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尝试
2016-12-08刘雁湖王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克拉玛依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克拉玛依834000
刘雁湖王 伟(.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克拉玛依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克拉玛依834000)
克拉玛依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尝试
刘雁湖1王伟2
(1.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2.克拉玛依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克拉玛依834000)
摘要:诉讼保险制度有助于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缓解政府实施法律援助的压力,有助于推动法治城市建设。目前我国大规模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尚存在着诸多障碍,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充分发展,以及公民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提高,诉讼保险在我国某些地方城市取得突破性进展是完全可能的,关键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和路径选择。克拉玛依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宝贵的尝试,并初步形成了一套操作模式。
关键词:诉讼保险制度;顶层设计;路径选择;操作模式;克拉玛依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刘雁湖,王伟.克拉玛依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尝试[J].克拉玛依学刊,2016(2)24-26.
作为一种社会风险转化方式,诉讼保险制度最早产生在法国,到20世纪60—70年代,这一制度在欧美各国和日本已经非常普及,并且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社会意义。虽然我国学术界已经发表不少文章对这一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和可行性分析,但目前国内尚无开展相关实践活动的先例。目前,在我国大规模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尚存在诸多障碍,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充分发展以及公民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提高,诉讼保险在我国某些地方城市取得突破性进展是完全可能的,关键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和路径选择。克拉玛依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宝贵的尝试,并初步形成了一套操作模式。
一、地方城市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面临有利的政策支持与机遇
目前,我国地方城市探索和建立个人诉讼保险制度面临十分难得和有利的政策支持与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1]37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管理、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城市的基本要求和客观需要。从当前来看,普通群众遇到法律纠纷,还没有形成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自己合法诉求的思想观念,“信访不信法”的惯性思维仍然比较顽固。建设诉讼保险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诉讼风险、保护群众诉讼权利、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降低“打官司”的成本、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提出探索建立个人诉讼保险制度的目标任务,目的就是要让普通百姓能打得起官司,引导和保障老百姓依法、理性提出和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诉讼保险制度与现有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形成较为完整的诉讼保障体系,用于补助或减免人民群众在处理诉讼事务中所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司法鉴定费等,降低个人诉讼成本。应该说,这是一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也完全符合中央、自治区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新疆的决策精神。
二、地方城市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需要着重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地方党政领导层的高端推动
目前诉讼保险在我国某些地方城市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具有现实可行性,这主要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是否认知和了解诉讼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是否具有政治胆识和改革魄力。克拉玛依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将其列入了2014—2015年法治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
(二)诉讼保险产品的研发设计
诉讼保险是一个新的险种,国内尚无进行实务操作的先例。其产品的研发设计较为复杂,各保险公司拟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也需要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备案,审核过程较长。因此,地方政府如果需要在当地率先引进和移植国外的诉讼保险制度,就必须与某一家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为保险公司提供某种程度的保证或担保,这样才有可能使保险公司下决心开展新产品的研发设计。2014年7月—9月,克拉玛依市政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该公司研发“法律费用责任保险”及附加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在克拉玛依市推行诉讼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确定律师收费的统一标准
诉讼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是以当事人、保险公司以及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保障的。但现实情况是,律师收费不仅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而且即使在同一地区,个案差异也很大。由于目前我国律师收费标准不统一,保险公司无法预测投保人的诉讼风险、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而投保人也无法根据自己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大小决定购买相应的险种。目前,克拉玛依市司法局与律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司法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了区域性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律师在为社会低收入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时,实行按件收费原则,在1 000~3 000元范围内根据业务性质和难度系数分档收费。①
(四)通过开展普及性宣传活动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
近年来,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有所增强,但全面抗风险意识较薄弱,在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缺少必要的社会认知基础。因此,必须通过普法宣传、具体诉讼保险产品的介绍以及典型案例的传播逐步培养民众的诉讼保险意识。目前,克拉玛依市政府借鉴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的成功经验,[2]14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大力配合下,计划开展大规模的诉讼保险宣传活动,为诉讼保险制度在克拉玛依市的创立与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克拉玛依市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操作路径
为探索在克拉玛依市建立诉讼保险制度,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克拉玛依市司法局分别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业务接洽,并前往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与专家、教授进行专题研讨,最终确定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有效推进该项目的实施,2014年3月,克拉玛依市司法局联合市委党校、市律师协会进行了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依托协作单位的人才优势,提供可行性论证,制订项目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为诉讼保险制度落地克拉玛依市提供了智力支持。
(一)诉讼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于诉讼保险的适用范围,国外一般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有的国家也存在向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扩展的趋势。考虑到我国尚处于引进和移植的初期阶段,还是以民事诉讼为主,逐渐探索向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拓展的方式比较稳妥。
发达国家的诉讼保险在操作模式上可以分为3类:一是单独式诉讼保险,指不与其他保险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保险;二是附加式诉讼保险,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诉讼保险的诉讼保险;三是合作式诉讼保险,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2]10考虑到诉讼保险并不普及的现实情况,克拉玛依采取了合作式诉讼保险的形式,其优点在于业务比较集中、专业化比较强,也便于保险公司进行实务操作。
(二)诉讼保险制度的操作模式
1.建立4方(政府、保险公司、法院、律师)联动工作机制。地方城市探索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建立由政府引导、以保险公司为市场主体、法院和律师积极配合的4方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通力合作、联建共赢的工作格局。其中,政府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摆脱对上访的依赖心理,引导他们通过司法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险公司则通过与政府合作,使诉讼保险制度在地方城市落地生根,然后以点带面逐步向全国推广;法院开展这项新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律师参与这项工作,有助于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克拉玛依市通过充分沟通协调和周密的顶层设计,力求使上述4个环节紧密衔接、高效运转,让群众享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2.在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初期阶段,政府必须为困难群体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责任。由于诉讼保险制度的成功建立及有效推行是建立在市场化运作模式之上的,其推行基础是当事人有能力为自己购买一份诉讼保险。目前,交不起诉讼费用或者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来自于社会底层收入微薄的贫困人群,如果没有政府帮助,诉讼保险制度是难以推广的。因此,政府对困难人群的适度支持是必要的,至少在建立初期,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一定的援助职责。目前,克拉玛依市政府从实际出发,采取的做法是:为特定群体购买大额保单,所需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建立专项资金分担机制;市政府与保险公司的服务协议一年一签,保费总额可以根据上年度合同履行情况予以调整。①
3.建立“法律费用保险律师服务团”,由政府购买的法律费用责任保险的特定群体可以向司法局申请指派律师为自己提供维权服务。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费用保险律师服务团”名单中选择1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案件审结后由保险公司将有关费用支付给律师。
注释:
①文中数据来源于《克拉玛依市建立个人诉讼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1]陈淑娟.声音[J].北京人大,2014(3).
[2]王婕玲.诉讼保险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刘雁湖,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党史党建、法学;王伟,克拉玛依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研究方向:法制宣传教育。
收稿日期:2015-08-06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