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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合作金融制度构建对供销合作金融顶层设计的借鉴

2016-12-0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马九杰

中国合作经济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互助社金库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马九杰

专家观察

台湾合作金融制度构建对供销合作金融顶层设计的借鉴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马九杰

中发〔2015〕11号文件出台以来,各地供销合作社积极探索发展合作金融。那什么是合作金融,如何看待合作金融,合作金融有哪些优势?合作金融是社员所有、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并非以营利为主的金融组织。当前,合作金融有多种形式,虽然国际合作社联盟有一些关于合作金融的共同原则和规则,但是具体到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上,不同合作金融的组织子类之间仍有差别。合作金融组织类型主要有欧洲盛行的合作银行(cooperative banking)体系和北美流行的信用社(credit union)体系。

合作金融的属性及优势

合作金融有维系自身稳定的共同纽带。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不同,合作金融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网络基础和共同纽带,如果脱离了合作金融的社会基础,就体现不出优势,就和商业银行没有差别。当然社会基础可以是不一样的。比如,可以共同在一个行业经营,或是某一个合作社的社员,依托多项内容的合作活动,建立一个相互熟知、相互交流、相互交往的关系。由此也建立和积累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那合作金融就像“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是不稳的。同时,共同纽带为合作金融组织运营提供了节约成本的基础。由于成员也是客户,而大家居于同一社区、或者是同事,相互比较了解、熟知,因此,社员在合作金融组织借款可省去复杂的尽职调查、贷款审查等。这样既可以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可以节约组织运营成本。

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客户所有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一个金融组织是否是金融合作社或合作金融组织,关键看其和合作社基本规则是否相符。虽然合作社的属性规定和基本规则有多条,但其中社员所有,客户、社员、所有者一体是合作社最基本的属性。但在现实中,具体的合作组织可能有自己独特的所有制结构,一般是处于传统合作制和公司制之间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或更靠近公司制,或更靠近传统的合作制。社员、客户与所有者一体化的合作金融组织特有的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其稳健运营、低成本运营的制度基础。

合作金融组织成员并不以追求名义盈利为主要目标,降低了合作金融组织冒险倾向和风险。与合作社对应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公司是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主要目的是获取收益,而合作社社员参与到合作社里来,并不是为了赚取名义上的金钱的收益,是要获取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如果合作社是社员、客户和所有者一体的组织架构,那么合作社没有必要为了追求名义利益而去冒风险。同样,鉴于客户与所有者是一体的,合作社从客户身上赚了钱、仍要分给客户,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合作社赚钱分配给社员就像将钱从一个人左边口袋放在右边口袋,因此,合作金融组织拥有风险免疫且较为稳健经营的特质,而公司制银行则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合作社性质的组织机构并不为追求名义盈利而过分冒险,如果将追求名义上的利益为主要的目标,就会冒风险,收益高意味着风险就高。因此,合作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免疫能力、稳健性很强。事实上,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当中合作金融的抗冲击能力是最强的。从合作金融组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可以看出,其资本充足性、盈利状况、各种财务指标,合作金融表现出稳健、风险小的特点。这是由合作金融机构本身的所有权结构、基本治理架构决定的。

真正的合作金融不一定过分依赖于外部的监管。

由于合作社有良好的组织基础和风险免疫能力,所以不需要过分的监管。但是,如果合作金融本身有异化,更近似于商业性金融组织,监管就必不可少。合作社若本身不是按照合作社规则去做,不监管就可能出现非法集资、风险等问题。

台湾地区的合作金融体系变迁与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架构

台湾地区曾经有信用社(主要在城市)、农会合作金融、储蓄互助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一是合作金库银行体系下城市信用社。合作金库银行成立于1946年,由台湾政府及辖区内各合作事业团体暨农会、渔会、农田水利会等参股。合作金库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后来转型成为商业银行,即2001年成立的“合作金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04年上市,2006年与农民银行合并成立“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台湾地区网点最多的商业银行。二是台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体系。台湾农渔会信用事业有100多年历史了,1946年曾将农渔会与信用合作社分离,农会主要从事农业推广业务,信用合作社则掌管信用业务与经济业务,1949年农会与信用合作社再度合并。基层农渔会信用部是台湾农业金融的经营主体,2004年实施农业金融法和成立台湾农业金库前,农民银行、土地银行、合作金库3个行库收受信用部转存款且提供部分辅导与协助。2004年实施《台湾农业金融法》,同时设立专门农业金融局,负责农业金融的行政管理与监管;设立了“农业金库”,于2005年5月正式开业,这样形成了以农渔会信用部为基础、农业金库为其上层机构的两级制系统性农业金融体系。三是储蓄互助社体系。储蓄互助社是1964年在台湾新竹成立圣心储蓄互助社。同年成立台湾“互助运动协会”,并经台湾“内政部”批准,正式成立社团法人,随后储蓄互助社陆续在城乡各地成立。1971年成立储蓄互助社推行委员会,负责储蓄互助社的推广、辅导、监督等;1982年成立台湾“储蓄互助协会”,其功能以协调、联谊、教育、推动新社及协助协会推展各项业务为主;1997年台湾“内政部”颁布《储蓄互助社法》。至2015年12月底,共有340个储蓄互助社(社员近21.8万人),资产总额253亿(新台币),贷款余额91亿(新台币)。其中,山地与平地的股金比例分别为20%和80%、互助社数量比例33%和67%、成员比例分别为28.6%和71.4%;城市与乡村的股金比例分别为41%和59%、互助社数量比例40.2%和61.8%、成员比例分别为27.3%和62.7%。目前,台湾地区有两类合作金融组织,其中,农渔会信用部、农业金库构成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属于欧洲合作银行体系,归属台湾“农委会”主管;储蓄互助社及协会属于北美的信用社体系,归属台湾“内政部”主管,而一般金融体系归属台湾“财政部”主管。

就台湾农渔会信用社和农业金库构成系统性农业金融体系而言,独立于一般金融体系之外的专门体系,有三个构成支撑体系。一是农渔会信用部基层金融体系和农业金库。农业金库的股金来源构成是政府、农渔会、其他农业团体分别占44.5%、51.4%、4.1%,其宗旨和功能是建构农业金融体系,辅导并协助农会、渔会信用部业务发展,办理农、林、渔、牧融资及稳定农业金融。农业金库是农渔会信用部的上级机构,但彼此独立、互不隶属,农渔会信用部是农业金库的股东,又是被辅导对象和被服务的重要客户,亦是战略联盟伙伴。二是台湾农业金融局,是隶属于台湾“农委会”的农业金融行政管理和监管机构。三是台湾农业信用保证基金。该基金于1983年9月由台湾当局、3家农业行库和台湾各地农渔会分别按照60%、30%、10%的比例共同捐助成立,2002年调整为台湾地区(中央)当局65%、签约銀行30%、签约农渔会5%的出资比例。该基金2004年7月起归属台湾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原由台湾“财政部”主管),2006年为使农业金融体系更完整,当年1月起农业信用保证基金改为隶属台湾“农业委员会”主管。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主要功能是为担保能力不足的农渔民增信,促使农业金融机构积极扩大农业贷款业务,协助参加农业发展计划之农渔民筹措配合资金,以提高政府农业政策推行绩效。

台湾农渔会信用部也参加台湾的存款保险,其存款是全额保障的,以增加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有利于增强存款人的信心。

总的来讲,多元化的合作金融体系、农业推广、营销、金融一体化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独立的合作金融主管、监管体系是台湾地区合作金融的重要特点。实际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监管也有专门的合作金融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的监管是并行的。

启示

台湾地区合作金融变迁与合作金融体系的完善经验,为大陆合作金融的发展、供销合作金融的开展提供了借鉴。

一是适时建立供销合作金融的行业自律及自我监管体系,加强供销系统的合作社联合社、协会的行业管理和辅导作用。

虽然真正的、具有风险“免疫”能力的合作金融,并不过分依赖于外部监管,但是需要有规范的行业自律组织,需要建立行业规范。合作金融本身的“共同纽带”、社员与客户一体化的所有权结构等具有风险免疫能力,而行业协会、联合社在资金调剂、流动性风险化解、建章立制、风险提示、业务辅导和管理、与相关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等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特别是在外部金融监管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形下,联合社、协会的作用更为重要。所以,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推广和发展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的基础上,需要适时推动联合社、协会的发展,培养其具有和发挥类似“金库”功能作用。

二是供销合作社应在领办、孵化更多综合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合作金融服务,利用综合性服务建立、夯实合作金融的“共同纽带”。

供销合作社应发挥其在供销服务方面的传统优势,扩展更加多样化、更加综合的农业与农村社会化服务。在为社员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内部信用互助。供销合作社曾经是传统的供销服务组织,有合作供销的传统,新时期又领办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开展供销服务、土地托管、农机化及其他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这些具有长期互动、密切关联的合作供销关系、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供销关系,可以作为“共同纽带”基础。一方面,开展综合性合作社、提供综合性服务,可以建立和提升社员之间的粘合度、亲和性、忠诚度,建立“共同纽带”基础;一方面,综合性服务也能满足农民多方面的需要,提高社员的市场可得性、技术可得性、各种社会化服务的可得性,降低农民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进而也帮助社员化解了可能的贷款风险,从而降低供销金融服务的风险。因此,供销合作社需要领办、孵化更多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或者接纳更多的农民合作社加盟,发展具有共同社会关系基础的社员。这是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服务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供销合作社应发挥供销服务能力,构建稳健的农业价值链和价值链金融体系。

供销合作社应发挥传统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村消费品的供销服务能力,扩展综合的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帮助社员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纵向一体化服务,一方面能够构建稳健的农业价值链,一方面能够更好控制资金使用用途,如通过货币形式的贷款与实务形式的使用,可实现商品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防止资金流失。同时,供、产、销不同环节的合作,既强调参与合作金融的社员产业发展是必须的,又解决了过分依赖于某一特定产业特定环节可能导致同业现金流的同质性、资金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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