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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寺院会计凭证考释

2016-12-03郁晓刚

敦煌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会计凭证寺院敦煌

郁晓刚

内容摘要:会计凭证是敦煌寺院会计文书中的一个重要类型,与诸色入破历、入破历算会牒等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会计文书体系。敦煌寺院的会计凭证种类多样。本文对判、施舍疏、取抄署、契据等几种会计凭证的形制特点及其在会计核算活动中的使用状况进行了具体辨析,指出敦煌寺院十分重视会计凭证的制作、整理、审核与保管。会计凭证发挥了记录收支、控制出纳和为编制账簿、会计报告提供依据的重要作用,是敦煌寺院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体现了敦煌寺院财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严谨性。

关键词:敦煌;寺院;会计凭证

中图分类号:K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5-0092-09

Abstract: Accounting vouchers are an important type of document in Dunhuang temples, which together with account records and reports form a complete accounting system. Accounting vouchers of Dunhuang temples come in various forms, including Pan(判), Shisheshu(施舍疏), Quchaoshu(取抄署), as well as contracts and other related pape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se original documents in detail and points out that Dunhuang temples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auditing, organizing, and maintaining these documents, which record and control transactions an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upkeep of the temples. These vouchers provided the basis for establishing accounting books and working out financial reports in the temples and illustrate the strictness of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ing system in Dunhuang temples.

Keywords: Dunhuang; Temples; Accounting Vouchers

敦煌文献中的会计文书大量为河西都僧统司和敦煌寺院所有。这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会计文书,对解读中古时期敦煌佛教教团的经济活动、宗教活动、财产管理和会计制度等都具有重要价值。

就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的形态和分类研究而言,研究者或根据文书的计会内容,将其区分为常住斛斗历和常住什物历两大类;或按照文书形态,将其区分为账、历、牒、状、疏、帖等;或借鉴现代会计学的概念,将其区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众所周知,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组织经济活动、传输经济信息、实行会计监督的重要依据[1]。原始凭证又是会计凭证中的重要类型,是反映经济收支和交易活动的第一手材料,为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了最原始的依据。敦煌寺院会计文书包含多种不同形式的原始凭证。但是,相对于诸色入破历和入破历算会牒的研究,目前学界对敦煌寺院会计凭证似乎措意较少{1}。

本文拟在前贤的研究基础上,借鉴现代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同时以唐代官厅会计文书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为参照,对敦煌寺院会计文书中的支付命令(判)、文记(取抄署)、施舍疏、契约等原始凭证的编制和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探讨,揭示其在财产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深化对敦煌寺院财产管理和运作过程的认识。

一 支付命令(判)

李锦绣先生指出,符牒、判、木契、榜是唐前期官仓库出给过程中四种必不可少的支纳凭据。其中,判是仓库执行出纳手续时所须秉承的详细支付指令,由其上级机构下达[2]。晚唐五代时期,在敦煌归义军政权的官仓库出纳活动中,我们仍然可以觅得“判”的踪迹,如P.4640《己未年—辛酉年(899—901)归义军衙内破用纸布历》第231—232行略云:“十六日,奉 判支与金银匠王神神妻亡助葬粗纸两帖。”[3]是知,归义军军资库在对外支出库藏物资时也是“奉判”而行的。以现代会计学角度而言,这类判文正属于原始凭证的一种,它们起到了通知要求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作用。敦煌寺院会计文书中同样存在这种性质的原始凭证,如P.3730《酉年(841)正月奉仙等牒并荣照判辞》载:

1. 牒,奉仙等虽沾乐人,八音未辨,常蒙抚恤,频受赏劳。

2. 及课差科,优矜至甚。在身所解,不敢隐欺。自恨德薄

3. 无能,不升(胜)褒荐,数朝惶怖,希其重科,免有悚遗,

4. 却加重赏。奉仙等四人,弟子七人,中心忻喜,贵

5. 荷非常。所赐赏劳,对何司取,请处分,谨牒。

6. 酉年正月 日奉仙等谨牒。

7. 检习博士卿卿、奉仙、君君、荣荣,已上四人各赏绢

8. 一匹;太平已下弟子七人,各赏布一匹。付儭司,

9. 依老宿商量断割交给分付。廿日 荣照。[4]

史奉仙等人是隶属于敦煌佛教教团的音声人,因演习音乐辛苦而获得了教团的赏劳。奉仙等人向都司申牒的目的主要是询问从何机构支取。上引文书第7—9行是释荣照针对申牒所作的批覆。荣照是当时河西教团的最高僧官都教授[5]。他在判语中详细说明了赏料的品类、数量和支付对象,并要求儭司“断割支给”。显而易见,这件牒文并判辞是奉仙等人领取绢布的凭据,而对于作为支付一方的儭司来说,在收到上述书面指令后才能向有关人员支出财物。是以,本牒文并判是一件典型的出纳原始凭证。又P.3730V《吐蕃年次未详沙州教授和尚乘恩判》记载:

(前缺)

1. 光妙神斋日,老宿与法律诸大德商量,赏老

2. 人布两匹。如无布,麦亦得。仍付戒藏、义辩

3. 依数支给。乘恩。[6]

乘恩在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约9世纪前期)曾出任河西教团中的都教授一职[7]。这件由承恩签署的判文同样是有关于教团对外支付赏料之事。承恩在判语中对赏赐物品进行了具体指示,并要求将其处分意见转付与僧戒藏、义辩二人,由他们遵照执行。这件判文也可以证明,都司在颁赐财物一类的出纳活动中,上级机构(或僧官)的判文是财物保管机构执行支付手续的必要依据。

在都司因从事放贷业务而引发的物资出纳活动中,判文也发挥了原始凭证的作用。据BD.6359V

(6)(咸59V)《辛丑年(821)龙兴寺寺户团头李庭秀等请便麦牒(附处分)》:

1. 龙兴寺户团头李庭秀、段君子、曹昌晟、张金刚等 状上

2. 右庭秀等并头下人户,家无着(著)积,种莳当

3. 时,春无下子之功,秋乃凭何依托。今人户等各请

4. 贷便,用济时难。伏望 商量,免失年计。每头请

5. 种子伍拾驮,至秋输纳,不敢违迟,乞请处分。

6. 牒,件状如前,谨牒。

7. 辛丑年二月 日团头李庭秀等牒(朱印)

(中略3行签名)

11. 准状支给,至秋征纳。十

12. 三日。 正勤。

13. 依上处分,付仓所由

14. 付。[8]

这是一件吐蕃统治敦煌时期,教团寺户向都僧统司申请借贷年粮种子的牒状。牒文末尾第11—14行为都司僧官的判决意见。都司教授宋正勤首先核准了寺户的借贷请求,然后某未知名僧官接续判案道“依上处分,付仓所由付”,意即按照宋正勤的批示,并指令将附有判文的请牒送交都司仓,要求都司仓所由遵此向借贷者支付斛斗。文书内容到此为止,但可以推知,都司仓主管者在接到判文后,才将发放粮食给借贷的寺户。因此,本件既是寺户向都司办理借贷业务的申请文书,也是都司仓给付斛斗的原始凭证。

以上案例中,不论是隶属于教团的音声人向都司领取赏料,还是寺户向都司仓借贷,都必须先行申牒请批,通过后,凭判支取财物。而都司仓、儭司等财物保管机构则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僧官或机构发出的判令支出斛斗。上述判令作为支付通知书是十分典型的原始凭证。这类凭证的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由河西教团直接控制的都司仓等物资收储机构在出纳管理和会计核算过程中就已经建立了较为严谨的手续制度。

二 文记(取抄署)

文记或称文钞,是唐代官厅会计核算中经常使用的一类原始凭证。据《通典》卷149《兵二·杂教令附》引《卫公李靖兵法》云:

诸兵士随军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数,并衣资、弓箭、鞍辔、器仗,并令具题本军营、州县、府卫及己姓名,仍令营官视检押署,营司抄取一本立为文案。如有破用,队头、火长须知用处,即抄为文记,五日一申报营司。

军队营司对军士携带的衣物、武器装备设有专门的登记文案,即衣装账簿。当兵士支用衣物装备时,队头、火长必须予以记录。而且这些记录内容被要求“五日一申报营司”,使营司得以及时掌握变动状况,并用作修改衣装账簿的依据。显而易见,这种由队头、火长抄写的文记即属于原始凭证的范畴。又唐《厩牧令》复原第44条(唐25条)云:

诸府官马及传送马、驴……军还之日,令同受官司及专典等,部领送输,亦注肤、第,并赉死失、病留及随便附文钞,具造帐一道,军将以下连署,赴省勾勘讫,然后听还。[9]

官马驴在行军过程中因死失、病留等所立之文钞亦属原始凭证,可敷造帐之用。文记的具体形式究竟如何,上述两则文献均未确示。《唐律疏议》对文记的内涵却有一段重要的提示,该书卷第15《厩库律》“监主贷官物”条记载: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疏]议曰:……“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谓虽无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10]

根据律文、律疏的解释,文记是有别于文案的某一类文书的统称。举凡名簿{1}、取抄、署领等均可归入文记。取抄的运用较为广泛,唐《仓库令》复原第2条略云:“诸受租,……随讫给钞总申。”[9]493官仓受纳租物时,要向缴送者出具抄文,以作为其完纳租税的原始凭证。这类取抄实物在吐鲁番文书中俯拾皆是,如《武周如意元年(692)里正李黑收领史玄政长行马价抄》(64TAM35:28)云:

1. 史玄政付长行马价银钱贰文,准铜

2. 钱陆拾肆文。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里正

3. 李黑抄。其钱是户内众备马价。李黑记。[11]

又大谷5823《周通生纳税抄》云:

1. 周通生纳天宝叁载后限税钱壹伯壹拾

2. 陆文。其载七月二日,典魏立抄。[6]296

以上所引取抄,一件是史玄政缴纳按户抽配的长行马价后,里正出付与他的书面凭证,一件是县典给付百姓缴纳户税的凭证,均为纳税的原始证明。除了用作完纳赋税的凭证,唐代官民间的其他经济交易活动中也有使用取抄的情形,据《唐景龙二年(708)补张感德神龙二年买长运死驴抄》

(72TAM223:25—1):

1. 张感德先去神龙二年十月内买长运死驴

2. 壹头,皮壹张,给抄讫。今称失却,更给抄。

3. 旧抄在,不在□用限 。景龙二年四月

4. 廿日,胡基抄。会纳历同。典□。[12]

神龙二年,张感德从某官府机构购买了长运死驴一头、皮一张,同时获得“抄”文一份,作为交易成立和合法有效的证明。但张感德之后不慎遗失原抄,于是他向发文机构申请补领。承办官典经过核查有关“纳历”中的双方交易记录,确认交易真实发生过,所以向其重新出具了上述抄文并申明旧抄作废。此案中,张感德遗失交易抄文后还不厌其烦主动向官方申请补领,说明具有法律证明文件和经济凭证双重属性的取抄在当时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能等闲视之。

文记中的署领在出土文书中也有具体实例,《唐开元十九年(731)康福等领用充料钱物等抄》(73TAM506:4/11)略云:

20. 使西州市马官天山县尉留□、典壹人、兽医壹人、

21. 押官壹人,伍日程料,领得钱贰伯伍拾文。开元

22. 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典赵宝领。[13]

这件文书记录了典赵宝领取市马官一行人等的五日程料钱,文书末尾有领物人的署名。原编者将其定为领用钱物抄,大致无误。但根据前揭唐律法条,笔者以为若将其定为“署领”似乎更加妥帖。又大谷1014《西州都督府兵役(兵曹)关系文书》载:

1. 分付和忠钱练

2. 右禄直练从库出,晋阳押领[(后略)[14]

是知,官员从官仓库支取俸禄须由本人或代领者立据签字。本件文记末尾有“晋阳押领”等语,故应为署领无疑。取抄与署领是相对而言的,收纳者出具取抄,支领者签押署领。当然,实际使用中两者可能并不存在截然区分。

不仅官厅财计管理活动,而且民间经济交易和私家理财记账中也会普遍用到取抄署等文记。据《唐会要》卷52《忠谏》记载:“初,有贾人张陟负五坊息利钱,征理经时不获。杨朝汶遂取张陟私家簿记,有姓名者,虽已偿讫,悉囚捕,重令偿之……又于陟家得卢载初负钱文记,云是卢大夫书迹,遂追故东川节度使卢坦家僮,促期使纳。”商人张陟通过设立账簿、文记打理商业交易活动。五坊使从张陟家搜检出的文记是卢载初欠负张陟钱款的书面文件,由负债方卢载初手书,并作为原始凭据由商人张陟收存。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取抄、署领等文记具有形制简洁、方便易行的特点,因此,它们在官方和民间的经济活动中被广泛应用。唐末五代宋初时期,作为原始凭证的抄在敦煌地区仍然较为常见,如P.2161(P2)《年代不详(十世纪初)兵马使岳安□等还谷赎舍抄》略云:

2. 粟拾硕、布壹匹,已上斛斗及干货都

3. 拾柒硕,并总还讫,一无欠少。今

4. 候阴兼行巷村邻,押抄示名为

5. 契日,抄在岳家觅不得,已后抄出 ?

6. 在 论限。 舍主兵马使岳安□(押)[8]400

兵马使岳某与某人进行了一宗房宅交易,买方全部偿清作为房价的斛斗及干货后,卖方出示了抄文以作凭证,但是事后原抄遗失。本件文书即另行制作的一份证明文件,内中复述了事件原委并申明原抄作废,而以此新抄为准,此抄亦具有法律效力。又Дx.1417《丙子年(976?)杨某领得地价物抄》略云:

1. 丙子年十二月四日杨□□领得地价物抄。生绢壹

2. 匹,长叁丈柒尺叁寸,准折湿物贰拾伍硕。白斜

5. 已前褐准尺数折物捌石。(押)[8]390

本文起首即有“领得地价物抄”之语,是知为抄文无疑。文书主要记载了地主杨某在一桩土地交易中已收领到地价物若干。以上两件抄文,第一件末尾有舍主、舍主亲属和见人的签名、花押,第二件亦有花押。可见,抄文在形制方面一般须具备“押抄示名”。

取抄署在敦煌寺院经济活动中亦有使用,如Дx.1383《壬戌年(962?)翟法律领物凭》:

1. 壬戌年十月 八 日,于令狐兵马使手上领得粟贰拾壹

2. 硕伍斗。领得马攞真边麦肆硕伍斗,为记。

3. 领物人 翟法律(签押)[8]389

这则取抄记录了同一天内一连领取的两笔麦粟收入。从文末的押抄示名来看,它应该是敦煌某寺制作的原始收入凭证。又Дx.1424《庚申年十一月僧正道深付牧羊人王拙罗寔鸡羊数凭》:

1. 庚申年十一月廿三日,僧正道深见分付常住牧羊人

2. 王 拙罗寔鸡白羊、羖羊大小抄录,谨具如后:

(中略)

5. 伍口。已上通计肆拾口,一一并分付牧羊人王拙

6. 罗寔鸡,后算为凭。

7. 牧羊人王拙罗寔鸡(押)

8. 牧羊人弟王悉罗(押)[3]578

这是一件某寺常住牧羊人从寺院领取放牧羊群的原始记录,文末有领取者王拙罗寔鸡等人的署押,或者亦可将其视作取抄署一类的文记。文书中的“后算为凭”等语表明,本件抄文也是之后寺院与牧羊人进行业务核算的凭证。又S.3984《丁酉年(937)报恩寺牧羊人康富盈算会凭》云:

1. 丁酉年十一月三日[立][契]。报恩寺徒众就大业寺齐

2. 座算会,牧羊人康富盈除死抄{1}外,分付见行羊数:(后略)[8]372

“死抄”或指羊死亡后,寺院根据牧羊人的报告及其缴送的死羊皮、肉等实物,而向其出具的证明文书。S.4704《辛丑年(941?)二月徒众纳死羊凭据》或即属于此类死抄的实物,文书记载:

1. 辛丑年三月廿日,徒众因城北索将头庄上拔毛日

2. 见纳死白羊羔子玖口,羖羊羔子陆口。(押)[3]576

它与前引唐令中“死失、病留及随便附文鈔”的性质接近。报恩寺在与本寺牧羊人的结算活动中,死抄是点算减少羊数的证明。所以,取抄署等文记既是经济往来业务的证明文件,也是寺院编制账簿和从事财务结算的依据。

当然,还有比取抄署更为简略的文记。如Дx.1365《癸未年净土寺周僧正还王都料锁价绢契记》载:

1. 癸未年七月十九日,净土寺周僧正绢七疋还王都料生铁口

2. 锁价用。{2}

本条支出文记省去了经办人和当事人的署名签押,大约是随手记录以作为编制帐历时的提示。民间经济活动中制作的文记与官方相比更加简易灵活。

目前,我们可以得见的敦煌寺院取抄署领类的原始凭证不多,揆诸情理,单件取抄署多是由寺院向纳物者开具,寺院一般自然不会收存,另外这也可能与领得历(抄录)的使用有关。敦煌寺院的出纳活动频繁,财计管理者为减少原始凭证的数量、简化算会手续,较少制作这种一次性的取抄署,而径以领得历代替,如S.6981《辛未—壬申年(971—972)某寺某某领得历》略云:

8. 十二月十四日,领硙户李章祐旧硙稞(课)粟伍硕叁斗。愿。

9. 十七日,领得南梁户杨再住算领粟两硕。愿。壬申年正月

10. 一日,弁才亡赠粟肆硕。愿。……[3]138

本件文书中,某寺僧愿按时序逐日记录了手上的各项收入。而S.5495《唐天复四年(904)灯司都师会行深信依梁户朱神德手下领得课油历》则是专门针对梁课收入一项经济业务设置会计科目编制的凭证,文书略云:

1. 天复四年甲子岁二月一日,灯司都师会行、深信依

2. 梁户朱神德手下领得课油抄录如后:

3. 三月十一日,领得油壹斗,朱。……[3]115

以上两件领得历中的每笔收入前均标明日期,末尾有领取者或缴纳者的亲笔署押(有的加盖印件,如Дx.4277+Дx.6042)。这种通常被归为收入账簿的领得历,或者也可以视作取抄署的演化和发展,是介于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之间的一种文书类型{1}。它们是可以多次填写、使用的原始凭证,从这个角度看就略接近于现代会计凭证中的累计原始凭证。

综上,取抄署之类的文记作为原始凭证是敦煌寺院算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类原始经济凭证。而由一次性凭证取抄署发展而来的领得历则使账务处理活动更趋清晰和高效,也为寺院管理者了解和掌控某项经济业务提供了便利。

三 施舍疏

施舍疏是僧俗施主向寺院、教团布施财物时所使用的文书。通常,它随施物被一道交与寺院。但由于某些施主的文化水平不高,变通之下,疏文也可由寺院代写。施舍疏的内容通常包括施物的名称、数量、去向,施舍的时间、地点、缘由、目的以及施主姓名等[15]。

敦煌寺院将普通布施者个人的施舍称为散施,散施是寺院的重要收入的来源之一。除了施舍疏,敦煌寺院的入历和算会牒对信徒的散施财物往往有详细的登记。因此,寺院或教团进行会计核算时,施舍疏可以作为原始凭证,供编制入历、算会牒等的账历使用。敦煌寺院的施舍疏在形式上有多件连写和单件之分,在内容上也有繁简之别。

现代会计制度中,原始凭证的审核是账务处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只有校验合格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依据,以此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与准确[1]204。作为原始经济凭证,敦煌佛教教团和各寺的施舍疏存在着明显的整理、审核痕迹。如P.2837V《辰年支刚刚等施入疏十四件》记载:

(前缺)

………………………荣照…………

(中略)

(三)1. 布壹丈,施入修造

2. 右弟子所施意者,己身染患,圣

3. 力加持,似得减损。今投道场,请

4. 为念诵。

5. 辰年正月卅日女弟子王氏疏。

6. 已前壹拾柒道疏。卅日,荣照。

………………………荣照…………

(四)1. 胡粉半两,施入修造。镜一面,施入行像。

2. 右所施意者,为慈母舍化以来,不知神

3. 识,今头(投)道场,请为忏念。

4. 二月八日女弟子十二娘疏。(后略)[3]59-60

本卷残文书现由七纸粘缀而成,每纸抄录施舍疏一至三道不等。每道疏文中所记物品名称的右侧和文书空白处多有勾画符号,与敦煌寺院各种会计账历中所采用的勾画方式一致。会计账历中文字右侧的勾画符号一般表示某笔账目结算完毕或已清点核对,予以勾销。文字下方空白处的勾画符号则表示行文至此结束[16]。是知,审核疏文的重点在于确认其中登录实物的名目、数量是否正确以及防止他人随意虚造和涂改。

另外,这卷文书每两纸的正面骑缝处均有僧官荣照的署押。押缝是唐代官文书处理程式中的重要手续,通常是长官、判官对其职守负责的一种表示[17]。敦煌寺院施舍疏上骑缝署押的作用应与之大致相同。又,本件文书在第三道疏文后载:“已前壹拾柒道疏。卅日,荣照。”这是荣照在辰年正月卅日针对当天(或之前一段时间)施舍疏特别添写的一条汇总性注记。所以这批疏文是由荣照整理、审核,注记实际是对整理、统计和勾检结果的扼要说明。

P.2583《吐蕃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也采用了多件连写的形式。文书残存部分系由十二纸粘连而成{1},每张纸多只抄录一道疏文,且抄写笔迹不同。由此可知,这件文书是由若干独立的疏文董理、连缀所成,而非一次性抄录。与P.2837V相同,本卷文书中每道疏文都有勾画符号。文书第12纸的末尾处还有正勤的署押,笔迹与之前的疏文不同。正勤即前揭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都司教授宋正勤,他应该是这组疏文的整理者或审核者。

类似的施舍疏在吐鲁番出土的寺院文书中也有发现,且时代更早。如阿斯塔那170號墓所出《高昌□子等施僧尼财物疏》。这件高昌国统治时期的寺院施舍疏中就有明显的朱笔勾画痕迹以及布施财物的朱书合计数字等。[18]可见,中古时期佛教寺院在会计核算活动中对施舍疏的整理、点算、审校具有普遍性。

当然,教团财计人员对施舍疏的审核并不仅限于施物的收入情况,如羽076R《比丘法邻僧衣、布、纸施入大众疏》载:

1. 布僧衣壹薱(对),布壹匹入大众其布法山便

2. 右所施意者,为寄身深患,药食虽

3. 投,未蒙痊损,今投道场,请为念

4. 诵

5. 六月八日比丘僧法邻谨疏

6. 法事真法师

7. 法邻城门前施布壹匹,纸大小两帖和?入

8. 大众

9. 法邻斋儭,已前儭司并云唱讫,已后其物

10. 见在洪辩。

13. 洪辩[19]

这是僧人法邻因患病而向道场施物,请为念诵佛经以求早日痊愈的疏文。值得注意的是,这件施舍疏第9行以后洪辩另笔添写的一道注记,它完整地交代了教团对法邻所施舍斋儭的处置经过和现存状况。本案例中,教团对施舍疏的核验已经超出了简单的账物校对,而涉及儭司等前后经手过施物的机构和人员,体现了校核活动的细致与周备。

要言之,针对信众的施舍,敦煌教团或寺院首先为他们逐一立写施舍疏以作凭证,其后再将这些零散的单页粘连成卷,进行编联整理、统计与审核。施舍疏经过这样一系列的账务处理,既可以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督的作用,又为后续其他帐历的编制提供了基础和便利。所以,作为原始经济凭证,施舍疏是敦煌佛教教团会计核算和财产管理中的又一重要凭证资料。

四 契 约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在唐宋时期日臻完善和发达。敦煌寺院也广泛使用到雇佣契、借贷契、出租契等各种契约。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民间契约又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民间契约,仅在法律方面起证据作用;一类除具有法律方面的证明作用,还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20]。敦煌寺院使用的契约文书多数就兼具这两种功能。

经济契约是原始交易凭证。现代会计实务中,契约(合同)虽然附属于会计资料,但不能直接用作会计核算的凭证。敦煌寺院的账务处理过程中尚不存在如此严格之界限。所以,我们或者可以将其纳入原始凭证的范畴进行考察。而且,在会计期末,敦煌寺院财计人员确实也常依照契约中所拟定的条款确认收支和执行结算业务。S.6781《丁丑年(917)正月十一日北梁户张贤君二年油课应见纳及沿梁破余抄录》记载:

丁丑年正月十一日,就库算会,北梁户张贤君,乙亥年、丙子贰年课,应见纳及沿梁破余,谨具抄录如后。准契见纳油数:(中略)张贤君亥、子贰年中间准契欠油壹硕叁胜(后略)。[3]343

这件抄录中提及的“契”是指本寺与梁户张贤君间订立的捉油梁契约。敦煌文书中留存有水硙、油梁租赁契约的样文{1},其中即涉及承租方应纳梁课数额和缴纳时限的规定。此算会文书中的“准契见纳油数”、“准契欠油”等语表明,寺院在与承租油梁者算会时是严格按照契约规定核算梁户的已纳和未纳梁课数目。由此可见,契约文书也是敦煌寺院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据的原始凭证,在算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有一些契约文书本身就已明确标出将被用作结算凭据,如S.4116《庚子年(940)报恩寺牧羊人康富盈算会凭》记载:

庚子年十月廿六日立契。报恩寺徒众就南沙庄上齐座算会,牧羊人康富盈,除死抄外,并分付见行羊籍:大白羯羊壹拾叁口,白羊儿落悉无陆口……已前白羊羖羊,一一诣实,后算为凭。

牧羊人男员兴(押),

牧羊人康富盈(押),

牧羊人兄康富德(押)。

其算羊日,牧羊人说理,矜放羔子两口为定。又新旧定欠酥叁升。(押)[8]374-375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将本件文书定名为算会凭。但文书起首所云“庚子年十月廿六日立契”却又正是敦煌契约文书中惯常采用的套语,如S.1398《壬午年慈惠乡郭定成典身契(习字)》这种典型的契约文书中就有“壬午年二月廿日立契……恐后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等语[8]353。所以,本件文书在内容上虽然与一般意义的契约差距稍大,但从形式看,将其视作契约似乎亦可。这种特殊形态的契约正为寺院会计核算提供了重要依据。

契约不仅对经济业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详尽规定,有时也具备产权或债权的书面证明作用,因此,寺院在一定时间段内对这类原始凭证也会相应地加以妥善保管。大历九年,长安寺高僧不空示寂后,将“祥谷紫庄将倍(陪)常住,其庄文契并付寺家”{2}。敦煌寺院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据P.3587《年代不明(公元十世纪)某寺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记载,敦煌某寺常住什物中有“诸家卖捨(舍)文契及买道、论(轮)硙文书一角。”[3]46本件常住什物交割清单中,购置房地产业和碾硙的契约文书就赫然在列,这正可以说明敦煌寺院十分重视对这一类原始经济凭证的保管。

五 结 语

原始凭证本身具有内容散碎、形制简短、运用灵活的特点。在财产管理人员编制完各类账簿和会计报告后,有些凭证可能很快就被废弃。所以,在目前存留下来的敦煌寺院会计文书中,原始凭证的数量相对不多。本文列举和分析的几例原始凭证远远不能反映敦煌寺院会计凭证的全部形式与内涵,但已经可以说明,敦煌寺院在其财计活动中普遍采用到原始凭证,以及时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严格掌握和监督财物出纳等情况。这些原始凭证从编制方式看,既有一次性凭证也有可以连续多次填制的凭证;从文书形制来看,则有适应不同场合和需求的判、施舍疏、取抄署、契约等多种样态。同诸色入破历等会计账簿和算会牒等会计报告一样,原始经济凭证在敦煌寺院会计文书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会计文书体系。

其次,敦煌寺院和教团已经注意到对各种原始凭证区别进行整理、审核与保管,以为之后的登记账簿和结算业务服务。上文在论及契约、施舍疏等凭证时,对这方面内容曾予以具体分析。归纳言之,当时寺院在原始凭证的保管方面主要采取了以类相从和粘连成卷的方式。有些原始经济凭证,如BD.6359V(咸59V)号文书中六件关于寺户向都司借贷的牒状和S.1475号文书中十多件属于灵图寺的借贷契约,虽然都司和灵图寺的财计人员没有将它们整理粘贴成卷,但从目前的保存情况可以推断,在其被利用来抄写佛经前应该是收存在一起的[21]。另外,除了作为会计资料由财计人员集中收管,有些原始凭证还被列入常住什物加以妥善保存。在原始凭证的审核方面,敦煌寺院采取的具体形式则至少包括勾画、署押和统计三种,以此确保凭证文书的准确、可靠。寺院和教团的财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之严谨于此也可见一斑。

最后,编制原始会计凭证是敦煌寺院会计核算中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其财计制度设计和运作的合理性。在敦煌寺院账务处理过程中,从制作原始凭证到编列各类收入支出账簿再到编制入破历算会牒等会计报告,形成了一个基本完整的核算序列。判、取抄署、施舍疏、契约等原始凭证为编制诸色入破历和入破历算会牒提供了依据。所以,各类会计凭证在敦煌寺院和教团的财务运作活动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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