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 规范专业
—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判定与反思
2016-11-28蒋新成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中心小学315722
蒋新成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中心小学,315722)
知法懂法 规范专业
—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判定与反思
蒋新成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中心小学,315722)
一、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
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指学生在学校或教师组织的体育教学、大课间活动、学校运动会、体育小竞赛、体育课余训练等从事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损伤。按照责任划分可以分为学校负有全部责任、体育教师或相关组织教师负有全部责任、学生个人责任,以及学校、教师、学生三者之中的两者或三者同时各负有一部分责任,具体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如果是学生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学生的监护人来承担。
二、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由于在校学生众多,校园体育伤害事故虽为偶发事件,但有些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当前我国在处理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专业法律比较滞后。教育部2015年4月出台《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常规要求、事故处理、附则共5章全部21条,在一定程度上给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其原因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在实践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我们首先要从法律上层源头一一梳理。
我国的法律体系按上下位分为母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行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法规(例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例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策(例如《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在实践中遵守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章、条、款、项共四个部分组成。
体育伤害事故认定的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内;2.学校或教师有过错行为。当前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依据《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各地方性的校园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还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百六十条、《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1],学校、教师与学生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一一相对应的。
三、四件典型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类型与法律判断
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按照责任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3.学校无责任事故。在学校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在明确责任主体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教师、学生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谁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一)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案例1: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名学生在体育课上练习投篮时,因篮筐年久失修,从篮板上掉落砸中学生,导致该男生头部受伤。学校因为场地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发生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校方存在过错,学生因无法预知篮筐会从篮板上掉落,不存在过错,故这类因学校的体育器材、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学校未予排查安全隐患而导致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案例2:某校一个班级在篮球场上体育课,学生正在练习行进间运球,在练习的过程中一名外班学生快速插进篮球场地捡球,与一名练习运球的学生发生相撞导致鼻梁骨骨折。事后调查了解到该学生原本不是上体育课,在教室内进行课堂练习的过程中趁教室内的教师监管不注意偷偷地溜出来打篮球,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全部医药费和精神损失。
案例评析:
1.本事件主要责任人为致害学生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中第十条第一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案例2中的致害人就是外班插到体育课堂中该名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教室上课期间偷偷逃出教室到操作,其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是本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同时由于本案例中致害人只有12周岁,属于法律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犯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2.学校也负有部分连带法律责任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中的第八条规定: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要根据相关当事人在伤害事故中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责任,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中第十条第一款:如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2中,除了致害学生家长附带主要民事责任之外,学校也负有一定部分责任,案例中在教室的教师存在监管不到位,导致学生在课堂练习的过程中溜出教室到操场上去了,另外体育教师在上课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该致害学生进入到体育课堂中导致事故的发生,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因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属于学校的主体行为,学校首先承担这次事件的部分责任,学校可以再对渎职的教师进行内部处理和追究分民事附带责任。
(三)学校无责任事故
案例3:笔者学校的第一例“天价赔偿案”。2008年3月l0日下午的第一节体育课中,学校105班全体学生排成两路纵队慢跑做热身运动,学生尚某出于一时恶作剧地推了一把他前排的刘某(7岁),导致刘某摔倒在地,造成肘关节中的鹰嘴窝部位粉碎性骨折,后经医院治疗后肘关节的生理功能仍存在一些问题,后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受伤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8万元,另外致害人尚某家长赔偿1万元,学校认为不合理,通过镇政府法制办和法院两次调解都失败,开始学校经请示教育局寻求解决办法,教育局顾及社会影响要求学校尽量私了,导致学校更加被动,后来家长又将赔偿金追加到10万元,面对家长的不合理要求,学校也很无奈,事情陷入僵局,一拖就是接近2年。学校因与家长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只好对簿公堂。
在类似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明文规定,根据其第十二条中的第六款规定:非校方或教师主观原因以外的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如无不当,应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第一次法院判决后该家长表示不服继续上诉,家长要求该体育教师出具体育教案,教师的教案中备课各个环节都提到了安全注意事项,后来家长又提出,该体育教师没有站在该受害学生身边,没有及时保护好该学生,对此校方提出反驳。该事情事发突然,教师站在学生队伍中间,没有违背教学常规,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规第二次判决学校及教师不存在明显过错,主要过错在推人者另一外名学生,但由于其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里,判决其监护人赔偿受害者合理的各种费用,学校最后站在人道主义立场,给予受害者1万元的补助,后双方家长经法院判决后无异议。
本案例对学校及教师个人有较大的参考,判决中,律师要求教师学校出具学校会议记录查看是否有安全专题会议,班主任工作手册、教师教案、晨会教育内容等相关安全教育材料,并对以上材料笔迹进行了鉴定,看是否是后补的还是案发前记录的,并调查和询问了班级里的学生教师平时是否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提示,这也提示我们,到法庭上关键是讲证据,平时的校园安全教育工作要细致到位。此外,该案例出现后,笔者学校近几年存在的“校闹”现象消失了。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发生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学校、教师不应一味地顾及社会影响或者因为对法律存在盲区,而要求与家长私了,而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运转,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蒋新成.体育课中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例谈[J].体育教学,2008,12.
[2]程凤春.学校管理的50个典型案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
[3]教育部.教体艺〔2015〕3号《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Z].2015,4.
[4]马小华,杨吉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15,1.