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分析
2016-11-29张文亮杨金田宋晶晶
张文亮,王 强,杨金田,宋晶晶
大型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分析
张文亮1,王 强1,杨金田2,宋晶晶3
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就大型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的互助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认为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一种新形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实施互助扶持;政府提高重视程度,为互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设置“以奖代补”措施,激励互助发展;体育场馆协会充分发挥指导职能;各级体育总会充分发挥组织与协调职能;推行试点工作,积累互助发展经验等促进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的策略。
体育场;体育馆;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余暇时间的增多,我国公众体育需求得到急速释放,并呈现出需求主体多元化、需求内容多样化、服务要求标准化等发展势态,因此,仅靠政府供给公共体育服务已难以满足公众需求。作为公共体育服务重要力量的大型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及体育社会组织,由于发展瓶颈问题的影响,其服务供给绩效也受到了严重的制约:比如,管理失灵、功能异化等问题制约了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的规模;而场地设施匮乏、资金不足等问题则抑制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若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惠互利、资源共享、互助扶持,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类问题,并会有效扩大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规模。为此,本文对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的互助发展进行初步探析,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学者对该服务供给形式的关注。
1 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1解决体育社会组织资金不足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开始重视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但其精力仍主要集中在体育设施开放以及活动的组织与开展方面,对体育社会组织参与重视不足且扶持较少[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空间较为狭窄,且公共服务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体育社会组织长期稳定的供给公共体育服务,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但目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资金来源基本靠自筹,主要为会费和企业提供的赞助,难以获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这也使得许多民间体育组织的发展出现资金匮乏,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等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比如,根据相关学者调查显示,福建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大困境就是资金短缺[2];而我国地质体协、中国技工学校体协等一些公益性行业体协和人群体协,因无经费,已经多年没有开展任何活动[3];此外,峨眉武术研究会、武当武术研究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基本只有牌子,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人员编制、经费来源[4]。因此,为了让体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则需要有关公共服务部门,给予体育社会组织更多的重视和资金扶持。比如,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单位就可考虑与社会组织互助扶持,并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资金问题。
1.2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统一扶持和统一监管的需要
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批准通过之前,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必须寻找并挂靠于相应的主管单位。该进入壁垒导致此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非营利体育组织因无法获得合法身份,而游离于体制之外,同时由于缺少法律规制,相关部门对此类组织则采取了“放任自由”的“区别对待”管理态度[5]。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遗留的问题,易使此类组织由于缺少扶持、指导与监管,而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如近些年广场舞扰民事件频繁且冲突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组织由于缺少监管还会异化为邪教而危害社会。为此,若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并由体育场馆为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办公与活动场所等服务,则会有效发挥扶持与监管并行的作用,进而规避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外部性及异化等问题。
1.3防范体育场馆资源浪费的需要
从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关系角度来看,体育场馆公共体育服务投入不足固然倍受公众诟病,但不计公众需求、不计产出效果的无经济收益、无社会效率的盲目投入也会造成场馆资源浪费。为此,体育场馆就可通过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的方式来解决此问题。比如,体育场馆单位可考虑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及活动场所扶持,以充分利用体育社会组织为公众供给公共体育服务。其优势在于:体育社会组织属于民间组织,更贴近社会公众,因此其能及时了解公众需求,能根据公众需求为公众量身定制场馆公共服务内容,由此则会提高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此外,专业性、科研性较强的体育社会组织(比如区域性体育学会、研究会等)在开展体育公众需求调研后,可以利用无偿或廉价的互助方式,将调研结果给予体育场馆单位,以促使场馆根据公众体育需求合理供给公共服务。
1.4解决体育场馆运营失灵问题的需要
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是非营利组织兴起的主要原因[4]。体育场馆存在的失灵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通过体育社会组织加以解决。
首先,就体育场馆的政府失灵而言,我国体育场馆承担着解决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转业军人等非市场型人员的就业责任,由此则导致部分场馆出现服务专业性差、运营效率低下等政府失灵的现象[6];此外,事业单位性质的体育场馆机构,其薪资制度是按照行政直线职能制来设计的,绩效工资制尚未充分发挥效用,由此则降低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使组织内部出现人浮于事、能力闲置、资源闲置的政府失灵情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体育社会组织是由体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体育爱好者在共同爱好及目标的驱使下组成的,具有更强的专业技能及奉献意识,因此,若体育社会组织得到部分场馆设施的使用权利,则会更专业、更有效地回应公众提出的各类体育场馆及相关服务需求,提高场馆服务效率,解决政府失灵情况。
其次,就体育场馆的市场失灵而言,市场化运作已经成为我国体育场馆运营改革的主要方向,然而市场化改革中,企业性质的体育场馆易出现过度市场化等市场失灵的情况。其表现包括:创收成为体育场馆主要筹资渠道、场馆服务价格过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匮乏等。比如,(1)根据中国青年报2012年网络调查显示:91.1%的受访者反映当下场馆收费过高,其中近九成受访者抱怨时下过高的场馆收费让自己“贵得运动不起”;(2)湖南某市体育馆存在不对个人开放,只包场,每场篮球赛的收费起步价是4 000元,这使得普通群众难以享有体育馆的服务;(3)部分群众比较喜爱的运动项目如游泳、羽毛球、网球等逐步步入高消费项目,每小时收费价格在数十元以上,部分公立网球馆高峰时段的价格已达到两三百元每小时[7]。由此可见,场馆市场失灵导致部分公众不能充分享有体育场馆供给的体育服务。然而,若使体育社会组织得到体育场馆或部分设施的管理权利,其自身具有的自愿性、非营利性和服务均等性等特性,则会促使其为更多的社会公众及弱势群体设计、供给廉价或免费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而充分体现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理念,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方针。
1.5规避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异化问题的需要
体育场馆运营及体育社会组织运作过程中,均可能存在一定的异化问题。
首先,就体育场馆异化问题而言,体育场馆是为了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公众体育需要而修建的运动场所,其本身就具有为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但是,目前在体育场馆运营中却出现了本体服务供给不足的功能异化情况。比如,由于财政投入不足的倒逼机制,使得场馆公共空间过度商业化,背离体育本体业务,将有限的体育资源和空间投入到盈利空间较大的非本体业务,比如,场馆内大办各种餐厅、酒店、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侵蚀群众健身场地[7]。因此,为避免体育场馆功能异化问题的产生及升级,就需要有体育社会组织等民间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督,甚至需要体育社会组织承接体育场馆相关设施的使用权利,进而提高体育场馆为公众供给本体功能服务的绩效。
其次,就体育社会组织异化问题而言,有研究认为: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略显滞后,在不发达的公民社会背景下,势必出现非营利体育组织异化发展现象,如营利性冲动日趋增强、官民二重属性凸显、公共性部分丧失、功能异化和参与性发生异化等[8]。比如,我国许多单项协会,都是由政府所选择的,官民属性难以分辨,但他们打的旗号却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营利性冲动非常强烈,参与性和功能性出现异化,导致公共性部分丧失[9]。由此可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异化的可能性,因此,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就应考虑为其提供固定办公与活动场所扶持,借此对其直接进行监督、指导,以有效规避体育社会组织的异化问题。
2 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2.1国内外成功案例可供参考借鉴
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的体育社会组织,其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会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法律保障,其运行机制大都是自主经营加政府扶持[10],相应扶持政策会使体育社会组织拥有较为充足的活动资金及体育场馆场地,进而可有效促进体育社会组织职能的发挥。而此类扶持方式亦可为我国体育场馆与社会组织的互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比如,美国马里兰州的哥伦比亚协会,在政府帮助下,拥有2个高尔夫球场、9个室内和49个室外网球场等多种体育场地设施,由于场地设施充足,该协会为居民提供了政府供给不足的公共体育服务[11];英国体育理事会,根据社会组织的申请,会定期对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资助(场地与资金),之后会支持并依托他们开展和举办各类社区体育活动;我国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简称香港康文署),会定期向社区体育会提供举办体育活动所需的技术、财政和场地设施支援,现时已有约430个社区体育会参与这项计划[12];我国安徽芜湖将体育场馆免费作为各体育单项协会的办公场所,单项体育协会还可免费或低收费在场馆开展活动,该举措会助推体育协会的发展,而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壮大后,则会承担部分原由体育行政部门行使的公共服务职能。
2.2体育场馆余裕面积为互助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全国共有体育场地169.46万个,其中体育场馆已突破1万座。体育场馆一般设有较大面积的看台下空间、各种功能用房和附属设施等余裕空间,比如根据国内相关学者的估算,一个3万人容量的体育场,可利用的看台下空间面积就可高达15 000-20 000m2,可见,体育场馆的余裕空间较大,加之目前我国场馆数量不断提高且部分体育场馆的余裕空间常年闲置[13],这就为体育场馆扶持体育社会组织提供了办公与活动场所等空间上的保障。因此,未来体育场馆可作为体育社会组织的总部基地,承担孵化、培育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任务,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各种保障服务。此举不仅有助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亦可解决场馆的资源闲置问题,并借助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丰富场馆的运营内容,提高使用率。
2.3现行政策为体育场馆与社会组织互助购买服务奠定基础
我国大部分体育场馆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后期以事业单位自主经营模式为主,行使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的体育事业单位。因此,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国大部分体育场馆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范畴,其在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外包等形式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可要求其利用场馆设施为公众供给更为专业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而该举措亦可实现提高场馆利用率以及扶持体育社会组织的多重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要求,这些要求为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公共体育服务以及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供了政策保障。此外,有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也可通过服务购买方式获取体育场馆设施的使用权利,进而供给专业服务,弥补场馆单位服务供给的不足。
2.4现有管理体制为互助发展提供可操作性保障
如前文所述,我国大部分体育场馆属于体育事业单位,因此,其职能的发挥与工作的开展必将在很大程度上服从政府的安排。同时,就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而言,其工作人员中,有大部分人员属于行政机构公务员或体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体育社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的确立,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机关的行政干预[14],因此,大部分体育社会组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紧跟政府领导。由此可见,体育场馆单位及体育社会组织均会在很大程度上服从政府管理,在此,若政府部门呼吁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体育场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的支持。如,芜湖体育局就严格要求芜湖奥体中心以社会效益为主运营场馆,并要求其向市本级24个体育协会提供办公用房,同时芜湖体育局还以“以奖代补”方式激励体育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5]。
2.5服务职能的相似性为互助发展奠定基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此外,《“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提出,体育场馆单位要依托各类体育设施,建立健全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设施使用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
以上条款属于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求,其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略同,比如,《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体育社团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体育事务的管理工作;体育社团各项活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业务活动内容必须执行国家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提供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等服务,提供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等服务;提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等。
由此可见,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及内容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这也为两者间的互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内容分析
3.1人力资源的互助扶持
专业人才匮乏,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体育场馆及体育社会组织的运作绩效及服务供给能力。为解决此类问题,同一区域内的体育场馆及体育社会组织之间,就可以在专业人才方面互补互助,借助各自优势,促进共赢发展。比如,江苏常州市体育局为提高体育社会组织业务水平,每年都会制定体育社会组织年度培训计划,并从体育场馆等不同领域聘请人才为其提供培训[16];此外,具有人才优势的体育组织也可以为体育场馆单位提供人才与技术扶持,协助体育场馆单位为公众供给更为专业的健身指导、体质测试等服务。
3.2场地设施资源的互助扶持
培育、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使其积极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是当前推进城市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我国今后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由此,社会对体育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要求也将逐渐增多[17]。但办公条件差、缺少固定办公场所、活动场地不足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组建、发展与服务供给。因此,存在闲置问题的体育场馆就可通过免费或廉价租赁方式,让体育社会组织落户于体育场馆,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条件优越的办公地点及活动场所,以充分发挥场馆自身及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比如,江苏省盐城市为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就以政府补贴方式,将市全民健身中心二楼辟出专门区域,为10个市级体育协会提供办公及活动场所[18]。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体育社会组织依托体育场馆供给公共体育服务时,各组织单位及场馆之间,亦能够实现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服务于民的良好效果。比如,绍兴体育中心开设网球项目后,与绍兴市网球协会有机结合,成功打造了一系列业余赛事,还成为了省内业余网球交流赛事的重要基地[19];盐城市保龄球协会得到盐城全民健身保龄球馆的租赁使用权力之后,不仅对社会充分开放,还被国家体育总局审定为国家级保龄球训练基地[18];宿迁市市级体育社团组织实现集中办公后,各社团服务供给种类与数量迅速增多,充分地体现了社团的服务能力[20]。
3.3公共服务购买的互助扶持
如前文所述,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要因素之一。由此,为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缓解其公共服务成本压力,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单位就可以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服务,并要求其利用体育场馆设施来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进而提高体育场馆利用率,丰富体育场馆公共服务项目。
同时,体育场馆单位亦属于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组织单位,并具备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技能,且具有较为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资产管理制度,因此,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场馆单位亦可成为公共服务购买的对象。据此,有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也可通过购买体育场馆场地设施服务的方式,来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模,同时还可实现扶持体育场馆发展的作用。
3.4信息与经验的互助扶持
我国区域性体育学会、研究会等科研型体育组织具有较强的社会调研能力,此类组织可以将公众体育需求、场馆服务供给方式、场馆资产开发方式等调研结果提供给体育场馆单位,以提升场馆的造血能力与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同时,具有信息与经验优势的体育场馆单位,也可以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如武汉体育中心自2007年以来,每年服务体育健身群众60多万人次,场馆运营单位在全民健身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1],因此,此类场馆单位也可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信息与经验扶持。
4 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的策略分析
4.1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实施互助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系列文件的确立,拓宽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渠道,提高了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速度,这也为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的互助发展提供了现实机遇,并在很大程度上为两者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
体育场馆携手体育社会组织供给公共体育服务,是盘活体育场馆存量、提高体育场馆利用率、发挥体育组织职能、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绩效的有效途径。因此,体育场馆单位与体育社会组织就应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充分利用政策保障,积极反应各自需求,主动寻求互助,进而不断扩大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规模,满足公众体育需求。
4.2政府提高重视程度,为互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发展历程中,国家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职能的发挥,都必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2]。因此,若要体育场馆单位携手体育社会组织成为新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这也需要政府为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条件。
在此,相关政府部门应提高对互助发展的重视程度,并着力为体育场馆与社会组织创造一个互相信任、互惠互利的公共服务环境,进而促进体育场馆单位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有效的进行资源互补、互助发展。同时政府部门还可考虑做互助发展活动的发起者,通过组织、倡导等方式,促进体育场馆与社会组织互助合作。如前文所述,我国香港和芜湖地区体育场馆与社会组织互助发展并取得一定成功,就是在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与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得以实现的。
4.3设置“以奖代补”措施,激励互助发展
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通过协作方式向社会公众供给廉价甚至免费的公共服务,若缺少政府有效的财政支持,则很难达到收支平衡,并会降低互助发展的稳定性及公共服务供给的规模。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可考虑制定服务供给的补贴制度和标准,引导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并根据互助发展与服务供给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充足的经费补贴。
就完善经费补贴制度而言,“以奖代补”方式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可以有效削减“场馆与体育组织无作为”现象,刺激体育场馆单位与社会组织为获取奖励补贴,而“花心思出实招”为公众设计、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因此,体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可考虑建立、健全场馆与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与“以奖代补”措施,根据评估结果为先进互助单位发放奖励性补贴,以提高互助发展的稳定性,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
4.4体育场馆协会充分发挥指导职能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是我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体育场馆社会组织,其职能表现为:团结全国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普及和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服务,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体育场馆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咨询培训、科学研究等有关活动,以促进中国体育场馆事业的健康发展[19]。据此,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可考虑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协调与指导职能,借助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经验交流等活动,向场馆单位宣传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的重要性,提高体育场馆单位联谊体育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呼吁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与学习等活动,以相互了解对方的需求,为互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4.5各级体育总会充分发挥组织与协调职能
为帮助体育组织寻求发展扶持,各级体育总会也应注意发挥自身的组织与协调职能。各级体育总会可考虑召集地市内体育社会组织的负责人,通过会议、讨论等形式宣传体育组织寻求互助发展的重要性,了解各个体育组织的实际需求,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代表机构与当地体育局及体育场馆单位协商互助发展事宜。
体育总会应注意到,体育组织可以为体育场馆提供信息咨询、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服务,此类服务有利于盘活场馆资源,解决场馆服务供给不足、服务专业化较低、冗员等问题。据此,体育总会就可利用体育组织具有的益处,向体育场馆单位发起互助发展的倡议。如,香港康文署将体育场地提供给社会组织使用后,相关场地不仅能保质保量的向社会公共供给更为专业的体育服务,而且还将每个体育场馆的固定工作人员数量降低至1-2人[12]。
4.6推行试点工作,积累互助发展经验
体育场馆与体育会组织互助发展,对提高场馆的使用率、激活体育社会组织生命力、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绩效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盲目的要求所有地区的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助发展,也可能会遇到相应的阻力而导致发展失败。比如,体育场馆市场化改革发展中,部分场馆已交由企业委托管理,而企业的逐利性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存在较大分歧,由此,部分企业性质的体育场馆单位扶持体育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则较为低沉,甚至还会出现抵触情况,进而影响互助发展。
为此,推行试点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即,利用试点工作,可以充分挖掘互助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阻力,并不断总结经验,进而为全面推动体育场馆与社会组组互助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经验支持。而针对试点选择而言,我国已有部分省份承接了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且有部分地方政府已认识到体育社会组织的重要性,比如湖北体育局提出: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将鼓励各类体育社会组织落户体育场馆,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免费或低价使用场馆资源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借助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力量,丰富场馆的服务内容,以充分发挥场馆的社会价值[22]。由此,相关政府部门就可因势利导,要求已经成为改革试点的省份,勇于尝试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的互助发展,并为全面推广此项工作总结经验。
5 结语
体育社会组织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力量,也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对象,对于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率、丰富场馆服务内容具有重要意义。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场馆互助发展,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一种新形式,该发展方式可使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场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服务于民的良好效果,同时还可有效扩大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规模。但是,两者互助发展过程中亦会遇到相应阻力,因此,后续的研究就可以考虑从互助发展的阻力、注意事项等问题入手,并可密切关注湖北省体育场馆与体育社会组织的互助发展情况,收集实证研究资料,进而对互助发展进行充足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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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y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expert interview,this present paper studi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promoting the mutually-aided development of large venues and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ports non-profit organizations)and proposes that mutually-aided development is a new way to provide public sports services.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constructing basic public service system to implement mutually-aided development;raising government’s awareness to create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mutually-aided development;working out“awards for compensations”measures to stimulate mutually-aided development;sports venue associations giving full play to their guiding functions;sports federations at all levels giving full play to their organizing and coordinating functions;carrying out pilot experiments to accumulate experience and strategies of promoting mutually-aided development.
(编辑 马杰华 郭新艳)
Analysis on the Mutually-aided Development of Large Stadiums/Gymnasiums and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ZHANG Wenliang1,WANG Qiang1,YANG Jintian2,SONG Jingjing3
stadium;gymnasium;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mutually-aided;development
G818.2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6)06-0017-07
G818.2
A
1001-9154(2016)06-0017-07
10.15942/j.jcsu.2016.06.0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体育类)(13bty008);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875)。
张文亮,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主要从事体育经济研究。
1.廊坊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河北廊坊065000;2.河北体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41;3.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体育部,河北廊坊065000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Langfang Normal University,Hebei Langfang 065000;2.Hebei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Hebei Shijiazhuang 050041;3.Sports Department,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Aerospace Engineering,Heibei Langfang 065000
2016-03-18
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