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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建立

2016-11-28项建民钟建伟王晓东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第三方体育

过 乔 项建民 钟建伟 王晓东

(1. 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2.上饶师范学院后勤处,334001;

3.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试论我国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建立

过乔1项建民2钟建伟3王晓东1

(1. 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西 南昌330022; 2.上饶师范学院后勤处,334001;

3.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安徽 安庆246133)

摘要:运用逻辑分析法和归纳法对我国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内涵和法律性质进行了界定,并从法律角度对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属于法人制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机构属性进行了探究;同时采用文献资料法对英、美、日等国的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提出我国体育竞赛亟待建立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必要性;最后从外部宏观设置和内部微观设置两个方面对第三方裁判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些建议,并与当前我国裁判机构设置做了比较。

关键词: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裁判员委员会

体育离不开竞赛,竞赛离不开裁判,由于我国很多大型的体育竞赛聘请裁判的方式一般随意性较大,基本都是由竞赛主办单位从单项体育协会或体育院校、运动队的教练和退役运动员中进行聘请,因此,由于利益关联和非职业、非独立的关系,导致我国体育竞赛近年来裁判专业水平低下、腐败等问题频发,引发了民众对体育裁判公正性的质疑,给国内体育竞赛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我国体育竞赛的焦点问题。随着社会与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已开始由政府包揽向民间社会组织转移,有关体育竞赛的裁判组织问题势必也要走向非营利民间组织和职业化的独立道路。但现行的国家《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却将体育裁判的管理列入各体育单项协会的裁判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定位似有“政社不分、政企不分、管办结合”之嫌,给各级体育竞赛裁判执裁的独立自主性、公平公正性造成了很大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对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概念、法律性质、地位及机构设置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我国体育竞赛裁判的独立公正性提供一个创新途径。

1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概念界定

1.1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概念

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是指在体育竞赛中独立于竞赛举办单位,与参赛队无任何利益及渊源关联,由具有裁判主体资格能自主独立行使体育竞赛裁判行为的专业人员所组成,能接受体育竞赛举办单位聘请,从事体育竞赛公正裁决行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所谓法人地位是指该机构依法成立,在法律上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体育事业机构是指把体育作为国家的一项事业来开展的关乎全民体育福祉的机构,其成立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因此,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不包括通常所指的第三方处理体育竞赛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部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仅指由体育竞赛第三方职业裁判员所组成的、专门行使运动项目裁判行为为主要目的的组织机构。

1.2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法律性质

近年来,我国部分学校、医院、艺术团体等国家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渐从国家事业机构中分离出来,建立第三方性质的事业机构,这些独立出来的事业机构在法律上一般统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一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法律界定。2000年10月24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体育总局通过,并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其中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1]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体育力量的不足,以促进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并且可以适当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体育事业中去,其它如民办科研单位、民办学校、民办文艺团体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

一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主体有三种:法人、合伙和个人。由于体育民非组织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完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一般都是以合伙和个人的形式组成,享有财产权,可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意志支配。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为公益社团法人,因其具有公益和公正执法性质,为社会提供的体育职业裁判服务所获得的收益,除了部分用于必要的开支和人员劳动报酬外,应继续投入到提高服务质量等机构建设中去,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是为了公正执法的需要,不然就会蜕变到唯利是从的体育裁判腐败行为当中去,失去公正裁判的本质意义。因此,体育民非单位必须是法人制单位,而不能为合伙和个人企业组织。

2国外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发展现状考察

建立我国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组织机构,需要借鉴和考察国外有关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的发展情况和经验,以便对我国建立此类的机构有所启发和参考。

2.1英国

英国作为现代足球的发源地,很早就建有独立的职业足球第三方裁判机构。英国的足球竞赛一般由超级联盟和足球联盟管理,这两个联盟与英格兰足球联合会(全称为The Football Association,简称The FA,中文名为:英格兰足球总会,简称英格兰足总)相对独立,在这几个机构之外还设置了职业足球比赛裁判委员会,两个联盟和足总联合为职业比赛裁判委员会划拨资金。职业足球比赛裁判委员会是在足球职业联赛中进行裁判执法的一个独立管理机构,它也负责裁判员往返赛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执法必要的费用。职业足球比赛裁判委员会的足球裁判员总体对足总负责,因为足总负责统一规则,裁判员必须遵守足总的规则,裁判员资格也是由足总授予的,但他们的薪酬却由职业比赛裁判委员会支付。英国足球的裁判与两个职业联盟是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足球裁判员被聘任之前,他们都要与联盟签定协议。[2]因此,英国的足球职业比赛裁判委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三方职业裁判委员会、舆论监督和司法的介入这“三大利刃”是英国约束足球裁判的法宝,所以,英国足球历史上几乎没有出现过“黑哨”现象。

2.2美国

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全称为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简称NBA)也是实行体育职业裁判员制度。NBA是美国体育界的商业组织,各篮球运动队一般由一些企业出资赞助组成,并且为了协调竞赛和管理,各队还加入和建立了民间性质的美国职业篮球协会。NBA建立了职业裁判联合会,该会受雇于NBA联盟。NBA管理层对职业裁判员非常重视,他们在篮球事务部特别设立了一个裁判部,主管裁判事务的是联盟主管纪律的副总裁。这个总部负责对裁判员们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有资深裁判随时解答各地执法裁判员的执法疑点,并定期对全体裁判员讲解、分析一些有价值的案例。裁判部与NBA联盟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因此,美国职业裁判联合会是类似于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的机构。[3]

2.3日本

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的核心机构是日本职业足球联赛(J.LEAGUE,简称J联盟)。J联盟为“日本足球协会”的下属社会团体,日本足球协会与J联盟统一协调完成“职业裁判制度”,职业裁判与日本足球协会一年一签约。但当足球裁判裁决行为出现有争议时,J联盟中的裁判委员会负责进行严格审查、做出处罚。J联盟中的裁判委员会在足球仲裁行为中,具有相对独立自主性。根据日本新修订的《公益法人法》,日本足球协会和日本J联盟都为独立法人,根据团体规章开展各自目的事业,日本J联盟是在日本足球协会组织筹划下建立起来的。二者既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又是各自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团体相互合作的关系。裁判委员会为J联盟中的机构,也应是独立法人,裁判委员会须为自身的仲裁行为负责,裁判委员会属于体育第三方职业足球仲裁机构。

2.4意大利和法国

意大利足球裁判都是业余的,裁判从属于足球协会,不具有第三方独立法人资格。法国足球裁判由法国足协管理,法国足协为法国足球的最高权利机构。法国甲级联赛实行“监赛制”,设立场外监赛员对裁判进行评估。法国足协是国家机构,不属于第三方组织。

根据上述对一些国家体育项目第三方裁判发展情况的考察可知,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完整统一地对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设置的理论和模式,并且也没有由多种体育项目集中设置的综合性的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大多是在足球、篮球等一些大型商业性特色较浓厚的体育项目上,为防止体育裁判不公而进行了局部的改革和实践,而且各国对于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参与了组织和管理,有的国家则是完全民间自发的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且在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体育法律仲裁与专业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行为界限不清,常常出现以非专业的法律代替专业的裁判等现象。产生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现象是在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热门体育项目中较多,而在许多不发达的体育项目或不发达国家中则还是沿用传统的临时聘请体育裁判员的做法,反映了建立专业的、独立的、综合性的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在世界各国体育界仍然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3建立我国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必要性分析

3.1裁判主体性和独立性的需要

“人的主体性,从根本上说,就是人同客观的相互作用中所体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4]裁判主体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通过自主性表现出来,二是通过独立性表现出来。自主性是指裁判员在参与体育竞赛裁判行为上,能够自主地按照体育竞赛规则为比赛双方公正执法,裁判员意志自主得到保障是竞赛公正的前提。独立性是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裁判活动中,与具体竞赛举办单位、参赛队等无任何利益和职业关联,执裁行为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自主性和独立性可以说是现代裁判的本质特征,没有自主独立的裁判就没有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

3.2克服体育裁判执裁不公的需要

我国竞技体育产业正处于转型期,“黑哨”、“赌球”等问题由来已久,把体育竞赛裁判的“权利”装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保障体育竞赛裁判公正的重要一环,是克服体育裁判执裁不公的需要。我国体育竞赛步入市场之路的历程还不长,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对裁判的管理上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在2004年10月的首届中超联赛比赛中,某国际级裁判因收受贿赂操纵比赛,在北京国安客场对沈阳金德的足球赛中吹黑哨,造成体育职业联赛历史上第一次罢赛事件,并引发了“G7革命”,造成了公众对我国体育竞赛裁判的强烈不满和对职业联赛公正性的质疑。在2009年中国足球反赌扫黑风暴中,多名国际级裁判落马。面对这两起典型案件,我们不得不对职业竞赛的裁判监管进行反思,“黑哨”、“赌球”为什么在国家三令五申加强对我国职业竞赛监管的情况下还屡禁不止?体育职业竞赛的监管主体在哪里?谁来保障职业体育联赛的公正性?因此,体育竞赛亟需建立第三方的职业裁判机制来克服体育竞赛中的不公现象。

3.3建设体育职业裁判队伍的需要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体育裁判员的职业培训、考核、执业资质和聘用条件制定等措施,很多裁判员的素质结构和职业水平不足,导致产生许多“昏哨”、“嫩哨”、临场判断能力不强等问题。以国内外足球裁判执裁水平对比为例:“根据统计,2008年欧洲杯隐蔽性职业犯规89次,裁判员判罚80次,漏判了9次,漏判比例为10.1%;31场中超联赛犯规75次,裁判员判罚62次,漏判了13次,漏判比例为17.3%,比国外高了7.2%。从2008年欧洲杯的31场比赛统计的情况看,裁判员在前场掌握的有力控球使攻方直接得分4次,形成威胁射门20次。而我国2009年中超联赛的31场比赛统计的情况来看,裁判员在前场掌握的有利进攻直接得分4次,形成威胁射门12次,远远低于欧洲杯裁判员在有利原则判罚上的准确性……从比赛录像观察,欧洲的优秀裁判在跑动,选位上比国内裁判优秀,犯规后能及时到位,犯规判罚后能很快执行,对任意球设防、队员受伤、判罚球员出场以及队员的替换、有力原则、故意拖延时间等方面控制很好;我国裁判员在比赛实践的补时上,也低于欧洲的裁判员,相差了2.27分钟。”[5]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职业竞赛市场拥有巨大潜力,意味着体育裁判也有很大的上升空间。目前,我国在职业体育裁判人才培养、业务水平上与国外职业体育裁判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国际关键赛事上也鲜有我国裁判的身影,不利于我国的体育竞赛市场的发展壮大。

3.4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和体育法的要求

体育竞赛是我国体育事业中的重要一环,我国要发展好体育竞赛市场,首先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让想要进入市场的主体能够以平等、公平的姿态参与体育事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是我国《体育法》的基本精神所在。现行《体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我国体育事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政府放权给市场成为当今我国体育改革途径中的必然选择。在历史的十字路口,我们该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的、适合体育事业发展的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体育裁判是体育竞赛中的关键一环,让体育裁判独立于竞赛举办单位和参赛队,成立一个第三方裁判机构是当前我国体育事业的必经之路。

4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设置

设立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需遵循依法设立、相对自主、按需设立的原则,针对我国体育竞赛市场现状,有限度地、逐步地设置,也可采用试点的方式,再进行由点到面的推行。一般来说,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管理可以分为国家行政部门管理和机构自身内部管理两个方面。

4.1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国家行政管理

4.1.1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登记

首先从外部宏观管理设置方面,虽然体育竞赛属于社会公众文化行为,但由于体育具有专业性限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6]这表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部门在民政部门,但业务管理和登记审查工作则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直接强调了体育的专业管理性质。因此,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作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之一,也应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接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登记审查工作。各省地市可以根据本地域的体育特色和体育发展需要,批准和设置相应的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并纳入国家体育裁判员大数据进行管理。

4.1.2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严格监控裁判机构的裁判质量,一旦发现有“黑哨”等违规行为,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予以警告,督促整改查处,如果问题严重或督促无效,则可以取缔该机构。具体来说,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裁判委员会”行政机构直接管理各级各类体育民非机构,同时,单项体育协会不再设立裁判委员会,政府和单项体育协会不再直接经营体育裁判事务,实行管办分离,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起监督、审核作用,并会同单项体育协会对裁判员进行认证、注册、大数据管理工作。

4.1.3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裁判员的管理

我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负责各级各类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聘用的裁判员资格审核、注册工作。体育竞赛裁判员行使的是竞赛裁决权,相当于司法中的“法官”。裁判员是处理各种类型具有专业技术性强的竞赛裁决活动,因此,为了保障裁判员的合法权益,“高薪养廉”,在裁判员的薪资待遇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同时,将裁判员纳入国家人才大数据管理,在人事调动上按事业单位规定执行。另外,由物价部门制定合理的体育竞赛裁判事务收费标准,以维护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发展,防止机构间恶性竞争行为。

4.1.4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资金管理

根据我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来源:“(一)接受捐赠、资助;(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四)其他合法收入。”[6]同时,在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时,“应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和方式等情况。”[6]因此,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资金来源应按照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1.5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信息管理

在“大数据”为标志的互联网信息时代,职业裁判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体育职业裁判数据中心,统一采集各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运营数据,如裁判机构的资质、裁判员的人事档案、裁判员执裁行为的数据、裁判诚信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等,在体育职业裁判数据中心上统一发布公告,实现体育职业裁判一站式搜索,使体育职业裁判在信息上互联互通,增强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服务能力。在技术上,大中型体育竞赛裁判可采用“鹰眼”技术。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说:“球门线技术将99%确保裁判的相关裁决正确无误。”体育裁判信息技术的提高,将大大降低昏哨、嫩哨行为引起的体育争端。同时,当裁判机构不可避免的遇到因裁判行为引发的纠纷时,鹰眼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以维护裁判机构独立公正的机构形象。

4.2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运行机制

4.2.1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建立的目的

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作为一个事业机构,其成立根本目的在于确立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的主体性地位,保证体育竞赛裁判的公正裁判权,为我国体育竞赛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公平和正义是裁判机构的价值核心,也应是每个体育竞赛裁判机构和裁判员的信仰和追求。每个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负责人应注重对裁判员正确价值观的引领和管理,树立全体裁判员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在对裁判员的培养上,应对优秀的裁判员予以奖励,树立典型,并在裁判考评、培训、薪酬中予以鼓励,用以激发裁判员的活力,提高我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的质量。

4.2.2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制衡机制

通过制定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机构和裁判员的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法人、管理者、裁判员等应当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应有长远的发展目标,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共同协商,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完整的规章制度形成制衡机制,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4.2.3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内部组织设置

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内部机构管理设置,可参照其它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模式,实现单位自治。例如除了一般的董事会、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通行的行政科室管理部门外,还可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色设置运动项目的专业裁判管理部门,如设置球类裁判科、体操裁判科、田径裁判科、武术裁判科、水上项目裁判科等专业裁判科;在大类项目下还可进行具体的设置,如球类裁判科还可设置足球组、篮球组、乒乓球组、排球组等,以更好的进行科学管理。

5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与裁判委员会、单项体育协会的比较

2015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发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条规定:“体育单项协会负责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又规定了“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7]这种规定相当于将政府的行政职能赋予给了群众组织,使得体育单项协会成为了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直接违背了“政社分离、政企分离、管办分离”的原则,并且单项体育协会因为与各种体育竞赛有直接的利益渊源关系,由单项体育协会选派竞赛裁判,无异于自己裁判自己,无法确保公正公平性。因此,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与上述两种组织有以下不同点:

5.1管理权限与能级不同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撤销各单项体育协会中建立的裁判委员会,设置统一的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管理机构,代表政府管理部门行使对各级各类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审批、监督、考核、处罚、撤销等政府行政职能,对各类裁判员进行资格认证、注册、技术等级考核、大数据统筹等管理工作;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为受裁委会指导,民办自主地进行裁判员专业管理、培训、接受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委托选派裁判的法人型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要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裁判委员会委托,对各自体育项目内的裁判员资格进行专家级认证、考核、评级,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5.2法律地位和资金来源不同

裁委会属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职能机构;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属于法人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资金来源:(一)接受捐赠、资助;(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四)其他合法收入。[6]

5.3机构活动目的不同

单项体育协会是以开展体育项目活动为主要目的的社团组织,其主要活动应为体育单项活动本身的各种组织活动,如果裁判员选拔和派出由单项体育协会进行管理,裁判员没有完全脱离体育协会,并且不具有第三方性质,则很难实现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非营利的裁判行为,是代表政府和公众对体育竞赛行为行使公平公正执裁的社会组织,具有明确的第三方性质。

5.4竞争机制不同

单项体育协会内设裁委会,容易产生政社不分的弊端,也缺乏市场活力,不利于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裁判员队伍;建立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可以打破传统地域、行政限制,实行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淘汰机制,有利于建设具有高水平、专业化的职业裁判员队伍,提高各项体育竞赛的裁判质量和水平。

6结论与建议

我国体育事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从体育全局着眼,对体育实践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必须抓关键点,统筹规划、集中资源各个突破。在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以及各部门的政策衔接。由于体育竞赛裁判需要独立公正,以维护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建立我国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属于当务之急、势在必行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Z]. 2000年第5号令.

[2] 王子江. 世界足坛打击腐败回顾之英足坛如何“打假”[EB/OL]. 新华网伦敦电. 2002-01-19.

[3] 陈新键. NBA与CBA职业联赛裁判制度对比研究[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13,36(10):123-128,135.

[4] 袁贵仁. 人的哲学[M]. 北京:工人出版社. 1988:153.

[5] 聂涛. 中外优秀足球裁判员临场执法能力的对比研究[J].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0,36(6):59-60.

[6]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Z]. 2000年第5号令.

[7]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Z]. 2015年10月第21号令.

Research on Establishing the Professional Third Party Sport Referee Institution

GUO Qiao1, XIANG Jian-min2, ZHONG Jian-wei2, WANG Xiao-dong2,

(1. School of Sport science,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330022, China;2. School of Sport science,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330022, China;3.School of Sport science, Anqin Normal University, Anqin246133, China)

Abstract:With logic analysis and induction on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port's third-party professional referee institutions and legal nature defined in our country,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ttribute carried in the study, the sports third-part professional referee institutions belong to a people-run non-enterprise unit ; At the same time through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to study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in Britain、the United States、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sports third-party professional referee institutions, put forward the necessity of our country to set up the third party professional referees; Finally ,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external macro and internal micro to set the third referee organization,compared with the settings of the present referee institutions in China.

Key words:sports; The third party; The referee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People-run non-enterprise referee unit; the Referee Commission

中图分类号:G80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365(2016)01-0028-06

作者简介:第一过乔(1989-),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社会组织与管理、体育法学。

*收稿日期:2015-10-29; 修回日期: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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