状态,是单位和个人参保与否、缴费与否、享受待遇与否而已。

管理中当然要讲条件,这也是依法办事的必然要求。但条件是公开的,宣传好、告知明白即可。凡要求申报的,申报者其实是作出了承诺,经办机构进行的是形式审核。这样想,我们的办事效率会提高很多,参保单位和个人也会方便很多,满意度会提高。通过严密细致的行为管理,参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这才是我们管理的根本目的。一般而言,条件管理是“等上门”的,当然在互联网环境下也可变为“送上门”。行为管理是“走出门”的,其实也可以看作将服务“送上门”。在经办机构这样一个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服务。以服务为出发点来思考,从条件管理到行为管理就容易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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