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与监管制度的构建
2016-12-05蒋雨亭史彦泽
蒋雨亭,史彦泽
(1.东北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辽宁 大连 116000;3.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与监管制度的构建
蒋雨亭1,2,史彦泽1,3
(1.东北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辽宁 大连 116000;3.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本文通过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进一步研究,指出金融监管制度的功能不应仅局限于约束功能,还应该具有激励功能。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短板,而形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与我国过于强调约束功能的金融监管制度则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监管过度、制度冲突和监管组织框架等问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不足。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优化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和改组监管组织框架,构建一个更加具有激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激励性监管制度
一、引言及研究综述
金融创新无疑是金融领域20世纪以来发展最快的,然而,在它获得巨大成功的同时,对其质疑也从未停止。大量的研究认为,金融创新会扰乱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对金融创新的必要监管成为毋庸置疑的选择。对此,Rafael等[1]曾做出比较系统的研究。他们提出,金融监管主要是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市场失灵,这就需要人们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做出相应的选择。虽然Mickinnon[2]与肖[3]也曾对此提出过质疑,认为监管可能会造成金融抑制,但是他们的论述明显可以让人感到监管仍然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对于纠正市场失灵具有非凡的意义。
当然,也有很多研究从金融创新入手,研究金融创新的动因和对金融监管的突破。Holland[4]提出,金融创新本身就应该分为两类,除了先验性创新与管制无关之外,其他的创新都应该归为规避管制的创新,创新与管制是一对博弈关系的结果。Goldfeld[4]也做出了类似的判断,但是他更加极端地认为即使是先验性创新也与管制有关。Kane[5]提出,政府的管制实际上就是隐形的税收,它极大地影响到了金融机构的利润实现,为此,金融机构就会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政府管制。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Silber[6]。他的约束诱导理论认为,金融业规避或摆脱其内部和外部的制约是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
随着新自由主义的盛行,更多的观点开始倾向于放松监管,激励金融创新。比如Campbell和Hercowitz[7]认为,监管的放松加剧了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激发了金融机构以更低的成本向家庭提供更多服务。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出现,人们对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认识又出现了反复。新自由主义的金融监管理念受到了严厉的抨击,褒扬金融监管正面意义的论调又开始甚嚣尘上,他们强调政府对于金融创新进行金融监管是一种有效而且合理的选择。其中,比较知名的论调当属Schwarcz[8]与Keynote和Schwarcz[9],他们提出,全球金融危机证明了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不能、也不愿意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系统性风险发生后,为解决该风险而产生的间接和直接成本远高于防患于未然所需要的成本。为应对这种局面,政府和国际组织应该建立一个能够更加有效抵御经济冲击的金融市场,很多防范措施也应该由监管机构直接进行操作。
与国外研究不同,我国国内对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关系的研究似乎更加默契,大量的观点都认为政府的监管十分必要而且必须,相对于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商业银行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不会自成体系,外部监管的可信度更高。张静等[10]提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强调了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决定性作用。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贾甫等[11],他们认为,不同的监管会引致不同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又会引起金融监管的边界问题。张萍和张相文[12]基于社会福利性的博弈分析,认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源自两个不同的金融主体,所以二者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进行相应的金融活动,这样冲突就难以避免。但是由于金融监管具有社会责任,就需要对全社会的经济安全负起责任,同时商业银行也需要考虑其经营的社会责任,因此,二者的行为应该统一于社会福利改进。强调了金融社会性的同时,也就强调了监管的重要性和金融创新应该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当然,偶尔也可以发现一些新的论调,如皮天雷[13]就认为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 也有抑制作用。当前的全球金融风暴并非金融创新被金融监管异化了,而是我们没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从已有的研究可以看出,达成共识或者相近观点的可能性很低,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几个问题焦点确实有待商榷:一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二是怎样的监管制度才算是有效合理。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一)金融创新的先行性与金融监管的适应性
从根本上来说,我们有两个基本的认识:一是金融创新的动因只有一个——追求更大的利润实现或者绩效增长;二是金融创新行为先于金融监管的出现,只有金融创新产生副产品——金融风险时,金融监管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而更多的时候,金融监管是为了服务金融创新的动因——绩效增长。
金融监管出现在金融创新产生风险之后,因此,金融监管一定是一种适应性的制度,它的目标是为了应对金融创新所形成的新风险,是制约新风险扩散和衍生的一种后发性制度。Kane[5-14]通过讨论规制管制理论,利用“斗争模型”描述了类似的问题,认为金融创新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斗争博弈的结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文认为,任何出现在风险之前的所谓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都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要么会因为过分夸大金融监管的作用而产生监管过度(或监管自负),要么会因为金融监管制度缺乏明确风险指向而产生监管不协调。所以,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政府试图利用手中权力干预经济和扩张政府权力的借口。真正合理的金融监管制度不是靠我们想当然的自我设计,而是一种不断演进的自发合理的制度形式,它的内在逻辑就是金融监管要衡量因金融创新产生的绩效增长与金融风险之间的比较和选择,当金融创新所产生的绩效增长大于金融风险时,金融监管当以放松或者是行业自律的形式存在;否则,金融监管应当加大力度,甚至采取比较果断的行政干预措施。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利用金融绩效和风险的对比度量来刻画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在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较低或者并无风险时,金融创新的绩效大于风险,因此,金融监管比较宽松,这将进一步促进金融创新。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增多,可发掘的常规绩效增长空间消失,高风险区域的金融风险会逐步增多。当金融风险急剧上升时,金融监管部门就会意识到,必须增强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适应性的金融监管制度出现。然而此时金融创新的势头还会不断增强。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前期金融创新所引起的金融绩效增长的惯性以及对以往监管信息理解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仍然继续进行金融创新。在理性预期的作用下,金融机构根据以往的监管水平来进行未来的业务拓展。这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关系演进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即图1中的AB阶段。随着金融监管程度的加强,金融风险会因此降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业务将变得稀缺,绩效增长面临严重的挑战。如果在这个阶段继续维持已有的业绩就必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而要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金融机构就需要突破严格的监管限制。此时,追求利润的动机往往会促使金融机构在监管限制的边界上跃跃欲试,突破监管限制的金融创新常常会在此时段出现,这就是BH阶段,也就是金融创新的第二个阶段。但是,在金融监管继续强化时很可能会发生一种演变,即金融监管很有可能会演变成一种金融抑制,原本是为了控制风险的监管却变成了一种抑制金融创新的手段,金融创新就会出现拐点,开始走下坡路,即第三阶段——HH’C阶段。这其中有两种力量的作用机制:一是前期所形成的金融创新的惯性。由于金融机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了过度的金融监管之中,仍然认为金融创新可以有效突破金融监管而获得绩效增长,但是,此时有一些聪明者(或者说具有特殊地位的商业银行)已经嗅出了金融监管变质的味道,开始停止金融创新,转向传统业务。所以,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会在顶点处进行一定时段的停留。二是如果金融机构发现金融创新已经无法再次获得金融绩效的增长,过度监管已经使得商业银行的行为被彻底约束,继续创新的成本变得极高,继续创新的动力完全被压抑,甚至不复存在,就会停止金融创新。所以,此时金融监管的继续强化就会导致金融创新的进一步下滑。最终,当金融监管达到完全的行政命令化,且随时可以进行即时变更时,金融创新就会完全停止,银行就只能经营传统业务,而不再从事金融创新。这就是第四阶段——CD阶段。
从以上对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关系的刻画,可以得到两个启示:
第一,金融监管需要讲究适度原则。如果金融监管过松,虽然可以促进金融创新,并实现绩效增长,但是也很可能会催生较大的金融风险,此时表现出监管制度约束功能不足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过度,可能导致机构因不能得到有效绩效增长,放弃金融创新,固守传统业务,最终导致金融发展活力的丧失,此时表现出监管制度激励功能不足的问题。
第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严厉程度之间存在着一个最优发展阶段,即BHH’C阶段,我们可以把这样一个阶段称为金融创新、绩效增长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阶段。在这样一个阶段,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而金融创新又不会受到过分的约束,监管制度与被监管对象形成了一种耦合状态,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冲突。
根据上述逻辑推理,如果监管违背适度原则,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冲突或者组织架构之间存在不合理因素,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动力和积极性就会受到压抑。那么,如何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均衡,确实是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文将围绕我国监管制度是否符合适度原则、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组织架构是否合理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探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问题以及监管制度的选择问题。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力不足与激励性监管制度的缺乏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力不足
国际上衡量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一般是选择三个比较直观的指标:一是选择中间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总额中的相对值来反映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水平。由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主要体现在中间业务收入方面,所以这一指标直接反映出一个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该指标的数值越大,则意味着金融创新在商业银行中的收入比例就越大,重要性就越高,也意味着创新能力越强。二是选择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在总资产中所占据的比重。如果该比重下降,那就说明该银行业务的重点已经由资产业务转向金融创新业务。所以,通过贷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可以间接衡量一个银行的金融创新水平。三是选择存款占据总负债的比重。其水平越低,说明主动负债较高,也就意味着该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较强。我们选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两家全国中小股份银行和一家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比较,时间从2006年开始到2014年,这主要是因为2005年我国金融系统全面对外开放,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商业银行该指标2014年的水平整体高于2006年的水平,但是指标增长的幅度在2016年开始放缓,三家银行的指标在2013年之后就呈现下降,另外四家虽然仍有增长,但是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的增长速度已经开始放缓。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呈现上升态势,但是与国际先进银行业相比,差距仍然巨大。根据2011年的数据显示,美国前15家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比为53%,远高于我国20%的水平[15]。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表1 各银行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单位:%
资料来源:各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
从表2可以看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都从侧面表明,传统的资产业务还是在上升,其余三家银行仍然在下降,但是除了民生银行之外,下降的速度开始放缓。该指标显示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逐步呈现弱化态势。
表2 各银行贷款及垫款占总资产的比重 单位:%
资料来源:各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
从国际一流银行的情况来看,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是较低的。如2007年汇丰控股的这一比重只有49.40%,花旗银行只有39.84%,美国银行也只有51.32%[16]。所以与一流银行相比,国内银行主动负债手段少,存款在总负债中占比高,这从侧面也映现出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确实较差。
表3 各银行的存款占银行负债业务比重 单位:%
资料来源:各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凸显,甚至有些指标还进一步显示出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出现倒退,这与国际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趋势完全背离。
(二)激励性监管制度缺乏是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力不足的主因
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激励和约束,金融监管制度也具有同样的作用。甚至有学者认为,金融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激励问题[17]。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则片面强调约束作用,而忽视了激励作用。这主要与我国监管层过度强调金融安全具有很大的关系,并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视为一种更容易产生金融风险的经营方式。
1.监管过度导致金融创新动力不足
关于商业银行监管过度问题的相关研究最近几年并不常见,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的研究者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与监管放松具有密切关系,所以很多人认为现有的监管不是过度问题而是过于放松。但是我国的情况与美国有很大区别,我们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过度方面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创新能力不足。比如说,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货币发行量远远大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但是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却出现了巨大的折扣。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监管过度造成大量的资产呈现沉淀状态,没有进入到流通领域,没有走出银行系统。再比如,我国在执行《巴塞尔协议III》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资本要求、杠杆限制、拨备率和流动性,这实际上是按照一个国际上的标准,来监管中国的商业银行。若一味提高监管标准不协调商业银行自身利益而制定资本要求,就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压力,丧失其开拓新市场的盈利机会[18]。
类似的监管过度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力严重不足,所以,我国许多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都是由外部力量而不是商业银行内生力量催动的金融创新,因为只有外部放松监管才有创新的可能性和积极性。而监管机构只有在认定某种金融创新具有不可避免的趋势时,且无风险或者风险是可控的,才会允许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创新”。创新的动力离不开监管制度的放松。同样因为内生动力不足,金融创新要依从监管层的制度放松,所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先”较多,即率先模仿国外成型的金融创新,而这种金融“创先”被我们误认为是一种金融创新。
长此以往,我国商业银行难免会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倒逼+模仿”的金融“创新”模式。然而,这种“倒逼+模仿”的创新模式极易导致三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其一,难以形成持续性金融创新。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往往只有在金融监管松绑后才会有一定的突破,这与人们期望的利用金融创新突破监管限制的创新模式有着巨大的差别。虽然这种金融创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但很难形成持续性的金融创新,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是政府放松管制的一个函数,创新的主动性严重匮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创新会由于监管放松不够及时等问题凸显其被动性。其二,由于监管过度,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会受到严重限制,反之,民间金融创新就会异常活跃,地下金融的发展反而出现较大空间,结果造成整体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也导致“金融脱媒”加剧,金融调控政策失效。民间金融却因为没有管制或者管制宽松,大量模仿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所以,在管制比较严重的国家,民间金融创新会显得比较突出,形成对商业银行实际业务的一种竞争和互补,从而对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其三,由于模仿的大量存在,金融机构会面临“侵权”指控的风险。由于我国监管过于严格,因此金融创新往往会抄袭那些国外已经很成熟的金融创新产品,这样既不会有创新的相关风险,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都容易接受[1]。虽然在短时间内,这种“抄袭”的“创先”方式可以使得先行银行获得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也可以更容易地获得监管层的认可,但是从长期来看,这种“抄袭”很难长期生存,一旦全球金融专利制度实施,这种创新模式就会遭遇前所未有的打击和清算。
2.制度冲突导致金融创新动力不足
如果监管制度可以使得自身与监管对象之间形成耦合状态,就会起到更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冲突,难以达到这种耦合状态,这就导致了监管制度难以发挥它的激励性作用,从而加剧了金融创新动力的不足。而监管制度最大的冲突就是来自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与监管制度的冲突。
我国目前处于转轨时期,商业银行在转轨之前产权并不清晰,即使在转轨之后,产权也存在着不清晰的问题,商业银行的股东中仍然大量保留着国有成分甚至是政府成分。我们以最突出的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为例,如表4所示。
表4 2012年国有四大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及控股比例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报告(2013)。
2012年的数据显示,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前五大股东中,汇金均是第一大股东,这明显造成了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处在不平衡状态。其他股东因为没有权力做出有效决策,因此主动选择放弃决策,做出了理性无知的选择。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的是,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前五大股东中还有财政部,这等同于政府直接参股企业的经营。
这种制度冲突将通过两个渠道导致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动力进一步弱化。第一,进一步加剧了制度激励功能的忽视程度。国有性质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对市场竞争和绩效增长的敏感程度被弱化。因为无论是政府还是商业银行自身都十分清楚这一点,即国有商业银行不进行金融创新,也能照样维系“大而不倒”的金融主体地位,政府无论如何也不能放弃商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更加无视于金融创新,因而也就只有政府才能推进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然而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中不可能出现“毁灭性创新”。第二,多头国有经营主体导致“监管俘获”。国有性质的问题在于利益主体的不清晰,所以只要是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国有资本都会参与商业银行的经营。但是,这就意味着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存在着紧密的利益相关性,政府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默认的“亲戚”,因为在二者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较高,所以很容易出现“监管俘获”。“监管俘获”的最终结果就是监管走向非制度化和行政化,因为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改变而改变。
3.监管组织架构不合理导致金融创新动力不足
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来看,监管组织架构已经存在着明显的短板。2003年之后,我国监管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一行三会”的监管组织架构基本确立。在当时的发展条件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交叉性不强,仍然是以单纯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主,所以这一监管组织架构由于其专业性强、分工细的特征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监管的效率。但是,近年来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已经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不同种类的金融交叉业务越来越多,金融风险的复合型也越加明显。与此同时,“一行三会”的监管组织架构弊端不断显现,种类模糊、范围不确定的各种金融业务导致了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重复,监管信息和技术的不完全也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重复,监管重复一方面可能增加了监管过度的可能性,同样也可能因为重复的监管地带导致互相推诿,形成实际上的“监管真空”。无论是进一步的监管过度还是“监管真空”,都可能扰乱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稳定预期,影响金融创新的动力和热情,因为它们难以确定该监管会对金融创新的成本与收益造成多大程度上的影响,在何种程度上削弱监管制度的激励性作用。
另外,由于监管机构对创新带来的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相关知识匮乏,手段匮乏,虽然付出的成本很高,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一旦金融业务复合型风险降临,我国监管机构就很难应对混合型风险的冲击,最终只能选择行政干预手段。这就会在实质上产生金融抑制问题,也将在长期阻碍金融产业的发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组织架构的不合理已经影响到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热情,激励性作用正在被弱化或已经消失。
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激励性监管制度的路径选择
相对于严格的风险防范,我国商业银行更加缺乏激励性监管制度。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缺少的是创新的主动性和内生性。因此,在未来的发展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应更多地富有激励功能。
(一)加强行业自律
任何市场都存在着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双重关系。政府监管当然是监管方式中的重中之重,但是相对于严格的政府监管,我国更加匮乏的是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或者说是金融市场的自治模式。行业自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在激励金融创新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更加主动和规范地进行金融创新。
首先,行业自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创新互相抄袭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并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所以在行业内部往往都选择进行成本更加低廉的抄袭方式来进行金融“创先”,金融创新就好像是“公地”一般,各商业银行理性的选择就是停止创新,进行“搭便车”。可是,当下这个问题完全依靠政府监管具有较大困难:一是没有法规可以遵循,二是监管成本过高。因此,这个领域最好的监管方式就是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利用行业制度来规范商业银行行为,减少行业内部的金融创新“搭便车”问题,刺激行业内部形成创新动力。
其次,行业自律对监管制度冲突具有明显的治理效果。在目前的体制下,我国很难解决银行股权问题。与我国现有的监管不同,行业自律中要依靠行业协会,而协会的构成是众多商业银行,它们之间不存在着类似与财政部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质上构成了第三方利益的关系。同时,由于行业内部对创新领域的知识和信息更加充分,所以也有利于克服因信息不充分导致的监管滞后。但也有很多人诟病行业自律,认为这种方式有助于放纵银行,容易产生风险,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因为过分相信行业自律最终导致问题暴露。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与美国的情况截然不同。相比于美国市场,我国商业银行的问题是缺乏创新、过度监管。我国商业银行的首要任务应是促进创新动力的释放,为银行松绑。因此,行业自律应该成为我们的政策选项。
(二)优化股权结构
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持有形式来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股权主要集中在汇金公司和财政部手中,这样的持股方式应该进一步得到优化,特别是财政部持股的问题应该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商业银行由国家财政部持有股份,很难形成正规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财政部必须转让其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股权。否则,这种持股方式会给商业银行造成一种错觉,似乎银行经营拥有了额外的信用保证,导致银行在经营中的自负盈亏原则严重受损,创新动力明显不足。
因此,股权进一步优化的首要任务是财政部一定要将手中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出售给非政府部门。如果担心因股权出售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可以采取汇金模式,采用公司法人交叉持股的方式优化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股权。当然,汇金公司的持股方式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优化。目前汇金公司对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持股比例都在55%以上,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但问题在于这种范式的股权制衡完全丧失,其他的股东成为绝对控股的汇金公司的“伴舞者”,对公司的决策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汇金公司也应该考虑出售手中股份,没有必要过度持有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理论,适度降低持股比例并不会出现极端情况。
监管机构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适度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且应该严格控制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持股比例,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激励国有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力,降低国家信用的额外担保,促进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平等化,还可以刺激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
(三)重组监管机构
“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导致问题日益突出:我们的分业经营已经被金融创新所打破,我们正处在一个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中,“纯粹”银行业务的概念已经成为过去式。一些交叉地带已经成为重复监管的重灾区,加剧了过度监管的问题,当然,这也造成了互相推诿的“监管真空”。但无论哪一种情况实际上都成了扰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稳定成本收益预期的成因。因此,对监管组织框架的改革成为促进金融创新动力的必然选择。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对于金融监管组织框架的调整已经开始。美国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机构;英国财政部2010年7月发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办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白皮书就提出了英国的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的“三方”(Tripartite)监管框架的不足,通过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统一监管机构;德国则在2012年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统一监管机构;法国则通过直接统一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局来实现监管组织框架的重组[19]。
我们完全有理由再次统一监管机构,采取“一行一会”方式,整合三大监管机构的信息、人员和手段等方面的资源。这可以纠正现行体制下监管机构地盘意识,统一行业准入标准,取消不必要的监管保护,理顺发展目标和监管目标之间的关系。另外,这种方式不仅保留了央行独立的经济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构建更加统一的、覆盖更广的违规调查体系和处罚机制,形成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励不同股权形式、不同市场地位、不同实力的商业银行进行更加广泛和积极的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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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全山)
2016-08-02
蒋雨亭(1973-),男,辽宁铁岭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E-mail:jangyt3300@sina.com
史彦泽(198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研究。E-mail:shiyanze2003@163.com
F830.2
A
1000-176X(2016)11-00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