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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2016-11-30唐立琬

当代体育科技 2016年26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运动员法律

唐立琬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 上海 200241)

关于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唐立琬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 上海 200241)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竞技体育大国,运动员人数激增所触发的退役保障问题不断引起大众的关注。该文针对我国现有的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整理与归纳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取其精华,从建立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机构,建立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完善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的立法保护3个方面,为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

退役运动员 社会保障体系 问题 建议

我国是世界上运动员最多的国家之一,“僧多粥少”导致了大多数运动员终会带着遗憾与伤病退役走向社会。因而,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不仅对个体权益的维护,还有对体育事业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国早在1980年就已出台和实施相关政策,针对运动员的学习、生活以及再就业等问题。但只保障和维护了部分项目运动员的权利,未能使所有项目的全体运动员的权利得到相应保障。一方面,除去出类拔萃的运动员,还有绝大部分默默无闻的运动员;另一方面像普及性不强的举重、划船、摔跤、自行车等奥运项目,很多运动员在所属领域成绩优异,但他们都因为缺乏制度上的相应保障,依旧面临退役即失业的困境,诸如举重冠军邹春兰。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是大势所趋。

1 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所存在的问题

1.1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体育法》的主要关注点在体育管理体制、体育产业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只有很少内容涉及运动员的退役保障。并且,针对主体并非是运动员或者退役运动员,在失业保险、伤残保险、社会救济等方面也存在缺乏。故而可见,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

1.2保障差异性过大

已有的社会保障在地区和主体两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首先,每个地区都有着对国家不同的输出任务与时代任务,由此资源配置也会存在不同。在北京、上海和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政府相对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并且因经济实力的支撑,能更早、更全面地关注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而内陆相对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和省内发展目标的关注点不同,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往往无法及时得到完善或存在实施推进面临困境的现状。其次,国家对不同水平运动员退役后的保障问题存在差异。我国于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明确指出,“对于优秀运动员就业和升学方面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却并没有明确提及普通运动员享受的相应政策。

1.3保险保障意识严重缺失

目前,经学者调研表明,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运动员的有关保险业务只是保险公司众多业务之一[3]。并且市场上运动员的失业保险、教育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处于空白状态。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商业角度,落实运动员的保险制度都是体育事业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更是保障运动员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2]。但长期以来,“举国体制”下训练队的运动员培养费和伤病治疗费用都是由国家承担的,长时间的“包管制”使得运动员个人以及体育训练队都没有主动参保意识,没有需求也就导致了体育保险的问题无人问津[3]。

2 美国、日本、韩国退役运动员保障体系的评述

随着竞技运动在全球的发展,退役运动员保障问题存在于每一个参与的国家,美国、日本、韩国等都进行了退役运动员保障体系的建设。

2.1美国

美国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采用了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在这里集中管理的作用是促进公平和制度的统一,分散管理则是为了实施之时能快速、有效、灵活。具体而言,集中、整合共性较强的项目,以便于统一管理。针对运动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和遗属补助成立专门保障部门或在某个专门保障部门中成立专门的保险机构[4]。而将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项目则单列出来,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交由劳动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和就业相结合帮助运动员退役后就业安置等[4]。

2.2日本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新保险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重凸法》《健康保险法》《体育振兴法》《国民健康保险法》等体育保险法规在法律上给予退役运动员以保障[5]。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且实用性强的保险体系,其国家法律也规定对运动员、教练、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训练活动的人员必须强制性保险[5]。法律的健全与完善使得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并且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2.3韩国

韩国退役运动员保障工作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政府着眼于“放”与“管”的结合。运动员保障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三部分,韩国政府给予的财政经费,地方财团、经济实体进行的社会捐助,但大部分由运动员个人出资参加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相关费用。政府主要注重政策引导[5]。国家制定政策起引导和扶助作用,如,通过出台奖励、补助金、鼓励外出留学或发放贷款补助金等形式资助退役运动员,引导运动员实现职业发展,免除某些运动员服兵役的优惠政策等[5]。

3 完善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通过美、日、韩等国家退役运动员保障体系的分析,不难发现政府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对运动员退役后政策的制定和财政的支持,是帮助退役运动员重新融入社会再就业和推动体育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关键。因此,完善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3.1建立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机构

目前,我国专门为退役运动员服务的社会保障性机构还是一个空白[1]。因而,我国很多学者建议组建运动员退休中心,以及组建服务运动员的退役结算中心[1]。成立此类针对性强的事业性机构,不仅便于退役运动员寻求帮助,更能高效地为退役运动员角色转变提供专业的帮助。

3.2完善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的立法保护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保障体系较落后,且得不到相应法律保障,并且即使以往制定的一些法律、通知、文件章程中有主要针对退役运动员的优抚、安置体制的,但是现在看来都是落后于市场经济体制的[6]。虽然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许多原则建议,没有明确的执行主体,依旧是依靠当地政府法律或个人力量来实现,这就存在资源的限制、地方性文件的指导指引性不强等缺点,从而导致退役运动员的保障难以实现。

4 结语

我国正从体育大国逐渐走向体育强国之路,但是在现有的制度之下,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使得许多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因此,我国政府迫切需要从立法等角度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要求和规范。

[1]王峰.完善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体育科学研究,2011,15(1):22-24.

[2]张虹,陈迪红.保险学教程[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周爱光,杨晓生,陈慧敏,等.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2,23(4):35-38.

[4]王云胜,于芳.发达国家运动员社会保障及对中国的启示[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0,26(6):4-10.

[5]张陵,刘苏.美日韩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09(1):155-158.

[6]蒋志华.从法律视角对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的研究[J].湖北体育科技,2009,28(4):380-381.

G80-05

A

2095-2813(2016)09(b)-0182-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6.2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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