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退休年龄的法律困境
2016-10-17徐真
徐真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存在着偏低的退休年龄、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等问题。是否应实现退休年龄男女同等化以及是否应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弹性退休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难题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退休年龄;平等权;实质平等;弹性退休制度
2012年7月,我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现阶段我国应该逐步的开始延长退休年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提出了要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研究。近些年中央持续致力于延迟退休的改革方案,这使得退休年龄这一话题再次登上了学者们讨论的风口浪尖上。
退休年龄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它的背后是关于平等权以及一系列社会制度以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变革以及思考。现阶段,我国针对退休年龄,尚未制定出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系统,目前仍然使用的是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这一系列规定已然不能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一、退休年龄的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退休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考察各类文学古籍或者古代中国法律史等文献,古代退休制度是官吏们的特权。退休制度古时称之为“致仕”、“致政”等,这一制度是我国古官僚制度的重要内容。《春秋公羊传》中发现了我国退休制度的起源。据此书记载“退而致仕”,书中注释说“致仕,还禄位于君”,意思是将权利交换给君王。[1]这便是最早可以查证的退休制度的前身。然而最早出现“退休”这一词的是唐代文学大家韩愈所著:“退休于居,作《复志赋》”,[2]尔后又有“退休十五年,谢绝人事,读书赋诗以自娱”。
退休制度自春秋战国时期建立,在汉唐时期得以形成发展,在宋、元、明、清时期得以完善。从建国已后,我国逐步发展形成了现有的退休制度。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这与之前的政策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体系。
二、我国退休年龄的现状
(一)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人口老龄化逐步演变成了一个世界性问题。自1999年以来中国就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小康社会的不断建成完善,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也会越加凸显,人口老龄化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矛盾也开始凸显出来。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重。另一方面,社会结构呈现出多样化需求,现在我国的现行退休制度已然无法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劳动者的意愿。由于不同年龄段的劳动者掌握的知识储备不同,他们所需求的物质或者精神回报也有所差异。同时,劳动者所掌握的技能不同也影响着他们对待退休年龄的看法。
(二)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争议。退休年龄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男女退休年龄是否同龄与是否延长退休年龄这两类。[3]
对于男女是否同龄退休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女性退休年龄总是相较男性提前5至10年。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对女性的歧视,侵犯了她们的平等权。但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为了变相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对于是否应该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国内的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延长退休年龄。他们觉得从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角度出发,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口老龄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延迟退休。但有学者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延迟退休会导致劳动力结构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力结构偏老导致劳动生产率的降低,从而甚至影响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企业竞争优势。此外如果从现在起将法定退休年龄再加以提高,这无疑会使就业压力更加居高不下,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退休年龄的法律难题
(一)关于男女不同退休年龄引发的法律困境。近些年来随着女性社会角色不断多元化以及社会地位不断提升,男女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成为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5至10年,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了女性的劳动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除此之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是年满60周岁的公民。可女性的退休年龄都在55岁甚至以下。她们离开工作岗位不能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种保障各种待遇。也无法像男性那样刚退休就受到相关的保护。在年龄断层期间她们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二)退休年龄是否延长的法律困境。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一政策据悉即将出台。
退休年龄是否延长不仅仅是个社会问题,更是个法律难题。在现有的法律中我们看到退休年龄各不相同,这是因为不同的工种所需的人才不同以及不同的劳动付出所导致的。一方面,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职员一般付出脑力劳动以及极少的体力劳动;而在一些国企单位或者全民单位中大多数职员付出了体力劳动,并且这些劳动常繁重冗长,加剧了身体及心理负担。另一方面,不同的工种不同单位他们的待遇也不同。机关等单位所付出的体力劳动不多,但职工待遇却相较而高。相反国有或者全民单位职工所付出的体力劳动多,可福利待遇甚至工资都偏低。在这种大环境下,自然是工种越好的单位职员希望可以晚点退休,而工种所需体力劳动大的单位职员希望可以提前或者不延长退休年龄。
四、关于完善我国退休法律年龄的相关建议
在美国,法定退休年龄是按照人口出生时间动态设定的,而且并且男性与女性实行统一退休年龄。如果按正常年龄退休,领取的福利水平则为100%,提前退休的只能获得不高于100%的福利,特殊情况下,最早退休年龄至少为62岁;相反,延迟退休者的可获得高于100%的福利,但是补偿奖励的最迟退休年龄应高于70岁。这就是所谓的“弹性退休制度”。[4]
在中国由于特殊的文化以及制度的差异,使得这一制度不可能完全照搬照抄的在国内实行,但是我们可以部分借鉴从而整合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并且我国国民们满意的法律法规。首先男女退休年龄应相同。其次,国外的弹性退休制度还是比较有先进意义可以最大限度的做到实质公平的实现。
弹性退休制度应适应并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由于个体的差异导致的年龄层次的划分并不能很好的反应劳动能力,以及社会不同类型就业群体具有很大的差异,对于退休时间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应该根据个体所从事工作的行业性质性别差异等综合考虑从而分类设置退休条件以及退休年龄。比如体力劳动较重的岗位应当适当提前退休年龄或者在退休条件上稍稍放宽,而那些管理层次的可以稍稍延迟退休年龄。这样使得各行各业可以更好的服务社会。符合我国国情分类而成的弹性退休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实质公平的实现,可以依法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实现与义务的承担,是现下最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退休制度。
弹性退休制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实质公平的实现。我们期待的是最终能得以在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实现利益的协调。在这三方中,职工是相对的弱势群体,所以应该在立法上着重保护他们。同时,这项制度的制定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不可操之过急。(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参考文献:
[1] 宣公.春秋公羊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0.3
[2] 韩愈.韩昌黎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8
[3] 张其仔.浅论不分性别的弹性退休制度[J].东南学术,2012.4
[4] 夏利民.我国弹性退休制度的法律规制探讨[J].法学杂志,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