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风险保障金制度研究
2016-11-28杨东
杨 东
P2P网贷风险保障金制度研究
杨 东
近年来出现的P2P平台“倒闭潮”持续引发人们对于P2P网贷及其风险保障金问题的重视与担忧,针对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监管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P2P行业从野蛮发展步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虽然这一《办法》未提及风险保障金制度,但留下了创新的空间。无论从法学抑或经济学的视角考察,风险保障金制度都有其建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必须对风险保障金制度进行本土化创新,在上述《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地方金融办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风险保障金与平台自有资金彻底的隔离,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入手,探索建立P2P平台风险保障金制度的配套体系。
P2P 风险保障金 互联网金融 法律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平台风险保障金问题的提出
自2007年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诞生以来,P2P网贷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6年2月,我国P2P网贷公司达到3944家,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16086.24亿元。①然而异军突起的P2P网贷行业的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2015年以来包括大大集团、e租宝等知名平台风险事件相继爆发,据《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到896家,且主要集中在山东、广东、浙江、上海、北京这五个省市,这五个省市的问题平台数量也占全年问题平台数量的60.1%。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相继出台,使之前游离于监管之外的P2P行业逐渐告别“野蛮式”的真空发展,前所未有的舆论漩涡以及行业发展危机使P2P这一互联网金融标杆行业面临变革的十字路口。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的意见征询和反复研讨,最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标志着P2P行业正式从野蛮发展步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然而《办法》并未提及业内较为常见的“风险准备金”等制度。
在P2P行业收益率持续呈现下行趋势的情况下,大型的P2P平台超过半数公布了“风险准备金”,其中部分还附带银行的资金监管报告,例如宜人贷的风险准备金突破了4亿元,甚至超过了大部分平台的注册资本金,此外人人贷、积木盒子、红岭创投、金信网、温商贷等风险准备金也突破了1亿元。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30日,2473家平台中仅有461家设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占比仅为18.6%。③此前存在庞氏骗局而倒闭的鹏城贷,为保障理财人资金安全制定了投资保障方案,包括逾期补偿和坏账垫付两部分,并设立了名为“坏账准备金”专项资金,但实际上此“坏账准备金”并不存在。再如此前出现提现危机的阿拉贷,对借出者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判断标准为逾期超过十天),即为VIP借出者提供本金保障服务,除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资产或实物做为抵押外,还设立了“赔付基金”,资金来源为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但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提现危机时,赔付基金也不足以全额支付,并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确实存在。
从上述平台是否存在风险保障金制度的数据来看,大部分问题平台的风险保障金制度尚付阙如;设立该制度的平台如何向外界证明确实存在赔付专用资金也是需要纳入考虑的关键问题。一大笔风险保障资金存放在银行中固然会产生机会成本,但在目前国内P2P行业整体缺乏公信力的情况下,风险保障金制度的存在显然起到了一种“增信”的作用,并且国内已经设立风险保障金制度的平台如宜人贷、人人贷、你我贷都运作良好,该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P2P平台的风险保障金制度还需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并纳入监管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其制度目标。
二、风险保障金制度:内涵解析、制度价值及现实需求
(一)何为“风险保障金”?
大多数金融机构为了能够在发生意外时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金需求,通常都会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制度,例如银行一般都会建立保证金存款制度以保障存款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保证金存款是一种旨在为客户出具的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融资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客户约定将一笔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④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保证金存款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银行在面对大规模兑现或出现巨大资金需求时能够支付足够的资金。此外,为了全方位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⑤又如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旨在为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而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其来源为年终结余资金。与银行的存款保证金的功能相同,保险保障基金也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风险而预先建立的资金集合。一旦保险机构面临巨额的资金需求时,保险机构就可以利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应对。
目前有两种主流的P2P风险保障金模式。一类是专门针对单笔交易设立的保障金制度;另一类则是应对P2P平台本身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建立的保障金制度。在第一种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吸收一部分资金先行建立一个资金集合。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P2P平台就会先通过风险保障金向投资人进行赔付,然后再向借款人追偿。这种做法实际是面对违约状况时,由P2P网络借贷平台先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而平台自己承接了相应的风险。在另一种模式下,P2P平台大多会和独立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机构进行合作,由第三方公司对P2P平台可能产生的倒闭破产等风险提供担保。基于此,笔者尝试对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内涵作出如下界定:P2P风险保障金制度是指P2P平台或第三方机构为了防止由于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平台自身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从交易金额中提取一定的服务费预先建立一个资金集合或引入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进行防范,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风险保障金又可称为“坏账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或“风险赔偿金”,但无论称谓如何都可以统称为“风险保障金”,其本质都是为了保障P2P投资者的投资权益而构建的一种投资者保障机制。
P2P行业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和市场需求,加上P2P平台市场准入的低门槛,大量的P2P平台缺乏有效的风控能力和经营管理,平台自身也存在明显的羊群效应,并助推了近年来P2P行业的火爆发展。投资者基于不对称信息和从众心理,纷纷涌入P2P行业。P2P平台为留住涌进的投资者,向投资者允诺提供本金担保等一系列保障机制,甚至出现虚构债权的欺诈情形。P2P平台也就逐步偏离纯信用的中介角色,异化而承担了更多的担保责任。⑥尽管缺乏配套制度的信用机制存在负外部性,但投资者保护的逻辑亦不可偏废、值得尊重。一定程度的风险缓释机制虽然具有担保效果,但从制度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说并不能简单武断地判断其存在负面溢出效应,而是需要综合判断平台所构建的制度框架和实施情况。但从个体平台的角度来看,每个平台千姿百态,商业环境复杂多变,判断和甄别的成本过于高昂。
因此,对风险保障金的制度分析应当综合全面地考察制度逻辑和行业实践,融入本土法治精神并充分尊重国内市场现状。从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践可以看出,针对P2P平台本身的风险设立的风险保障制度在性质上很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保证金存款、存款保险或保险保障基金等机制,针对单笔交易设立的风险保障金更多侧重于保障单个投资人的利益,并不涉及P2P平台的破产风险及安全问题。作为P2P行业的一种投资者风险保障机制,风险保障金制度滥觞于欧美国家P2P行业的实践,但国外普遍建立起的模式是针对P2P平台风险而设立风险保障金的模式,而当前国内的P2P平台普遍建立起的是侧重于保护投资者且针对单笔交易的风险保障金制度。
(二)风险保障金的制度价值
1.激发行业的集体信心。风险保障金制度作为一种网络借贷市场上的“保险”制度,就是借鉴了保险统计学的理论基础,在损失属于随机小概率事件时,参保人集体承担随机小概率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共担的保险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投资者在平台投资过程中由于偶然因素引起的随机性损失的风险,增加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信心。⑦
2.提供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风险保障金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风险保障金制度通过向参与平台融资的借方或者借贷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一个风险资金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平台实施资金救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用风险资金池进行及时赔偿,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从而保护投资者从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金融消费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来源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的不确定性。融资者利用信息优势,会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在风险端,以金融资产为作用对象;在收益端,以金融消费者对金融资产风险的吸收能力为作用对象。金融资产的风险是指金融资产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或可变性。投资组合理论以资产集合和风险分配为分析对象,因而,其对金融消费者风险的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性问题影响深远。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也成为金融法风险规制的另一主要逻辑。⑧
(三)风险保障金制度构建的现实需求
1.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挤兑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别是P2P行业的发展逐渐规范化,优胜劣汰机制在金融领域初步形成并持续发挥作用,经营不善的P2P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会陷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都将是无法避免的事实。平台破产倒闭会使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而在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下,部分投资者利益的损失往往会导致大面积的平台挤兑现象,并产生连锁反应,甚至会波及正规金融机构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2.羊群效应引起的集体非理性。随着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对微观经济理论的重新表述,经济学在分析人的行为时,更加注重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预期的不确定性对人的行为之影响,人的有限理性、对信息观测及认知能力的差异被认为是从众行为产生的根源。从表面来看,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个体的行为总是表现为具有一定的理性特征,但个人的理性行为却导致了集体行为的非理性和“羊群效应”。⑨投资者基于不对称的信息和从众心理,纷纷涌入P2P行业,P2P平台为了留住涌进的投资者,向投资者允诺提供本金担保等一系列保障机制,甚至出现虚构债权的诈骗情形。部分P2P平台逐步偏离纯信息中介的角色,进而异化为承担了更多担保责任的信用中介,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
三、国内P2P平台的风险保障金制度:以“人人贷”和“你我贷”为例
目前国内的风险保障金制度主要功能在于降低单笔交易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鉴于“人人贷”、“你我贷”等P2P平台的风险保障金制度较具典型性,笔者以下将以这两个P2P平台已经建立起的风险保障金制度为例,介绍并分析这两个P2P平台的风险保障金机制,既重视其制度共性,亦不偏废其制度间的差异。
(一) 人人贷的风险保障金制度
1.用户利益保障机制。人人贷的风险保障金制度称为“用户利益保障机制”,主要由保证金账户保障和合作机构保障两种保障机制构成,而与风险保障金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主要是保证金账户保障机制。该保证金账户保障机制是由人人贷要求对应借款项下借款人的平台合作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在保证金账户逐笔借款成交后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统一放入“保证金账户”;当出现债务严重逾期时(判断标准为逾期超过三十日),根据“保证金账户使用规则”,直接使用账户内的资金偿付出借人所遭受的本金及利息损失(根据债权标的类型确定偿付标准)。当债权人享有了“保证金帐户”对某笔逾期债权赔付金额的足额偿付后,该债权对应的借款人其后为该笔债权所偿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归属“保证金账户”;如债权有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的,则平台代借款人处置抵押、质押物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的所得等也归属“保证金账户”。⑩
2.账户资金来源及其存管。保证金账户是以人人贷名义单独开设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的一个专款专用账户。在保证金账户资金来源方面,设立时初始保证金2.01亿元为平台及其合作方注入,保证金账户设立完成后由平台依据借款产品类型以及借款人信用等级按照相应规则计提保证金,计提后的保证金也放入保证金账户内进行存管。在资金存管方面,人人贷、友众信业与中国民生银行就保证金存管签署协议,民生银行对保证金账户资金进行独立的存管,并针对资金账户余额的变动状况每月出具存管报告,以此接受用户监督。
(二)你我贷的风险保障金制度
1.本金保障计划。你我贷的风险保障金制度称为“本金保障计划”,与人人贷的保证金账户类似,你我贷的风险保障金也是基于所有客户的共同利益、为有效控制风险而专门设立的专款专用账户。
本金保障计划是指你我贷针对每笔借款并根据服务类型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并存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广发银行等进行专户托管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回购等方式所建立的风险保障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你我贷与人人贷在风险保障金来源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你我贷从本金中直接按比例提取风险备用金,而人人贷则从服务费中提取,但在证明风险保障金实际存在并独立运行方面,都注重通过第三方银行存管与公众监督的方式来确保风险保障金的独立运作。
2.风险保证金的运作模式及使用规则。在风险保证金的运作方面,你我贷与人人贷相类似,即将特定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在一定限额内(具体数额根据所出借的服务类型的垫付规则为准)偿付你我贷所服务的投资人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遭受的本金或本息的损失,即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超过三十日时,你我贷将从风险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偿付债权人应收取的本金或本息金额;在资金使用规则方面,你我贷也规定了和人人贷相类似的违约偿付规则、时间顺序规则、有限偿付规则、收益转移规则、金额上限规则等。另外,你我贷所建立的风险保障金致力于保障全体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投资人在你我贷的投资行为100%适用于本金保障计划。
(三)小结
综合考察以上述两个平台为代表的P2P平台风险保障金使用规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1)违约偿付规则,即当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时间(如三十日)时,才能从保障金账户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偿付债权人逾期应收赔付金额;(2)时间顺序规则,即按照债权逾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先行偿付逾期在前的债权,后偿付逾期在后的债权;(3)债权比例规则,即按照各债权金额占同协议内发生的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偿付分配;(4)有限偿付规则,即以账户内保障金总额为限,当该账户余额为零时,自动停止对逾期应收赔付金额的偿付,直到该账户重新获得新的保障金;(5)收益转移规则,当债权人受到保障金账户赔付后,平台作为账户的提供方即时取得对应债权,该债权的债务人其后为该笔受保障借款所偿还的全部本金、利息及罚息归属保障金账户;(6)金额上限规则,即当保障金账户内的保障金金额超过届时平台上发生的所有网贷交易的债权未清偿本金金额的10%时,平台有权将超出部分转出该账户并自行支配。
三、国内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风险归纳与分析
为了能够提高P2P平台自身的信誉水平和风险担保能力,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纷纷建立了诸如本金保障计划、风险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保障金制度。所以,正确认识风险保障金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风险是今后对该制度施加有效监管和持续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央行十部委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和银监会等四部委出台的《办法》中,都将P2P的法律地位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并且《办法》很可能顾虑到风险保障金制度的“增信”功能而没有引入到条款中。这意味着P2P平台将不能承担作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功能,也符合对法律体系化的理解。从投资者风险自负的理论视角来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及时回应了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界“打破P2P刚性兑付”的呼声。
对现行的风险保障金制度而言,如果运用统计学学理基础来检视现行模式自身运行的逻辑,就企业经营借款而言,其违约风险是简单随机事件的统计学基础并不一定可以成立,对于商业企业,尤其是集中于同一区域的企业的违约情况受当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较大,即其违约风险是相互关联事件而非简单随机事件,资金池模式的统计学理论基础尚且存疑。
综上,从P2P平台当前的风险保障金制度运行模式来看,笔者认为存在如下风险:
首先,国内P2P平台目前存在的是针对单笔风险进行防控的风险保障金制度。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吸收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资金集合。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P2P平台就会先通过风险保障金对投资人进行赔付,然后再向借款人追偿。这样做实际上是在出现违约时,由P2P网络借贷平台先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平台自己进行风险承担,后果就是来自于借款人的逾期债权资金风险最终落在了P2P平台身上。因此就存在一种逾期债权风险,即P2P平台在承担逾期债权后,能否顺利追回欠款。在目前国内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由P2P网络平台进行先行赔付,然后由P2P进行代位追偿的风险保障金模式需要承担极大的风险,并且风险过于集中。
其次就是信用审核的风险。所谓信用审核的风险,是指在没有完善的信用审核机制下,P2P平台很难客观了解到借款人与投资人的真实情况,这会为日后出现的债务违约、追款困难埋下风险与隐患。
最后,风险保障金还可能受道德风险影响。道德风险泛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他人的行动,它主要由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
综上所述,风险保障金的风险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个具体制度的风险,更应当上升为整个P2P行业的风险。我们必须秉持客观的态度看待风险保障金制度的作用与风险,以期对其进行约束与规范。
四、我国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监管原则和理念
互联网技术变革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业态,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混业经营的特征显著,因此也需要实现从分业监管向统合监管的模式转变,注重行为监管与功能型监管,防止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此外,行为监管、功能型监管还需要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审慎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立足点,避免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无序发展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二)明确P2P平台“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
回归到风险保障金法律属性方面,虽然十部委指导意见和8月24日《办法》已经明确定位了P2P是信息中介机构,但很多规则设计比如第三方资金存管、负面清单等制度,其内在逻辑和信息中介的定位是存在矛盾的。例如,如果真的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就不涉及到资金存管的问题,因为平台如果只提供信息,借贷双方直接融资不会牵扯到资金的中转;而一旦提供了金融类的服务,就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沾染上“信用”的概念。
如果真的将P2P平台定位为纯信息中介机构,则风险保障金制度作为具有一定担保功能的制度设计将面临无法与现行监管法规契合的尴尬境地。业界从业者戏称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淘汰得快、作为信用中介淘汰得惨”,一刀切的认定过于僵化。笔者认为,基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可以将P2P平台的定位介于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间,不妨将其称之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为风险保障金机制的构建预留出一定的空间。
由于金融机构本身所承担的重要职能是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的职能将被更加凸显,同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国情,纯信息中介的定位并不能起到“增信”的作用。因此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构建具有一定信用保证性质的制度或许更符合当前P2P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因而笔者提出将P2P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介于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间。
(三)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制度创新空间
8月24日《办法》虽然没有引入风险保障金制度,也没有细化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规则设计,但确立了中央和地方、银监会和金融办的“双负责”机制以及“负面清单”式的监管理念,并且引入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三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P2P平台进行评估分类的权力(第五条)。《办法》的规则设计存在很多兜底性条款(例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职责第五项:“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并体现出了较强的原则性监管理念,为制度创新留下了较大空间。
也正基于此,笔者认为现行的风险保障金制度显然不足以打消监管顾虑,应当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解构、改进和完善,融入《办法》确立的基本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使风险保障金制度成为符合监管思路的制度创新。考虑到《办法》处于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时间点,以及《办法》的层级,虽然《办法》强调了投资者保护,但具体制度细节尚付阙如。下一步的立法应当在P2P监管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强化投资者保护,以实现P2P行业的长远稳健发展。
(四)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规制思路
若要对风险保障金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应对风险保障金的制度属性作出差异化的区分。其中相较于平台破产而设立的风险保障金而言,针对单笔交易的风险保障金具有一定信用中介的性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补偿投资者损失的作用,在强调P2P行业“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风险自负”的背景下,这种类型的风险保障金制度需要逐步转型才能契合行业整体“去担保化”的投资生态。在对风险保障金监管方式的选择上,既然将P2P定位为金融信息平台、民间借贷的网络化,那么对其监管就应当放松管制,具体实现途径便不宜采取事前监管的方式,而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笔者提出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正是充分考虑了监管矛盾的内在逻辑,认为“承上启下”才是真正符合本土的法治之道,免入“继受法学”和“机械重构”之窠臼。P2P平台风险保障金制度在恰当构建后,可以顺应金融深化进程中主体监管逐步转变为功能监管的思路,也符合“双峰监管”(行为监管加审慎监管)理念的中国本土化再造。风险保障金的逻辑不在于企业开展业务之前的自筹,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事前准入,而是在于规范业务开展的行为,侧重事中和事后监管;这种投资者保障机制是与业务开展共生的、无法割裂的,P2P平台企业只要遵守正当的行为范式,就无法被监管拒之门外。风险保障金制度最大的制度阻力在于业务模式的盈利压力,即盈利是否可以覆盖制度成本,这便是在破除金融抑制型监管所形成的制度缺位状态下,在金融深化环境中由补强制度引导,形成了市场自发的“良币驱逐劣币”机制。
在具体构建制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价值冲突,这决定了风险保障金制度涵摄的程度和范围。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研究制度收益何时大于制度成本,从法学角度来看制度安排必须解决法律上和理性上正当化的问题。目前国内P2P行业的实践模式是单个平台的风险保障金制度,如前所述,饱受“沦为信用中介”的质疑,并且难以保证平台或关联方的道德风险,从执行层面更是难以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破题当前制度困境的办法便是“承上启下”,横向对比相似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存款保险制度,纵向在已有的实践基础上,进行“行业性风险保障金”的再造。
1.P2P行业风险保障金的应然模式。如果风险保障金用银行风险拨备的思路进行监管,则事实上承认了信用中介属性,与目前的监管思路并不一致,尽管笔者不敢苟同目前纯粹信息中介的定性,但至少要保证与信用中介作出区分。值得注意的是,P2P平台风险保障金在现阶段普遍采取的银行存管模式中,银行并无义务监督资金流向,平台可以随时提取这些存放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平台作为一级账户只能起到每天对账的功能,甚至无法直接对抗第三人,如果平台遇上纠纷,立刻就能把资金都冻结住,因此需要在风险保障金和平台之间形成隔离,防止风险保障金与平台经营资金产生混同的风险。
具体的管理方式可以横向借鉴证券行业的经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在证券公司出现特定问题时按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这种模式有两个特点:证券公司的准入门槛高、基金由独立的公司管理。相比而言:第一,P2P平台目前缺乏准入门槛,机构监管方面目前仅有备案制度,更适合充分利用行业自律来加以补位;第二,专门成立公司管理风险保障金的成本过高,互联网金融的小额和低成本属性决定了风险保障金制度必须以低成本自洽。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风险保障金应当由行业协会主导、由银行存管并加以管理,既满足自律性质,又控制了制度成本;未来如果能解决制度成本的问题,还可以采取基金托管的形式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篇幅所限本文拟着眼于现阶段可行的存管模式。
如此一来,便形成了行业协会管理、银行存管的模式,最大限度地隔离了P2P平台的道德风险,并且剥离了平台对风险保障金的所有权,脱离信用中介的困境。对于行业协会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风险,则通过地方政府金融办(各级)和银监会(各职能部门,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双线多层的“双负责”监督机制来予以制衡。
2.风险保障金的使用。笔者认为“行业性风险保障金”的金融学逻辑在于,通过整体行业确立风险保障金来维护P2P行业投资者信心,并实际上形成一项风险缓释机制。
3.风险保障金的来源。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经验,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四大部分:经手费(服务费)、营业收入、平台破产清算的受偿收入、国内外捐赠,其中后两部分可以在二级记账账户层面单设科目。
由于经手费和营业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营业收入涵盖服务费收入,同时又受到风控成本的影响),因此不宜重复收取。相比而言,平台风控的成本能够影响营业收入,如果在营业收入层面计算,可以激励平台提高风控成本,改善风控状况,顺应互联网所倡导的小额大量、风险分散的金融逻辑;相反,如果在经手费层面收取,不仅无法取得上述效果,还会对平台的逐利形成压力,对平台风险偏好形成不良影响。
此外,破产清算受偿收入和国内外捐赠都属于或有性质,只需要制度层面予以确认,具体制度收益成本分析可以参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先例。
(五)P2P平台风险保障金的监管进路
1.继续落实《办法》的配套机制,为风险保障金制度建立基础。《办法》采取了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不仅从传统的事前监管模式转向了“备案制加负面清单”的事中事后监管,还通过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制度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因制度创新缺乏衔接而造成监管真空。这样一种创新的监管方式,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树立了非常好的典范,然而相应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民间金融组织设立平台等实施细则仍付阙如。未来应当进一步落实《办法》以及十部委指导意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尤其是资金存管实施细则,为上文探讨的P2P行业风险保障金制度铺平道路。
结合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通过《办法》已经可以实现风险保障金制度所依赖的三角监督架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相关信息披露指引、金融推介行为规范等行为监管范式逐步确立之后,银行托管的审慎成本也将会逐步降低,银行有据可查,监督和托管成本下降,未来不排除以基金托管的形式代替存管模式。在完善备案制度和行为监管制度后,便可以视情况推行托管制度,由银行进行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协会在管理的过程中引入银行监督,和“双负责制”监督形成双重保险。
立法方面在配套制度完善之余,应进一步明确风险保障金的法律属性及监管逻辑,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如此才能落实十部委指导意见和《办法》中的投资者保护理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缓解投资人对投资风险的担忧、增强市场信心。
此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不仅具有备案职能,还可以评估分级,可以预期的是,信息披露将成为重要的指标之一。除了信息披露以外,风险保障金制度也可以在未来恰当的时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导、行业协会主导,而这一指标可以引入评估分级制度之中,形成官方权威的信息指引,配合市场约束机制“用脚投票”、“优胜劣汰”的特点,驱逐劣币。无门槛不代表没有驱逐劣币的机制,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不仅依赖于监管手段和方式的精进,需要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更需要充分挖掘市场的淘汰机制,使得金融监管即使在制度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语境下,也能够跟得上“互联网时代”高效低成本的理念和趋势。
2.强化行为监管。确立风险保障金制度之后,应当从行为监管的角度进一步净化市场、驱逐劣币,防止平台不规范的劝诱行为和虚假陈述,应当确保平台的宣传清晰、明确、无误导。市场并不反对规范——相反,金融从业者对详细便于操作的立法非常欢迎,监管机构数次调研和指导意见的出台所带来的广泛反响充分印证了这一点。缺乏规范的市场很容易走向“柠檬市场”的困局,金融市场如果想要迎来长久、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必须从金融机构新形势下的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制定立法细则和指引。为了对遵守风险保障金制度的P2P平台形成正向激励,一方面要通过投资者教育普及平台风险控制和风险缓释的概念,培养投资者的信心和理性偏好;另一方面建立驱逐劣币的机制,例如举报、排查和监管信息反馈机制。
3.平台风险控制指引。P2P平台用风险保障金垫付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产生了逾期债权,为了使P2P平台能够顺利追回欠款,需引导平台在事前加大对借款人借款资格的审核力度。为了能顺利收回借款,保证抵押权的顺位,有平台在事前会专门到登记部门查明该房屋在抵押给公司之前有无其他权利负担,该措施可以固定成风控操作指引,降低人为操作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此例子不胜枚举,可以形成细分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操作范式。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科学与技术的进步,物质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引、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以确保新技术、新工具被用来造福于民,而不被愚昧所误导。要使互联网金融真正实现其普惠金融,回归其促进创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本意,避免成为少数不法分子非法集资、诈骗的工具,都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立法和监管。
①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访问:2016年3月28日。
② 数据来源:《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http://wdzjosscdn.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ianbao/2015nianbao.pdf,访问:2016年3月30日。
③ 何晓晴:《P2P平台不足两成设立风险金,银行托管成关键》,广州:《21世纪经济报道》,2015年12月16日,第15版。
④ 罗岚:《如何防范保证金存款风险》,兰州:《西部论丛》,2006年第8期,第68~69页。
⑤ 《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
⑦ 参见冯士雍、黄向阳:《保险统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北京:《数理统计与管理》,1995年第1期,第1页。
⑧ 参见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北京:《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⑨ 饶育蕾、盛虎:《行为金融学》,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第3~5页。
⑩ 参见http://www.we.com/help/security/security!detail.action?flag=bjbz,访问:2016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 周联合]
*本文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号2015MZD042)的部分成果。
D922.28
A
1000-114X(2016)06-0214-12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