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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权官”问题初探

2016-12-07梁松涛田晓霈

敦煌学辑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天盛职官案头

梁松涛 田晓霈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目前学界对西夏职官制度研究以史金波为代表,史金波在《西夏职官制度》*史金波《史金波文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第414-427页。及《西夏社会》*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6-310页。中对西夏职官制度作了探讨,基本弄清了西夏职官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对西夏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囿于史料的限制,史金波对西夏职官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尚未展开论述,随着近几年西夏文文献解读,使我们有可能对目前学界尚未论及的问题做一些新的探讨。本文即是利用新译释的西夏文法典文献,对西夏晚期的权摄官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权摄官是存行于唐末至宋的一种特殊官员选任制度,“权”即“代理”之意,由于官位缺员,由他官临时代理,即为“权官”。汉代称“行”,唐代将此类官员称为“摄官”,并且较为广泛的实行,以至“诸道州县悉是摄官”*王钦若《册府元龟》卷632,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581页。,“州县摄官,假名求食,常怀苟且,不恤疲人”*王钦若《册府元龟》,第7575页。。宋代称为“权摄官”,宋廷为革此积弊,“于开宝四年(971年)下令,严禁诸道州县继续差用摄官,各地‘凡有阙员,画时以闻,当旋与注官。若正官未到,各以见任他官权管’”*苗书梅《论宋代的权摄官》,《河南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第14页。,严格限制了“权摄官”的数量。与宋同期的西夏王朝,其制多承唐宋,“权官”也曾运用于其职官体系中。

一 西夏中晚期“权官”的设置

宋代施行官、职、差遣分离的制度,西夏的职官制度仿宋朝,也实行官阶和职事相分离的制度。西夏官制分“官”与“职”,“官”指官的品级,即“官品”。西夏的“官”从整体上讲,除“三公、诸王外,可分为及授官、及御印官和未及御印官三大类”[注]史金波《西夏社会》,第292页。,同时又“至少分为十二品官和杂官”[注]史金波《西夏社会》,第294页。,“十二品官”即上品、次品、中品、下品、末品、六品、七品、八品、九品、十品、十一品、十二品,其中“上品”至“末品”为及授官,“六品”至“十二品”为及御印官,“十二品”以下官阶称为“杂官”。西夏的“职”作为官员实际担任的职务,从现存文献看,西夏时期职事官主要上、次、中、下、末五等司各级职事。

译文:

一国内权正所遣军粮计量小监应从发兵及所遣军马首领中减除。

[注]上海古籍出版社等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第178-179页。

译文:

经略及权正统等一律于正统对面下方下马,进门时,丞相、经略应从坐位上起身,经略行礼,应于一两步以外立,经略与同级正统于台侧立,权正统应于台阶下立,恭敬地相互问礼,丞相、经略应回半礼。趺坐座次,副经略坐处与同级正统之间空一座,以斜对;权正统与正统之间空一座,以侧坐。

[注]上海古籍出版社等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第164页。此卷仅存一片残叶,今依原残卷录文。

译文:

[前缺]军皆夺,官六年,无职、军八年;三番不往则职、军皆夺,官十二年,其中无职、军则削注册官阶,军首领、正不同职、军在规定日期内于权小监处迁转;当来不来并屡次不往时,其首领……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载:

权小监者比舍监、末驱等校验集日迟至、正身不至等之罪状当减一等。[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43页。

一军头监中因功命主其他事或在溜更口不同处,代替军上权检校在,则所当罪当由其人承受,被代替者不治罪。[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237页。

一军正首领因公任其他职,军上权检校在,校集日迟至及完全不至时,其权检校中为末驱小首领、舍监者,不论有官无官,与正首领校集日迟至及完全不至罪相同判断。无军职者,代替革军职,常增劳役为三年[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238页。。

从上述史料可知,“权检校”一职可由“末驱小首领”“舍监”等来担任,而“权检校”在军中职务仅次于“正首领”,属于军中较高级别管理者。

中等司都案者,于次等司正案头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权都案等。彼权案头及司吏等于所遣都案处依律令三年毕续转时,称职而无住滞,则当遣往平级司中任正都案及下属司中案头等有缺额处。”

下等司都案者,于中等司正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正都案及中等司权都案、次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

末等司都案者,于下等司、本司等正案头、次等司司吏等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376-377页。

末等司都案者,于下等司、本司等正案头、次等司司吏等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376-377页。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记载诸司行文书时,司印官印等质地及重量不一,

中书、枢密银重五十两。

经略司银重二十五两。

正统司铜上镀银二十两。

次等司铜上镀银十五两。

中等司铜上镀银十二两。

下等司铜重十一两。

末等司铜重十两。

僧监、副、判、权首领印等铜重九两。[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358页。

司印重量的高低顺序体现着西夏各类官职的等级,由此可知,“权首领”位于末等司之下,与“僧监”“副”等官阶相当。

从上面所列,可见西夏中晚时期均设有权官,从现存的史料看,主要有:“权正”“权正统”“权头监”“权检校”“权案头”“权都案”“权正首领”“权首领”八种。

二 西夏中晚期权官特点

从以上的史料,我们知道西夏时期特别是中晚期,“权官”成为补充官吏体系的一种手段。从上面所引“权正统”的座次上,我们可以窥见西夏时期的“权官”地位比“正”要低一级,这一点与唐宋时期的权官基本一致。若“权官”违反了相关法规,惩处和其所任正职一样处罚,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规定,“权检校”如果擅离职守,弃城而去,则“正首领、权检校等职、军皆革,徒六年”[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97页。。同时西夏“权官”的任职也要遵循一套严格的程序。“中等司都案者,于次等司正案头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权都案等。”[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376页。可见,次等司的“权案头”可任中等司的“都案”,而中书、枢密司的“权都案”可直接担任中等司的“都案”。另外,权官在任职期间也和其他官吏一样,实行三年一次的迁转磨勘,如“彼权案头及司吏等于所遣都案处依律令三年毕迁转时,称职而无住滞,则当遣往平级司中任正都案及下属司中案头等有缺额处。”[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376页。

第一,西夏“权官”涉及文职、武职,但以武官体系为多。

在宋代,任用“待阙官”担任“权摄官”是常见的一种权摄官选任制度,[注]苗书梅《论宋代的权摄官》,第14-15页。但整体而言宋代的“权摄官”却是多见文官,少有武职[注]苗书梅《论宋代的权摄官》,第15页。。宋代武职权官,一般在战争时期设立,“在战争等特殊时期,缘边城寨兵马官暂阙,可差用待阙官”[注]苗书梅《论宋代的权摄官》,第15页。。如神宗元丰年间宋廷用兵西北,就曾在军中设立权官。《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元丰元年(1078)诏令:“诸路缘边城寨阙官,及管押兵马缓急事宜差使,并许领略安抚、钤辖司于待阙得替使臣至军大将内权差勾当。每月一具所差员数、职位、姓名申枢密院。”[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9“元丰元年夏四月己酉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065-7066页。宋代的文官如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庆元条法事类》载:“诸繁难县令阙,本路无官可差者,转运、提点刑狱司于罢任待阙官内选差年未六十,曾历县令,无私罪,疾病,及见任非停替人权,不得差在本贯及有产业并见寄居若旧曾寄居处。”[注][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6,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0页。

综上所述,“正”“正统”“小监”“案头”“都案”“检校”“正首领”等官职既有文官也有武职,其相应的都出现了“权”,西夏的“权官”遍及文武,但以武官体系为多。这当与西夏以武立国,征战连年有关,西夏自李继迁时代脱宋自立始,便与周边回鹘、吐蕃、宋等政权征战不断,战争中军差重过文职,自然武职多设。

第二,西夏“权官”的选派须遵守严格的资序。

宋代权官的选派如同正官选任一样,必须遵守严格的资序,如权任路级官职:“诸三京或兼一路经略安抚、总管、钤辖州知州阙,转运、提点刑狱官兼权,未到,而提举常平官同州者亦听权;皆未到,即本州以次官分权。”[注][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6,第100页。再如,权任路级监司,须优先推举本司同职官,“本司无同职官者,各司互权,仍以序位法为先后之次;逐司皆阙,置司所在知州权;又阙,或系侍从以上任知州者,邻近知州权。”[注][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6,第100页。如果知州官阙员,“监司置司州,听监司兼权。余州以次官或转运司选官权。”[注][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6,第100页。足见宋代权官的选派必须遵守严格的等级秩序。

西夏职官也须按等次选派,“上一等的承旨可调为下一等的正职,上一等的都案,可为下一等的承旨,上一等的案头可为下一等的都案。”[注]史金波《西夏社会》,第305页。即上一等司的官职可担任下一等司的次级官职。与之对应,权官的选派也要遵守上述秩序,《天盛律令》中有如下记载:

中等司都案者,于次等司正案头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权都案等。彼权案头及司吏等于所遣都案处依律令三年毕续转时,称职而无住滞,则当遣往平级司中任正都案及下属司中案头等有缺额处。

下等司都案者,于中等司正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正都案及中等司权案头、次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

末等司都案者,于下等司、本司等正案头、次等司司吏等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376-377页。

仔细分析上述记载可以看出,次等司可派遣“权案头”担任中等司的“都案”,而后言之“权案头”如果在任期间政绩优异,才可调往平级司中任“正都案”,由此可知在任期间的权案头实则是代理都案之职,即权都案。接下来的文意可如此解读:中等司的权都案也可担任下等司的权都案,下等司的“权案头”可担任末等司的“权都案”。综上所述,在西夏的权官体系中,权官的选派规则基本对应正职官的任免秩序,即上一等司的权官可担任下一等司与之对应低一等级的权官,并且如果该权官在任期间政绩优良,三年后可转任正职。但是,由于“权官”皆为代理官员,其选任并不似正职官那样必须一一对应。整体而言,西夏权官的选任有相应的原则和秩序,这保证了西夏职官体系的合理运转。

由此可见,西夏中晚期的“权官”虽属临时代理之职,但仍以国家法典的形式严格限定了各类“权官”的等级和职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既约束了权官在任期间的行为,教之恪公守纪,尽心效职,又保证了国家大小职级之明正,使上下职司政务流畅,交替有序,以保国家法度不失,纲纪不乱,这对“权官”制度的合理运行以及整体西夏政体的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夏的权官存行于西夏社会中晚期,渗透到高低文武各类官职,但囿于史料所限,相比宋代的“权摄官”制,西夏的“权官”研究稍显单薄,一些问题尚无法展开,例如,西夏“权官”选任的具体标准如何;宋代“权摄官”的选任过程以及其任职期间存在营私舞弊、贪污腐败现象,西夏是否存在同样问题等等。今后,随着越来越多西夏文文献的解读,可为“权官”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史料。

图1 俄Инв.No.4794《亥年新法(甲种本)第十》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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