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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访问题的溯源与解困

2016-12-10储珊珊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当事人矛盾

储珊珊

宜兴市城北小学 江苏宜兴 214200

执行信访问题的溯源与解困

储珊珊

宜兴市城北小学 江苏宜兴 214200

执行信访因何而产生,理论界的认识与实践中的客观原因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实际上,执行人员素质低、执行乱并不是当前执行信访多发的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执行案件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最后司法闸门,是社会矛盾的堆集地。为了减少执行信访的数量,应当建立案件甄别与剔除制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信访权利。

执行信访;举证责任;案件甄别与剔除

当前,执行信访案件数量的激增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这一现象影响了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关于执行信访原因的质疑

(一)关于执行人员素质低的争点

执行人员素质低是在法院改革的特定时间段内出现的问题。当是时也,由于没有法官资格的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再审判庭任职,许多人就被安置到执行庭等综合业务部门,似的执行人员成为当时法院工作人员中法律素养相对薄弱的一部分。但由于执行工作中同样需要大量法律知识,工作岗位对法律素养的要求及执行人员法律素养的不足之间存在着矛盾,使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难以达到社会和民众的要求,这也是许多学者一提起执行就认为我们法院的执行人员素质低下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自从国家开展公务员改革来,法院新招入的法官基本上都至少具备了本科以上的学历,这些新鲜血液许多都被安排进入了执行局,为我们法院的执行队伍学历、素质的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些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在执行工作、执行调研、执行信访等工作中都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另外,执行局的老同志们也积极学习,丰富、充实自己的知识底蕴,提高自身的素养,许多同志通过在职教育,取得了本科甚至硕士学位,执行人员的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可以说,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执行人员素质低这一说法已经可以作为老黄历尘封在法院改革的记忆中了。

(二)关于执行乱

许多学者仍旧坚持这样的观点:即之所以执行信访压力如此巨大,是因为“执行乱”,该执行的不执行,能执行到的标的不发给申请执行人,拍卖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遣返当事人的权利,导致当事人冤苦无诉,不得已通过信访方式以求解决问题。根据笔者自身工作所见,这只是象牙塔中的学者们“以古度今,想当然耳”。2015年,LW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接待当事人来访、电话来访共159人次,涉及案件50余件。其中,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导致无法执行的,共19件,73人次;由于当事人不服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而认为执行有问题,希望阻却执行的,共9件,14人次;由于裁判文书内容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共12件,65人次;被执行人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共1件,5人次;基层法院执行行为确实存在瑕疵的,共1件,2人次。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以上数据显示,与执行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院低执行瑕疵的案件数量。案件执行既无瑕疵,何来执行乱之说。

二、执行信访多发的实践原因

(一)执行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实权利,是社会矛盾的积压地和泄洪闸

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目标是解决社会矛盾,定分止争。但是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单纯的一份胜诉判决书,只不过是一张写着自身权利的纸,如果其中记载的权利得不到落实,那对当事人来说毫无意义。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落实下来,能落实到少,才是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审判程序又已经走完,社会矛盾就会在执行环节堆积,成为当事人争取自身权利的最后阵地,冲突就难以避免。社会矛盾可能在许多环节产生,有些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可以通过自力救济或者诉讼来解决;诉讼中出现的矛盾,可以通过上诉、再审来解决;而社会矛盾一路积累下来,堆积在了执行环节,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积压地和泄洪闸,一旦执行不到位,被积压的社会矛盾就会在执行环节爆发。

(二)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目前许多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过分依赖申请人的举证,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等,若申请执行人举不出足够的证据,法院就可以以被执行无履行能力的事由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然而目前中国当事人的文化水准、律师代理的适用率、律师取证的具体条件、我国目前文档管理制度以及共用资讯的社会开放装抗,都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形成制约。①法院之所以在执行中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是受到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即法官应当中立的审判案件,诉讼模式也由职权模式逐渐向对抗主义靠拢。但是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不同,审判工作是纯司法为,要求中立、消极,而执行工作从性质上讲是行政工作,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特点。②执行员需要积极主动的去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法院执行人员不作为的看法,使矛盾和对立情绪转移到法院头上,造成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当事人法律观念的增强和其自身法律素质的不足存在矛盾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觉醒,法律观念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与之相对的,是公民整体仍旧相对低下的法律素养,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知识的欠缺,更缺乏的事对法律的信服和信仰。对部分执行当事人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对其有利,就加以引用;如果法律规定对其不利,就通过信访对法院施加压力。在许多申请执行人看来,只要执行不到位,无论是因为当事人无财产,还是查不到财产,都是因为法院的不作为,都是执行法官在故意偏袒被执行人;有时法官为其讲解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会想当然的认为执行法官收受了被执行人的贿赂从而为其说话。一方面,当事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当事人又不认可对自身不利的法律规定。这种不断增强的法律意识和仍旧低下的法律素质之间存在的矛盾,使许多当事人更倾向于在法律程序中通过非法律渠道需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这就造成了信访的泛滥。

(四)被执行人社会信用的缺失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人们的观念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时期,小农观念仍然十分严重,人们更多的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对等的利益,更多的是考虑的收益,而不是考虑的风险。市场经济中,风险和收益是并存的,而且二者之间是正比关系,高收益往往也意味着高风险。小农经济思想中重大的特征就是风险意识淡薄,并不是说这些人并不害怕风险,而是总是轻信为自己会遇到这样的风险,总是抱着一种只占便宜不想吃亏的想法。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意识要相对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 市场经济道德观念的完全确立还要一个过程, 因而这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肯定还会成为执行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③

三、完善执行信访机制的模式设想

(一)保障执行信访当事人的合法信访权利

我国设立执行信访制度的初衷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虽然在信访工作中出现了个别当事人滥用信访权利、无理闹访的情况,但是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要坚定不移的发展、保障执行信访当事人的合法信访权利。信访机制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内部之间构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机制。这一点是从新房制度的目标上来看的,它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只要出现社会问题,新房就可以出面解决。④首先,保障执行信访当事人的合法信访权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在现阶段,我们还没有做到所有执行案件都无瑕疵的程度,在执行工作中时而也会发生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是司法不作为的情况,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拓宽公民维权的途径,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们都要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访权利。第二,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公民通过信访手段,可以将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反应给相关部门领导,由法院领导进行监察,防止司法公权力的滥用和恣意。第三,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客观要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司法工作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人民的权益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自己的阵地上为保障人民利益、拓宽人民维权途径做出自己的努力。

(二)建立执行信访案件甄别和剔除标准

建立执行信访案件甄别和剔除制度,主要是针对无理信访与非正常信访而言的。所谓无理信访,是指信访事件经处理,确实证明执行过程没有瑕疵的,当事人仍然以上访为要挟企图获取非法利益的。所谓非正常信访,是指在上访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常手段和渠道的信访行为,例如信访事件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听告知故意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信访事件经信访部门处理完结,信访人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申请复查、复核,而继续重访、缠访的;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终结的信访事件闹访、缠访的。⑤无理信访和非正常信访的存在,对执行法院造成了巨大压力,基于信访案件一票否决制的压力,基于“花钱买稳定”的观念,许多执行法院和信访部门不得已选择妥协,甚至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个案处理”,以达到息访的结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网络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按照“重复登记、非本辖区、非执行信访案件、差误此案、无理信访、已化解”等六种不同情形进行甄别剔除,但其具体的标准并未向地方法院公布,信访案件的班里缺乏统一的规则指引。因此,各省高级法院应当先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建立执行信访案件甄别和剔除制度,明确甄别和剔除的标准,使执行信访制度回归权利救济的本意。

(三)建立执行信访案件的终结退出机制

关于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如何终结,最高人民法早已制定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规定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如何终结。从该办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是针对的审判程序,即经过上级法院再审或审查得出结论的可以终结。但是执行案件和一般的民事、刑事信访案件相比,处理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有些是就执行力度不够而进行申诉,有些是对法院的执行异议、复议进行申诉,有些是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进行申诉,有些是不满执行依据进行的申诉,有些是对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的申诉,但从信访主体来看,就有申请执行人申诉、被执行人申诉和案外人申诉等等。在处理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执行案件,有一大部分属执行信访案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与最高人民法院终结认定之间的关系,目前还存在争议。因此,执行信访案件的问题更为复杂,形式也更加多样,《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仅能适用于涉审判信访案件的终结,对于执行信访案件的终结难以直接适用。如何针对执行信访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退出机制,是今后法院执行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已经认定终结的无理执行信访案件,如当事人继续信访,上级法院不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也不应纳入通报或考核的范围。

注释

①参见王洪沛、丛艳:“执行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5期,第37页。

②参见孙小虹:《客服执行难是社会系统工程》,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第10版。

③参见王洪沛、丛艳:“执行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5期,第36页。

④参见田文利:《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第59页。

⑤参见王进忠:《解读非正常上访(上)》,载《辽宁警专学报》,2009年3月第2期。

储珊珊(1988—),女,汉族,江苏无锡人,宜兴市城北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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