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权利体系中的平等权研究
2016-11-28安燕
常 安燕 辉
(1.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 710063; 2.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西安 710072)
·新理念、新思潮、新视野论坛·
图书馆权利体系中的平等权研究
常 安1燕 辉2
(1.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 710063; 2.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西安 710072)
平等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它所有权利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图书馆平等权的实现就成为体现图书馆自身制度正义的重要因素,图书馆平等权分为形式平等权和实质平等权,形式平等体现为用户免费、公开利用图书馆资源的一种机会平等;而实质平等则强调图书馆对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状况的关注和照顾,弥补其因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差异而形成的在资源利用中的劣势地位,而国家在图书馆平等权的实现中充当着积极的角色。
图书馆权利 平等权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制度正义
自由和平等作为社会制度建构的两大核心命题,成为考验制度正义与否的关键要素。图书馆作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在其权利体系的建构过程中,自由和平等也自然成为需要重点权衡的价值内容。然而同为图书馆权利的重要构成要素,图书馆自由权得到的关注显然要多过平等权,似乎图书馆权利主要研究和解决的是图书馆的自由问题,知识自由、智识自由、信息自由等自由主张不断涌现[1-7],占据了图书馆权利研究的半壁江山。而反观图书馆平等权,受到的关注要寥落很多,只有极少的研究关注了图书馆权利体系中自由平等权的建设[8-10],更多地,平等权似乎只是作为自由权的一个副产品顺带提出,现有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公共图书馆对实现数字平等、免费平等服务的社会责任[11-13]、知识共享平等[14]、图书馆核心价值中效率与平等的冲突[15]、图书馆的差异服务与平等原则[16-17]等,虽然有极少的研究涉及到图书馆平等服务与差异服务的内容,但却没有对图书馆平等权的基本性质、类型和内容等做一个系统梳理,关于图书馆差异服务的原因及其与图书馆平等权的实现之间的关系也未作具体论述。
平等作为与自由并列的重要价值,最初由自然法从人的自然属性的角度提出,从人的本性和人格尊严形成的角度来看,人与人之间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都应该享有自由的平等机会和起跑线,这时的自由是一种机会平等。但这种基于抽象人格的自由平等观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差异,以此为基础只会带来新的不平等,从而导致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人在具有自然属性的同时还具有社会属性,个体自由的无限发展必然会影响到他人权益的实现,社会除了依靠个体的自由竞争来取得发展之外,更需要依靠个体间的合作来维持稳定,因此需要形成一定的社会规范来确立个体享有平等的自由、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知,平等是自由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是衡量社会正义与否的重要指标,是各种基本权利赖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18],只有在平等权得到一定的确认和保障的基础上,其它各种基本权利的地位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实现,因此平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此重大的命题为何只是出现在图书馆权利研究的边边角角而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图书馆权利体系中的平等是一种什么样的平等?具有何种属性?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都是需要正视的问题。
1 平等权的基本内涵和存在形态
1.1 平等权的基本内涵
平等是人性的一般事实(姚大志),平等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启蒙时代所确立起来的个人尊严和自由随着社会不平等现实的加剧而有所修改,平等也成为许多哲学流派关注的问题,成为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分歧所在,同时也成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中心[19]。平等也一跃成为与自由具有同等重量的价值目标,并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难点和关键,如何在兼顾自由的同时处理好社会平等的问题就成为考量制度正义的最高标准,也就是说,正义的社会制度必然要通过保障自由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并通过保障平等来实现社会正义和稳定[20],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兼顾人与人之间的合作。
平等不同于平等权,平等是一种存在状态,而平等权是一种权利和资格。但平等的内容决定了平等权的内容。平等既是一种原则,也是一种权利[21]。平等作为一种原则,是其它权利体系建立的基本指导思想。“人人生而平等”是从人的自然属性角度提出人的平等问题,人从人的尊严和人格形成的角度上是天然平等的,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是人性的一般事实[19],因此平等权带有道德权利的烙印,是一种应有权利,是实现个人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22],与自由权一起构成人权的核心内容。如果说第一代人权主要关注人的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实现,则第二代人权则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加剧而增加了平等权的主张[18],这种平等带有实质平等的印记,是要反对形式平等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主张依据个体的客观差异而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对弱者予以适当的补偿的一种权利主张。
据此可知,平等权就是具有相同资格的主体要求同等权利同等对待,并主张基于正当理由对同等资格主体中的客观弱者予以差别对待的一种基本权利。它是由宪法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体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它表明了国家对公民最基本的人格和尊严的认可和尊重[18]。
1.2 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按不同的标准可对平等权进行不同的分类,如立法平等与法律适用平等、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等等。其中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是平等权的重要存在形态。
所谓形式平等,是指宪法所保障的对个人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21],这种形式平等是自由的题中之义。形式平等的主体是具有抽象人格的人,并不考虑具体个体之间的客观差异,虽然形式平等必不可少,但忽视个体禀赋、能力和社会条件等情况的形式平等必然会带来新的社会不平等,因此需要对社会发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干预,即强调实质平等的实现,它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原理”[21]。实质平等是为保障社会稳定发展而采取的“人为干预”策略,它是要纠正因绝对无差别的形式平等所带来的尖锐的社会矛盾,改变社会的发展的不平等形态,要实现的是一种相对平等,而非绝对均等;此外,实质平等承认个体间的客观差异,并依据一定的正义目的采取差别对待的原则,这种差别对待的依据只能是个体的智力和体力,而不能依据人的种族、性别、肤色等差异而展开,这种“禁止歧视”的要求因此成为平等权的内在核心[22],因此,“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就成为平等权的一般表述,前者是形式平等,后者是实质平等。
自由是个人的事,而平等则至少在两个事物或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予以比较,即,平等是一个比较的概念[18],相应地,平等权也成为一种人际权利。自由权的实现只需法律规范予以确认便可生效,“为”与“不为”只在个人的意愿和行为,只要国家保持对个人自由的“不干预”状态即可;而平等权的实现则要困难得多,且无法靠单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平等,而是需要国家机器的强大运作来实现,这种公权力的运行是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归根到底是一种社会性存在,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之间需要通过合作和协商来保证自身权利的实现,这就决定了平等权必然是一种社会性权利,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特点,这种社会性、公共性特点决定国家在平等权实现中的积极角色。
图书馆本身的制度正义性决定了图书馆权利体系的建构必须要同时考虑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图书馆因对自由权的主张而呈现出自由发展的特色,同时更因为对图书馆平等权的主张而呈现出公共性、公益性的特色,且因这种公共性和公益性而成就自身的存在价值和使命感。
2 图书馆权利体系中的平等权范畴
2.1 图书馆平等权概念界定
木桶效应告诉我们,一只木桶的容量并不取决于其最长的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相应的,社会的受教育程度和发展水平并不取决于教育发达地区的发展程度,而受制于弱势群体、贫困地区的受教育程度。如何增加木桶最短板的高度、如何提高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的受教育水平就成为衡量社会正义的重要指标。而图书馆作为系统教育之外的重要的自我教育场所,是实现社会主体终身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阵地,如何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利用图书馆资源就成为图书馆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关键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所谓图书馆平等权是指社会主体平等利用图书馆资源的资格和机会,以及为实现社会公正而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权利保障,依据弱势群体的客观条件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区别于一般服务对象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因此,图书馆平等权必然是兼顾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一种平等权表述。
2.2 图书馆平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以往关于图书馆平等权主体的研究甚少,平等权“谁”的平等权?是向谁主张的权利?对图书馆平等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确认有助于我们理解它们在图书馆平等权实现中的角色和地位,图书馆平等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社会个体、团体、法人、民族甚至国家[23],但归根到底是社会个体,而义务主体则主要是国家,国家有义务确保社会成员得到平等地保护,之所以国家是图书馆平等权的义务主体,主要原因有:
首先,第二代人权确立了以“平等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这一代人权的一个突出特点便是主张国家在权利实现中的“积极角色”,要求国家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平等中采取积极行动,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是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相应地也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24],图书馆权利的这种积极权利属性要求国家在保障图书馆自由发展的空间的同时,更需要积极作为、提供实现图书馆阅读和利用权利的资源、硬件设施和条件,保障图书馆在系统教育之外的教育功能。因此,对于图书馆平等权的实现来说,国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图书馆权利实现的最重要的义务主体。
其次,平等权作为个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来确定和保障实施的,而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主要处理的就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平等权既是一种原则,又是一种权利,对于国家一方而言,平等权是一种原则[25],平等的权利主张和权利保障是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法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而对于个人一方来说,平等权则是一种权利主张,是支撑公民人格尊严、法律地位平等的效力,同时也可用来约束和抵制国家不公正对待[18]。因此,图书馆平等权的实现也主要向国家公权力提出权利主张,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图书馆平等权的实现,提供实现图书馆平等权所需的资源、设施和条件。
再次,自由权的实现只需国家规范予以确认即可实现,而平等权的实现则相对复杂地多,这与平等权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有着很大关联,平等权的主张是一种社会利益的调和与平衡,其终极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如何权衡各种利益主张就成为考验国家政治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且这种“利益平衡”的实现是无法单靠个人力量实现的,必须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和调配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图书馆平等权也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用图书馆资源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在提供平等的利用图书馆的机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主体自身的智力和体力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有针对性地重新调整和分配资源和服务。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单靠图书馆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机器的强大运作来充分有效地展开,要求政府扮演积极角色、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合理干预[26]。
社会个体作为图书馆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毫无疑问的,而处于个体和国家之间的图书馆到底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众所周知,图书馆具有依附性,这种依附性来自国家和用户两个方面:一是图书馆是国家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国家组织机构,依附于国家的财政支持;二是图书馆的服务内容依赖于用户的需求,而不能自行决定。这种依附性一方面使得图书馆自身的定位不易,但另一方面,图书馆作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图书馆在用户平等权实现过程中的角色:代表用户利益、完成自身的制度正义使命,因此,图书馆也是图书馆平等权的义务主体,要为实现社会个体公平地利用图书馆资源而积极发挥自身的制度作用。
2.3 图书馆平等权的内容
图书馆平等权内在地继承了平等权的一般性质,如道德性、公共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禁止歧视等,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道德权利的性质,是一种应有权利,图书馆平等权的这些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图书馆自身的存在价值,即要为实现人的普遍而全面自由的发展和社会的公正而努力。图书馆平等权的内容相比图书馆自由权要复杂得多,它同时包涵了对用户利用图书馆资源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进行保障的内容,是一种复合平等。在图书馆形式平等能无障碍实现的情况,则图书馆平等主要解决的就是用户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实质平等问题,而实质平等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根据合理依据对用户群体进行分类、给以“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并非基于种族、肤色等的歧视,而是针对个体间的客观差异和不平等现实,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予以特别关注、帮助其建立起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和可行能力。因此分析图书馆平等权,重点在于分析图书馆实质平等权的内容,其中理解“合理差别对待”原则是理解图书馆实质平等权的关键。
2.3.1 合理的差别对待原则
图书馆平等权的发展既在形式上明确了反歧视的要求,而且增加了差别对待、差别补偿的内涵。其中形式平等是自由的应有之义,它来自于人的一般人格和尊严的形成,也是平等权的理性所在[18],形式平等主要是反对“差别对待”,主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主张给予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和起点,而不管这种形式平等发展之下的结果如何。而这种形式平等虽然是人的自由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但它无视个体间存在的客观差异,最终必然会导致结果或实质的不平等。这就正如同将不同年龄阶层、不同身体素质的人安排在同等的起跑线上,必然会产生不平等的结果。这种无视人的事实上的差异而将平等推向极端的做法最终必然会损害人的自由发展[27]。
实质平等的提出正是为了修正和补充形式平等的不足,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形成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21],它强调“按比例”,“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即注重类别之间的差异[22],根据个体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对客观上的弱者给予适当的照顾[18],是一种更加注重过程和结果的实质的平等。这种差别对待的依据必须具有合理性,是为宪法所允许的差别对待[28],其依据只能是个体的智力、体力而不能是种族、肤色等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别对待是是符合实质正义的不平等[29],也就是罗尔斯所称的“什么样的不平等分配能够被称为正义的”[30]。
把承认社会差异同追求社会平等联系起来,这是追求平等的新境界[31]。宪法上的平等权规范并没有禁止那些具有特定合理依据的差别[21]。因此图书馆平等权除了向所有社会公众平等开放、提供相同的利用机会之外,还必然承认用户之间的客观差异,它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和群体的利益,致力于公平社会的建立。如果一个社会声称自己是平等的,则它必须尽最大努力来帮助那些社会处境更差的人们[19],使其真正具备或恢复人格发展和初始竞争所需的条件和能力。
2.3.2 图书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具体内容
《国际图联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年)》开篇便明确主张了图书馆平等权的内容:“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基本的人类价值……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以平等利用为基础,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须为那些因任何原因不能利用常规服务和资料的用户,如小语种民族、伤残人员、住院人员、或被监禁人员,提供特殊的服务和资料。”[32]它同时涵盖了图书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内容,其中“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服务”便是对图书馆形式平等的最经典表述,遵循着“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而“公共图书馆须为那些因任何原因不能利用常规服务和资料的用户,如小语种民族、伤残人员、住院人员、或被监禁人员,提供特殊的服务和资料”的提法则说明图书馆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客观差异和特殊属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现图书馆服务的实质平等,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原则的体现,只不过这种差别对待的根据必须符合公正原则,而不能基于种族、肤色等差异而区别对待。
表1 图书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区别
根据表1可知,图书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各有所指,在本质、原则和对待差别的态度、权利主体、属性和关注重点上均有区别。图书馆平等权包涵的具体内容有:
第一,图书馆形式平等权。主要指图书馆免费、公开地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平等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机会,图书馆对所有用户一视同仁而不论其出身、年龄、种族、肤色、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图书馆的这种免费、公开原则主要来自图书馆自身的公益性和公共性,图书馆作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必然要确保自身的公正性,这种形式平等权的确立是用户其它权利包括图书馆实质平等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形式平等做保障,其它图书馆权利只是一句空话。
第二,图书馆实质平等权。主要指图书馆根据服务对象在智力、体力及社会生存状况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和实际情况,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状况,致力于从图书馆的角度改善用户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利用国家的积极角色一定程度上重置教育资源,改变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弥补因客观原因所造成的信息鸿沟,给予弱势群体单独和特别的照顾,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服务重点、保障其阅读、学习和自我教育所必须的资源。这种差别对待并非歧视,而是基于合理目的的差别对待,其所要实现的不是绝对平等主义,而是一种相对平等,是要帮助弱势群体建立起面对并利用图书馆同等机会的条件和能力,使其获得参与社会竞争的必备条件、提高其利用同等资源或机会达到自身目标的程度。图书馆实质平等是对图书馆形式平等的重要补充和纠正,形式平等向所有社会群体提供了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机会,但它忽视了个体之间的现实差异,面对同样的图书馆资源和利用机会,个体因自身能力的差异从同等份额的资源中获得的利益和实现目标的程度是不相同的,因此形式平等的结果可能造成强势者利用图书馆资源的频率和效率很高,而弱势者则相反,以此带来的结果也必然不平等。据此,图书馆在保障形式平等的前提下,重视对实质平等的建设,在提供平等利用图书馆机会的同时,重视对特殊主体潜能和可行能力的培养[18],主体可行能力的提高意味着竞争力的提升,这种能力的提升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生存和发展状况。
图书馆具有社会教育职能,开放、平等的资源利用模式为所有个体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但这种机会平等会因个体实际能力的差异而导致资源利用的不平等,因此,图书馆制度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将自身的服务重点从向所有用户提供同等的资源向帮助弱势用户提升其潜在能力方面转变,从提升特定群体可行能力入手、提高其利用资源实现自身目标的程度,进而从根本上影响到用户其他权利的实现。“建构可行能力”就成为图书馆实质平等的一个核心内容,它可以包括图书馆针对弱势群体所特别开展的服务、提高弱势用户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几率、为其顺利利用图书馆设置专门的制度和设备以及落后地区图书馆基本设施的建设等,都成为图书馆实现实质平等的种种努力,这种努力有种种“人为”干预的痕迹,是针对特殊群体而非一般用户的举措,旨在改变特殊群体利用图书馆的状况,在改善其受教育程度的基础上,提升其自身的可行能力和其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从而为个人发展奠定能力基础。因此图书馆平等权归根到底要实现的是个体的发展权。
3 结语
平等权来自人的人格和尊严,因此具有天然的道德权利性质。然而平等权又是一项很具体和现实的权利,是社会稳定之所在。因此,对平等权的主张不能一味停留在道德呼吁的层面,而应该通过积极的制度建构落到实处。
图书馆平等权与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图书馆权利的核心内容,以往学界对图书馆权利的研究侧重于对图书馆“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权利的建构,而忽视了平等权的建设。图书馆作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除了关注“免于国家干预”的图书馆自由权,更需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实现社会实质平等中的作用。实际上,图书馆平等权作为实现制度正义的重要因素,与自由权具有同样独立、重要的地位。自由权的实现相对简单些,而平等权的实现则需要国家公权力积极而适当的干预和控制。国家作为图书馆平等权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图书馆平等提供资金、教育设施和条件等方面的支持,且这种责任和义务有必要以具体制度的性质确定下来,通过《图书馆法》等法律形式明确各权利义务主体自身的权利和责任,从而为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切实可行的规范性约束。
图书馆形式平等为用户提供了自由利用图书馆的平等机会,它是图书馆实质平等的前提和保障,但不是图书馆平等权的全部内容。图书馆除了公开、免费地开放自身资源之外,还需要通过积极努力关注资源利用主体因在智力、体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的差异而形成的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劣势地位,关注不同用户群体利用图书馆资源的现实状况,帮助弱势群体建立起资源利用的条件和设施,使其能更有效地实现自身的图书馆权益。所要实现的是一种相对平等、一种对弱者的适当补偿原则,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平均主义。也就是说,图书馆自身的存在价值之一便是从图书馆的角度提高“最短板”的高度,恢复公平竞争的初始条件[33],提高社会的整体受教育程度和水平,虽然这种努力相对于系统教育要零散很多,但确实用户终身教育的一种制度性保障,这种制度正义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便是其对弱势群体图书馆权益实现程度的关注和努力。
(来稿时间: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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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Equality Right in Library Rights System
Chang An1Yan Hui2
( 1.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Law; 2.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 Library)
The Right of equality is the basic right of human being.The realization of library equal right is the key factor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ystematic justice.The right of equality of library includes the formal equality and the substantial equality.The formal equality means the equal opportunity, and the substantial equality emphasizes the usage of library resources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and the right of equality of library ask for the positive function of the state.
Library rights ; Equality right ; Formal equality; Substantial equality ; Systematic justice
G250
格式〕 常安,燕辉.图书馆权利体系中的平等权研究[J].图书馆,2016(9):1-6
常安(1978-),男,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燕辉(1982-),女,中山大学图书馆学硕士,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馆员,已发表论文十余篇,研究方向:图书馆危机管理、图书馆权利、图书馆价值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