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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6-11-28陈光辉

广西电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供用电检查人员办法

·陈光辉

浅析《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陈光辉

2016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废止30件规章和103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该办法正式退出电力法律大家庭。《办法》为何被废止,《办法》废止后电网企业是否还需要开展用电检查以及如何预防法律风险?本文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办法》废止的原因分析

《办法》作为《电力法》的配套规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施行,为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办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用电检查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在主体上,用电检查人员须取得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同时必须依法检查、廉洁奉公,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使得用电检查人员与政府行政人员的任职要求几乎相同;在职责上,用电检查内容包括检查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规章情况、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这些规定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特征并无二致;在程序上,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这些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基本吻合。另一方面,《办法》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电网企业“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电网企业对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作出认定,同时以平等主体身份要求相关用户缴纳违约使用电费或加收电费,这可能对电网企业和用户公平自愿地开展电力交易活动造成不利影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角色定位更加清晰,《办法》的废止有利于推动电力市场建设和售电侧改革,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潮流。

二、《办法》废止带来的影响

《办法》废止后,电网企业为保障电网安全、查处窃电和违约用电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仍有开展用电检查的现实需要。同时,《电力法》等法律规定的电网企业用电检查职责仍然存在,如《电力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33条第2款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再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列举性规定。但是,《办法》废止后使得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处于不确定状态,电网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将面临以下困境和法律风险:第一,用户可能以《办法》废止为由拒绝检查,导致窃电或违章用电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损害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检查范围、内容和程序不明容易导致电网企业和用户对检查结果发生争议,引发纠纷案件,甚至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在案件审理中败诉;第三,电网企业内部有关用电检查的管理制度何去何从,可能面临一定的困境。

三、电网企业的应对措施

首先,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用电检查不仅包括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检查,还包括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的检查,如《电力法》第57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第58条规定“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办法》废止后,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仍然存在。在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电、窃电等行为时,电网企业可以请求当地的工信委、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检查,以保障用电检查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部门参与检查有利于固定证据、对检查结果进行认定,一旦发生因用电检查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有利于案件的胜诉。

其次,将用电检查纳入供用电合同条款。除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的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的七个条款外,电网企业在制定供用电合同标准文本时,增设专门的用电检查条款,明确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用户配合检查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将原来的“法定权力”转变成双方之间的“约定权利”,有效解决了用电检查权利义务不明的问题。

再次,推动出台用电检查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立法法》于2015年修正后,除原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拥有地方性立法权外,一些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也将陆续取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权。电网企业应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重新明确用电检查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为顺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潮流,在推动用电检查地方性立法时,应消除电网企业开展用电检查的行政色彩,突出用电检查服务客户、保障安全的职能;另一方面,应强化用户安全用电的义务,明确违反安全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

最后,修订电网企业内部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制度“规范性文件”部分应删除引用的《办法》,同时明确用电检查人员资质由省级电网企业统一组织考试、认证和发放证书。除此之外,制度的内容不需要大幅度修改,更不需要废止,以保持用电检查工作的延续性,同时为电网企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支持。

(作者单位:贺州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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