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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信零钱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6-12-02李昕

审计与理财 2016年7期
关键词:零钱交易消费者

李昕

2014年微信在银行卡支付的基础上推出了零钱支付的新功能,用户可将“零钱”中的余额在好友间进行转账、与接入支付接口的公众号进行交易,也可直接转至银行卡。这一功能所具有的操作的简便性、付款的快捷性优势使得微信支付用户群体快速扩张。但相伴而来的就是不胜枚举的零钱盗刷、交易诈骗、余额冻结、隐私泄露,此类侵犯用户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层出不穷,给广大消费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微信零钱功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弊端不容忽视。

一、零钱支付中消费者权益面临的困境

零钱支付是一个完整的流程,其各个环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下面以支付流程的顺序为线索,分析其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一)申请阶段对知情权的限制

用户在申请账户时,与财付通公司通过《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下简称《服务协议》)达成合意。基于《服务协议》点击合同的性质,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向用户展示该合同内容。但在实践中,财付通公司仅将该协议及部分附属协议以链接的方式标注,申请者极易忽略,缺乏对协议条款的了解,加之获取账号均以“同意”为前提,即使对协议规定有异议,也毫无协商的余地,被动接受协议内容,做出不符合内心真意的表示。另外,财付通公司强调自己有权对协议进行单方面修改变更,用公告的方式替代了通知每个用户的义务,将用户的继续使用视为接受修改内容。从商业利益出发,在变更协议后一一通知数量庞大的用户会造成经营成本的增加,公告方式确有一定合理性。但从法律层面看,该公告的方式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了解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二)支付阶段对财产和信息安全权的侵犯

微信零钱支付免输密码的模式对小额交易和转账而言非常便捷。此时,微信的开放性与财产的私密性产生了冲突,追求快捷而牺牲了用户的财产安全。为降低手机丢失时账户中资金被盗刷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底发布《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非实名用户每日零钱使用上限。但现阶段的实名认证只需姓名、身份证和手机号,且仅仅根据几位数的验证码就可以将银行卡和手机绑定,程序过于简化。此外,微信支付接口在向公众号开放后,零钱支付在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率提高的同时由于商家接入的门槛极低,只需要通过认证和提交2万元的低额保证金就可获得接入资格。在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接触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部分恶意商家为谋取不法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隐私非法利用或泄露,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纠纷解决阶段对求偿权的侵犯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追偿困难是消费者行使求偿权面临的障碍。使用零钱支付的一般都为数额较小的交易,而当发生纠纷时的维权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和所受损害差距悬殊不成比例。维权费时费力导致当下许多消费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或忍气吞声或草草了事,助长侵权者的气焰,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由于微信支付“交易模式电子化、环境虚拟化”的特点,交易记录的储存非常不稳定且不易获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往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加之支付平台作为第三方加入,使消费者无法事先知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交易对方的信息。财付通公司在《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中都将自己置于第三方的位置,利用合同的相对性规避了自己在交易中的责任。

二、从三方责任主体分析权益侵害产生原因

(一)行业自律性较弱

在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参加下组成的支付工作应用委员会是一个自律性组织,仅代表本团体的利益,所以在追求和保护利益的过程中容易因对团体利益的过度保护而侵损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作为弱势一方消费者的利益。零钱支付逐步推行的实名认证、全额赔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另一方面,在市场的自发性的驱使下,财付通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照顾到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一方的利益。例如:在《服务协议》中规定“本公司仅提供本服务,并不参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您使用本服务时,因商品或服务交易本身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责任应由您自行解决或承担而概与本公司无关”。将因商品交易本身产生的纠纷和损害交给消费者承担,而对于自身因监督、筛选接入的公众号时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交易纠纷应承担的责任只字未提;将因网络故障、黑客入侵以及第三人等造成的损失均归由用户承担,最大程度减轻了其本应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隐私政策中声称其“对第三方的保证措施不做任何承诺与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作为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作为市场占有份额较大、较权威的支付平台,在将支付接口向公众号开放后应当对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而非利用《支付管理办法》中的立法漏洞,只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便声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二)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由于微信零钱支付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支付模式,故现阶段对以微信零钱支付为代表的支付平台的监管尚处于主体不明晰、法律依据不完善、方式不成熟的阶段。微信支付平台涉及计算机网络、金融、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监管难度大。虽国家逐渐开始重视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但现阶段依旧是以部门规章、条例为主,法律层次较低,内容中有涉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大多都是笼统的规则,并无切实的可行性。

(三)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网络用户主体正在向低年龄和低学历层次扩展,该层次的消费者普遍权利意识薄弱,缺乏法律和金融方面的基本知识,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笔者在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搜索,数据显示从2015年至今微信支付诉讼案件总共129件,其中民事案件仅有39件。与微信零钱支付小额特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维权过程中大量时间、精力、财力的支出,消费者在衡量之后消极怠诉,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的法律规制

以微信零钱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电子交易中出现的大量侵权现象,促使立法者开始逐渐重视对非金融支付领域的监管。2010年《管理办法》颁布后,又相继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网络、金融服务者的有关规定。2013年国务院建立了金融监管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协调金融行业发展。在宏观上纠正因市场的自发性导致的自利行为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竞争性决定了由市场自发调节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下面以零钱支付功能最常见的两种形式为例,并结合近年来消费者信息泄露这一热点问题,构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

(一)零钱转账环节资金安全问题规制

1.加大技术投入,完善支付环节。在利用零钱转账功能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余额被盗刷。服务商应加大在技术上的投入,及时对软件进行检验和升级,修补存在的技术漏洞,使自身具备风险自控自测能力,从而避免消费者承担在支付过程中技术风险。针对零钱支付现存在的实名认证、密码追回程序过于简化的问题,服务商在保证操作快捷简便的同时应重视对安全的要求,在快捷和安全的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尽量避免仅依靠几位数验证码即可将手机与支付账户绑定的情况。确保相当情况下的风险可控,在用户手机丢失后主动协助用户解绑账户、冻结余额。

2.善尽风险提示和安全警示义务。针对部分低龄层、低学历层的消费者对支付交易中风险的可预见性较低,防范意识薄弱的情况,服务商应善尽妥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风险警示义务,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具体告知,可通过文字予以标示也可以视频图片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予以提示。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赔付保证机制,在继续深化实施微信支付“全额赔付”的同时,辅之以盗刷保险、先行赔付等制度。

(二)接入公众号侵权的规制

1.对接入商家审慎审查,尽到注意义务。在众多商家相继接入后,微信零钱支付在生活中的使用频率增加,使得侵权的可能性也上涨。财付通公司在允许支付接口接入公众号时,应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审查对方的资格,确认具有符合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基本规模;衡量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在侵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评估信用水平,调查是否有侵权的不良记录;了解口碑评价,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初步检验。在消费者交易前,为其提供所选商品或服务的基本品质信息,使消费者在无法直接检验的情况下,也能对交易对象有初步的了解。对已接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商家予以惩戒或取消其接入资格。

2.侵权发生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微信零钱支付平台与公众号进行交易受到侵害时,常面临追偿无门、维权无方的问题。零钱支付的特点是微信支付平台作为第三方连接起交易的买卖双方,消费者基于信赖选择了其提供的商家进行交易,这种信赖利益理应被保护。基于消费者获取的数据和信息有限,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平台应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否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微信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责任规制

1.修正不对等格式条款,明确责任范围和归责原则。《服务协议》中用了大量格式条款来规定责任范围,确定损害赔偿“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虽然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有利于责任的确定,在诉讼中可以提高效率,但电子网络信息的传播速递很快,“时间短促、范围广大”,一旦用户信息泄露,其传播范围和速度是难以想象的,很可能会发生持续的损害,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难以估量的。根据填平规则,对消费者的直接利益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无疑能够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美国《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中规定“除非征得其父母同意,网上搜索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处3万元以上美元的罚款”。这一具有强制力的条款表明了其对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的特别重视。我国也应对不断扩大的未成年人用户群进行特别的保护,对恶意泄露其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但一味地对服务商苛以严责也会导致服务商的负担过重,使其承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严苛的侵权责任的双重压力,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让服务商在其未能及时披露信息、未经适当审查注意义务的过错范围承担责任,在提高服务商自律意识的同时保证相对的公平。

2.合理确定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倒置。在隐私协议中,其将第三方广告商收集信息中的侵权行为归为免责事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己承担。第三方广告商的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难以获取、难以追偿,故减少财付通公司罗列的免责事由,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由于部分广告商和接入商家收集信息行为的技术含量较高,消费者往往无从收集证据,而普通的交易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消费者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因此,不妨将举证责任倒置,由具有举证能力的服务商、第三方商家对自己并无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或对泄露信息无过错以及相应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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